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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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

“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

“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作者:李慧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系长安公司员工,2014年9月1日辞职。

辞职当日,孙某携带刀具到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期间,经理张某正在办公室沙发床午休,孙某窃得手机一部,正当孙某欲携带手机离开时,发现张某在睡觉中翻身。

孙某害怕,捅了仍在熟睡中的张某一刀,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张某腹部受伤,伤情为重伤。

二、分歧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事后抢劫”这一法律拟制中所涉及法律概念和要件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定义,应按照抢劫罪起诉。

其理由是:盗窃和其后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联系,孙某犯盗窃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对的“事后抢劫”行为的描述。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应按照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起诉。

其理由是:盗窃和其后的伤害行为之间虽然存在联系,但这种联系缺乏法律拟制中所要求的主观要素,导致其不符合法律拟制的规定,不能适用“事后抢劫”规定,而应按照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起诉。

本案中,对案件性质认定非常重要,如果认定系抢劫罪,造成一人重伤,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认定系盗窃罪与故意傷害罪数罪并罚,则量刑一般会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按照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起诉。

(一)“事后抢劫”构成要件的分析与解释原则“事后抢劫”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种事实的法律拟制,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种事实可以被拟制为抢劫罪,在不符合一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1.法律拟制的解释原则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律拟制是“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其目标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做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1]刑法之所以设置拟制,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基于法律经济性考虑,避免重复,二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6•【文号】法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抢劫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抢劫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当下社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的人由于一时贪图捷径,有的人贪图不劳而获,而选择去抢劫。

那么,抢劫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6日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律师⽹三、前⾏为⼈中的⼀⽅独⽴实施后⾏为案例8:甲邀约⼄为⾃⼰的盗窃望风。

甲⼊室⾏窃,⼄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A实施暴⼒,⼄对此并不知情。

这个案例涉及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共同实⾏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或者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或者认为⼄与甲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

但是,如果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意味着⼄的⾏为不成⽴任何犯罪。

因为倘若单独考察⼄的⾏为,⼄并没有实施盗窃罪的实⾏⾏为,故不可能独⽴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则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即罪名是抢劫罪,⽽适⽤的是盗窃罪的法定刑。

这难以被我们接受。

根据⾏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只要各参与⼈的⾏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不要求共同符合某⼀特定的犯罪构成,案例8中的⼄当然成⽴共犯,⾏为共同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刑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限于“⼆⼈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采取⾏为共同说还存在⼀些障碍。

对此,我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甲的⾏为构成了事后抢劫罪。

如果否认甲与⼄成⽴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的⾏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其不合理性⽐较明显:假如甲在丙家仅实施了盗窃⾏为,⼄属于共犯,应受刑罚处罚;⽽甲现实上在丙家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的望风⾏为也为甲的事后抢劫⾏为起到了帮助作⽤),⼄的⾏为反⽽不成⽴犯罪。

这难以被⼈接受。

或许有⼈认为,对⼄的⾏为可单独认定为盗窃罪。

但将⼄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就要求⼄实施了盗窃罪的实⾏⾏为,⽽⼄没有实施任何实⾏⾏为。

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意味着甲与⼄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就应以盗窃罪论处;但由于甲的⾏为成⽴事后抢劫罪,故对甲的⾏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浅谈事后抢劫罪

