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内容摘要: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正义在法律上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有争议,两者互有联系却又不相同。
我们要追求实质正义却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是必由之路。
关键词: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辨析(一)实质正义的概念实体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
法律正义也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法律正义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
当然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状态,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完全消除这种矛盾。
正义可以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我们日常所谈论更多的其实只是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是区别道德正义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以法为基础的正义,实体正义的概念则更小,它是指以正确完整的实现现有的实体法所规定内容为基础的正义。
比如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的案件判决,而实质正义则是集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更为纯粹的正义。
①法律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制度,法学家也往往倾向于保守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了争执需要用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有的权利系统。
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就应该弥补别人的损失或作出赔偿,至少要保证今后将尊重受害者的权利。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正义都是保守的,都是保护和恢复旧的秩序,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的进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么是公正的新观念改变着法律的规则。
总之,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状,保持一个人人得益的稳定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极端点说,一件事情的结果有利还是不利并不重要,一件事情的结果能否被预测到,能否为人造福更是我们考虑的中点,
换句话说,实质正义的结果并没有那么重要,而
能够保障预见性的程序正义在社会中是极为重要的。
4,
“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不符的时候,“程序正义”是不正义的。”
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你可以為他們決定生死嗎?」
佛雷多聽了一愣。他沒有回答,眼睛裡卻出現了謙卑。
2,程序正义是普遍的,被大家更多接受的。
我们不会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不正当的惩罚。其中透露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用公平公正的方法来处理每一件事,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进而讲,
当我们最终追求的实质正义有没有程序正义都能实现的时候,那程序正义就是可以突破的。
6,程序正义的作用,补漏用
那好,既然还原案发现场的工作都需要他人完成,那么必然就不会还原到案发现场的原貌。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命案必破都是假的。那么多冤案和现在因年代久远而毫无头绪的案件,都在嘲笑着我们。
那程序正义呢?至少我制造一套最大限度地符合逻辑和正义需求的关于调查、审问、审判的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此在未依法判决前,我不会宣布任何人有罪,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在审讯过程中我决不允许严刑拷打,因为严刑拷打可能会导致屈打成招。在调查过程中我要求他们在逮捕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如果放任有权力的人随意逮捕他人,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收集证据时我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程序,不然他们可能会把伪造的证据混进来…诸如此类。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刑事司法领域,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
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强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实质公正则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否实现了公平和公正的目标。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来规范司法权力的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扣押程序,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就可能受到不当侵害。
其次,程序公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当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时,公众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尊重,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再者,程序公正能够促进司法的效率。
明确、规范的程序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和重复,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为了实现程序公正,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原则。
其中,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另外,回避制度也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回避。
还有,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司法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仅仅追求程序公正并不足以实现完全的司法公正,实质公正同样不可或缺。
实质公正要求司法判决的结果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能够真正地惩罚犯罪、保护无辜。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放纵了明显有罪的犯罪分子,显然不能让公众感受到公正。
实质公正强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符合正义的判决。
在追求实质公正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是随意的,而是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行使。
例如,在量刑时,法官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做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经过课堂辛普森案例分析在撰写此文前我查阅了更多与辛普森相关的案例材料,前提是秉着当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联系的疏漏而去。
从维基百科的审判缘起一一检方指控一一物证人证一一DNA证据一一种族、金钱问题——陪审团裁决”一直到案件结束之后举国对辛普森案件裁决的反应,我们看到的是在经过474天的审理之后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
那么我们要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就先从案件中承认当时二者的争议。
“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双轮子”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辛普森案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当中必有统一性。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则应用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
DOI :10.19299/ki.42-1837/C.2023.10.0212023年第10期总第216期·领导方略·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王禹乔张智明钟珩摘要:领导实践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领导者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领导目标的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追求,但程序正义主张程序自身的价值,而实质正义强调程序为实质服务。
两者之间的矛盾性极易造成组织出现“制度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对领导实践会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只有正确认识两者的一致性与矛盾性,追求两者共生平衡状态下的模糊正义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领导者必须在实践中转变单一价值的正义理念、矫正非正义行为、调试不完善程序,兼顾情理与法理,从而达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共生平衡。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制度背离”;“模糊正义”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智库影响力优化路径研究”(2023yjsky020)。
作者简介:王禹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张智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钟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
