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年检换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召开期刊出版单位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会议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召开期刊出版单位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召开期刊出版单位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会议的通知有关期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关于期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通知》(新出报刊司〔2009〕3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期刊出版单位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期刊出版单位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部署期刊出版单位核发新闻记者证有关工作;2.进行核发新闻记者证网上演示;3.免费配发中国记者网数据传输安全加密终端。
二、时间地点时间:2009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3:00,会期半天(下午2:40前报到,领取会议资料、加密终端)。
地点:浙江梅地亚宾馆五楼5C厅(杭州市长生路18号,电话:0571-87918888)。
三、参加人员各有关期刊出版单位新闻记者证申领、网络报送经办人1人。
四、有关要求1.各期刊社要做好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发放管理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密终端的管理和使用。
2.各期刊社通过中国记者网(网址:http://)下载、填写《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章后,报送我局。
参加会议时凭《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免费领取加密终端。
3.请于7月6日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我局报刊管理处,联系电话:0571-********、87163126。
附件:《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略)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出字[2011]68号文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出字[2011]68号文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浙新出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出字[2011]68号文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浙新出发〔2011〕24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中央报刊驻浙江记者站(分社),省内有关报社: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字〔20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治理目标通过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取缔一批非法设立的记者站,停办一批违规违法严重的记者站,纠正一批管理不规范的记者站。
坚决改变和防范非法记者站公然违法、合法记者站暗中违规的混乱局面,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陈昆忠局长为组长、王汐巡视员为副组长的浙江省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新闻报刊处。
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治理。
三、落实治理措施1.设立举报电话。
我局和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设立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集中受理群众举报,重点取缔各类非法记者站,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访活动。
我局举报电话为:*************。
2.加强督促检查。
专项治理期间,我局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市局深入调查,督促检查,做到群众举报件件有处理、宗宗有结果。
3.开展记者站综合评估。
结合2010年度记者站核验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中群众和基层单位、部门的举报情况,对记者站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通知》中指出的六方面严重违规问题的记者站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依法注销记者站登记。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抓紧报送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抓紧报送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抓紧报送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的通知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新闻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和新闻出版总署首次组织开展的新闻出版产业调查工作,根据总署《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新闻出版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5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报送《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辖区内下列经营业者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经营户,出版物批发单位、零售单位或经营户(含音像制品经营),印刷物资供销企业,版权代理单位,电子书等阅读终端制造、销售单位,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经营单位等。
各地填报的以上材料,分别由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广新局汇总后报我局。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很紧,各地文广新局可按最近年度核验资料直接填报。
请各处室根据最近年度核验资料,填报有关单位《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
出版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处)填写图书、音像电子、网络、手机、动漫游戏出版单位基本项目表;新闻报刊处填写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基本项目表;印刷复制处填写出版物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基本项目表;市场处填写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含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出版物进出口企业基本项目表;版权处填写版权贸易、版权代理企业基本项目表。
各有关新闻出版单位填报本单位或本系统有关单位的《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基本项目表》。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11•【文号】新出期[1993]1385号•【施行日期】199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期〔1993〕1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
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3年10月11日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核发全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核发全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核发全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通知省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集团):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精神,结合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核发广电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核发全省广电新闻单位统一申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新闻记者证。
原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不再使用。
申领及核发新闻记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核发时间从2009年7月30日起进行全省广电新闻单位统一申领新闻记者证工作,集中申领工作于10月30日基本结束。
三、核发范围此次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界定如下:(一)可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人员: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新闻单位连续从事采编、播音主持聘用满一年,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工作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确需承担新闻采编任务的播音员主持人,且已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证或参加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1.新闻单位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新闻单位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3.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以及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各级印刷复制管理部门坚持加强日常监管,不断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通过连续两年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全省印刷复制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大部分印刷复制企业能自觉遵守承印、承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存在违规承印、超范围经营、手续不全、把关不严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见利忘义,违法违规承印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大事多、热点多。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印刷复制管理,确保印刷复制市场繁荣有序,以良好的发展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管理部门和印刷复制企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繁荣有序、确保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扫黄打非”斗争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印刷复制业发展的正确导向,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自觉地传播先进文化,向人民群众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和文化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而决不能给错误思想和非法、有害、低俗的精神文化垃圾提供传播渠道;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印刷、复制企业从市场要求和自身实际出发,调整结构,开拓市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进一步改善服务,推进印刷复制业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4 〕80 号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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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6 月 19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
