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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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关于过程的正义。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公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是一种标志法律程序具有其内在优秀品质的法律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讲,它的存在与其所要达到的法律结果的正确性没有必然的联关系。”

程序正义的内容包括:第一,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实现;第二,宪法对程序正义的保障。后者是在宪法中为程序正义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前者则是以诉讼制度保障程序正义的具体实现。

二、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的理论最早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英国“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理论和美国的“正当程序”。

自然正义理论来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观念中关于法是什么及如何使法符合正义正当程序是对自然法观念的继承。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说,自然正义的两项要求均与程序有关,是判断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

第二个理论基础,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泛指对任何个体权益的剥夺均须保证其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请求听证权。包括三个特征:1,有权向不偏听偏信的裁判所和正式法院陈述案情,2、有权知道被指控的事由,3,有权对控告进行辩解。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最早是有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的时候提出的。

三、程序正义的要素是什么(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程序的参与性

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裁判或者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两个要求: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的,被迫的。

2、当事人必须有影响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

(二)裁判者的中立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法官中立不一定意味着法官消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三)当事人地位平等(程序对等原则)

要求: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人有诉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派生原则,事实上,当事人法律面前平等只可能是程序上的平等,实质性的权利是无法平等的。机会平等而已。2,法院平等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时候对于弱者要差别对待。

(四)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又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1)裁判者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和充分的论证;(2)裁判者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以便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作出仔细的讨论和衡量;(3)裁判者的结论必须以法庭调查中采纳的所有证据和事实为根据,并顾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证据、事实、主张和意见;(4)裁判者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并向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作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五)程序的自治性

所谓程序自治,是指裁判者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为此,(1)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庭审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形成;(2)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建立在其通过法庭审判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而不是他在法庭审判之外所形成的预断、偏见或者传闻的基础上;(3)裁判必须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意见、主张为根据,而不能随意将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六)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正义的最后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

(七)程序的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审判公开,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法院开庭前要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除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公众可以旁听审判的全过程;最后,所有判决都要公开宣告。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追求实体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正当、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判决结果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完备的司法程序不仅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人类以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进程表明,司法公正不会凭空产生。各个时期危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所以大行其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程序制度约束。要抑制和消除司法不公的现象,就必须加强程序立法和遵循正当程序,从制度上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2)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现实保障。司法程序的实质是裁判的非人情化,其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恣意、裁量专断和感情泛滥。它要求法官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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