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我国政府已先后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解决,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是措施之一。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的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债转股、贷款再出售、债务重组等方式,但是这些传统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首先不良资产的处置主体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它本身就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它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面临着内部治理的问题;其次,这些处置方式均是针对不良资产解决不良资产,没有消除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源,即目前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不良资产大量存在所导致的现金流不足。
而资产证券化却有着传统方式不具有的优势,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汇集在一起,并将之“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并由该机构负责发行可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证券以募集资本,从而实现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与投资者相隔离的经济目的的一种债权证券化的融资行为。
因此,证券化手段应当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路径之一,然而在架构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具体法律制度之前,对于其中若干法律问题必定要先行研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设计出真正适合我国发展的具体制度。
一、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分析目前,我国把剥离不良资产的重任交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接受银行不良资产的职能,我国目前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在四大商业银行主导下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性质应当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构建的模式、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
(一)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模式资产机构的作用根据其具体机构设置的不同和目标的不同,在不同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但根据各国实践总体来说,资产管理机构至少应当承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储存放置的场所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一些金融手段来处理这些不良资产,增加这些资产的流动性,使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行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行的法律问题作者:韩雨洁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8期摘要:在我国“十三五”规划期,深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提高国有o资本证券化水平成为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作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对于推进我国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由此可知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当前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融资难度,规避风险。
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以及改善国有企业的发展前景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企改革;资产证券化;推行;法律问题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手段。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认为凡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以筹资的行为均属于证券化。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
即将缺乏流动性但是预计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方法予以出售,从而获得融资,从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国有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為。
2、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证券化是将国有企业内部的资产分割重组,销售并发行资产所支持的证券达到融资的目的,前提是利用技术对国有企业资产中现金流的评估,在权益结构维持原状的基础上获取资金。
目前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发行总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但重点区域集中在东南沿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局部地区提出了一定时期内的资产证券化改革计划,政策性保障国有企业资产持续增长和相关行业的引领地位。
二、资产证券化在国有企业中推行的意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由于资产管理办法与内部资产的增加不适应,使得部分资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折旧,较低的流动性使其活力降低逐渐沉淀。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资产证券化最早创设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历了不到半个世纪的发展便成为金融市场中主流的直接融资工具,并于2005年在我国开始正式试点。
通过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以及现状分析,将其从试点阶段到高速发展这十余年划分为四个阶段,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问题政策建议一、绪论资产证券化是指利用结构金融理论支持下的相关技术,对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并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
它主要是通过发行证券从而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更具体的来说,某些特定的资产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可以产生稳定的并且可被预见的现金流,通过过结构安排,将部分资产中的收益和风险要素重组与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并且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过程。
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正式试点,在这十余年间业务发展有过高速前进亦有停滞不前。
我国资产证券化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当前经济发展的不断创新与推进,必将迎来一轮新的机遇。
