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主体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刑法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在我们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来说自然人犯罪考查的更多一些,这不仅因为与生活很接近,也因为自然人的一些信息更好确定。
那我们从自然人知识点来看。
自然人犯罪是考试中考查最多的,而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和不同精神状态,又在法条和实际运用中进行了区分。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当自然人不满14周岁时,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当自然人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时,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知识点在考试时考的也是最多的。
有可能以案例形式考查,也可能是概念性的考察,需要在备考时牢记知识点。
当然在记忆时,我们也常用些“顺口溜”记忆,在相对责任年龄的知识点中,8种行为可以简记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三)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又因为还不满18周岁,仍为未成年人,所以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的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但是作为普通的个人,我们并没有能力和资格去鉴定精神状态,所以在考试的时候需要牢记关键词,以防出现概念性的考查。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形态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形态【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犯罪的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
有同学会疑惑,为什么未完成形态也需负责任呢?那是因为,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说几点注意: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
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刑法 犯罪主体 故意 过失相关题目
犯罪主体及其故意与过失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能力的主体,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公民和单位两种类型。
1. 公民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犯罪活动中,公民作为犯罪主体,需按照《刑法》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
《刑法》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有意地实施该行为,达到犯罪目的或是明知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有意地放任其发生。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漏或轻率大意而造成了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特征分析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性质和可能性明知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方面的明知性:犯罪主体主观上能够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后果。
2. 主观方面的有意性: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且愿意接受其带来的后果。
3. 客观方面的实施性:故意犯罪行为通常是具有行动性的,即犯罪主体通过积极的、有目的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四、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特征分析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其行为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疏忽性:犯罪主体因疏忽、疏漏或疏忽造成的行为,而对其行为结果没有认识到和预见到。
2. 客观方面的被动性:过失犯罪行为通常是无意的、被动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了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过失犯罪行为的行为结果通常是无法预见和评估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行为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理学由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部分考察较少,所以往往是广大同学容易忽视的内容,也有一部分同学认为法理部分知识点比较抽象,难以掌握,干脆放弃。
但是在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曾经考察过一道和法的渊源有关联的知识点,所以对于法的渊源相关的知识点,同学们也要着重把握。
考点一:法的渊源例题1.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是由________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A.国务院各部委B.全国人大和常委会C.中央政治局D.国家主席1.【答案】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做这一类型的题目,大家要能够把法的渊源和其制定机关一一对应起来,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法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总章程,,这部分内容考察方式以直接考察为主,并且往往会靠拢时政。
比如之前曾经直接考察过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及国务院的相应职权,并且还在2017年还结合将要召开的十九大考察过国家宪法日的日期。
所以我们大胆预测,由于2017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那么在2018年的考试中,宪法的考察有可能会向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民族自治制度相关的知识点靠拢,同时相关的基础知识可靠性也非常大。
考点二:民族自治制度例题2.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依照宪法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A.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主任B.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C.主任必须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朝鲜族公民即可2.【答案】D。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部分真题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部分真题解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部分真题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真题再现】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是( )A.放火罪B.投毒罪C.刑讯逼供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C。
解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投毒罪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当患有身心损害,下列哪种情形,不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C.医院在手术前已将告知手术风险,且该风险确实发生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房地产开发商宣传楼盘时,谎称楼盘位360度无死角的海景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一行为违背了民法那一原则A.意思自治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自首和立功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自首和立功【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自首和立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自首和立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自首(揭自己老底)有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②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该说出同案犯。
③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
特殊自首(揭发自己的老底)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立功(卖朋友)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有两类,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是有下列行为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排除事由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排除事由【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梳理之犯罪排除事由》,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有些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称之为犯罪排除事由。
本文就犯罪排除事由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3)防卫意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5)防卫限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答案】D。
解析: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
题目中犯罪人王某已经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客观上张某已经不具有危险,防卫目的已经达到,行为应当结束。
但张某仍持匕首向王某心脏猛刺,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是防卫行为。
而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受贿罪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受贿罪【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受贿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受贿罪的题目,由于刑法分论中认定的受贿罪的行为比较多,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对于受贿罪认定弄不清楚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受贿罪进行简要分析:一、练习题: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 ABC。
解析:选项A.B正确。
贪污罪,是指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非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
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行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
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
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二人均成立贪污罪。
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
选项C正确。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
选项D 错误。
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事业单位。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
狭义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
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1、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学校、医药卫生等单位。
3、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4、团体,如文艺体育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
三、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常见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刑法的几个真题考点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刑法的几个真题考点【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刑法的几个真题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人最大的恶,莫过于犯罪。
犯罪必将要接受国家的惩罚,但是用什么惩罚、如何惩罚,就很考验法律实用技术和公平公正的人心平衡。
在我们实际的各类考试中,刑法和犯罪也是必考知识点,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常考真题给大家来强化一下相关知识:真题1:甲国人和乙国人在我国国际航班的飞机上斗殴,造成丙国人人身伤害,请问适用()国刑法。
A.甲B.乙C.丙D.中国本题比较简单,选D。
但是它考察了一个知识点:在一国领陆(水、空)以及属于该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适用该国法律管辖。
本题虽然出现过甲、乙、丙三国人,但是他们犯罪的地点是在中国的飞机上,所以根据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
真题2: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醉酒驾车撞死人B.刘某,13岁,盗窃50万元财物C.张某,遭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D.王某,为躲避仇人追杀,抢路人摩托车逃跑本题答案选A。
主要考点是: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犯罪排除事由,不负刑事责任。
真题3:(多选)小王,15岁,下列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强奸少女C.抢夺财物D.盗窃自行车本题有一定难度,答案选ACD。
主要考点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即“八大罪状”—故杀强抢,贩放爆投),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真题4:(多选)下列人员可以假释的有()。
A.王某,贪污罪,被判有期12年B.李某,累犯C.陈某,抢劫罪,被判有期6年D.古某,爆炸罪,被判有期9年本题难度比较大,答案为ABD。
知识点: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十)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律练习题(十)【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律练习题(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句话强调了________的重要性。
A.提升司法公信力B.确保立法科学性C.完善监督制度D.防止权力滥用【答案】A。
解析:题目中重点在强调审判的重要性,而审判是司法重要环节。
培根的这段话揭示了司法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和社会作用。
司法的直接意义在于解决社会纠纷,没有司法这种手段,社会纠纷可能会无限发酵,这样就会造成社会动荡。
司法作为一道防线,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把严重的社会矛盾转化成单个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矛盾给瓦解了,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扩大化和集中化,这是司法所具有的社会意义。
故本题答案为A。
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这一规定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是:A.合法行政B.程序正当C.合理行政D.高效便民【答案】D。
解析: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
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本题中,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体现立便利当事人的要求,故应该是高效便民原则。
