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
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
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
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
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
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
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287百家论坛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法理学思考秦敢重庆市杨家坪中学彩云湖校区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当今法理学的重点,并且两者间的关系也是法理学界思考的热点问题。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法理学必须要研究的问题,但是我国向来是注重实体正义相对轻视程序正义,为了矫正这一传统观念,许多法学家对程序法更多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多方面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进行探讨。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法理学在法理学中,法对正义的实现被分为两部分,程序主义与实体主义。
程序主义可以视为一种观念,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古典自然正义,是法官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然而我国的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通过刑事诉讼的过程去实现变现在取得的结果上的实体的公正以及结果的正义。
至于两者的关系在法理学的监督进行思考,可以将分为下文的几种。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在法理学中,法的运行程序可以概括为立法、执法以及守法。
其中立法和守法是国家相关机关进行的,可以说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也就是立法和执法的关系。
对于程序正义来说可以分为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实在立法中能够起到约束作用;另一种是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对于裁判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的作用,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评价的标准是对应的。
但是对于实体正义来说是群众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充分的分配,结果是否能够达到公平公正,是与立法的评判标准相吻合,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实体正义是公正的实体法和实体法律,司法活动中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保障了应该保障的权力或者是不保障不应该保障的权力是备受群众关注的焦点以及能够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甚至对违法者是否接受到应得的惩罚。
前面描述的这些都是能够实质上获得到的,着眼于实际内容和目的上的正义性,能够在实质上保障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程序主义只要做到能够按照程序办事,无论结果是什么,无论结果是否公正、正义,只要在过程中按照形式上的公平公正就可以,所以程序正义是形式上的正义性。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法理学的方式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各自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不同点,认为两者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程序法和实体法概述1、程序法的特点(1)程序法通常可以分为事实查明阶段和诉讼阶段;(2)它包括证据规则、传闻规则、开庭宣告规则、开庭审判规则等;(3)它具有清晰的宗旨性和便捷性;(4)它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强化。
2、实体法的特点(1)实体法是指涉及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管理事件为主;(2)它主要包括公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商业法律关系等;(3)它确立了权利义务的形式,加强了权责关系的强制执行;(4)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1、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依据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一项基础,程序法可以起到检验证据的作用,这有助于实体法的适用。
2、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依据实体法不仅有助于实现它规定的权利义务,还为程序法奠定了基础,为具体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流程以及实质规则。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法律中的作用1、程序法的作用程序法可以架构一个有效的诉讼流程,并保证实体法的具体实施,帮助人们正确表达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帮助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
2、实体法的作用实体法定义了诉讼的实质事实,制定了实体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程序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平正义带来了更高的保障。
四、结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性,只有实体法确定了可争议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才能实现具体的实施。
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在法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法律的完善及公平正义的保障。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经过课堂辛普森案例分析在撰写此文前我查阅了更多与辛普森相关的案例材料,前提是秉着当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联系的疏漏而去。
从维基百科的审判缘起一一检方指控一一物证人证一一DNA证据一一种族、金钱问题——陪审团裁决”一直到案件结束之后举国对辛普森案件裁决的反应,我们看到的是在经过474天的审理之后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
那么我们要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就先从案件中承认当时二者的争议。
“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双轮子”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辛普森案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当中必有统一性。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则应用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以及双方间的法理学思想。
程序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格执行,实体法强调人们应该遵守法律,但也应让法律适应人们的合理需求。
本文将从历史和文化角度出发,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进行系统的分析。
首先,本文将回顾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历史,并指出它是从古典法理学中发展而来的。
从古典法理学中继承的法律观念,有一些特定的偏见,诸如“正义作为法律的唯一标准”,“法律的唯一来源是神谕”以及“法律的执行方式既是唯一的也是完美的”。
尽管古典
法理学中反对理性主义的论点已经被淘汰,但是它为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思想建立了基础。
其次,本文将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不同法理学思想。
程序法强调规则的严格执行,重视规则的坚定性和客观性,认为规则应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否则就会引起不公平的偏见。
实体法关注的是更
加实质性的、更具有主观性的规则,它强调法律需要适应实际的需求,而不是被绝对地遵守。
最后,本文将探讨目前法理学思潮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影响。
在这种思潮下,控制法与公正法在法理学理论中处于一个取得平衡的状态,即对程序法的信任和对实体法的尊重。
在这种思潮的作用下,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应该基于法律内容的内容以及社会需求的总体情况,而不是完全依赖程序法或实体法。
综上所述,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思想及其影响是一个复
杂的话题,涉及历史、文化和当代法理学思潮。
本文从历史和文化角度出发,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评析,从而深入探讨了双方之间的关系。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布时间:2021-05-28T01:32:20.37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3期作者:赵安然[导读] 正义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存在着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理论正像正义本身那样品种纷呈。
西北政法大学 710000摘要:目前,对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争论很多,尤其存在于诉讼法学界。