浅谈事后抢劫罪


事后 抢劫 罪 的主体
根据 9《 7 刑法》 第十 七条 第二 款的规 定 : 已满 十四 周岁不 满 未 窃得 财物 ( “ 即障碍 未遂 的情 况下 ) 实施 暴力 或胁迫 。容 易造成 十六周 岁的 人, 故 意杀 人 、 犯 故意 伤害致 人 重伤或 者死 亡 、 强奸 、 错 觉 的是第一 种情 况下 , 以为 已经既遂 。 误 但根 据上 面 的讨论达 抢劫 、 卖毒 品 、 火 、 炸 、 贩 放 爆 投毒罪 的应 当 负刑事 责任 ” 可见 一 成 的共 识, 两种情 况都应 看 作盗 窃未遂 状态 下 的事后 抢劫 。 。 这 般抢 劫罪 的犯罪主 体是 年满十 四周 岁, 具有 刑事责 任能力 的 自 然 需要 说 明的是 , 以上 讨论 的劫得财 物或 障碍未遂 未取 得财物
劫 罪的主 体而 不能成 为 事后抢 劫罪 的主 体 。
未 完全摆 脱 占有人 , 有人 或他人 监管 , 时 , 实施暴 力 , 所 此 若 同样
视 为事后 抢劫 。
二 、 后抢 劫罪 中盗 窃罪 不可 能是既 遂 事
我们 之所 以能将 盗窃 后实施 的暴力 胁迫 行为 和一 般抢 劫行
L g l ytm A dS cey e aS se1年 月 下 0 4 () 0
践谈 事后抢劫 罪
何 丽 梅
摘 要 事后抢 劫罪 的逻 辑结构 与 一般抢 劫 罪的逻 辑结 构不 一样 劫 罪是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抢 以暴 力或 以 当场 实施 暴 力 相威 胁 , 以其 他使被 害人 不 能抗拒 的方 法 , 或 3场劫取 公 私财物 的行 为 。 - ' 而事后抢 劫 罪是 指犯 盗 窃 、 诈骗 、 夺 罪 , 窝藏赃 抢 为 物 , 抓捕 或 者毁 灭罪证 , 抗拒 于行 为时 实施 暴 力或者 胁迫 的行 为 。理 论上 , 者称 为一般抢 劫 罪 , 者称 为 准抢劫 罪或 事后 前 后

事后抢劫罪浅析

事后抢劫罪浅析
劫罪相 比有 以下 不 同 : 1 前 者 只要 当 场施 以暴 () 力 即为 既遂 ; 者 施 以暴 力胁 迫 须 致 使 他 人 不 能 后
种, 而且要求窃财物未予丢弃而实施暴力或相威
胁的, 能 以强盗罪论处 。《 才 大清新 刑律》 中规 定 ,窃盗因防护赃 物 , “ 脱免逮捕 , 湮灭罪证 , 当 而
对 这类 犯罪 情况 , 国 17 我 99年 刑法 第 13条 5
规定 “ 犯盗窃、 诈骗 、 抢夺罪 , 窝藏赃物 , 为 抗拒逮
捕或 者毁 灭 罪证 而 当场使用 暴 力或者 以暴力 相威
捕或毁灭罪证, 而当场 以强暴胁迫。我国大陆刑 法则规定对事后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 , 故我国学 者 又称之 为 “ 化 型抢 劫 罪 ” “ 转 或 准抢 劫 罪 ” 。但 是事后 抢 劫罪 与普 通 抢 劫 罪 毕 竟 又有 很 大 区别 ,
事后 抢 劫 , 称事后 强 盗 , 日本 是指 盗 窃犯 又 在 为防止财 物 的返 还 , 避 抓 捕 或 隐灭 罪 迹 而实 施 逃 暴行 或者 胁迫 的情 形 。在德 国是指 盗 窃时 当场 被 法 相 比 , 条未 要 求 窃 财 后 未 予 丢弃 而 且 指 出 了 该 行 为人 当场 实施 暴力 的三种 目的 , 是立法 的进 步 。
或抢 夺 。对 于这 种 行 为 , 法律 规 定 准 用 抢 劫 罪 的
法” 此后历代法律基本承袭 了唐律的规定 , 。 其共
同之 处在 于 先 行 的 侵 犯 财 产 行 为仅 限 于 盗 窃 一
规定加以处断 , 因此本罪可称之为处断的抢劫罪。 本罪与刑法第 2 3 6 条的实质上的抢劫罪或普通抢
二、 事后 抢 劫罪 的 法律性 质 1处 断 上 的抢 劫 罪 . 事后 抢劫 罪是 处 断上 的抢 劫 罪 , 者说 是 法 或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在抓捕盗窃、抢劫和诈骗罪犯过程中,产生了窝藏罪犯、销毁证据等行为,这类行为在刑法上称为事后抢劫,事后抢劫这词还是比较陌生,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就为大家浅析一下事后抢劫是什意思。

一、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二、事后抢劫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

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三、事后抢劫的主体根据97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浅谈事后抢劫罪

