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就业创业证》办理指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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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办理指南
一、《就业创业证》发放对象:
1、进行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二、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基层平台、社区各一份);
2、《就业创业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基层平台、社区各一份);
3、免冠二寸彩色照三张;
4、学历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视填写情况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持常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就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录用人员:
1、劳动合同(原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时间要求:企业在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0天内办理。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
受理机构:用人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灵活就业申请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登记时间要求:实现就业后30天内办理。
申报主体:本人
受理机构:就业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失业登记范围和需提供的材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事业的凭
有效身份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相关转业证明;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凭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凭有效身份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受理机构: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登记和受理。
五、办理《就业创业证》程序:
1、申领在居住地或就业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
所;
2、办理在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六、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和认定材料
1、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进行确定;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凭户口本、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确定;
3、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失业时间,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中的登记信息进行确定;
4、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进行确定;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进行确定;
6、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证明材料(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进行确定;
7、“双困”高校毕业生(家庭困难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困难的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进行确定,就业困难的指残疾高校毕业生,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进行确定。
七、就业援助对象的确定前的公示
公示对象:所有就业援助对象
公示内容:姓名、住址、就业援助类别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就业援助对象所在村(居)委员会在显目位置设立就业援助对象公示栏公示。
公示记录:公示情况在《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就业援助对象认认定情况”栏中记载,并由经办人签字负责确认。
八、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