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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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摘要:关于犯罪,不同国家学者和立法对其概念表述多种多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的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尽管各方表述各有差异,就本质而言,犯罪必须具备刑事和危害性两大基本属性。可是由于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和法制发展程度的不同,在对犯罪的司法处理上出现了不同结果。下面就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和我国佘祥林冤假错案简要谈谈公正的司法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辛普森佘祥林程序公正

案情简介:1994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把许多人的眼球从奥运赛场吸引到了美国法庭上。万人空巷的争着看电视实况转播,这还是自60年代载人宇宙飞船阿波罗登月以来的波罗号登月以来的第一次。1994年6月12号,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在辛普森的住宅发现了另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辛普森在此案发生后不久,开着豪华白色轿车带着孩子和大笔现金急速的离开洛杉矶,遭到警方逮捕,电视台对其追捕过程进行了现场直播报道。辛普森被抓捕后,被当作重大嫌疑人予以起诉。腰缠万贯的辛普森用重金聘请了“梦幻律师队”,辛普森律师团队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过反复筛选,确定了此案的陪审团,九名黑人,两名白人,一名西班牙裔。辩方找出证据证明,此案的主要取证警官是一名严重的种族主义者,并有多次造伪证和虐待黑人的前科,在警方提供的录像中,辩方律师发现一警探使用了41次黑鬼这个词,这损害了物证的说服力,同时也向陪审团呈现了一个白人种族主义侦探陷害一个优秀黑人的虚拟场景。并且宣称警探们有方法和机会陷害辛普森,在辛普森的血液样本被保存为物证的时候,有四分之一茶勺的血液消失了,辩方提出警探有充分时间在现场周围用他的血迹进行涂擦,更糟糕的是有些现场样本受到了污染,同时辩方认为手套可能是人为放进去的而且大小

也不适合辛普森。最后,搜查录像带也没有使控方占得辩方什么先机,它反而表现了警方工作程序的失误,给辩方可乘之机。就这样,优秀的辩方律师利用警方工作程序的失误和大部分黑人陪审团的种族主义情感赢得了陪审团的好感,最后法官也不得不判定辛普森无罪。

案件分析:就整个案件而言,上至判案的法官下至关注此案的普通民众都清楚,辛普森其实就是杀人凶手。至于为什么明知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法官还要坚持判定其无罪,这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追求。既然此案件,警方的取证已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也变无所谓了结果的公正性,甚至可以说,一个不公正的司法程序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司法结果。法官在辛普森杀人的铁证面前,仍然坚持判定其无罪,正是基于当时警方在搜集证据时未经允许潜入被告人房屋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性而考虑的。警方取证程序的的出错,导致强力证据失效,而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辛普森杀人,这便是辛普森杀了人任然能无罪免于惩罚的原因。四百年前曾历任英国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不仅要负责于社会公众,同样要负责于被告,如果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整个社会就以集体狂欢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加以批判或不择手段地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证据取证,那么即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存在的,这样的做法也是有违法律天枰公平正义的,同样是有违人性的。所以,美国司法实践一直追求程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有时法官判案宁愿牺牲结果的正义性也要维护程序的正义性。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偏执,因为我国是一个典型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国家,在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官依然宣判无罪,这时我们无论如何也接收不了的,难怪有人会讲,辛普森案要是发生在中国,绝对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这不禁让我想到了佘祥林冤假错案,一个与辛普森案截然相反的案例。

案情简介: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佘不服判决上诉

至荆州市中院,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2005年4月13日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宣判佘祥林无罪。

案件分析:本案由于“被害人”的突然出现使之成为冤案,对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而言,“错案”的定性也就成为必然。但就因果而言,这起冤案之所以形成,根源于错案。错案的认定,核心在于违反刑事办案程序。佘祥林妻张在玉找不到,而恰好这边水塘里又出现女尸,但因死亡时间太久,女士面目已无法辨认。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家属有倾向性的辨认就把女尸和张在玉认定为同一个人。怀疑张在玉是由佘祥林杀害然后抛弃在池塘里的。如果要严格按照破案程序要求,侦查人员要首先查明女尸身份,如果查明的确是佘祥林妻子,还要查明其死亡原因是投水自尽还是被杀害后抛尸水中的。只有在查明死亡原因是后者后才能进一步进行侦破工作,查明凶手。而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一发现女尸,就根据其家属辨认认定为是张在玉,而且是被佘祥林杀害后抛入水中的。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办案程序,办案过程急功近利,毛毛糙糙,完全忽视了对生命对人权的尊重。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可以简要归纳一下两种原因:一,当地办案机关不是用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来指导侦查来,指导破案,有些地方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上,认识明显不到位,甚至可以说是明显漠视。二,当地有关部门干预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使办案机关之间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相互制约”,造成错案频发。另外。一些地方为加强政绩,对公安机关破案指标上有一定要求,侦察队伍在各方破案的压力下,很多时候便会采取特殊手段,不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走,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就此案,据佘祥林事后讲述,公安机关在对其审讯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不给他吃饭,不让他睡觉,不断对其进行逼问拷打。试想一个精神正常,神智清醒的人,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特殊照顾在自己没有杀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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