浅谈事后抢劫罪

二 、事 后抢劫 罪的主 体
根据 我 国 《 刑法 》第2 6 9 条 规定 ,可得 出事后抢 劫罪 的 主 体 不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犯 罪 主 体 , 而 是 “ 特 殊 主 体 ” 。理 论 界普遍认 为 ,该 “ 特殊 主体”也就是盗 窃犯 ,即 已经 实行 了 盗 窃 行 为 的 犯 罪 行 为人 ,但 不 追 究 他 所 实 行 的 盗 窃 行 为 是 否 既遂 。其他 财产犯罪人 不能成为事后抢劫 罪的主体 ,因此 , 事后抢劫 的人抢劫财物 后,为 了保护 赃物 、逃避逮捕 或者 湮灭罪证 ,而于行 为时使 用暴力、胁迫 的,就构成抢劫罪 与 暴行罪或胁迫罪 。 关 于 事后抢 劫 罪是 否属 于身 份 犯 ,理论 界存 在很 大 争 议 。构成 身份 犯说认为 ,事 后抢劫罪属于 身份犯 。因 为盗 窃 犯 以外 的财产 犯罪人 ,为 _ 『保护赃物 、逃避逮 捕等而 实施暴 力 胁 迫 的 , 并 不 能 成 抢 劫 罪 。 参 考 日本 刑 法 的 规 定 ,事 后 抢劫罪 中的 “ 盗窃 ”,不是指盗窃这一 实际行为 ,而 是指作 为行 为 丰体 的盗 窃犯 罪行 为人 。根据这 种 说法 ,犯 罪人 如 果 不 具 有 盗 窃 犯 人 的 身 份 , 尽 管 为 了 防止 非 法 所 得 财 物 被 抢 夺 ,或者 为 了免 受逮 捕或 者掩 藏犯 罪证 据 ,从 而实 施 了暴 力 、胁迫 行 为也 都不 构成 事 后抢 劫罪 。构成 这 一 观 点 的原 因 ,是将 “ 身份犯 ”这 概 念从J 一义上理解 得出 的,可 以参
考 日本昭和二 十七年九月十 九 《 日本最 高裁判所 刑事 ̄ - J f  ̄ 0 集》 ( 第6 卷 )第 1 0 8 3 页关 于其的解释 , “ 身份并不 限于 男 女性别 、本 国人还是外 国人 、亲 属关系、具有 公务员资格之 类的关系 ,而 是泛指一 一 切与 一定的犯罪行 为有 关的犯人关 系 的特殊地位和状态 。” 非身份犯说认 为,事后抢劫 不属 于身份犯 。由于事 后 抢劫 是抢 劫的一种特殊类 型 ,从而事后抢 劫罪与抢劫罪有 相 同之 处,都是一定程度 上的财产性犯罪或贪 利犯 ,理所应 当 将是否取 得财物作为该 罪既未遂 的标准 。根据 理论界关于 事 后抢劫 罪的概念 ,事后抢劫 罪是非法取得 了财物后为 了避 免 财 物 被 夺 回 而 实 施 了暴 力 、 胁 迫 行 为 。 因 此 , 事 后 抢 劫 罪 的 既未遂只能根据盗窃 的既遂未遂决 定。 笔者 认 为,将 事后 抢劫 罪理 解 为 ,盗窃 罪与 暴行 罪 、 胁迫罪 的结合犯 比较恰 当。具体来说 ,在 事后抢劫罪 中,盗 窃与暴行 、胁 迫一起成 为该罪的法益侵害 的内容 ;并且 ,在 与抢 劫罪、抢劫未遂做 相同处罚 的事后抢 劫罪、事后抢 劫罪 未遂 中,要求实 际实施 了暴行 、胁迫 等行为;此外 ,对 于事 后 抢劫 罪 是针对 财 务的犯 罪 ,事后 抢 劫罪 的既遂 、未遂 就 理应 取决于盗窃 的既遂 、未遂 。从而 综合来看 ,仅参 与了暴 行 、胁 迫 的 后 行 为 行 为 人 的 罪 责 ,就 取 决 于 是 否 成 立 承 继 的 共 犯 。 按 照 承 继 共 犯 的 否 定 说 ,就 不 过 是 追 究 其 行 为 的暴 行 罪 、胁 迫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关于抢劫罪的看法和建议

关于抢劫罪的看法和建议

关于抢劫罪的看法和建议一、引言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就抢劫罪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有效地减少抢劫犯罪的发生。

