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完整)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蔡甸区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严格按“蔡甸区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3)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4)设计概算批准文件;(5)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6)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第九条咨询单位应在“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招标 控制价管理制度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开展项目投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之一。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招标行为、提高竞争力、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意义1.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开展招标活动和实施工程项目的必要规范。
它能够规范企业的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竞争,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2.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制定严格的控制价标准,规范招标过程,防止项目成本超支和项目质量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三、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制定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明确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
同时,制定相应的原则,如公平竞争、合理价格、质量优先等。
2. 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招标控制价是工程项目的成本上限,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地域等因素进行计算。
制定标准化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控制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规定招标过程中的控制价管理程序。
招标控制价管理程序是包括了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审查、成交价确认等环节的所有程序。
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4. 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调整和变更程序。
工程项目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对控制价进行调整和变更。
规定控制价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人员,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
5. 制定招标控制价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控制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招标行为失控。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一、背景介绍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对招标项目的价格进行限制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保障项目的合理投资和施工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制定原则、具体步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定义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的一个价格上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控制价,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不得超过该价格上限。
控制价的设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成本估算、历史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
三、制定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避免浮现恶性竞争和不合理的价格。
2. 合理定价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成本,保证项目的合理投资和施工质量。
3. 市场行情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
四、制定步骤1. 项目需求分析:对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进行分析,包括项目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考虑。
2. 成本估算:根据项目需求,进行成本估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用等方面的考虑。
3.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相关行业的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为制定控制价提供参考。
4. 控制价制定:根据项目需求、成本估算和市场调研结果,制定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5. 控制价审核:招标人应该对制定的控制价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6. 控制价调整:根据项目的变化和市场的波动,招标人可以对控制价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注意事项1. 控制价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
2. 控制价的设定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了解和遵守。
3. 控制价的调整应该及时进行,以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和项目需求的变化。
4. 控制价的执行应该严格监管,确保投标人不超过控制价进行竞标。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一、背景介绍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制定的投标人在投标时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限制。
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防止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2. 提高招标项目的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3. 降低招标项目的成本,节约资源。
三、制定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参考以下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控制价的具体要求和程序;2. 市场价格:参考市场行情和同类项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控制价的范围;3. 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格,确定控制价的合理范围;4. 经济效益: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预算限制,制定合理的控制价。
四、制定步骤制定招标控制价的步骤如下:1. 调研分析:对项目所涉及的市场行情、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项目的特点和需求;2. 制定参考价: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结合市场价格和技术要求,初步确定参考价的范围;3. 制定控制价:根据参考价和经济效益的考虑,确定控制价的具体数值,并明确控制价的上下限;4. 内部审批:将制定的控制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5. 公示公告:将控制价公示公告,向潜在投标人公开,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6. 监督检查: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投标人遵守控制价的要求。
五、控制价的作用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招标过程和项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1. 保障公平竞争:控制价的制定可以有效防止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落实;2. 提高项目效益:合理的控制价能够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的效益和价值;3. 节约资源:通过控制价的制定,可以降低项目的成本,节约资源的使用;4. 规范招标过程:控制价的制定可以规范招标过程,确保招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7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七)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控制价的步骤
招标控制价的步骤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招标工程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对工程或产品的价格进行控制,确保符合预算和市场标准的一种方法。
它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能够有效地减少投标者的投标成本,提升投标的竞争力,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同时也能够维护招标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下面是招标控制价的步骤:1.确定预算。
招标控制价的第一步是确定预算。
在项目招标前,需要根据工程内容和技术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的预算。
预算应该包括所有的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设备租赁、运输费用等,并考虑到通货膨胀、垫付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得到一个合理的预算。
2.制定控制价计划。
在确定预算后,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控制价计划,包括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方案、控制价的程序、费用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
同时,需要与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磋商并达成共识,制定一个可操作的控制价计划。
3.开展市场价调查。
在确定预算和制定控制价计划后,需要开展市场价调查,掌握市场行情和真实价格。
这里的“市场价”不是指单一的市场价,而是通过调查不同供应商的价格和服务,对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或工程的价格作出一个合理的估计。
基于市场价的调查结果,可以对预算和控制价计划进行调整。
4.制定控制价标准和控制范围。
制定控制价标准和控制范围是控制价的重要内容,可以帮助确定投标阶段中全程价格监控的具体措施。
在确定标准和范围时,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结合市场价调查结果,对工程项目的总体预算进行划分和调整,为后续投标人的报价提供规范化的指导。
5.实施投标人报价的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是控制价的关键步骤,需要确定投标人的报价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情况和市场行情,对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和交叉检验,确保价格和报价内容的真实性。
