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庭审程序的中国模式
论我国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
论 我 国 量 刑 程 序 模 式 的 选 择
谭 燕 红
( 湘潭 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0 ) 1 10
[ 摘 要】 量刑程序与定 罪程序 一样 是刑事审判环 节, 具有独立性与依 附性 特征 , 而我 国立法层 面的量刑程序 几乎是 空白。我 国在现有的 司法环境 下 实行 相对独 立的量刑 程序 符合 国际司法潮 流 , 一程序 也 没有增加 各诉讼 参加人 的 负 这 担 , 易操作 落实, 较 且有相 关的配套程 序和 实践基础 , 因此具有 可行性 。但在 实践 中应 注意一 些 问题 , 如要 清晰控辨 审三 方在 量刑程序 中的定位 , 使社会调 查报 告机 制走 向制度化 、 专业化 , 决书 中应对量刑 的依据和理 由进行 阐述 等。 判 [ 关键词 ] 量刑程序 ; 独立性 ; 附性 ; 依 模式选择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63 文献 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63—0 1 (0 2 0 — 0 l一 4 17 7 2 2 1 ) 1 0 1 0
试论在我国建立专门的量刑程序
前科对定 罪的影响
目前 ,被告人 品格 证据在法治发达 的国家是广为采用
立法规定体现的量刑程序运作模式是: 关于量刑的事实、 证
据与定罪 的事实、 证据均在法庭 调查阶段 , 由公诉机关出示 , 辩护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 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 之后控
的 意 义进 行 了阐述 ,进 而分析 了量 刑 程序 的构 造 和具 体设 想。
关键词:定罪;量刑;刑事 司法活动
中图分类号:D 2 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 - 2 2 1 )1 _ 16 0 63 2 1 9(0 O o O 3— 3
一
我 国 目前 量刑程序 的状况
当。从这个角度来说 ,量刑公正的实现是更为困难的。也是
收 稿 日期 :2 1 - 0 一l 00 5 3
更难以准确评价和界定的。笔者认为 ,个案量刑是否公正 , 取决于量刑的合法性、量刑的准确性 、 量刑的平衡性和诉讼
主 要参 与 人对 量 刑 的 认 同度 。 由于独 立人的素质、性格、精神状态、
知识 水 平 、健康 状 况 以 及悔 改 的态 度 等 , 至还 包 括 本人 的 甚
生育史、家族、近邻 、学校、同学、工作等情况 ,一般都 由 特定的机构关于这些问题制作一份报告 , 法官在量刑 时予以
辩双 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可 以就量刑 问题 发表意见并辩论。 法 庭审理后 , 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评议 , 重大疑难案件
除了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外 , 大致是 因为将量刑与定罪 视为一体 , 其没有独立性。目前我国刑 事司法实践中的不公 正主要不是表现在定罪上 的出入罪, 更多地表现为量刑的畸 轻畸重, 法官虽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 但所判处 的刑罚与被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量刑原则与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量刑原则与程序进行解析。
二、量刑原则的解析1.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量刑原则的核心,意味着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决定必须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判决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根据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确保量刑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
2. 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考虑犯罪的各个方面。
这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个人情况等因素。
法官应当充分掌握犯罪事实,全面评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决定。
3. 防止滥用刑罚原则防止滥用刑罚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决定时避免对被告人过度惩罚。
刑法规定了不同罪行的刑罚幅度,法官应当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刑罚。
在量刑时,应避免过度惩罚或轻描淡写,保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4. 依法定刑原则依法定刑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遵循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
刑法对不同罪行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法官在量刑时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轻刑罚。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量刑,才能保证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量刑程序的解析1. 量刑主体刑事诉讼中的量刑主体通常为法官。
法官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运用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和合理的量刑决定。
2. 量刑依据量刑依据包括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情况。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目的和后果等。
被告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其过去的犯罪记录、悔过表现、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法官应当在量刑时全面了解这些依据,并充分考虑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3. 量刑过程量刑过程主要包括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通过审理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和代表意见等,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法律适用。
最后,法官根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被告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量刑决定。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 司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 基本上以苏联的模式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 而苏联的审判模式则与职权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庭前审查为实体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全案移送案卷和证据。
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仅阅卷, 还要预先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而且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一系列补充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活动。
2.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法庭调查以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出示证据、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为主。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 或者发现新的事实, 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调查。
3.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 辩护权受到抑制。
被告人实际上成为法官的审问对象, 负有回答法官提问、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 辩护律师的作用受限, 辩护权受到抑制。