因而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分析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相应的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建议。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一)探索阶段:20世纪末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的以土地为标的物的“三亚地产投资券”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先例。
在那之后,不良资产证券化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关注与肯定,资产证券化步入了高速发展的道路。
但是,前期的探索阶段依然存在着许多漏洞,例如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等方面从根本上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二)试点阶段:2005年2005年3月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次试点,试点以来的第一个规范化项目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第一期“开元”CLO项目。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资产证券化,严格定义上讲,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借此实现未来现金流与当前现金流的转换,实现融资功能。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者在依托法律、监管机构、发起人、基础资产、发行方式、交易场所、托管机构、投资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近两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资产证券化在相关监管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凭借其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取得较快的发展。
截至2016年11月8日,Wind数据显示,中国市场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6235.43亿元,其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560.71亿元,企业资产支持证券3674.72亿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量增长1298.94亿元,增幅26.3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下降750.05亿元,降幅22.65;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增长2028.98亿元,增幅126.03%。
单纯从数据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总体延续2015发展态势,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增速下降明显,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呈现高速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融资成本,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实现表外融资、改善债务结构。
在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增长态势下,两类业务冷热明显的势头下,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在中国市场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基础资产范围与筛选问题。
在良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至关重要,对其现金流稳定性的评估是其定价与实施的重要依据,对基础资产相关商业模式进行充分的尽调更是资产证券化实行的重要基础。
目前的中国市场证券化产品“重主体信用、轻基础资产”特征非常明显,风险定价难以体现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制约资产证券化业务向更深层次市场化的发展,制约二级市场流动性提升。
目前,中国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不良贷款等等;企业类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债权、租赁租金、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应收账款、委托贷款、小额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等。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论文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高级国际金融工具进入我国,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了挑战。
拟对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进行探讨,以此进行可行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跨国资产证券化一、资产证券化概述(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迄今为止,对资产证券化最好的定义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和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1.以融资为目的。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所以启动这个过程,在于其所拥有的有稳定的、可预见未来收益的资产缺乏流动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变现,发起人为了获得现金而将其这种资产转让给spv,由spv发行证券。
2.不依赖银行信贷机构的融资方式,且以资产本身的信用为担保。
资产证券化中,银行信贷机构等不再是资金的提供者。
资产证券化不再过分依赖银行信贷机构,拓宽了融资途径,无疑是一种创新。
二、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一)资产转让1.合格的资产其相对应的法学概念应是财产或财产权利。
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是指缺乏流通性的将来会带来现金流的资产,在法学范围内一般是指债权,而资产转让即债权转让。
实践中各国对于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规定不同,宽严程度各异。
2.真实出售所谓资产的“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其成为该资产的合法持有人。
判断资产真实销售,虽然各国法律规定有别,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将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破产等财务风险相隔离,以维护spv和投资者对资产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英国“以形式为准”,即只要合同中规定为真实出售,法官无需衡量是否满足真实出售的条件即推定是真实出售;在美国则相反“,重实质而轻形式”,重在探究当事人交易的实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如房地产、债券、抵押贷款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并发行给投资者。
它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促进资金市场发展等。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本文将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发展现状1. 市场规模扩大:自1997年我国首次推出地产股票发行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已达数万亿元人民币。
债券类资产证券化占比最大。
2. 行业结构优化: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行业结构的优化。