而且,由于我国素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许多法学家试图矫正这一传统,对程序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实质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也是法理学必须研究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出发,论述了两大法系为何会产生两种完全相反偏倚的原因,接着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者之间关系进行了研究,具体从从程序与实体谁先产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谁为手段谁为目的,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三个层面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进行了论述。
我们应从平衡的角度看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力求两者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法理学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正义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存在着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理论正像正义本身那样品种纷呈。
在戈尔丁的正义观念中,他将形式正义认为是程序正义,即诉讼正义,将实质正义认为是实体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以立法和执法为标准所作的划分[1]。
法律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法律程序有很多,包括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等等,其中司法程序内容最为丰富。
程序正义这一概念起源于英国的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而这一原则又起源于自然法观念,它在适用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在近代英国,“自然正义”概念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包含了两项最低程度的程序正义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
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法理学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件 的 审 理 。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关 系 怎 样 ? 二 者 实 当 在 法 官 断 案 的 过 程 中发 生 冲 突 时 . 究 竟 何 者 更 为 重
要 ? 这 一 直 是 法 理 学 及 各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可 回 避 的 重要 问题 。
具 体 的 过 程 和 方 式 , 就 是 要 有 一 定 的 程 序 。 序 是 也 程 为 了 达 到 一 定 的 结 果 和 状 态 而 事 先 进 行 的 一 定 时 间 的 活 动 嘲。 旭 东 先 生 认 为 : 律 决 定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赵 法 的 程 序 , 而 这 种 程 序 的 正 当 性 体 现 为 特 定 的 主 体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法 律 授 权 所 作 出 的 与 程 序 有 关 的行 为 。 人 称 法 的 程 序 正 义 为 “ 得 见 的 正 义 ” 这 来 源 有 看 , 于 一 句 著 名 的 法 律 格 言 ,正 义 不 仅 应 得 到 实 现 . “ 而
且 要 以 人 们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加 以 实 现 ( u t e mu t o J si s n t c o l e d n b tmu tb e n t e d n . ”3 程 序 n y b o e, u s e s e o b o e ) 【 J 。
一
、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含 义
( )实 体 正 义 的 含 义 一
实 体 正 义 具 有 三 种 形 态 :与 法 治 这 种 形 式 正 义
相 对应 的实 体正 义 , 社 会正 义 ; 抽 象正 义相 对应 即 与 的 称 为 具 体 正 义 的 实 体 正 义 ; 与 程 序 正 义 相 对 应 的
法理学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1
法理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姓名刘广鹏班级法学10升-1学号 0816503023法理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摘要:法理学中的正义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从我国目前和历史以往来看我国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许多学者试图努力矫正这一传统观念,对程序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本文试图以侧重程序法的角度来分别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概述、程序与实体谁先产生、程序正义独立价值、两者的关系来论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法理学正文:程序正义正是一个国家是否依法治国的标志,是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从而确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
实质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也是法理学必须研究的问题,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概述(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也就是,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注重,一定程度上是历史传统的侵染和影响的产物。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是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而纠问式诉讼是当时的宗教裁判法庭的发明。
出于维护宗教教义的考虑,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实性”要比任何所谓“人权”更为重要,诉讼程序的各个要素都必须服务于确定犯罪行为的真实性。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 ,由拉丁语中的“ jus ”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 —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评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两者在法律领域均占有重要地位, 但它们无疑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关系是必须经过法理学解析的。
首先,们要明白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什么?序法是一种以程序、规则和规定为基础的法律形式,来规定在社会关系中发生变化时,事人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流程。
它以法律行动的真正“正当化”为最终目的,目标是避免出现法律发生变化后,事人为了夺取自己的利益而出现的各种不当行为。
实体法是一种法律形式,提供了社会关系的框架,定了保护私人权利的规范和规则。
它的目的是维护政府与社会的秩序, 保护公民的权利,护司法公正以及解决社会冲突。
其次,们来解释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实体法是构建社会关系的最基础的法律形式,构筑了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础。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具体行动步骤,在实体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具体和行动化的规定,来解决社会关系中的纠纷和冲突。
程序法的宗旨是建立公正的法律程序,实体法的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程序法提供了实体法的执行程序,发生纠纷时, 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机制。
它通过定义社会关系中的规范和行为, 保证实体法被正确执行,为法律提供了可行性和效力。
最后,一谈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理学解析。
在这一关系中,序法是实体法的紧密联系者,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
实体法是构建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构筑了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石。
程序法则是在该基础之上提出的具体行动步骤,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范社会关系,为实体法的实施和执行提供可行性和有效性。
而且,序法保证实体法的执行, 以便在各种事实情况下,能得到统一的、公正的处理。
法理学解析可以把上述关系描述为一个明确的、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 以达到社会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必须经过法理学解析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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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是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
