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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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

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

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

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

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2010-1理论创新□于法昌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

有的同志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看的是准的,通常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问题,但在办案程序上,往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容易出现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执法过程中的办案程序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法的正义价值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证。

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部门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只有做到实体正义,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本目标。

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一向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缺乏,实体正义将无从谈起。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好心办好事却无好评价”甚至“好心办坏事”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政法 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政法 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政法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政法工作中,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个重要方面。

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而道德是自律性的规范。

在政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同时也要注重道德的引导和教育,使法律和道德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2.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效率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目标。

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公正优先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处理。

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3. 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政法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同时,要强化责任意识,对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4.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实体正义是指案件的实体结果符合法律和事实,程序正义是指案件的处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在政法工作中,要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既要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5. 司法独立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社会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处理好上述几个关系,有助于提升政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法律的书籍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书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一部经典著作。

该书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本文将以该书中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简介约翰·罗尔斯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个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个名叫汤姆的年轻人正在抢劫一家商店。

警察在追捕汤姆的过程中,开枪将其击毙。

事后,汤姆的父母认为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先通知原则:政府行使权力前,必须事先通知当事人,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应对。

(2)听证原则:政府在作出决定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

(3)公正原则: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汤姆的父母认为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先通知原则:警察在追捕汤姆的过程中,没有事先通知汤姆及其父母,使其无法及时应对。

(2)听证原则:警察在作出决定时,没有给予汤姆及其父母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

(3)公正原则:警察在追捕汤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违反了公正原则。

4. 案例启示《法律的正当程序》中的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使权力时,政府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正当程序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遵循正当程序,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法治国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法律程序的正当性1. 我国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体现(1)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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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

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

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

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

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

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马克思曾经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比喻为里与表的关系。

他说:“司法程序和法律二者之间韵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司法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

”③鉴于以上观点的影响,不少学者把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解成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他们认为只要目的得当,可以不择手段;只要实现了实体正义,程序无论如何就都是正义的。

在这类思想指导下,我国向来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以实体正义为惟一追求,以解决纠纷或结果公正为目的,程序问题要么根本不在考虑之列,要么被作为无足轻重的细枝末节。

究其原因,其一是历史传统,中国老百姓还没有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观念,而更愿意相信所谓的最高权威,也就是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

其二是因为中国的法治时间很短,法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当的差距,人们对以血还血的复仇观念有很强的认同感。

另外,还有司法成本,效率等等原因。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们也常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最高目标,疏不知实体正义尚需程序正义作保证。


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究竟何为先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的问题实质上是将着眼点放在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圆。

但这并不表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着何者为先的问题,只能说程序和实体何者为先。

任何诉讼程序都必然会有对个人权利、尊严与自由的侵犯与之伴随,但我们却注意到,并非所有这些侵犯都会导致程序丧失正义性。

由此可见,程序的正义性并非是源于对个人权利的不侵犯或尊重,而是来自于它将这种侵犯圈定在了正义所能容忍的界限内。

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部仅属于需要程序来进行规制和平衡的、可能存在冲突的利益,它们之间的冲突不应该肤浅的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

它们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恰恰也只是程序所涉及到的利益何者为先的问题,所以也不应当简单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者优先的问题。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独立性
近年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一直以来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关于两者之间孰轻孰重,更常常也是学界所争执不下的一个核心问题,归纳起来,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I)“程序工具论”,该学说认为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根本上是为了获得全社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而追求实体正义的实现,而程序正义是附随于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来予以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正义只能被简单的作为一个工具:(2)“程序优先论”,该学说强调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的价值追求以及独立性,对于因追求实体正义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因为大众所认可的司法权威主要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的,司法机关通过程序正义原则得出的结果才是实体正义,换句话说即程序正义是绝对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④路梅:《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
⑤宋晓娟:《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
的,而实体正义则是相对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是优先于实体正义的;(3)“双轮子说”,该学说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在诉讼中都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两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调节来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因此在它们之间并不是主从关系或母子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换言之应属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两种正义,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目标而进行划分。

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一直以来所谓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独立性是为了明确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工具。

因为,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上看来,不管是学者还是司法机关一直以来更加重视的是实体正义,为了实体上能获得正义,人们往往忽略或是轻视了程序正义,但是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法律认识更进一步提高,程序正义也越来越被法学家所重视,从“米兰达警告”到“辛普森案”,这都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何为工具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正如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必然会有内在缺陷一样,程序正义也不宜被绝对化,否则就会陷入程序主义的怪圈。

过于强调程序正义会使程序过分周全、细化、僵化甚至脱离现实同样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路梅:《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
【5】宋晓娟:《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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