在这个阶段中,需要做好价格计算表、成本监控表和价量表等表格,协调专业人员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处理和比价,确保差错最小化。
6.结合评标结果,实施价格管理。
招标过程中,评标结果是一个基本参考,需要基于评标结果和专业人员的分析,进行价格管理和调整。
招标控制价文件
招标控制价文件一、引言本文件为招标控制价文件,旨在明确招标项目的控制价范围,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法。
本文件将详细阐述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制定依据、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运行。
二、招标控制价的定义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项目中,为了有序进行招投标,确保中标方与竞争对手具备相同的竞争条件,而对报价进行限制和控制的一种措施。
通过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可以减少不合理的报价竞争,保证项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三、招标控制价的制定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招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
2. 市场状况分析:招标方需要对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了解当前市场价格水平,为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提供依据。
3. 合理利润和成本考虑:在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应综合考虑业主的合理利润要求以及项目执行所需的成本因素。
四、招标控制价的具体要求1. 透明公开: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是公开透明的,避免不公平的价格协商和不合理的偏离。
2. 合理性和可行性:招标控制价应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求,同时保证报价的合理性。
3. 明确项目范围和要求:在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应明确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确保投标方能够根据这些要求进行报价。
4. 审查与监控机制:招标方应设立专门的审查与监控机制,对投标方的报价进行审核和监督,防止不合理的报价出现。
五、招标控制价的执行与监督1. 招标方应在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要求,并要求投标方在报价文件中清晰标明符合招标控制价要求的价格。
2. 招标方应对投标方的报价进行审核,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符合招标控制价的要求。
3. 招标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标方的报价进行独立审查和监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招标方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在公示中明确中标方的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控制价的要求。
六、招标控制价的调整与变更1.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存在错误或需要调整的情况,招标方应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并向参与招标的各方进行公示和说明。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淄博市《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一、背景介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招标控制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对于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上限。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和应用。
二、招标控制价的制定1. 数据采集:首先,需要采集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数据,包括材料价格、劳务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询价等方式获取数据。
2. 成本估算:根据采集到的数据,结合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成本估算。
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合理的估算,得出项目的总成本。
3. 利润率确定:根据项目的风险、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润率。
利润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市场竞争情况、项目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4. 控制系数计算:通过对项目的风险、技术难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控制系数。
控制系数是对成本进行调整的因子,用于考虑项目的特殊性。
5. 招标控制价计算:根据成本估算、利润率和控制系数,计算出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项目的预算控制上限,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能超过该价格。
三、招标控制价的应用1. 招标文件编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明确招标控制价,并在文件中进行说明。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控制价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和比较。
2. 投标报价: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需要将报价控制在招标控制价之内。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投标人是否能够中标。
3.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在中标后的合同谈判中,招标控制价可以作为价格谈判的参考依据。
双方可以根据招标控制价对合同价款进行商议。
4. 合同履行监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控制价可以作为监督合同履行的依据。
如果发现合同价款超过招标控制价,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四、招标控制价的注意事项1. 数据来源可靠:在制定招标控制价时,需要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核实,避免数据的误差。
2. 合理性和公平性: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该合理且公平。
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应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算和调整。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 [2021]27 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 2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一个工程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50500-2021〕;〔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标准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七〕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永久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表;(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如有);(四)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方法、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和所在单位印章)。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招标文件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意见改正的;(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的;(四)招标控制价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的;(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相关事项。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2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
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审核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转让)、经营权所得资金;(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政府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审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的范围及方式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早编制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送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确保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审核。
审批服务管理局未出具审核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控制价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引言概述:招标控制价是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制定的一个价格上限。
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合理竞争。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定义、作用、制定原则以及实施方法。
一、招标控制价的定义1.1 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规定的一个上限价格。
它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引导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合理的价格。
1.2 控制价的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避免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竞争,同时也为招标人提供一个参考标准,以便评估投标人的报价。
1.3 控制价的重要性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避免投标人过度报价,减少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原则2.1 公平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它应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成本、市场行情、技术要求等因素,确保投标人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供合理的价格。
2.2 合理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当合理可行,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过高的控制价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成本过高,过低的控制价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下。