4.控审不分, 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由于法官积极履行查明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职责, 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 一旦决定开庭审判, 法官便更多地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履行证实犯罪的控诉职能。
法官与检察官实质上站在同一方共同对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存在严重弊端, 如庭前审查为实体审查, 混淆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的任务, 造成了法官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现象, 使开庭审判成为走过场;法官控审职能不分, 使得辩护权萎缩, 审判的公正价值受到损害。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摘要]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
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自由裁量权近来,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不同刑”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比如,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又如,醉驾案四川孙伟铭与杭州胡斌所获判决也有着天壤之别。
尤其是许霆案,其跌宕起伏震动了整个社会,吸引了无数关注的目光,引发了社会热议,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但整个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却远未结束。
主要原因恐怕是前后数次审判所确定的刑罚落差太大,以致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怀疑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得量刑公正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将量刑权的制约问题囿于实体法研究领域,没有从程序制约这一维度审思制约量刑权的有效对策,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克减量刑失当现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我国的国情和法制传统决定,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独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构建中国特色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量刑的概念有关量刑的概念,中外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以马克昌、高铭暄教授的定位为主流:“量刑,亦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关于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现状和弊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甚至相关法律规定也几乎没有,而是将量刑和定罪合二为一,在同一庭审程序中一起解决。
浅议量刑辩论制度纳入庭审程序
大法 系的庭 审程序 对定罪 与量刑 是否 泾渭 分明 , 是 以保护 被 告 度 , 都 为实现 实 体与 程序 正义 提供 了强 有 力的保 障 , 正做 到 阳光 真 人 的合法 权益 、 使被 告 人充 分行使 辩护 权 为终极 目标 的 。因此 ,
量 刑辩论 合 法权益 辩 护权
表 意见 的途 径 , 而难 以从根 本上 维护 其合 法权 益 本 文 试将 量刑 纳入 庭 审程 序 的 方式来 弥补被 告人 辩 护权 的 不足 。 从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量 刑辩论 的涵 义及 域外 视 角
文献 标识 码 : A
公诉机关 、 自诉人 向法 院建 议或请 求对 被告人 判处 的概括抑 或具 据 , 定罪 和 量刑分 别进行 举证 、 证 , 为 了查 明被 告人 的量刑 对 质 且
体 的刑 期展 开辩 论 的一 项诉 讼 活动 。本 文仅探 讨 公诉 案件 中 的 情节 很可 能需要 重新 进行法 庭调 查和法 庭辩 论 , 这只 会使庭 审程 量 刑辩 论制 度 。修 改后 的刑 事 诉讼 法吸 收 了英美 法系 的 当事人 序 更加 繁冗 , 不利 于诉 讼 效率 的提 高 。 因此 , 是否 需要 按照“ 先定
二、 量刑 辩论 制度 的价 值分 析
在刑 事诉讼 中 , 只有当程 序性权 利与其 所维护 的实体 性权利 相适应 、 相佐证 、 相协调 时, 诉讼 程序 中的人权才 是完整 的: 并且只
量刑程序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量刑程序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
(一)我国目前尚不能建立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的审判方式。
第一、我国不具备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制度基础——陪审团制度,第二、我国的诉讼模式和司法资源配置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重大差别,不具备将定罪与程序分离的制度保障条件。
第三、我国审判权的配置模式和办案机制决定了不宜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
第四、在我国未决刑事被告人的羁押率很高,如果将法庭审理分为定罪和量刑两部分,必然导致被告人被羁押的延长,进而导致量刑结果的不适当。
(二)目前我国宜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1、量刑程序应当具有一定独立性2、量刑程序的独立具有相对性二、参与量刑程序的主体(一)、量刑程序中的法院(二)、量刑程序中的检察院1、检察机关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2、提出量刑建议3、量刑建议何时提出及其内容、方式?4、变更量刑建议(三)、量刑程序中的被害人和自诉人第一、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意义1、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2、被害人参与量刑量刑活动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3、被害人参与量刑量刑活动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4、被害人参与量刑量刑活动有助于提升司法效果5、被害人参与量刑量刑活动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第二、被害人如何参与量刑程序1、告知被害人有权参与量刑活动2、参与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3、提出量刑意见4、参与量刑辩论活动5、知悉量刑理由第三、自诉人如何参与量刑程序1、提出量刑意见。
2、申请调查取证。
3、承担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
(四)、量刑程序中的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量刑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1、参与量刑活动。
2、参与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3、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4、参与量刑辩论,对控诉方的量刑建议或意见进行反驳或辩解。
5、发表量刑,说明理由。
6、就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
7、知悉法院的量刑理由。
8、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二、被告人在行驶辩护权时面临的问题第三、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得量刑辩护(五)、社会调查机构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第一、意义1、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
浅析中国刑事庭审程序形式化
【 关键词 】 审判程序 预审制度 陪审团制度
一
、
我 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的现状
绝 对 条件 。 陪审团的人员组成程序 。所有陪审团的人员都应来源于社会 各界人士, 并拥有一定的法 律知识和法律热情 , 关键是挑选程序必 须公开以及确定 的陪审 员必须予 以公开 ;具体案件的陪审团的人 员的确 定方式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申请陪审 团陪审 的案件 , 其