二、抢劫罪的定义与影响1. 抢劫罪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违背他人意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抢劫罪并对其进行了界定。

2. 抢劫罪的影响抢劫犯罪对个人、社会和经济都带来了严重影响:•对个人来说,受害者往往会遭受身体伤害、精神创伤甚至丧失生命。

•对社会而言,抢劫犯罪增加了社会不安全感,削弱了人们对正义与公平的信心。

•对经济方面,抢劫犯罪会导致财产损失,影响商业环境和投资信心。

三、抢劫罪的原因分析1.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是抢劫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贫富差距的扩大、就业问题、社会福利不完善等都可能导致一部分人陷入贫困和绝望的境地,从而诱发他们进行抢劫犯罪。

2. 教育与道德问题教育与道德问题也是抢劫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缺乏良好的教育和道德约束,使得一些人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缺乏了解和尊重,容易滑向犯罪。

3. 治安与执法问题治安与执法问题是抢劫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社会治安不稳定,警力不足或执法不严厉,将给抢劫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为了有效减少抢劫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 提高社会福利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是减少抢劫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加强教育与道德建设教育与道德建设是预防抢劫犯罪的根本途径。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家庭应注重家教,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提升治安与执法水平提升治安与执法水平是防止抢劫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

警方应加大巡逻力度,增加警力投入;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抢劫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标签:抢劫;事后抢劫;暴力一、案例及观点分歧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3只母鸡时,被惊醒后的马某发现并追赶。

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使马某跌倒在地,致马某两手和两膝附近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腕关节活动受限。

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母鸡价值人民币113元[1]。

案件二:45岁的左某是河南信阳人。

去年12月4日,他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舵落口大市场盗窃。

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他刚出了门,就被章女士发觉。

章女士边追边喊,来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

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

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

但是项先生不光不松手,反而抱住他。

围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2]。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则案例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情节要件,应按《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情节较轻并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把握不甚严谨,造成了诸多争议。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摘要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 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本文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事后抢劫罪的五种既未遂标准,并逐一阐述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

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事后抢劫的既遂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事后抢劫之未遂形态。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事后抢劫进行论述。

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既遂标准Abstract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s in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depended on in distinguishing.But according to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 regulated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ing in post robbery in our country.A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standards about the committed, a theoretical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ttempted only five criteria, and one by one to explain the various perspectives defects. From more condu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perspective, identity prospective attempted robbery of both standards are: have robbed property or causing minor injuries to others either above consequences are committed form of post robbery; neither robbed of property, bodily injury and not the consequences, is a form of quasi attempted robbery of.keywords: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uncommitted state; committed standard目录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 (2)(一)事后抢劫概述 (2)(二)与普通抢劫的辨析 (3)(三)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4)二、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 (4)(一)否定说 (4)(二)肯定说 (5)(三)个人评析 (5)三、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分析 (7)(一)暴力胁迫程度说 (7)(二)盗窃、诈骗、抢夺既遂说 (8)(三)财物取得说 (8)(四)达成赃物保护说 (8)(五)普通抢劫说 (9)(六)个人评析 (10)四、结语 (10)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一)事后抢劫概述1、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 亦称为转化型抢劫, 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事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辨析

事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辨析

事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辨析作者:邹瑞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6期一、案情回顾2012年10月的一天上午,吴某准备好2个布袋,窜至江西省分宜县某镇农贸市场,在钟某衣服摊位上窃走被害人黄某钱包(内有现金2600元、价值1500元黄金戒指等物品)。

黄某准备付钱时发现被盗,钟某告知有一女子(指吴某)刚在摊位边,其看到那女子袋中有一个钱包,便与黄某等人在农贸市场找寻吴某。

在该镇十字路口找到吴某后,钟某立即抱住吴某,吴某遂反抗,并剥开摊主双手(钟某被吴某指甲划伤)挣脱逃窜,但随后被群众扭获。

二、定性分析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具体到本案,是否构成事后抢劫,重点要考察吴某抗拒抓捕的两个客观方面的特征:一是在不在“当场”;二是有无“使用暴力”。

