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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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课件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课件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行 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六章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环保诚信激励】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五)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七)将环保诚信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 (八)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评价程序介绍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十六条【结果公布】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于评价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开发布全市评价结果,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环保专员、 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等相关信息。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发展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和非法排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减排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九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质量监管和治理的能力。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任何涉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由重庆市人民确定实施办法。

附件:1.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表格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益和义务、环境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评机构资质第四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评价任务。

第五条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标准和申请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环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章环评机构管理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评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环评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 第⼋⼗三条市和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环境监测⽹络,组织开展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次。

第⼋⼗五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擅⾃撤销或变动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六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情况进⾏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式。

检查记录由当事⼈签字确认;当事⼈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其证据效⼒。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签名。

当事⼈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录像等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环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一、总则(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分类精准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渝环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08〕5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我局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全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实行分级设置。

一级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三级标准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

其中,二级标准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制定计划,分级别和等次建设达标。

一、机构编制及人员结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环境治理的污染处理设施。

2.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在申请、更新或变更资质许可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定义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2.资质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依法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运营资质。

3.变更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因经营需要,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获得新的资质许可。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四条许可申请条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流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后,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六条许可结果1.环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对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书。

2.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的时间和条件。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1.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资质更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义务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并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6.专项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渝环〔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57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评审批权限依法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参加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验收会议,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出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三、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份(附电子版);(三)《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附电子版);(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1份(附电子版);(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受理情况、拟验收情况和验收决定予以信息公开,并加强对建设单位竣工时间、调试时间及验收报告等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80529 实施日期:19980701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城市环境保护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平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七条执行和制定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因环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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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
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
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
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
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
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3.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申报临时证书除外)第十一条申报
1.申报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附件二),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会员证书复印件。

(3)与申报资质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

(4)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5)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临时资质除外)。

(6)环境保护项目获奖证书。

(7)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资质需提供许可证)。

2.资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第十二条初审与核查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初次申报或资质升级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主要有: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原件。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市外来渝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报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专项和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到期后作废。

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
期前3个月申请复评,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
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复印
件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污染治理业绩(包括合
同、监测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等)。

对持临时
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承接相关污染治
理业务,不再受理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

第二十条持《资质证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等处罚。

1.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资质证书》,且两年内不受理其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

2.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况节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3.持证单位所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的,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类别和专业
一、废水
1.综合类型:废水
2.专业类型(1)生活废水
(2)工业废水(电力、采矿、建材、冶金、食品、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医药废水、重金属废水、电镀废水、电子废水、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等)
(3)畜禽养殖废水
(4)中水回用
二、废气
1.综合类型:废气
2.专业类型(1)烟尘
(2)工业粉尘
(3)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4)无机废气
(5)有机废气
三、固体废弃物
1.综合类:固体废物
2.专业类型(1)生活垃圾
(2)工业固体废物
(3)工业污染土壤修复(4)
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5)
污泥
(6)农林废弃物
四、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1.噪声
2.振动
3.电磁污染
五、生态修复
1.污染水体
2.农用污染土壤
3.湿地
4.矿山修复
5.石漠化整治
六、专项
1.餐饮业油烟
2.餐饮业油水分离
3.室内空气净化
4.船舶污水
5.机动车尾气
注:所划分的资质类别和专业将随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范围的拓宽适时增减。

附件2: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报条件细则
注:1.环境工程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市政工程、环境监测(检测)、给水排水工程、生物工程、采暖通风、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

2.( )内数字为高级技术人员数,其他为中级和初级技术人员数,注册工程师视同为高级工程师。

3.每个单位可聘用1名70周岁以下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

质投资额为50万元及以上。

②申报单位不能独立完成污染治理项目,而是只完成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的几个环节,资质评定将相应地限制其在已承担过的环节中承接业务。

③申请临时证书不需要提供业绩。

附件三: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
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
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物理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专项
申报单位简介:
11
12
注:单位技术负责人需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中重复填报。

行添加;2、“工程规模”按项目投资填写。

注:1、填写所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人员,若表格不够填写可自
13
主要内容:设计技术装备、试验设施等。

(包括计算机、绘图机、打印机、工程复印机等技术性出图设计装备及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化验和测试仪器、生产、试验设备等,并累计台数,与之无关的办公桌、汽车等非技术装备不必填报)
14
五、申报单位生产、办公(设计)、试验等地
房屋面积及产权情况
15
八、单位组织机构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可用框图表示)机构设置:
质量管理体系:
九、审查意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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