年第 29 期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3 〕 9 号) 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 编〔 2013 〕 25 号) 精神, 设立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以下简称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主管新闻出版、 著作权、 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发展 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 展销活动审核。 2 取消在境外展示、 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核。 3 取消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 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 业审批。 4 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 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 记事项, 或者兼并、 合并、 分立审核。 5 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 增加与更新审核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 审批。 6 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7 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和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 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9 取消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审批和竣工验收。 10 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 11 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12 取消确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职责。 13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 将设立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及其变更审批职责下放设区市、 义乌市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全省企业报进行年检并换发准印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全省企业报进行年检并换发
准印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05.09.29
•【字号】浙新出发[2005]66号
•【施行日期】2005.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全省企业报进行年检并换发准印证
的通知
(浙新出发〔2005〕66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全省企业报的管理,真正发挥企业报在弘扬企业文化,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报道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省企业报进行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报道内容是否符合办报宗旨,舆论导向是否正确;
2、办报期间有无严重的违规情况,如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更名、变更报纸开本、刊登广告、产品介绍等;
3、出版是否规范,即是否严格执行《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第四、第五、第十二、第十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是否按时向我局报刊管理处缴送样报。
二、检查方式
1、各企业报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提交年检总结和原准印证。
2、各市的企业报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统一报省局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3、省属企业的企业报由其主办单位直接向我局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三、检查时间
企业报的年检换证时间为10月17日至11月18日。
逾期不年检换证视作自动停办。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浙新广发〔2014〕272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272号各出版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出版物的审读情况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新出发〔2008〕6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公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等行政法规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管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出版物的审读工作,促进出版信息预警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审读目的与基本原则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以下简称审读),是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是出版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与职能。
通过审读,确保正确出版导向,提升整体出版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主管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省文化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
2.增加广播电视记者证管理的职责。
3.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的职责。
2.加强网络和数字出版监管的职责。
3.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制定全省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并指导实施;制定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建设。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7•【文号】[94]新出图610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1994年7月27日(94)新出图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现将《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制度》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5年年检登记工作从1995年2月6日到4月6日,请你们认真做好领导和组织工作。
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1990年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之后,出版社的素质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出版社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出版社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多出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
一、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1.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在图书出版社建立并实施。
2.自1995年起,每逢单数年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登记换证工作。
双数年,出版社在社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
1995年出版社年检登记工作从2月16日至4月16日,共用两个月时间进行。
3.在出版社年检期间,各出版社要组织学习,进行自我教育。
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方针,开展办社宗旨、遵守国家出版法规的自我教育活动。
学习与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育相结合,时间安排1个月。
学习检查结束后,出版社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设在地方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下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集中报新闻出版署。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43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43号)各报刊社: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监管等都做出相应规定。
这是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依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新闻记者证的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一、全省集中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工作基本结束,新版记者证从7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
二、各报刊社要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和使用制度,认真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受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三、新闻记者证是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做到“亮证采访”。
四、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报刊社的经营性活动、非职务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涂改。
五、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或调离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刷
【发文字号】浙新出发[201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通知
(浙新出发〔2011〕3号)
各图书出版社、期刊社,有关印刷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承印验证等五项管理制度,规范印刷经营秩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出版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关于使用全国统一的通知》要求,现就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
一、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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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以及将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换发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及换证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验及换证组织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核验及换证范围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四、核验重点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驻地方机构报送相应材料,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驻地方机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1.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2.人员等变更情况。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12•【文号】新出报刊[1999]216号•【施行日期】199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9年3月12日新出报刊[1999]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1998年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以下简称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对报纸进行了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加强报纸管理,巩固治理成果,贯彻执行《出版管理条例》,我署决定从4月起进行1998年度报纸核验和换发报纸出版许可证与报纸登记表的工作。