过去,房地产领域资产证券化居主导地位,但近年来,汽车贷款、消费信贷等领域也开始加入。
3. 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
银保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创新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尽管有一些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但仍存在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关键环节的明确规定等问题。
2. 业务模式单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其他领域的开展相对较少。
这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多样性相对较弱。
3. 风险管控不足: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但我国目前在风险管控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对策2. 多元化发展:鼓励其他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如消费信贷、汽车贷款等。
通过多元化发展,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3. 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体系,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加大对装备、技术、监管手段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风险管理能力。
4. 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徐冬根上海交通⼤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证券化/SPV/法律关系内容提要: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的实体(SPV)处于核⼼地位。
SPV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原始权益⼈(发起⼈)向SPV转让资产的法律效⼒,原始权益⼈(发起⼈)向SPV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SPV对原始债务⼈享有请求权、受领权、处分权和相应的从权利,⽽原始债务⼈对SPV则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对于什么叫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使在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到⽬前为⽌并⽆⽴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在⼀部法律或法规中给“资产证券化”下过专门的定义。
⽽学者们则根据各⾃的理解,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
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由发起⼈将⾦融资产进⾏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则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种独⽴的、有收⼊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显然,上述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主要是⼀些从事⾦融与投资的学者所作的理论上的定义。
我们认为,从法律⾓度看,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Originator,⼜称“发起⼈”或者“转让⼈”),将其能产⽣现⾦流的资产(债权)进⾏重新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称“受让⼈”)即SPV,SPV通过信⽤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让的该资产(债权)的信⽤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定投资级别⽔平,然后以该资产(债权)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证券,⽤发⾏证券筹集的资⾦,⽀付原始权益⼈(发起⼈)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受让资产(债权)产⽣的收⼊向证券投资者⽀付证券本息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法律探讨
将缺乏流动性、 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 分布地区广泛、 数量较多的具有 同质性的贷款按照历史资料用现代化 可 以流通和 出售的证券的行 为。 资产证券化根据标的资产不 同, 可分 的高科技手段分离重组, 根据大数定律, 集合的贷款资产产生的现金 为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 流将表现 出一定 的规律性和稳定性。S V作为资产的载体 , 美国 P 只要资 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界定为创立主要 由一组不连续的应 产完全脱 离破产, 其信用和资产的信用是一致 的。 公正独立的评审机 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 , 它可以为固定的或循 构根据证券化的现金流质量和交易结构( 主要是 S V破产隔离) P 的安 环的, 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 的时期内变现, 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 定性来评定资产的信用等级, 由此将证券 的风险锁定在客观稳定可靠 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持或按时 向持券人分配收益 。 的资产信用基础上而与发起人甚至原始借款人的信用无涉 。该风 险 ( ) 三 法律意义上 资产证券化 内容 主要来 自社会政治经济国际环境的变化。这种风险是由共 同的或者 资产证券化可简单理解为资产所有者通过让渡一部分未来权益, 普遍 的因素造成的资产波动性的系统风险, 也叫不可分散的风险是任 将流动性较低 的资产转换为证券 的形式, 再转卖给投资人而使资产得 何财产都面临的风险 这样证券化的资产便具有了同一般性财产一 以流通。由于被转换的资产 多半为银行贷款, 属于银行信用创造, 因 样 的独立的财产性意义。证券权益的清偿归结于独立的财产的信用 此又称为信用证券化 以上是从经济学意义上对 资产证券化所做的 而非人的信用 。 在法学上, 信用被理解为对对方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 阐释。 从法学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创立 当事人和 识的信赖。由于偿还意思属于个人 的主观问题深藏于内心而难以为 构筑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使缺乏流动性 的债权转化为资本证券上 他人所 知。 因此 , 对信用的有无的判 断逐渐转移到对客观性 的偿还 能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资产转化为可以进行交易的证券,将资产流动起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与完善三个阶段。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扩大,产品种类丰富,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一)起步阶段1997年,我国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国内首个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公司收购的远东国际大厦产权权益证券化交易成功,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
在此之后,我国探索性地发展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多个领域,同时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理念。
(二)发展阶段2005年,我国开始推动国债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了资产证券化市场。