制定控制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2.3 透明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透明公开,投标人应清楚了解控制价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相关信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投标人进行合理的报价。
三、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方法3.1 市场调研在制定招标控制价之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的市场行情、成本情况和竞争状况。
通过市场调研,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控制价的范围和上限。
3.2 成本估算在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应进行详细的成本估算。
这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细致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引言概述: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制定的对投标价格进行控制的一种机制。
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制定原则、控制范围、控制方法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标控制价的定义1.1 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投标价格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通过制定一定的价格范围,对投标价格进行控制的一种机制。
1.2 控制价的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目的是保证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避免投标价格过高导致资源浪费,也避免投标价格过低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承包商利润严重不足。
1.3 控制价的重要性: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提高招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原则2.1 公平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证所有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标,并避免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2.2 合理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合理,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和成本因素,确保投标价格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2.3 透明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了解控制价的制定依据和具体范围,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待遇。
三、招标控制价的控制范围3.1 价格上限控制:招标控制价可以通过设定价格上限来避免投标价格过高,一般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3.2 价格下限控制:招标控制价可以通过设定价格下限来避免投标价格过低,一般根据成本因素和承包商利润要求进行合理确定。
3.3 差价控制:招标控制价可以通过设定投标价格与控制价之间的差价范围,来控制投标价格的波动,保证价格的相对稳定。
四、招标控制价的控制方法4.1 经验法控制:招标控制价可以通过参考历史项目的投标价格和实际成本,结合市场行情进行制定,以经验为依据进行控制。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永久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
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表;(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如有);(四)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方法、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和所在单位印章)。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招标文件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意见改正的;(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的;(四)招标控制价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的;(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0﹞618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日在甘肃省建设厅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
同时公布编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将完整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备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第八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一、背景介绍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对招标项目进行预估和控制的价格。
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合同的签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方法和相关要求。
二、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方法1. 市场调研:招标方应在招标前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行业的市场价格水平和竞争情况,为制定招标控制价提供依据。
2. 成本估算: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技术规格,进行成本估算。
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费用等各项成本的合理估计。
3. 利润率确定:根据市场行情和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合理的利润率。
利润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和市场竞争情况,确保招标方的利益。
4. 控制价计算:根据成本估算和利润率确定,计算出招标控制价。
控制价应包括项目的各项成本和利润,确保招标方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投标。
三、招标控制价的要求1. 合理性:招标控制价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估算,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公开透明: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公开透明,招标方应向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控制价计算依据和相关数据,确保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3. 可操作性:招标控制价应具备可操作性,即能够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得以落实和执行。
4. 风险控制: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确保招标方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投标。
四、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性1. 保证公平竞争: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能够避免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保证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
2. 确保项目质量: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能够保证项目的质量,避免因价格低廉而导致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问题。
3. 保护招标方利益: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能够确保招标方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投标,保护招标方的利益。
4. 提高招标效率: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能够提高招标的效率,避免因投标人过多或者价格过高导致的招标失败或者延期。
五、总结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项目质量以及保护招标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 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 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 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 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 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 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 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 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 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 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 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 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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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有关
计价规定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
价办法:
1、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
其计算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
(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2)利润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上限。
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定额有关问题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检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报送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暂停招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责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招标人报送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补充全部内容的;
(二)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检查问题意见的;
(三)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招价()第()号
注: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