(一)吴某抗拒抓捕不在“当场”如何理解“当场”,对认定事后抢劫罪至关重要。

《刑法》第269条规定中的“当场”,一般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

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发觉而被追捕的,是犯罪现场的延伸,应视为当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未被发觉,隔了一段时间以后,在其他地方被抓捕而行凶拒捕,则不适用《刑法》第269的规定,而应按所触犯的罪名单独定罪,再与原来的罪实行并罚。

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于判断的是犯罪现场是否发生延伸的情形。

一种意见认为,“当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获或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

从时间上看,可以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时或刚结束不久,也可以为数天,数月以后;从地点上看,可以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犯罪地,也可以是离开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犯罪地的途中,还可以是行为人的住所等地。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场”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的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都属于当场。

如盗窃存折、支票,当场的范围应以盗窃的时间、场所扩大到兑换货币或提取货物的时间和场所。

刑法-试论抢劫罪

刑法-试论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罪,所以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学认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罪形态不断出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征以下几点: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研究——以日本刑法借鉴为视点

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研究——以日本刑法借鉴为视点
西安石 油大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事后 抢 劫 罪 未 遂 形态 研 究
— —
以 日本 刑 法借 鉴 为视 点
闰龙 飞 姚 万 勤
( 海南大学 法学 院, 海南 海 口 5 0 2 ) 72 8

要 : 于事后抢劫 罪是否存在 未遂 形态及依据 怎样 的标准进行 区分 , 我 国刑 法 中没有 明确的规 定 , 关 在
但是根据刑 法的规 定事后抢 劫罪的 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 在我 国应 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 未遂形 态; 在
既未遂的 区分标准上 , 当借鉴 日本 的理论 并根 据我 国的 实际情 况 , 解释 论 中予 以完善 , 应 在 以行 为人 盗窃 、 诈
骗、 抢夺行 为未遂 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 伤以上后 果的 , 作为认定本 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 : 事后抢劫 罪;未遂 ; 法 刑
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行为。 日本刑法典第 28条也有相类 3 似 的规 定 , 盗窃 犯在 窃取 财物 后 为 防止 财 物 的返 还 , 者 为逃 避 抓 捕 或 者 隐 灭 罪迹 , 实施 暴 行 或 即“ 或 而
者胁 迫 的行 为 。对 比两 国的立法 , ” 我们 不 难 发 现 两 国在 事后 抢 劫 罪 的规 定 上 并 没有 太 大 的差 异 , 即均 包 括基 本罪 和转 化罪两 个方 面 , 是 , 但 正是 基 于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犯 罪 构成 涉 及 基 本罪 和 转 化 罪 , 致使 理 论 和实 践 中对该 类型抢 劫犯 罪成 立 条件 的解读 和相 关 问题 的司法 认定 更显 复杂 。 “ 体 到犯 罪 形 … “具 态 , 日本刑 法理 论 中对事 后抢 劫罪 未遂 的标 准依 然还 存 在 较大 的 争议 , 目前 就 我 国而 言 , 数 学 者 在 但 多 认 为转 化 型抢劫 是普 通抢 劫罪 的一 种特殊 形 式 , 其犯 罪 形 态都 消 解 在普 通 抢 劫 罪之 中。笔 者 拟 就 日 将 本对该 问题 的理 论进 行研 究 和借鉴 , 以期 对我 国刑 法理 论 的发展 有所 裨益 。

对象认识错误相关案例

对象认识错误相关案例

-对象认识错误强奸抢劫妻子是否构成犯罪.案情:2004年6月7日晚上11时,李*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

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

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

不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的刑事责任。

争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无罪。

理由是李*虽然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但所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家财物,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

理由是李*主观上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成心,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抢劫之物系自家财物,仍应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

理由是李*有犯罪成心,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只能以犯罪未遂论。

评析:笔者允许第二种观点。

首先,强奸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成心,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即将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即将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强奸、抢劫的目的很明显,犯罪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

李*强奸自己妻子的原因是由于环境昏暗,结果造成视线不明,但并不影响李*的犯罪意志,如果该被害妇女不是李* 的妻子,李*一样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李*的妻子也不知道强奸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丈夫,在双方都不知道对方身份和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李*的妻子是不愿意,违背了其意志。

而且李*是将其妻子击倒并实施奸淫的,后抢走了其妻子的挎包,很显然李*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所抢财物是妻子的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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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作者:李云林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关键词:抢劫;事后抢劫;暴力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87-02一、案例及观点分歧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3只母鸡时,被惊醒后的马某发现并追赶。