我国还通过设立股权分置改革基金、推动地方债券发行等途径,促进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产品种类也越来越丰富。
(三)完善阶段2012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范围,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引入了资产证券化机构,提高了市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相关政策文件对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操作和交易流程,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资产证券化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有效的仲裁和诉讼手段。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但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导致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缺乏第三方评级机构,也导致投资者对于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估不准确。
(三)资产质量差异大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有些资产的质量较差,缺乏流动性和抵押品的价值,难以进行证券化。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支持
有权 回购证券 ,与其他 投资者是 否存 在信息不对称 , 是否公平? 另外 ,我 国 《 商业银行法》明文禁 止商业银 行分业经营,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 2 中介机构 ,包括 s v P 、信用评级机构 、担保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构 、投资银 行。从 操作结构上看 ,资产证券化融资晟 具特色之处 ,就是通过一个特设金融机构 (, i pr se a u tc l -
证 券 化 的发 展 。
一
者 的利益 ,所以不论是投资者还是 监管部 门都不倾 向 于这种形 式。如前文所述 ,在我 国这 种类 型的 S V也 P 只能作为过渡形式。另一种形式 则是 由独立 的第三方 设立 S V,不 为发起 人所控 制 ,这样 既可以使资产转 P 移成为 “ 真实 出售” ,又可 以保护投资者 的利 益 ,这 是真正意义上 的 S V P ,是我们所要尽力组建的。 但 是 ,我 国现 阶 段 的 法 律 对 设 立 这样 的 S V还 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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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出现折 价 损失 。而按 我 国 《 商业 银 行法 》 有关 规 定 ,任何个人 或单位未经 国务 院批准不得放弃 贷款 本 金或利 息。那 么产生的损失 如何 鉴定 ,如何处 理 ,商
业 银 行是 否有权 豁 免 ,这 是首 先 需 解 决 的 问题 ( ) 场 法律 主体 的 设置 问题 二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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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S V作 为发行抵 押证券 的实质 主体 ,必须符 P 合规定 的要求 。而 SV由于经 营的特性 必须 保持较小 P 的规模 和较低 的净资产额才行 ,这就使 S V很难达到 P 公 司法 规定 的发行主体要 求。 因而 ,在我国 S V作为 P 债 券的发行 主体资格 还有待于有关法律 法规 的调整 。 另外 , 《 企业债 券管理条例 》第 2 条规定 ,企业发行 0 债券所 筹集 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 、股 票买卖和 期货 交易等与企 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 险投资 。那么 , S V的发行 收人 就不能用 于购 买发起人 的资产 ,这在 P 操作上也限制了 SV的构建 P 缺乏外部信用增 级机构是我 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 面临的障碍之一 。资产抵押证 券的投 资收益能否得 到 有效 的保 证 和实现 主要 取决 于 证券 化 资产 的信 用增 级 。信用增级分为 内部信用增级 ( 方信用支持 ) 卖 和外 部信用增级 ( 第三 方信用支 持) ,其 中 金融担保 为主 的外部的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 被投资者接受 的关 键所在 。信用评级在 资产证券 化过 程中起到非常重要 的作用 ,独立 、客观 的信用评 级是 资产证券化过程 不 可缺少 的环节 。目前我 国的信用评 级制度很 不完善 , 许 多评级机构 由金融机构筹建 ,评 级机构 的体制 和组 织形式不符合独立 、规范 的要 求 ,从而影响评级结 果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国 目前缺乏被市场投 资者所 普 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的市场接受程度 ,而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 3投资者 ,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 资者 。由于 金 融资产证 券化 的复杂性 与规模性 ,仅靠个 人投 资者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2摘要资产证券化把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法律问题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问题而产生的。
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
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款来源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现状与思考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现状与思考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尤其是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不断增加的资产种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1. 行业环境变化:自2019年以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全球经济衰退,我国经济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加剧。
在这样的环境下,难免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2. 政策引导力度增大:国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支持逐年增加,在政策层面逐渐建立规范化的标准和模式,并且促进了私募机构的快速发展。
3.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逐年扩大。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根据国内权威机构数据,2019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4万亿元,同比增长24.5%。
4. 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交易机制、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二、存在的问题1. 市场规模不够大: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在逐年扩大,但与国际上已经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2. 模式单一: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以静态资产证券化为主,动态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尝试探索阶段。
