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
(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
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则在于程序公正本⾝,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
公正不仅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式实现。公诉⼈出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疑,这⼀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向,司法实践中也⼗分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但是,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证据的职责,⽽且⼀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容易导致法官⾝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的权利。例如当被告⼈对犯罪指控⽆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份就⼗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的反驳,法官本⾝⼜不能超越职权进⾏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法了解被告⼈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辩护⼈举证证明,⽆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增加了被告⼈的辩护难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2005年试卷二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应注意的问题】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案例题也是可能的。
【答案】D
三、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三职能”说,即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
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抉择--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
——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
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重读“佘祥林案”,仍不禁令人头皮发麻。1994 年1 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4 月11 日,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这具女尸体貌特征与张在玉相符,当地公安机关遂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最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 年有期徒刑。2005 年3 月28 日,佘祥林被羁押11 年之后“,被害人”张在玉从外地回到了家乡,佘祥林的不白之冤才得以昭雪。“佘祥林案”之荒诞,令人以为是在读志异小说。震惊全
美的“辛普森案”则展示了与“佘祥林案”截然相反的一种司法理念。1994 年的那场历时474 天的“世纪审判”中,在控方“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只因为警方取证时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和证人的种族歧视嫌疑等问题,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一个是没有杀妻的无辜者,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含冤入狱;一个是被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是杀死前妻的“凶手”,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却被无罪释放。这两起在形式上富有相似性但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案件,凸显了诉讼价值诉求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抉择的艰难。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
【正文】
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一)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俞超文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
摘要: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中,曾经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有意思的是,边沁在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却没有依照他的功利主义说,推断出“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而是选择把程序公正归结于是实体公正对其的需要,提出了主张实体公正的工具主义论。
关键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23-01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概述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实体优先论讲的是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更重要,所以应该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则主张程序优先,以程序公正为主;并重论,即两者的地位相当,在实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两者并重,而不分优先。
二、何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
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如果立法者难以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制定规则或者法律,那么注定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至于接下来的程序制定越完美,就越远离正义,亦就越不公正。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主要有:(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以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内容作为前提的。如果立法不公,执法越严越不公正。(二)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四)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五)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六)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上述几项要求,第一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二)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三)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四)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据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二)并重论。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三)程序优先论。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考生应当重点记忆: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更加侧重一点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
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围绕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立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标准、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程序性争议的解决机制等领域,健全完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努力实现保证公正司法的目标。
刑事诉讼程序承载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最终是通过审判查明真相、解决争议来实现的。
立足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基本设计,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2020—2021年70道法学专业《诉讼法、宪法、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选题题目
2021年70道法学专业
诉讼法类、宪法类、行政法类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题选题题目
一、诉讼法类
1.电子数据对现代证据法学的挑战。
2.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
6.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7.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8.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9.ADR制度研究。
10.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11.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12.滥用诉讼权利之禁止。
1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14.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
15.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
16.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17.再审制度研究。
18.仲裁制度之完善。
19.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20.简易程序研究。
21.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22.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
23.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24.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25.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6.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7.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28.民愤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9.民意对刑事判决的影响。
30.刑事诉讼中侦控关系的研究。
31.英美陪审制度研究。
32.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问题研究。
3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地位问题研究。
34.诉辩交易制度研究。
35.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36.有关刑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研究。
37.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38.批捕权问题研究。
39.死刑复核程序探究。
40.刑罚裁量的人性化探析。
41.论刑事自由栽量权的规范化。
二、宪法、行政法类。
1.论受教育权。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1、概述
“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形式正义,“⽐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正当⽬的,就是最⼤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提出:任何⼀个⽆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
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
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
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如刑事诉讼。