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使马某跌倒在地,致马某两手和两膝附近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腕关节活动受限。

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母鸡价值人民币113元[1]。

案件二:45岁的左某是河南信阳人。

去年12月4日,他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舵落口大市场盗窃。

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他刚出了门,就被章女士发觉。

章女士边追边喊,来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

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

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

但是项先生不光不松手,反而抱住他。

围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2]。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则案例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情节要件,应按《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情节较轻并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把握不甚严谨,造成了诸多争议。

本文试图对刑法理论中的暴力程度作一些必要的梳理,希望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成立事后抢劫罪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前提性条件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且只限于这三种财产犯罪。

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存在如下问题: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事实上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

首先,“犯罪”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关于“犯罪”如果将其解释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即达到了完成犯罪的程度,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确的。

但是,关于“犯罪”的理解不可拘泥于现有的字面的含义,应该将其放入刑法的整个体系中去理解方为恰当[3]。

在此处,笔者认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而不需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

其次,事后抢劫包括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显然也包括了没有获得财物的情形。

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

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是否达到了犯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本条认定的其他条件,都有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可能。

(二)时间条件时间条件必须具有当场性,这里重点强调对“当场性”的准确把握,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这里的“当场”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

此外,如果盗窃、抢夺犯罪完成后,在其他场合被人认出是犯罪分子或者销赃时被事主撞见抗拒抓捕的,不符合“当场”条件,故不成立抢劫罪。

该抗拒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手段条件手段条件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此应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暴力的内容与程度相当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暴力”,即达到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是否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目前还存在争议(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

其次,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换言之,即可以对财物的所有权人实施,也可以对财物的占有人以及持有者实施。

(四)目的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把已经拿到手的或者已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财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当场夺回,而不是特指为了把赃物藏匿起来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4];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而意图将自己的犯罪罪证予以销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三、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认定在刑法理论中,暴力一词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大致说来关于暴力的认定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最广义的暴力,包括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其对象不仅可以是人(对人的暴力),也包括对物的暴力[5]。

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的有形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的影响即可,例如对他人产生噪音而影响他人。

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但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最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这种暴力也不要求物理上接触被害人的身体,但是必须达到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6]。

抢劫罪中的暴力,应当是指最狭义的暴力,“是指行为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5]。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那么在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应该作统一的解读,即只有压制对方反抗时才能认定为达到了事后抢劫罪暴力的程度。

具体而言之,第一,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实施暴力。

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第二,暴力的对象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烈打击或者强制,其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暴力没有施加到人身上,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强制作用,也应当认定为暴力。

但是对于明显没有达到压制对象反抗的暴力或者是较为轻微的暴力,不宜认定为事后抢劫罪。

以何标准来衡量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呢?即对于暴力是否达到了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

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只要暴力、胁迫确实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构成抢劫罪。

客观说则认为应当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基准,只有暴力、胁迫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时,才成立抢劫罪[7]。

一般意义上而言,上述的两种判断标准对案件的处理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如果在被害人处于特别胆小或者被害人面对侵害时表现得非常勇猛之时,那么结论就会迥然不同。

由此看来,主观说导致由被害人的胆量大小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因此通常采取客观说[7]。

结论以上的论证解析了事后抢劫罪的成立要件以及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例如文中开始例举的两则案例,这两则案例的共同点是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暴力,又是在犯盗窃中实施的,表面上似乎很符合事后抢劫罪的成立要件。

但是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无论是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还是左某在逃跑过程中,咬了被害人一口,其暴力程度并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使于结果上而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那些单纯盗窃的行为更为严重,但是,就因此而对行为人适用处罚较为严重的抢劫罪的法定刑,笔者认为不妥。

因为对任何犯罪的认定必须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尤其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更应该重视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1]董海芬,贾洪刚.论转化型抢劫罪——从一则案例说起[EB/OL][2012-03-13].http:///llyj/201203/t20120313_824522.shtml.[2]万勤.小偷咬人一口多坐5年牢作案性质从盗窃变成抢劫[N].武汉晚报,2012-09-09.[3]姚万勤.我国共犯限制从属性之提倡[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2).[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四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1046.[5]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29.[6]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M].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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