3.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适用环境还待完善,还存在法律法规、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4. 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息透明度还没有得到有效提升,需要在信息披露和数据标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三、思考与建议1. 提高市场规模: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过程中,适当降低进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证券化业务中来,促进市场规模的扩大。
2. 多元化发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动态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模式,提高市场的多元化和差异化,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
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如下:
1. 缺乏标准化的体系: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尚未建立完整的
标准化体系,包括资产的评估、交易、登记、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这使得不同机构在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存在差异,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2.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资
产证券化,包括《证券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缺乏可能导致证券化过程的不规范和不合法化。
3. 产品创新不足: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创新,主要是基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模式进行的简单重复。
这导致一些资产无法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浪费了资源。
4. 资产质量不稳定:我国证券市场的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一些传统产业的资产风险较高。
这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较大,影响市场的稳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我国政府实施以下政策:
1. 建立标准化的体系:建议政府制定完善的标准化规范,包括资产评估、交易、登记、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这可以使得不同机构在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更加规范和透明。
2. 加强法律法规的支持:建议政府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包括制定《证券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支
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3. 推动产品创新:建议政府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已有资产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挖掘资产的潜力和价值。
4. 增强资产质量意识:建议政府加强资产质量监管,提高资产质量,以降低信用风险。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的稳定性。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2)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4)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8)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4)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39)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1)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2)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76)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一)
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一)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被认为是当今资本市场上最富生命力的金融产品之一。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同样有着广阔的前景。
本文从特殊目的载体(SPV)入手,简要介绍了SPV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着重阐述了SPV的构建在组织形式和行为法上的立法障碍,最后提出了我国进行SPV构建的对策。
关键词:SPV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实质合并资产证券化是近年国际金融领域中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是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即SPV)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它涉及到证券化资产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发行中的增级与评级以及发起人的会计作帐等问题,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得以成功的关键。
特殊目的载体概述特殊目的机构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成立的一种经济实体,是发起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
它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一)SPV的性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也不是证券的承销人、投资人,它只是为了配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而进行一系列运作,如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但正是这种运作,使得特殊目的机构成为资产证券化全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
为实现上述功能,对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有以下几种特性:SPV是一个破产隔离的实体。
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的适用破产法。
SPV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资产支撑证券之所以能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并被投资人所认可,是因为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证券发行人,这与传统的债券有很大区别。
正是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使得资产证券化安全性大大增强,所以特殊目的机构不但应独立于发起人,也应独立于证券的评级人和承销人。
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SPV的法律组织形式
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SPV的法律组织形式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SPV组织形式欠缺法律规定这一现实,文章在分析确定资产证券化SPV组织形式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较详尽地探讨了我国应该引进信托和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作为我国法定的SPV,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 法律组织形式资产证券化作为近4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一个重大创举,既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程技术,又可以看作一种金融工具。