一、1998年度报纸核验的有关事项:(一)报纸核验的范围: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含解放军系列、教学辅导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核验的内容:本次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及《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同时要按照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报纸治理整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尽快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报纸应予缓验,待问题解决或纠正后再准许通过年检。
1、背离办报宗旨、搞有偿新闻、内容格调低下、擅自出版地方版、时段版、一号多版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给编辑部、记者站下达经济创收指标等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2、不能达到《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发行量标准的;3、教学辅导类报纸未经批准单独出版、发行“年级版”的;4、社长、总编辑任职资格不符合《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三)报纸核验的方法:各参加年检的报社要填写《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表1),表中所有项目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不得有漏项。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浙新出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函〔201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民日报社、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各中央报刊驻浙江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和报刊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13号)精神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新出发〔2009〕31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范围经审核批准,在我省设立的以下报刊社记者站(分社、办事处),属于本次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的范围:1.人民日报社、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各中央报刊在我省设立的记者站;2.本省报社在市、县(市、区)设立的记者站;3.香港报纸在我省设立的办事处。
二、年度核验需提供的材料各记者站(分社、办事处)需提供以下年度核验材料:1.报刊社对记者站(分社、办事处)的评估报告;2.记者站(分社、办事处)总结报告;3.记者站(分社、办事处)2011年度在本报刊登的新闻报道目录及样报样刊(目录包含文章题目、作者、发表时间及版面,是自采稿还是组织稿等内容);4.记者站(分社、办事处)2011年度核验表(一式二份);5.记者站站长中级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6.记者站记者新闻记者证复印件;7.记者站人员登记表(附件一);8.报刊记者站许可证(副本)。
三、综合评估工作程序和方式记者站(分社、办事处)综合评估采取自评、复评、终评程序进行。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启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启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新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启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16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方便各地办理省局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决定启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章”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为此,“专用章”适用范围是加盖我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其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许可证》需加盖我局机关印章。
二、“专用章”使用办法1.根据市、县(市、区)行政排名,省局将“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代表并发给市、县(市、区)各地使用(具体地名代号见附件)。
2.我局将向各地具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发放“专用章”,不具有该行政审批权限的县级区不予发放。
各地以市为单位,由市局审批处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向我局领取“专用章”并分发到县(市、区)局。
3.凡不在“专用章”适用范围内使用“专用章”的行政文书一律无效。
三、“专用章”管理办法1.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需制定严格的“专用章”管理制度。
在“专用章”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使用单位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2.我局将对“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年检换证的通知-浙新出函[2005]7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年检换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年检换证的通知(浙新出函〔2005〕71号)省委统战部、浙江省侨办,台州、舟山市委宣传部,宁波、温州、湖州、衢州、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我省各地的侨刊乡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方针和政策,坚持为侨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浙江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做好侨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以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浓郁的乡情,深受海外侨胞的欢迎,为浙江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内部晚报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报道真实新闻,传播科学知识,丰富文化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寓思想性、教育性、可读性于一体,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的管理,我局决定对侨刊乡讯、内部晚报进行年检换证工作。
年检时间为7月1-15日。
请你们组织有关侨刊乡讯、内部晚报出版单位认真进行总结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侨刊乡讯登记证、内部报纸准印证等材料报经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侨刊乡讯名单1、浙江侨声报,浙江省侨办主管、主办;2、舟山乡音报,舟山日报主管,舟山海外联谊会等主办;3、宁波侨讯,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4、侨缘报,台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主管,市外宣办等主办;5、温州乡讯,温州日报主管、主办;6、情系中华,省委统战部主管,省统战理论学会等主办;7、青田侨讯,青田县委统战部主管,县侨办主办。
内部晚报名录1、湖州晚报,湖州日报主办;2、衢州晚报,衢州日报主办;3、台州晚报,台州日报主办;4、处州晚报,丽水日报主办。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11803【发文字号】浙新出发[2009]3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新出发[2009]31号)各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省外报刊驻浙江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报业集团):现将《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内通讯社、境外新闻媒体驻浙机构综合评估参照本办法进行。
附件: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报刊社驻浙记者站的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有关新闻业务活动,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驻浙江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新闻业务、工作规范、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四方面。
采取记者站自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复评和省级管理部门终评的形式,并结合网络和书面问卷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和基层单位意见。
第四条记者站综合评估与记者站年度核验相结合。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浙新出发[2006]84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年检登记的通知(浙新出发〔2006〕8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根据《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要求,决定对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进行年度审核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以下单位或个人须参加年检登记: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的年检登记工作;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做好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个人、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的年检登记工作。
成立不满一年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的年检登记时间统一为2007年第一季度。
三、年检内容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针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的自查总结和审核监督:(一)发行单位或个人一年来守法经营的情况。
总结检查2006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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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年检换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新出函[2005]7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侨刊乡讯和内部晚报年检换证的通知
(浙新出函〔2005〕71号)
省委统战部、浙江省侨办,台州、舟山市委宣传部,宁波、温州、湖州、衢州、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我省各地的侨刊乡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方针和政策,坚持为侨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浙江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做好侨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以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浓郁的乡情,深受海外侨胞的欢迎,为浙江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内部晚报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报道真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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