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证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
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
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
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
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
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等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就业登记适⽤本办法。
本省⾏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失业登记适⽤本办法。
外国⼈和台湾、⾹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不适⽤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实⾏统⼀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载体,记载劳动者⾃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员、失业⼈员⾝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政区域内通⽤。
第四条县(区、市)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单位和劳动者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作。
经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委托,县(区、市)级以上残疾⼈联合会所属的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可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作。
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河南失业证理流程
河南失业证理流程1.需要先到当地的人社局或者劳动局办理失业证。
First, you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r labor bureau to apply for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2.前往办理时,需要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和个人材料。
When applying, you need to bring relevant identification, employment proof, and personal materials.3.办理失业证时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You need to fill out the relevant application form and submit the required materials when applying for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4.材料提交后,需要等待一定时间进行审核。
After submitting the materials, you need to wait for a certain period for the review.5.审核通过后,领取失业证的时间和地点会通知申请人。
Once the review is passed, the applicant will be notified of the time and place to collect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6.需要签收失业证并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You need to sign and acknowledge the Unemployment Certificate to ensure that the information is correct and accurate.7.持证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的人社局或者劳动局办理相关的就业和社保手续。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在现代社会中,就业失业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件,它记录着个人的就业和失业情况,为个人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
一、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在办理就业失业证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就业失业证的申办条件以及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办理之前,务必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了解所在地区对于就业失业证的规定。
二、准备所需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是办理就业失业证的第一步。
通常包括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 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复印件;3. 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就业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 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失业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5. 照片:准备一张近期免冠照片。
三、办理申请1. 前往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前往指定的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证。
可能需要预约或按照指定时间段办理。
2. 填写申请表格:在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确保准确无误。
3.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准备的材料递交到指定的窗口。
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会及时告知。
4. 缴纳费用(如有):根据政策规定,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请注意,费用金额可能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5. 等待审批和领取: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较短。
待审批通过后,领取就业失业证。
四、注意事项1. 准备材料时,请确保复印件的清晰可辨,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2.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办理人员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信息。
3. 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劳动就业局或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避免错过办理时间。
4. 在办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不当行为。
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及办理流程
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及办理流程北京市就业失业证是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发放的一种证明,主要用于确认个人的就业或失业情况,是就业和失业登记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及办理流程。
一、北京就业失业证的用处:1.就业证的用处:就业证是一种用于证明个人就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用处:-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作为职工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于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可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2.失业证的用处:失业证是一种用于证明个人失业情况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用处:-用于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作为重新就业的重要凭证-可享受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用于办理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二、北京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办理北京市就业失业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最近的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入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若已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根据个人情况提供)2.前往劳动保障局:3.提交申请:到达劳动保障局后,找到就业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申请。
工作人员会核对你的材料,并录入相关信息。
4.缴纳费用:根据个人情况,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办理费用。
5.等待审批:材料提交后,劳动保障局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就业失业证。
审核通过后,你可以领取就业失业证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邮寄。
6.办理补助和援助:获得就业失业证后,根据个人情况,可以享受相关的就业补助和援助政策。
例如,如果你是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如果你是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状态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
第四条劳动者在就业或失业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就业或失业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
第七条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等服务。
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规范。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
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框架。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三条《失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市通用。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应权限负责具体经办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五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工作站办理。
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工作单位以最后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为准;第(五)项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办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培训。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就业失业证是国家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的重要证件,也是劳动者在就业和失业过程中的重要保障。
那么,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办理就业失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办理就业失业证的材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
这些材料是证明个人身份和就业情况的重要依据,必须准备齐全并保证真实有效。
接下来,办理就业失业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首先,劳动者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就业登记。
办理就业登记后,劳动者将获得就业登记证明。
而对于失业的劳动者,则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失业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后,劳动者将获得失业登记证明。
办理就业失业证的流程主要包括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两个环节,其中就业登记是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登记和管理,而失业登记是对已失业的劳动者进行登记和帮扶。
