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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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平场及外运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顺利实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价款:本工程工程量暂定为:(人民币), 最终以结算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容及要求:

4.1 工程范围:具体以该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甲方指定的设计标高为准,包括平基土石方、土石方开凿、土石方运输、弃渣等工作内容。

4.2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包括人工土石方修边、机械土石方、土石方爆破以及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平整道路及工作面排水、抽水、破碎、回填、碾压、修理边底、装、卸、场内运输、土石方外运、修挖边坡、淤泥、除草除渣、临时行驶道路的修建、维护、安全及

风险防范。

五、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5.1 平基土石方工程量确定:按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地貌图和甲方签字确认的最终平基原则及要求计算确定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相关的工程内容等。

5.2 工程要求:以甲方所提供的平基施工图及平基原则、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其中标高误差不超过+10cm至-20cm。碾压必须采用分层碾压,无论乙方何种原因(甲方责任除外)超挖的部份不计算工程量。如有变更,变更部分以甲方发出的变更资料为依据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变更签证和核定工程量后增减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二次开挖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以变更签证为准。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均不考虑可松性和压缩性及其他任何系数。

5.3 外运工程量确定:按照平基土石方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计算确定外运工程量。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确定外运工程量。

六、平基土石方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6.1 土石方综合单价: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后(土石方运距及弃土费按实计入定额计算)下浮0.3%算出平均单价:元/立方米包干。

6.3 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每增加一公里,外运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按元/立方米乘以运输总方量包干计算。

6.4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分土石成份、使用机械、运输方式、挖填方式、碾压方式等,包括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机械(含机械

进出场费、过路、过桥费、油费、机操人工等)、材料、土石方爆破(爆破物、爆破手续的办理等)、破碎、空回、场内外转运、安全防范措施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各种风险防范等完成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所含的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相关税费,无论工期长短均按本单价执行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5 工程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作出的现场签证为准确定工程款。

6.6必须铺设(暂按200mm厚定量)片石才能通施工车辆的施工便道,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片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油费、税费等全部包干单价,按元/平方米执行,乙方不得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工程量按实收方。

七、工程款付款方式:

7.1 付款原则:工程款按当月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当期平场竣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支付至当期工程总造价的95%,待结算完毕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付清工程余款,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的(税率为 %)建安专用发票。

7.2 支付时间及方式:按月进度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每月 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一式四份),由甲方现场代表工程师和甲方预算工程师审核(审核完毕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按当月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 %确定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具体时间为:乙方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次月1日内核实完毕后5日内支付。工程完工结算后20日内,甲方支付剩

余部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工程结算依据等有效的条件:

由各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等均属无效。

8.2 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8.2.1 原始地貌图、施工完成后的竣工图需经甲方工程部负责人与乙方工程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8.2.2 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以下规定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款中的金额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确定。8.2.3 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

8.2.4 工程结算资料(含签证)的及时性条件:现场签证、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在发生的当日必须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变更签证在变更发生后的七日内必须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若在此时间内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乙方虽然已做此工作,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需加盖公

章的,盖章时间可顺延三日办理。

8.2.5 工程结算资料的合法性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伪造。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齐全并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部位、工程量并且每页的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合法,不作为结算依据。

8.2.6 资料管理: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由甲方保存二份,乙方保存二份。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与甲方保存的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8.2.7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交的所有报告、文件资料及要求等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

8.2.8 其它约定: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于万元罚款。

九、工程价款的审核

9.1结算办理程序

9.1.1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的要求。

9.1.2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结算之前,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结算依据与甲方归档的原始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

9.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报工程量进行审核。

十、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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