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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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摘要]社会关系客观上划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规范相应划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体系,法律方法因此有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之分。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

律方法,它允许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

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在社会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

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

适用方法。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关键词]私法方法公法方法司法实践

社会关系因性质不同而区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

同而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

系的基本结构。尽管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和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所

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和“公私法融合为社会法”的趋势,1 但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我国建国后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和民

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法学界共识,公私法的区别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的

基础,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1 但由于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长期存在争议,司法观念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公私法交融渗透趋势引致的认识分歧,2 应当如何运用私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重

视的现实问题。

一、私法方法是定纷止争优先运用的法律方法

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3 它允许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在私人生活领域

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私法方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私法规范。私法规范是规范、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相对应的公法规范则是规范、调整公共权力关系,以及公共权力与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理论对公私法的划分偏重法律体

系的中观层面,即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法部门和私法部门,认为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

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私法主要是指民商法。但新说认为,公私法规范的相互交融渗透的

趋势,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私法规范并不科学,应当从微观层面即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划

分为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私法规范主要存在于民商法之中,公法规范则主要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公法之中。4 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的性质和特征。私法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原则。“所谓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

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干预’,也就是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1因此,对私人关系,公权力一般不予干预,个人协议就是“法律”,个人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为法律未

加禁止的任何行为。而公法规范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变更和规避公法规范;对公

共关系,公法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禁止为法律未授权的行为。概言之,公法方法是强制性、非此即彼的方法,私法方法则是非强制性的、自由处分、自由协商的方法。这种强制性

与非强制性的根本区别既体现在私人生活、民事权利行使过程之中,也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

维护民事权利的过程之中。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商法规范中有最充分的体现,如在合同法上表现为合同自由,在物权法

上表现为所有权自由,在婚姻法上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法上表现为遗嘱自由。但民商法

被划入私法范畴,并不是说民商法规范都是任意性规定,都只能适用非强制性方法。行政法、

劳动法被划入公法范畴,也不是说行政法、劳动法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都只能适用强制性

方法。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方法综合运用的需要,私法部门必然融入带有公法性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王轶教授认为,合同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而设计了相应的法

律规范,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合同法上的利益冲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

当事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合同当事人

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等四种类型。合同法因此设计了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半强制性规范、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法官办案的基本功,就是根据利益冲突

的类型,正确识别相应的合同法规范,依法作出正确判决。2 王轶教授关于合同法规范类型

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其他私法规范。私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是非强制性,但并不排斥特定情形

下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并未改变私法规范的本质属性。因为当事人违反此种强制性私法规范,可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并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仍然属于私法责任,

而不是公法责任。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私法规范,又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触犯刑律,则

必须同时承担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两种责任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的方法。其依据是:(一)建设法治国家

的基本要求。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依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涵。保护公民权利和民事权利,既是公

权力存在和行使的前提,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公民因民事权利发生纠纷或争议,最先解

决方法是当事人协商与和解,协商和解不成,才通过诉讼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来处理。即

使在诉讼活动中,私法方法也是优先运用的方法,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私法规范、善良风俗

进行协商和解,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定纷止争的根本目标。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借鉴美国辩诉交

易制度而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私法方法优先适用精神的具体表现。1(二)优先适用私法方法,是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有效途径,运用道德规范填补法律漏洞的有效方法。所谓“民间法”,包括各种行业规则、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它们游离于国家

法律体系之外,在市民社会、乡土社会(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有深刻影响,植根于人们的

思想观念之中,是特定社会群体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对与法律没有根本

冲突的民间法采取宽容的态度,允许当事人适用相关民间法规范,协商处分其民事权利,实

质上是尊重人情和伦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并无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司法权威。2

既然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的方法,当公法方法与私法方法对私权保护发生重合时,私法

方法应当是最优选择,公法方法则是最后选择。公法方法“越位”,甚至企图“取代”私法方法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2006 年 10 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曾因“公法崇拜”受到媒体的批评。《条例》规定,“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 5 日以下拘留。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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