作为一种技术,资产证券化旨在对具有某种特性的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和现金流进行隔离处理和整合分解,创造出不同于资产池风险的新证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可以丰富投资选择,增加金融交易数量,拓宽金融交易内容,重新配置金融资源,提高风险配置效率。
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2005年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在全国启动,在后续的实践操作中证实了其是继股票之后企业直接融资的最好手段。
资产证券化、SPV及其法律组织形式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由发起人现实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SPV,所销售资产从发起人(资产转让人)资产负债表上移出(即做表外处理),由SPV以此资产或资产集合产生现金流作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可自由流通的证券的结构性融资安排。
作为一个结构性融资过程,其一定要借助一个中心机构去组织和承载,这个特殊的机构即为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如下:首先,SPV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获得了发起人的资产,使发起人的资产与发行人的资产相分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这种分离能使证券发行人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减少证券发行的风险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次,SPV 本身的业务状况对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因为SPV业务状况好,其本身发行的证券的评级一般会较好,反之亦然;最后,只有SPV 的存在,发起人才能把自己的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收回现金并把其用作其他经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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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资 产 证 券 化 的诸 多 法 律 问题 中 , S P V的法 律 问题 尤 为
重要 , 它 直 接 影响 到 资 产 证 券 化 的成 败 , 这 主要 是 由于 S P V 第 四步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进 行 信 用 增 级 , 以保 证 能 够 及 能 够 把 影 响 证 券 化 资 产 的 利 益 归 属 风 险 与 发起 人 的破 产 风 时偿 付 投资 者 的本 息 。 险 隔 离开 来 。S PV的设立 方 式 一般 有信 托 型 ( S P T) 、公 司 型 第五步 , S PV聘 请 专 业 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对 证 券 进 行 信 用 ( S PC) 和 合伙 型 三种 形 式 。
金 融视线 I F i n a n题
白春 慧 中南 财 经 政法 大 学 湖 北 武 汉 4 3 0 0 7 3
摘要 : 资产证券 化于2 O 世纪7 O 年代起 源于 美 国, 利 用其 信 用 融 资 、 结 构 性 融 资 和 表 外 融 资 的优 势 成 为 全球 金 融 市 场
“ 真 实 出售 ” 问题 ) 、S P V法律 问题 税 收 问题 、信用 增 级 证 券一 一 住 房 抵 押 贷 款证 券 ; 2 0 0 5 年, 中国银 行 业 正 式 开 启 问题 、监 管 问题 等 , 这 些 问题 都 影 响着 资 产 证券 化 的顺 利 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化 试 点 。 目前 , 中 国的 证 券化 资 产仅 限于 银 行 。 行 信贷 资 产 , 未 来 资 产 证 券 化 还 有 很 大 的 发展 空 间 , 而 相 关 ( 一) 债 权 转 让 法 律 障 碍
一
一
、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含 义 与 基 本 程 序
过 的 资 产证 券 化 的过 程 中 , 发起 人 将 资 产 转 移 给S PV, 两 者 即建 立 了 信 托 关 系 , 发 起人 是 委托 人 , S P V是 受 托 人 。 中国
( 一)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含 义 信 托 法 以 “ 一物一权 ”为原则 , 在 条 款 中 明确 指 出 受 资 产 证 券 化 是 指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具有 可 预 期 的 、 稳 定 托 人对 受 托 财产 没 有法 定 所 有权 , 发起 人 可一 直 享有 资 产 的 的未 来 现 金流 收 入 的 资产 组 建 资产 池 , 通 过 对 该 资产 的结 构 所 有 权 , 即使 在 资产 转 移 之 后 也 可 能成 为 发 起 人 的破 产 财 重 组 和 信 用增 级 , 在 资 本市 场 上 发 行证 券 以获 得 现时 流 动 资 产 , 另 外 信 托法 》 也 规 定包 含 债务 的 财产 不 能 作为 信 托 财 金, 当资产的未来收益实现时 , 再 用 其 来 支 付 投 资 者 本 利 的 产 。 因此 , 中国资 产 证 券化 要 采 取信 托 方 式 的法律 基 础 还 不 融 资 方 式 。从 法 律 的 角度 看 , 资 产 证 券化 其 实 就是 一 种法 律 成熟 , 并且 现行 的法 律 制度 也 给 信托 方 式 的实 行造 成 一 定 的 关系 , 是 发起 者 与购 买 者 之 间建 立 的 契 约 关 系 , 它 将 缺 乏 流 阻碍 。对 于 合 同债 权 的 转让 , 中国 合 同法 规 定 : 债 权 人 动 性 的 债权 转 化 为证 券 上 的权 利 , 它 是 民事权 利 证 券 化 的体 转 让 权 利 的 , 应 当 通知 债 务人 ; 未 经 通过 , 该 转让 对 债 务 人不 现 与 发展 , 反 应 了债 权证 券 化 的趋 势 。 发生 效 力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条 例 则 规 定 : 因 金融 资产
发生 法律 效 力 , 但 该条 例 的适用 范 围 有 限 。 中国 的 民法 通 第一 步 , 发 起 人 将 拟 证 券 化 的 资 产 捆 绑 组 合 组 建 资 产 则 》 规 定 : 合 同权 利 的转 让 不 得 牟 利 ,《 合 同法 》 也没 有 明 池。 确 规 定 合 同债 权是 否 可 以有 偿 转让 ; 而资 产 证 券化 中的 资产 第二步 , 发起 人 设 立一 个 特 殊 目的载 体 ( s p y) , 该机 构 在 转 让 是有 偿 的 , 转 让过 程 中的法律 问题显 然 缺少 法律 依 据 。 法律 上 具有 独 立 的地 位 , 其作 用 主要 是 发行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 二) S P V的 设 立
1 9 7 0 年, 美 国政 府 国 民抵 押 协 会 推 出 了世 界 上 资产 支 持
法 律法 规 的 缺 失 或 不 完 善 已经 成 为 充 分 利 用 资 产 证 券 化 这 资 产 证 券化 中 的 资 产 一 般 是 指 缺 乏 流 动 性 的 但有 稳 定 金 融 创新 优 秀成 果 的 阻碍 。 未 来 现金 流 收入 的资 产 , 在法 学 范 围 内 即指 债权 。 在英 美 等
上 发展 最快 的创新型 融资 工具之一 , 在 中国的推 行也是必 然。中 国的 资产 证券化起 步较 晚, 目前还 缺 乏完善的资产
证券 化 的立 法 , 若 资产证 券化 的法律 问题得 不 到解 决将 会严 重 阻碍 中国金 融市 场的 发展 。本文首先探 索 了资产证
券化 这一结构 融 资手段 的含 义与基 本程序 , 然后 结合 中 国立 法现状 分析 了资产证券 化在 中国实行的 法律 障碍 , 最后 为促进 我 国资产 证券化 的发展 , 提 出完善我 国资产证券 化 法律制度 的整体立 法建议 。 关键词 : 资产证券 化 ; 法律 问题 ; 完 善 立 法
( 二) 资产 证 券 化 的 基 本 程 序 般 资产 证 券化 的 过程 包括 以下环 节 :
一
管 理 公 司收 购 不 良贷 款 发 生 的 债 权 转让 无 须通 知债 务 人 即
第三步 , S P V对 资产 组合 评 估 满 意 后 与 发起 人 签 订 资 产 组合 买 卖 合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