⾸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时间、资源、主体、⼿段(证据)都受到限制。其次,实体正义本⾝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宜,因⼈⽽宜。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知道。⽽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仍都可以接受。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在社会发生严重的矛盾以及冲突的时候 ,刑事诉讼是最 为有效 的一 种解 决方法 ,和其他的社会机制一样 ,刑事诉讼最为重要 的 目标 便是实 现公 正。可以看出 ,公正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一个最 为合理 的观念 ,而公 正又可以根据相关 标准来 划分成程 序公正 以及实 体公正 , 不过这 两种公 正分别 具有不同内容的意义。在现实社会当 中,有 很多人 都从 主观角度 去判 断和理解程序 公正 以及实体公 正 的含 义 ,而实 际上 , 程序公正 主要重视 的内容是 为实现公正所 采用 的相关 程序是否能够 促进 公正 的实现 ,以及 这些程 序本 身是 否具有 一定 的公 正 内涵 ,相 比较 而 言,实体公正 主要重视 的内容是怎样在最终实现社会保 护以及公平 分配 的相关实体性价值 问题 ,也就是实现秩序 、权力 、地位 等等价值 。 程 序 公 正 和 实体 公 正 的 内容 ( 一 ) 程 序 公 正 所谓程序公正 ,它具有两个不 同方面 的内容 ,首先是形 成于法 的形 成以及法的实施过程 当中的公正 ;其次是在程序法当 中对 于权利 以及义 务进 行分配应当遵循的公正标准。通常来讲 ,法 的形成 以及 法的实施过 当中均是依 据程序法的相关标准来制定的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 可以直接 将程序公 正明确为 :依据法律产生并且规定了相关的权利 以及义务 .在 实施过 程当中反映出疾病的 内涵以及品质 ,同时 目标也就是指 指向并且 应 当实 现的结 果符 合实体法程序的整个过程。程序公 正是利用 法律的相 关程序 以及 步骤 的本 身来 达到具 体的价 值 目 标。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作者:焦玉龙
来源:《卷宗》2018年第02期
摘要: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审判结果的公平性来衡量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而片面忽略了法定程序对司法过程的影响。然而,近几年理论界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与本位性,过犹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并重,相互联系,息息相关,在具体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程序;实体;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和审判结果上,应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进行严格的裁判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1 对程序公正的分析
新购置一台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参加一场篮球赛,需要遵守比赛“程序”。制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是为了确保事情有条不紊的开展,只有每个人讲究这些程序,才能使事情顺利的进行。对于法律领域而言,程序问题至关重要。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程序会告诉人们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根据诉讼程序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等因素,我国的诉讼程序可以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过程。作为公民,即使自己不实行犯罪行为,仍会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比如,作为受害者或者举报犯罪都有可能作为诉讼参与人加入刑事诉讼程序。了解并学习刑事诉讼基本常识,有助于提高和增强我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分为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和民事争议的过程其主要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附属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就是“民告官”,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程序。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法律专业毕业论⽂: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内容摘要】重实体、轻程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我国历久以来的法律传统。伴随着我国改⾰开放的纵深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开始认识到了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冤假错案的相继发⽣更是引发了国⼈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思考。本⽂着重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者的冲突、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与功能、从世纪⼤案来看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及反思点来论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要尊重程序的公正,以保证实体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公权、私权。
改⾰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蓬勃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我国颇为重视实体的⽴法。孙志刚案、赵作海案的发⽣,使国⼈的眼球⼜转⽽聚焦到程序公正的问题上。那么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引发了国⼈的深思。⼀、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
要认识程序公正的含义,⾸先要了解程序、法律程序的含义。程序,从法律学的⾓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正地听取各⽅意见,使当事⼈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程序是指⼈们进⾏法律⾏为所必须遵守或履⾏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式和必要条件。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刑事和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德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实简⽽⾔之,实体正义就是结果公正;程序表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真实体现了⼈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实质正义是指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程序公正便是指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应当符合正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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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
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
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
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
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
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
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
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
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
摘要: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
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包括向当事
人及向公众公开即对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
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在
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
3.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对
待,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
5.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实体公正就是指实体裁决公正。它包含以下含义:法院在裁判中,法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做到:
1、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即法官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为定案依据,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认定事实的基础。
2、正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即必须准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作为案件责任分担或定罪量刑的惟一尺度,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3、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即对我国所有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有何不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任何人违法,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二)并重论。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三)程序优先论。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程序的价值。(一)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则在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会是公正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实体公正这个方面仍需改革、完善(如还没有确立系统有效的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建立保证证人出庭的基本制度等)。司法工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只满足于追求程序公正,而需进一步认真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二)第二个方面在于其独立价值,是指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其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如同球赛的规则,不仅为了保证较有实力的球队获胜(实体价值),而且要使球赛本身进行得更文明精彩,这样观赏性才会更大(程序价值)。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文明取证、公开审理、保障辩护权等,一方面直接体现司法活动的民主和人权精神,体现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会使案件的处理客观公正。所以,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总体上说是统一的,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一)实体公正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由此也可推导出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二)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的不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即程序公正和实体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的不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必须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因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应必须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平反,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
目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
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但是并不是意味
着这一标准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惟一标准。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
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和权威性。因此,程序公正与否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又一重要标准。司
法公正内容还应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任何诉讼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