这两个环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在办理就业失业证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同时,劳动者还需密切关注办理进度,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并妥善保管好就业失业证,以便日后的使用和查询。
总的来说,办理就业失业证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义务和权利,通过严格的办理流程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统计和管理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就业保障和帮扶服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为自己的就业和失业情况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沈阳市《失业证》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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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失业证》办理规定
*根据沈阳市《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失业证的办理以户口所在地为准。
*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发证机构以失业证上的发证单位红戳为准。
年审为每年的12月1日—12月20日,过期不审。
未经年审的失业证无效。
请失业人员特别注意。
1.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持劳动局签发的《失业人员接收单》、户
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两元钱。
2.新成长劳动者:持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两元钱。
3.外地农村户口迁入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村开具的农业户口无业证明、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开具的无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一张一寸照片、两元钱。
4.灵活就业人员: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当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收据,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两元钱。
5.未就业的“两劳”释放人员:持《刑满释放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两元钱。
6.未就业的复转军人、退役士兵:持《复员证》、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两元钱。
*以上人员持相应材料可直接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
*其他人员持档案、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失业证明到皇姑区劳动局存档办理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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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理劳动失业证的流程和所需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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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及在我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本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条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所管理的本市工人身份的城乡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除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干部身份的本市城乡户籍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事务。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合劳社秘[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16号)各县、区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就业失业证是指申请人在就业和失业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的就业和失业状况以及享受相关就业和失业政策优惠而办理的证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和失业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如有)、社保卡、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等个人身份和就业失业证明材料。
第二步,到当地就业失业登记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申请人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就业失业登记中心。
在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就业登记表并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和就业情况。
第三步,提交材料并等待核验。
申请人将准备好的个人材料和就业登记表一并提交给办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核验所提交的资料。
第四步,审核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中心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步,等待审核结果。
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出来。
第六步,补办相关手续。
如果审核结果为通过,申请人需要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补办相关手续,提供所缺材料,并重新进行审核。
第七步,领取就业失业证。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就业失业登记中心的规定时间去中心领取就业失业证。
在办理就业失业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所准备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有需要,可以提前了解所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2.办理时间要充分考虑,避免在工作繁忙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下进行办理。
3.在中心办理时需遵守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行动或提供虚假信息。
4.如有需要,可以提前了解就业失业证相关政策,以及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疑惑。
总结起来,就业失业证的办理流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准备材料、办理就业登记、审核材料、领取证件等。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需具备耐心和细心,并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办理顺利和资料的真实性。
同时,办理就业失业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提高就业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的法定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第五条劳动者在初次就业或者失业时,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户口簿或者常住地居住证明;(三)就业或者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第八条劳动者在求职、接受职业培训、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第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四章登记证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劳动者就业或者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者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继续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就业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注销其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登记情况。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人民银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省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吉林市失业证办理流程
吉林市失业证办理流程一、准备资料1.身份证:申请失业证的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申请失业证的人员须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证明:申请失业证的人员需提供最近一次工作的离职证明或公司解聘证明。
4.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申请失业证的人员需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户籍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以上为申请材料准备的基本要求,申请者在办理时根据具体情况携带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到相关部门申请1.前往就业服务局办理:申请失业证的人员需前往吉林市就业服务局(或拥有办理失业证资格的其他部门)进行申请。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并递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2.现场审核:申请者递交材料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无误后,发放失业证。
三、领取失业证1.领取时间: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前往就业服务局领取失业证。
通常,领取时间为1到5个工作日内。
2.领取方式:在规定的领取时间内,申请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就业服务局领取失业证。
领取时需在规定的窗口进行办理,递交领证通知单及材料,并进行登记。
四、注意事项1.办理时限:失业证办理时限通常以工作日为准,申请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2.资料真实性:申请者在提供申请材料时,需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受到法律制裁。
3.其他规定:在办理失业证的过程中,申请者需遵守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规定及要求,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不得私自挪用材料或违规办理。
五、补办流程1.丢失或损坏的失业证需要补办时,申请者需前往原办理地点办理。
领取补办材料表格,并携带相应材料进行补办。
2.办理时限:补办失业证通常会比首次办理时间更短,一般在1到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手续。
以上就是吉林市失业证办理流程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希望以上提供的信息能对需要办理失业证的人员有所帮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人社部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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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证件发放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
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证件使用第十二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
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移居境外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死亡的;(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一、证件信息(一)证件编号〖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
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1301030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