深圳政府采购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深财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区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八)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流程图
区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
交易文件 交易过程 交易结果 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质疑
五个工作日
不属于 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属于
受理
核查质疑函
出具质疑受理通知书,并将回执送达质 疑投标人
质疑函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 质疑事项,以及适用评定分离 自定法定标的结果选择问题
补正 符合要求 告知质疑投标人在质 疑有效期内补正材料 跟质疑投标人沟通,可 以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书面核查,必要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 协助处理质疑
质
疑
函
由
中
心
受
理
时
作出质疑答复函并送达质疑供应商和相关 当事人(收到质疑函后10个工作日内)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 成交结果改变的
区采购中心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质疑供应商和相关当事人出具签收回执
向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函 副本及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沟通未果,出具《受理通知书》
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 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说明并 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转发质疑 函副, 由项目经办人根 据项目具体把握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 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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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发布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修订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修订历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质疑和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修改的决定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作 如下修改:
十六、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将第二款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 “七个工作日”。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修订的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合同电商采购
深圳市政府采购标准合同(电商采购)合同编号:网上商城订单编号: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交货时间、地点2.1交货时间:乙方应当在甲方订单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电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承诺的交货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以其承诺时间为准)。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交付时间。
2.2交货地点:o2.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3.1乙方送货上门。
3.2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货物交接4.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4.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当依照原厂商的出厂标准将货物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约定的附随资料、附随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4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五、货物质量、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5.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者具有中国海关商检合格证明。
5.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原厂维修保养期限,按照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在网上商城对该货物的维修保养承诺条款执行。
维修保养期从所有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维修保养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的实际费用。
深圳市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采购卡、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 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政府采购监督 员对政府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处 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经主管部门查实,实名书面举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从挽回损失的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比 例进行奖励,但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八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 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 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九条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各方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其中一种评标方法。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评标程序及所采用的评标方法,需量化及设置权重的评标方法还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方法的评分因素及其权重。
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须集中明确列示所有可能导致废标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由采购人代表一人、有关机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的;(二)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主要技术参数、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通用承诺函)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致: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承诺:一、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三、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四、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
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六、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七、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
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九、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十、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深圳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深圳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深圳市政府采购合同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序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2345二、质量标准及保证1. 乙方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2. 乙方应提供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 货物的质保期为______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1.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交货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交货方式进行交货,交货时应提供货物清单及相关资料。
四、包装及运输1. 乙方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2. 乙方应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确保货物按时到达交货地点。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等情况,乙方应负责赔偿。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1. 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 验收方法: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货物、维修等。
六、付款方式及时间1.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深圳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深圳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方):[采购方名称]
地址:[采购方地址]
联系方式:[采购方联系电话]
乙方(供应方):[供应方名称]
地址:[供应方地址]
联系方式:[供应方联系电话]
一、采购物品/服务详情
详细描述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合同总价款为[具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明确支付的时间节点、方式等,如分几次支付,每次支付的比例等]。
三、交货/服务时间及地点
1. 交货/服务时间:[具体时间]。
2. 交货/服务地点:[详细地点]。
四、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物品/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有质量问题,应负责及时处理和解决。
五、验收标准及程序
明确验收的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双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品/服务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八、其他条款
可包括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具体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具体日期]。
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推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保障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采购计划。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条例所称政府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条例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采购卡、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其他方式。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深府购〔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深府购〔2019〕6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需求编制质量,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上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负责编制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申报程序采购人是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对于属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当年度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并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二)采购需求编制要求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市财政局与采购中心联合发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深财购〔2019〕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的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且不得超过配置标准,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及市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 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深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9月16日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经调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五条代理机构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需的评审场地、电脑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和网络设施等,具备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条件。
深圳: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
新标 准的出 台,也意味着 旧标准走入历史 ,谈到
新 旧标准 的变化 时 ,该 有关 负责人讲 道 ,新标准的最 大特点 ,一是分 时段计 费 ,不 再一刀切 ;二是 明确采
湖北黄陂 :落实政府采购 “备案制”要求
2017年 ,随着 国务 院 、财 政部 及省 市相 关文件
购人代表不获取评 审专 家费 ;三是 特区一体化 ,统一 的出台 ,原有的政府采购模 式 由 “审批制 ”改为 “备
标准 ,不再 区分 特区内外 ;四是明确异地专家付费标 案制”。湖北省黄陂区财政及时转变思路 作行 ,避免评审现场 全面落实这一新 的管理模式 。
因酬 劳产 生分歧 。
一 是抓 思路转 变。“审批制 ”下 ,采购人 首先将
据相 关负责 人介 绍 ,该 标准将作为深圳市统一标 项 目计划报监管部 门审批 ,在监管部 门确定采购方式
采 购工作 。财政部 门转变观念 ,强化 预算部 门的政 府 知全体 评审专家和采购组织机构 ,未来政府采购项 目
采购主体职责 ,加强采购活动事 中事后监 管 ,建立 预 按此标 准执行 。
算 单位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 ,集 中采购机构 、代理 机
构以及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 部门加 强 山东德州 :启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深圳 :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 教 育 、基 础性 科研 、公共 文 化 、公 共卫 生及 基层 的
为统 一规 范深圳 市政府采购专家酬劳标准 ,广东 基本 医疗 服务 等公 益一 类事 业单位 不参 与承 接政府
省深圳市 财务委员会结 合深圳市市政府采购实 际 ,参 购买服 务 。
酬 ,对 违反 规定 的评 审专 家 , 由评 审组 织机 构按 评 录外 、采 购 限额 标 准 以下 的项 目,可通 过定 向委托
深圳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深圳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尊敬的采购方:
本承诺书由参与深圳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我方”)自
愿签署,旨在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诚信度。
一、我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政
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我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
述或误导性信息。
三、我方承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我方保证在采购过程中,公平竞争,不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
采购结果。
五、我方承诺在中标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
和服务水平,按时完成交付。
六、我方承诺在采购过程中,若发现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立
即向采购方或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七、我方理解并接受,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可能面临取消参与资格、罚款等处罚。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次采购活动结束。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采购方和供应商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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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前款所称的强制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措施或者强制采购措施。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条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并参与验收;(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八)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第十五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二)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三)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二)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三)配合采购项目验收;(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三)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前款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三)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一)属于通用类项目,标准统一;(二)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三)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前款所称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一)情况紧急;(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三)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四)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前款所称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要求并已依法完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纳入跟标信息库:(一)采购活动由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采购标的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中标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三)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四)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配置详细,或者服务类项目内容清晰。
采购人应当从跟标信息库中选择被跟标项目。
跟标信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
采购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不得转委托,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采购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提出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