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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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应对措施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产品创新。这项制度把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成资产池,然后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债券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选择,特别那些在投资标的上受到诸多限制的机构投资者。
在20世纪90年代,我们金融学界引入资产证券化,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状况,对其进行理论研究。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我国首例资产证券化项目正式启动,并选择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而在制度上为资产证券化保驾护航。
2005年到2008年,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与数量均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2009年到2011年,因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出于对潜在风险的考虑,暂停了国内的相关业务。2012年至今,为资产证券化又重新开闸,发行的规模和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但是,其本土化过程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严重阻碍其进程。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试点以来,国内的各级政府连同各有关部门进行了较为积极的探索。并结合利好的金融政策,根据国内的实际金融市场情况,不断推进本土化的资产证券化。但是,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本身制度较为不成熟,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遇到了以下几点问题:法律环境急需改善,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较少,市场参与主体有限,金融中介机构缺乏完善服务,复合型人才短缺。
(一)法律环境急需改善
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导致资产证券化尚无较为成熟的法制运行环境。虽然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结构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或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使用范围有限,局限性大,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各个行业,从而导致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大大下降。
(二)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较少
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危机后续的连锁反应,导致我国的实业特别是制造业长期处于利润水平降低的状态。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通常是以项目的现金流作为偿债的基础,实业的不景气导致了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基础资产较少,很难满足大多数企业的融资需求。
同时,资产证券化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可用的资产证券化的标的种类有限,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何使得这些大规模的存量资产物尽其用,提高融资规模,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是摆着监管部门面前的核心难题。
(三)金融中介机构缺乏完善服务
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一项较为新颖的金融创新,目前尚未建立标准的行业规范;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具有很强的复杂性,需要不同的金融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力协同合作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
目前来讲,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较规范,但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较落后。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能否在二级市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的结果,因此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企业的融资规模,有必要对这些中介结构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培训。
(四)复合型人才缺乏
资产证券化从前期的项目来源的选取,到中期对项目的现金流、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后期证券产品的发行,是一个程序繁琐的过程,同时还要牵涉到实业、财务、金融等多个领域。这种过程与专业的特殊性对资产证券化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懂得实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又要能够熟练的使用各种金融工具将企业的融资潜力发挥到最大。目前,国内相关的人才储备有限,绝大部分人才都来自与国外的金融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人民银行、证监会应该根据基础资产种类的不同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
广大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明确合格基础资产的相关条件和标准,明确偿债的主体和期限,明确SPV主体地位等。同时,务必明确参与产品发行的各个中介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必要的处罚措施。
(二)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首先,监管机构要在宏观层面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在在资本是否充足,流程是否完备,高层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对发起结构、受托结构、中介结构等筛选与监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要及时清理,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其次,各个中介结构应当在其组织结构内部,设置完善的风控体系,从项目的选取,到项目的尽职调查,到项目后期的产品发行,都应当设立完善的标准。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与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
项目的发起发务必谨慎挑选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证券化项目能否成功。项目的发起人务必审慎选择基础资产,通常来讲,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项目在在未来要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并且该现金流的流量能够覆盖证券成本的。第二,资产的债务人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资产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率较低。第三,拟被证券化的资产在种类、期限、利率、合同条款、到期日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同质性。
(四)加强中介机构和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监管结构应当在金融行业内部强化道德观念,同时要创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因此要建立公平、中立、透明的中介机构,从制度上规范其行为,避免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制度的扭曲。
同时,监管机构应提高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对那些品牌信誉度高、资信好、业务流程规范的中介机构承担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条件,同时严格取缔那些资信差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论严重失实的信用评估机构,还应该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结论
总之,资产证券化早已成为国际上成熟的融资手段,但是由于国内对其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