提 出建议 ,每 个陪 审员都有权在庭审后对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表现 作 出评价, 并将其 的评 价做为该法官 、 检察官和律师 的年度评价的 参考依据 ; 陪审 团对案件的裁决应 当保密和规 范, 应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陪审员的裁决 的公 正性 , 如密室裁决或限定时间不问断裁决 。 ( 三) 建立控辩均衡对抗机制 控辩均衡对抗 是审判程序的核心机制,它的功能不仅在于经 过充分的对抗为法 官提供最优的选择方案,也在于通过充分 的对 抗形成的理性说服 力和激情感染力形成的心理压力 ( 注: 心理压力 对法官作用体现 为一方 面直接影响法官判断,即形成不可阻挡的 说服力 : 另一方 面通 过受影响 的公众 判断 ( 即旁听人) 对法官判断 起到 同向强化作用 ,即通过事实上形成 的舆论氛 围来 限制法 官恣
的过去, 而 起 初 的 不确 定 性 也 逐步 被 吸收 消化 。 程 序 的参 加 者 都 受 意。) 因公诉机关无论在权利、 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 明显超过辩护 自己陈述与判断 的约束 , 事后的抗辩 与反悔一般都无济无事 。 这就 方 , 从实 际力量 的对 比来说 , 双方都是难 以均衡 对抗, 故国家在制 强调应用 审判程序 的“ 闭合性 ” 与“ 开放性 ” 来实现 审判 的有效 公 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平等 的程序 ,必须适 当提 正, 从“ 闭合性” 来说, 刑事司法程序依靠控 、 辩、 审三方的完整制 约 高辩方在庭审中的权利, 适 当减弱控方在庭审中的权利 , 以保证庭 机制来基本确保 裁判 公正,这种完 善性制约机制 的精髓 是控辩 平 审的有效进行 。 等与法官中立 : ‘ 开放性” 而言 , 刑 事司法程序主要依 靠审判公开 ( 四)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审判模式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正公平。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坚持以公正公平为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秉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辩护和质证,法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判断和决策。
第二,合理适用法律。
刑事审判模式要求法官对法律具有精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法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确保在审理案件时能正确适用法律。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保审判结果基于充分、准确的事实依据。
第三,程序规范。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强调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庭审文书的书写规范,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清晰,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第四,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尊重被告人的人权,确保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格尊重,避免任意拘禁和刑讯逼供等违反人权的行为。
第五,科技应用。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渐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例如,通过视频审讯、电子取证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司法公开。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注重司法公开,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法院会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宣判等方式,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以公正公平、合理适用法律、程序规范、人权保障、科技应用和司法公开为特点,不断完善和发展。
这些特点确保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信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判决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和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诉模式:公诉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由法院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
辩护模式:辩护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其代理人以辩护人身份对案件进行辩护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等服务,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模式:民诉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以民事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或伤害,以便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和解模式:和解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协商和达成和解协议,以达成和解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放弃起诉,被告人可以认罪悔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成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的,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方法
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一、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基本思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因此本文拟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二元化——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
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程序上分开进行,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后,再进入量刑阶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同一程序中有序进行。
(一)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分离模式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从定罪阶段分离出来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在被告人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显然没有必要也不宜关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将量刑问题从定罪中分离出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庭审时被告方的活动主要是围绕“被告人无罪”这一中心议题进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上。
而在此种情形下要求辩方再去进行仅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调查与辩护活动,不免强人所难。
2.正确定罪的需要。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开,有助于防止审判法官因为事先接触量刑事实(如品格事实、前科事实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进而影响定罪。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阶段独立于定罪阶段的具体设想为:首先,定罪阶段。
主要步骤和方法如下。
1.在控诉方宣读起诉书(状)之前,审判长宣告庭审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
2.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审判长指挥控辩双方就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和事实(如被告人的前科问题、被告人的品格问题等),应制止双方在这一阶段提出。
3.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认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陈述。