D答案正确。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A错误。
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
1.间谍罪及其处罚?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
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带您学刑法——犯罪主体
带您学刑法——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一、自然人: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客观要件的行为主体,主要问题是其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特殊地位。
(一)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之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注意2: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构成丈夫贪污罪的共犯。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影响量刑。
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之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例如,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要从重处罚。
二、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主体资格1、单位犯罪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例如,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企业不行。
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两个条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形,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辅导:犯罪主体概述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辅导:犯罪主体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发生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就不会有犯罪。
所以,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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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犯罪主体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前者称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称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的认定对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犯罪主体展开论述,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犯罪主体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有偿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犯罪主体一般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法人组织等。
首先,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尚未充分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干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罚轻重、执行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法人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主体在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责任,其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也会对整个组织和社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特点1. 自由意志犯罪主体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决自由选择是否犯罪。
犯罪主体并非被迫或被胁迫,而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违法行为能力,也就是心智状况正常,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没有严重缺陷。
只有具备违法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结果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异常人的区别之一。
三、犯罪主体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1. 基于公平正义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司法确定刑罚的前提,在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正确识别犯罪主体,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2. 形成有效威慑犯罪主体的存在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个重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刑事责任。
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我国刑法的⼀般规定,只有达到⼀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的⾃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虽然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责任能⼒的⼈,即使给社会造成了⼀定的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的⾃然⼈构成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的还要求⾏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份的⼈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为⼈对⾃⼰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不仅对未成年⼈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尽量缩⼩惩罚⾯,⽽且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明确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刑事责任能⼒ 刑事责任能⼒,是指辨认和控制⾃⼰⾏为的能⼒,也即辨认⾃⼰⾏为的意义、性质、作⽤、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
刑事责任能⼒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刑事责任能⼒和限制刑事责任能⼒。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责任能⼒是指,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违法犯罪是要被严厉打击的,我们不仅需要知道常识性的法律知识,还要知道犯罪会受到的惩罚,这样能够有利去预防违法犯罪。
下⾯店铺⼩编将会为⼤家解答犯罪的主体类别以及⼀些关于违法犯罪的类型,希望⼤家继续往下看!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然⼈和单位。
犯罪主体分为哪⼏种类别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然⼈和单位。
⾃然⼈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的⾃然⼈。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规定者为限。
⾃然⼈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的⾏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然⼈。
⾃然⼈主体可以再分为⼀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对于具体的犯罪⽽⾔,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
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份的⼈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上⾯已经讲到了,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有⾃然⼈主体以及单位主体,⾃然⼈主体就是达到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主要指公司啊等集体,上⾯还就其他的问题⽐如犯罪类型做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来咨询店铺的律师!。
犯罪主体
– (3)“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不仅包括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括准抢劫 罪和转化型抢劫。
–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 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 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 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 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 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 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 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或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 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 为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利益归属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
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
并非所有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的认定 单位犯罪的意志 单位犯罪的利益归属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
单位的界定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 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 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 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他是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法中,犯罪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刑法意义上的实际行为人;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拟行为人。
不过,在犯罪主体方面,法人主体的认定、追究和审判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刑法中通常与自然人主体分开规定。
二、自然人主体1. 自然人主体的认定自然人主体是指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公民。
刑法规定了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年龄、智力、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即具有刑法上的行为能力,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受到特殊保护,其刑事责任通常具有一定的限制。
2. 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是指其在法律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认罪认罚等方面。
在刑法中,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对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
3.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也是影响犯罪主体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即有能力独立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有能力独立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人主体1. 法人主体的基本概念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拟行为人。
在刑法中,法人主体通常指的是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包括国有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2. 法人主体的刑事责任法人主体在刑法中也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自然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
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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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主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犯罪主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刑法当中一个高频考点: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主要是实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自然人或者单位,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考察的是自然人犯罪,核心问题就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所以会影响这两个方面的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况,所以我们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责年龄的意思是说,只要这个人不满十四(不包括本数)哪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相对于无责任年龄来说并不是所有的都不要负刑事责任,但是相对于完全责任年龄来说仅仅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简单来记就是烧杀淫掠,伤投爆毒,注意毒是指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都不属于八种行为。
(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年龄是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满周岁,但是不管是满了十四周岁还是满了十六周岁去犯罪只要没满十八都是我们所说的未成年犯,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年龄这一块的考法很简单,最常见的就是出案例题目某人进行了某件违法行为,问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记住每个年龄阶段应负的刑事责任即可。
二、精神状况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毕竟犯错了,所以要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强制医疗。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是指那种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识,但是由于得了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很好的完全的辨认自己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这类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是患有疾病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除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外的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完人容易理解错误成无人或者限人:1.醉酒的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
3.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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