这两方面所具有的不特定性带给实体正义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1.3程序正义的涵义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程序正义的观念,最早出现于十三世纪的西方的英国普法制中,后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当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
“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其中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通俗的讲程序正义就是怎样实施法律原则与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②程序正义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即通过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操作方式进行程序上的规定,从而确定理性和选择自由的范围,进而排除外界的干扰来保证公正的裁决。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在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就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如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必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方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比喻为里与表的关系。
他说:“审判程序和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③罗尔斯也认为,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一种公平的结果,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程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的正义。
他说:“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在不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能够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通的疏忽,这是行不通的。
”④他们都认为实体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目标所在,程序正义只处于次要的、辅助性的地位。
那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就从下面这几个问题入手。
2.1谁先产生的问题事物的产生总会有先后,从历史的层面和因果相继的关系来讲,先产生的必定为后产生的提供了某些基础,研究两事物孰先孰后,是研究两者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程序具有交涉性和过程性。
史料表明,人类在社会生活之中,是先有交涉的过程,而后才形成交涉的规则,先有程序法,后有实体法。
也就是在原始社会还没有实体法观念的情况下,程序已在发挥它的功能。
社会公共权力的支配者们“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织成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
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的情况,当权者们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拘束。
正是经过了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
”⑤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英国法和罗马法大体亦难规避上述规律。
英国法和罗马法早期阶段的实体法正是经过现实的诉讼程序形成的。
早期英国采取诉讼形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罗马则以诉权形式受理诉讼来解决纠纷。
就是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也是把罗马法中的各种诉权改换成“请求权”并进行整理统合才告完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纠纷的发生也呈现多样性和复杂化。
于是在新的纠纷和原有的诉讼形式或诉权形式不相适应时,为寻求新纠纷的解决,新的诉讼形式、诉权形式便被创制。
这种诉讼形式、诉权形式的不断创制、追加,实质就是新的实体法或新的权利的创制。
所以,“程序是实体之母”。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程序正义是优先产生于实体正义的。
2.2谁为目的谁为手段的问题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谁为目的谁为手段的问题,目前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谓的“结果本位主义”或“工具主义”。
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认为,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衡量法律程序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标的实现程度。
“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的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⑥另一种观点是所谓“程序本位主义”或“非工具主义”。
其基本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或者公正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使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只要坚持公正的程序,就可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或决定。
现在还有一种全新的观点认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应该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
笔者认为,正是在通过法律一次又一次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普通民众才建立起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从而遇到纠纷,人们才会选择法律为其设定的程序来寻求救济。
在这样一个纠纷的选择模式中,实体正义充当了程序正义的手段,另外,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实体正义的这种功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只有这样,法律的程序才会一次又一次的被选择,法律程序才会发挥其吸纳不满的功效,把大量的争端吸引到司法中来,使司法成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堡垒,获得人们的信任。
一个社会如果能让政治争端、社会争端都能变成法律争端,这个社会就会长治久安,也会有一个好的法律秩序。
也正如法学家们经常所说的,最好的方式是老百姓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不要在社会上大喊大叫。
最好的方式是让老百姓在议会里边大打出手,不要在街上大打出手。
2.3谁为内容谁为形式的问题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
根据实体正义,司法活动的最大关注点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能够保障应该保障的权利而没有保障不应该保障的的权利,权利是否都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违法者是否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根据程序正义,只要按照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公正与正义的,也不管判决的结果与事实的真相有多大出入,只要按照“看得见的正义”走过一定的程序,完全具备正义的形式要件,它就是正义的。
我们不难看出,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形式的公正,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追求步骤中权利的平等赋予和义务的合理分担,而实体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实体正义追求的是实质上有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没有追究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义务人的责任,所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程序正义被形式正义所替代,而实体正义就是实质正义。
2.4笔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在司法界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于此相似,程序不公正的实体公正,是不公正的。
佟文服药事件中,国际柔联在对佟文B瓶尿样检测时没让当事人或其代表到场,而按规定,无论哪一方要对B瓶尿样检测,运动员或其代理人都要在场。
这一点被嗅觉灵敏的律师迅速抓住,并上诉成功。
我们姑且不论讨论佟文的实力需不需要服药以及国际柔联是否别有用心,仅上述细节就足以表明,国际柔联在程序上是非法的。
很多情况下,程序的公正与实体的公正是一致的。
然而,事物往往难以两全其美,既有“程序公正”,也有“实体公正”,当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法律精神选择了“程序公正”作为其核心价值追求,而将“实体公正”作为其核心价值之下的某种结果。
对程序公正的追求,正是公正光芒闪耀的源泉。
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和程序公正的理念,早已超越法律的范畴,在社会管理的各领域中广泛应用,成为衡量管理文明的一项重要指标。
3正确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我国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3.1中国“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中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
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
程序正义观念则认为,结果正义诚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