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二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二〕这一问题即便在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也会继续存在。
其实,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别离,只不过为法院通过专门程序调查量刑信息提供了一种可能,法院可以获得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
但是,假设没有公诉方、被害方、被告人的共同参与,法院对量刑信息的调查核实仍然是秘密的、非正式的和带有暗箱操作色彩的,这种量刑过程也仍然难以改变原有的行政决策模式。
这显然说明,量刑程序的改革在完成独立化的目标之后,还不应故步自封,而应继续完成诉讼化的使命,从而真正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定罪程序实现相对别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共同参与,允许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建议,提交各自的量刑证据,强调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事实信息和量刑方案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
从量刑程序转型的角度来看,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实质在于以“诉权制约模式〞取代现行的“行政审批模式〞,以法庭上的参与、协商、对话和辩论方式替代现行的“办公室作业〞方式,使得量刑过程真正贯彻公开、透明和参与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通过改革探索,已经对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做出了一些新的探索。
略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量刑方面的改革要取得成功,都会引入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不同程度的诉讼参与,从而到达公开化、透明化和两造对抗化的积极效果。
如果对这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历进展理论上的总结,我们不难发现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实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
早在1999年,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场授权“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辩护意见的时机。
[11]时至今日,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试点,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最初,一些检察机关只是向法庭全面提出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以此说明公诉人要求从严或者从宽处分被告人的意向。
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
V 12 o 1 o. 7 N . Jn 0 0 a .2 1
论 我 国相 对 独 立 的量 刑 程序 构 建
朱 琳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司法学 院,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长期 以来在我 国刑事审判 中, 定罪活动是..l z4 关注的焦点, ,t 而量刑活动存在 的问题受到 了忽略 。
第2 卷第 1 7 期 21 0 0年 1 月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S zo n esyo c neadT cnlg Sca Sine or l f uh uU i r t f i c n eh o y( oi cec) n v i S e o l
要 (04 20 ) 第 1 规定 , 全 和完 善 相 对 20- 0 8 》 1条 健
独 立 的量刑 程序 。2 0 0 9年颁 布 的《 民法 院第 三 人 个 五年 改革 纲要 ( 0 9 2 1 ) 对刑 事 审判 制 度 20 - 03 》
方 很难 对量 刑 问题 进行 有 针 对性 的举 证 和质 证 ,
作者简介: 朱
琳 (9 2 ) 女 , 18 一 , 江苏苏州人 ,} | 国政法。 l 9
参与 法庭量刑 活动 的机会 。控辩 双方针对 量刑 问
题 的对抗 活动更是 无从谈起 。 3 量刑程序公 开性不够 .
一
、
我 国 量刑 程序 的 现状
推广 使用 , 到了 良好 的法律 效果 和社 会效果 ; 收 学 界 研 究者对 于量 刑程序 和定 罪程序 分离 问题进行
了深 入 的理 论研 讨 。
定罪 和量刑 是刑 事审判 的两大基本 任务 。 自 20 0 5年 以来 , 国 9 % 以上 的刑事 被告人 被 宣告 我 9
中国的庭审制度
中国的庭审制度中国的庭审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对中国的庭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庭审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庭审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审判、辩护制度、合议制度和审判独立。
公开审判原则要求庭审过程向公众公开,以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他们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辩护。
合议制度要求审判由多名法官共同进行,以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对审判的影响。
审判独立原则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二、庭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国的庭审制度实施过程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三个阶段。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准备。
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庭审过程的核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
宣判阶段是庭审的最后环节,法官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并宣布判决结果。
三、庭审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的庭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公开透明:庭审过程向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2.辩护权保障:庭审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他们在庭审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3.合议制度:通过多名法官共同审判,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审判的影响,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司法独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四、完善庭审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庭审制度,以下建议值得关注:1.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庭审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强化庭审记录与公开:完善庭审记录制度,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便于当事人和公众查阅。
同时,加强庭审直播和录播工作,让更多人能够实时了解庭审过程。
3.优化合议制度:在保持合议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优化合议庭组成方式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论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一)
论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一)【内容提要】量刑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取决于量刑证据的适用。
要确定量刑程序适用的证据规则,首先要确定量刑事实应该采用的证明模式,证明模式的选择事关量刑裁判的公正性、科学性,是量刑程序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课题。
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事实证明模式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作用于犯罪人的直接着力点,在一定程度上,量刑的适当与否,较之定罪更能形象地体现刑罚的报应与特殊预防目的。
⑴“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
”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中相继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自此,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试点活动。
⑶至今,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已经开展一年有余,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改革模式⑷,即:相对独立模式、集中模式和隔离模式。
⑸量刑程序应当采用哪一种模式,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论在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关于这三种模式优劣的比较,法学界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目前,法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凸显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在查清犯罪事实后,应该把主要审判精力放在量刑方面;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在审判中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有效隔离,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之后,再解决其量刑问题。
⑹因而,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而治之的前提下,未来量刑程序能否运转良好,取决于量刑事实在量刑程序中如何适用,这关系到量刑程序改革能否取得成效。
我国量刑程序建构论文
浅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建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0-0025-01摘要:结合各级法院实践以及学界的观点,此文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按照适用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标准式量刑程序、集中式量刑程序与隔离式量刑程序分别予以介绍。
另外,为使量刑程序能积极发挥其效益,笔者会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建议,以形成完整的量刑程序体系。
关键词:量刑程序自由裁量权隔离式量刑程序量刑建议权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审判公开原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公开整个审判程序的要求,而且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该遵守此原则予以公开进行。
而量刑与定罪分离则可使专门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年龄等都在庭审中予以公示和调查,在各方参与下的质证涉及的证据才可以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而且裁判中要有量刑理由的说明,此种模式将量刑程序完全公开,符合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可行性部分西方法学界研究人员的初步结论证明,陪审团制度并非是导致两段式审判制度出现的唯一原因,促使这种两段式审判存续的更深刻的理由是现代刑罚理论所倡导的再定罪与量刑问题上所做的不同考量。
这说明陪审团等制度,只是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在西方国家参在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是此种模式的标志性制度。
在其他国家或社会形态下可以有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
从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我国早期基层法院自下而上的量刑程序改革可知,我国具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建立的土壤与基础。
二、初步确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一)标准化量刑程序标准化量刑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试验的基础上最先确立的,其适用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解读刑事法庭程序审判和量刑的法律程序规定
解读刑事法庭程序审判和量刑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庭程序审判和量刑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
通过合理的审判程序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通过合理的量刑制度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解读刑事法庭程序审判和量刑的法律程序规定,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刑事法庭程序审判的法律程序规定刑事法庭程序审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正式审判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法庭程序审判应当遵循以下法律程序规定。
首先,刑事法庭程序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悉自己的权利、适当的辩护、申请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应当保护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禁止对被告人进行虐待、刑讯逼供等。
其次,刑事法庭程序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法庭应当在听证双方的陈述、举证和质证后,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同时,法庭应当把握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另外,刑事法庭程序应当确保审判的迅速性和高效性。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避免拖延审判的情况发生。
同时,审判人员应当简捷明了地进行庭审,提高审判效率。
最后,刑事法庭程序应当确保有权机关的审判主导地位。
有权机关应当具备独立、公正的审判职能,有权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判处理。
二、刑事量刑的法律程序规定刑事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确定刑罚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的规定,刑事量刑应当遵循以下法律程序规定。
首先,刑事量刑应当确保刑法的适用正当合理。
刑事量刑应当以刑法规定为基础,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综合考虑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罪责和法定刑等因素,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轻重。
其次,刑事量刑应当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量刑人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社会风险以及刑罚的目的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个案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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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 山东 菏泽 2 7 4 0 0 0 )
摘 要 :量刑规 范化 改革要 求 改变原 来那种 “ 重 定罪 、轻 量刑 ” 的庭 审程序 ,通 过构 建相 对独 立的量 刑调 查辩论 程序 ,完善和 强化 公诉权 及被 害人 求刑权 ,拓展和加 强辩护权 ,
为 纲 领 。 其 中 ,《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 仅 适 用 于 有 期 徒 刑 以下 的 1 5个 罪 名 的案 件 ,但 《 量 刑 程 序 意 见 》原 则 上 适 用 于所 有 开 庭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构建合理 的量刑庭 审程序 , 已成 为 各 级 法 院 面 临 的 重 点课 题 。
2 0 1 3年 3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AL OF LI A 0N I N G POLI CE A CA DEM Y
Ma r .
2 01 3
第 2 期( 总第 7 8期)
No . 2 ( S e r .No .7 8 、
论 量 刑 庭 审 程 序 的 中 国模 式
实现量 刑程序 的诉讼 化 ,使量 刑程序 与 定罪程序 相对 分 离,以达到规 范和 制约刑 事审 判 自
由 裁 量 权 之 目的 。
关键 词:量 刑程序 ;庭 审程序 ;诉讼 主体 中图分类 号:D 9 1 6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3 ) 0 2— 0 0 0 1 — 0 5
一
人 表示认 罪后直接 进入量 刑程序 , 在 被 告 人 不 认
罪 适 用 陪 审 团制 度 的 案 件 中 , 由陪 审 团决 定 被 告
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由法 官 决 定 刑 罚 的 适 用 ,从 而 达 到 了量 刑 庭 审 程 序 的 完 全 独 立 。 但 在 大 陆 法
辽 宁警 专 学报
2 0 1 3年 第 2期
不 提 供 量 刑 建 议 , 辩 护 人 无 法 充 分 进 行 量 刑 辩 护 ,被 害 人 更 无 从 发 表 量 刑 意 见 。合 理 的量 刑 庭 审程序 , 应 当使 诉 讼 中 的 各 种 主 体 能 够 在 程 序 框 架 内 切 实 履 行 自身 的角 色 : 公 诉 机 关 在 指 控 犯 罪 的 同 时 ,辅 以量 刑 建 议 ,以此 规 制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权; 被 告 人 及 辩 护 人 针 对 公诉 机 关 的量 刑 建 议 进 行 答 辩 ,并 可 独 立 提 出量 刑 意 见 ;法 官 则 主 持
( 二 ) 各 方 诉 讼 主 体 在 量 刑 庭 审程 序 中 的 充
分 参与 传统 庭审模 式仅注重 定罪程序 , 对量刑程序
不 够 重 视 ,法 官 很 少 主 动 启 动 量 刑 庭 审 ,公 诉 人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卜1 4
作者 简介 :袁素 华 ( 1 9 6 3 - ),女 ,山东 单 县人 , 庭 长,学士。徐龙 震 ( 1 9 7 9 - ),男 ,山东巨野人 ,法官,硕 士。
定罪及量 刑程序 , 引 导 各 方 就 量 刑 的有 关 问题 展
完善量 刑程序运 作的 同时, 正 确 认 识 量 刑 证 据 的
的量刑庭 审程序 , 设 置 专 门 的 量 刑 事 情 节 调 查 和 辩 论环节 。
程 序 ,从 法 律 学 的角 度 来 看 ,主 要 体 现 为 按
照 一 定 的程 序 、 方 式 和 手 续 来 作 出 决 定 的相 互 关
系 。 …程 序 设 计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两 个 ,一 是 公 正 , 二 是效率 。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体 现 公 正 和 效 率 的 程 序 即为合 理的程序 , 量 刑 庭 审 程 序 的 构 建 也 应 遵 循 此项原 则 。
很 难 区 分 ,诉 讼 模 式 上 职 权 主 义 成 分 仍 较 重 ,奉
行 客观真 实原则 , 因此 , 在 构 建 量 刑 庭 审程 序 时 ,
、
合 理 量 刑 庭 审 程 序 的基 本 要 素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体 系 和 刑 事 诉 讼 模 式的特征 , 针 对 不 同案 件 施 行 不 同程 度 相 对 独 立
目前 , 一 场 以数 量 化 的 量 刑 方 法 和 量 刑 程 序
的 相 对 独 立 为 中 心 的 量 刑 规 范 化 改 革 正 在 全 国 各 级 法 院 全 面 推 行 。 这 场 改 革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部
( 一 )定 罪程序 与量 刑程序 的适 当分 离
在 这。 英 美法系 的传统诉 讼模式 为当事人 主义 , 在 被 告
分 ,一 是 量 刑 实 体 规 范 方 面 ,以最 高 人 民法 院 印 发的 《 人 民法 院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 ( 以下简称 《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 为 纲 领 ;二 是 量 刑 程 序 规 范 方 面 , 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印 发 的 《 关 于 规 范 量 刑 程 序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 以下简 称 《 量刑 程 序 意见 》 )
系 ,传 统 诉 讼 模 式 为 职 权 主 义 ,庭 审 程 序 由法 官 主 持 进 行 ,定 罪 和 量 刑 很 难 分 离 ,如 截 然 分 开 可 能 影 响到 审 判 效 率 , 因此 , 大 陆法 系 国家 如 德 国 、 法 国并 没有 实 行 完全 独 立 的量 刑 庭 审程 序 。 我 国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中 定 罪 情 节 和 量 刑 情 节 有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