(北京100038)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3)10-0091-06领导实践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的形式,是社会历史中最高级、最具组织化与权威化的社会活动和组织行为。
具体来讲,领导实践是领导者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管理、服务和影响领导对象来实现领导目标的社会行为。
领导目标是领导者通过领导实践所希望达到的预期状态以及希望实现的价值需求,公平正义是领导实践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关系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制度优越性的重大问题。
公平正义作为领导实践的目标价值存在多种形态,其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
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
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扩展资料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
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程序正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实体正义2.怎么理解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作者:樊斯坦向仁才发布时间:2019-11-09 10:21:39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樊斯坦向仁才编辑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
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一直以来人们总是会用“打击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来对待一个案件或者一个事件。
但在我看来人们呼喊的正义,多来自于实体上的正义。
这种实体正义在我看来更多的受人的情感所影响。
容易超出界线,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其实是以“人治”来实现法治的扭曲现象。
如果看待实体正义更重要于程序正义的话,那往往会出现许多冤假错案,这些错案多来自于人的主观判断。
“佘祥林”案件,大家都认为是丈夫杀害了妻子,以为自己贯彻的是替天行道的维护正义的好事,结果却与心中所想背道而驰。
眼见不一定为实,事实的真相不应该是由人来评判,而应该是由证据。
现在不是宁可错杀一人不可放过一个的专制时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既然证据不足,那么佘祥林就有无罪的权利。
程序正义更加理性。
我国法律应该更加重视程序上的正义。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才应该是对待一个案件的理性态度,人们对正义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但是法律的正义却是明确的。
法律给原本没有标准的正义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法律标准。
那么遵守这个标准,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所要最先做的事情。
提出证据、分析证据、判断是非是在我看来更重要于分析在怎么判才可以让大众接受的所谓的正义。
程序正义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人类是有感情的动物,往往很多因素都会影响人类对于事件的看法。
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而这些不同的看法,往往会引起争论。
有时也会造成一些误解,认为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便是对的这样的想法。
这样实体正义也许会满足大多数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也会迎合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但是,这不代表剩下的少数人的想法就是可以被忽略的。
法律给予的是人人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实体的正义解决了大部分人对正义的要求,那么剩下不被认可的少部分人便很容易产生不满、认为不公平等消极情绪,甚至有一些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这样的状态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会给社会埋下很多动荡的因子。
因此,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人人的标准都一样,人人都是平等的,大家拿事实说话。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释明权即指在民事诉讼中,为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欠缺,在其诉讼请求不充分、不正确或者不明确时,法院可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法律和事实上的质询,促请当事人表明主张,提供充足证据,以帮助当事人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并明确案件事实的权能。
该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衡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差异以及弥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缺陷而产生的。
奥地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但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仍是新内容,是不完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一、法官释明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释明权,也没有规定法官诉讼指挥权的限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远超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在庭审方式上有一些具体的改革,同时在证据制度方面强调当事人责任等体现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发现客观真实”是法官主要职责,因而超职权主义模式仍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大行其道。
我国的审判法官既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案件争点的整理者。
虽然法官的如此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明确案件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与此同时不难发现:法官涉案虽能帮助当事人“讨回公道”,但法官的过多干预威胁到当事人平等诉讼原则;即法官本应在诉讼中保持中立,“一旦参与争点整理则不可避免地发生协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现象,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发生失衡”。
这种牺牲程序公正的做法是很难实现实体公正的。
本文认为“发现真实”的职责应该归于当事人,同时限制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化和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模式在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主要事实及诉讼进程由法院主导指挥的诉讼模式;后者是指上述事项由当事人主导的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使当事人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主义则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导致诉讼拖延,因而极少国家采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这几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个话题又可以分解出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等。
通过讨论,人们对于程序自身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对于如何完善诉讼程序的探讨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
但在这些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在笔者看来有点语义不详的观点,例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的观点。
所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
因此,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以实现实质正义,与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程序正义应当兼顾。
这种观点现在颇为时髦,学界不少知名人士或主张,或赞同,鲜见认真分析。
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持论公允,滴水不漏。
然而,仔细分析却能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下试作简单分析。
问题一: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施是否与程序法的其他独立价值属于同一阶位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问题的方法、步骤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规范的总和。
诉讼法的这一概念决定了实体法律在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这决定了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这种重要性并不因为诉讼历史的变化而发生过实质性的变化。
笔者无意介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产生孰先孰后的争论。
但我以为,肯定刑事程序法产生于前的观点,似乎忘记了说明:在刑事程序规定产生而刑事实体法律出现之前的那段时间,刑事程序规则为何产生?难道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实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法的实施是诉讼法存在的基础。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
一、前言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甚至是全球最为轰动的刑事案件,也被称为是历史中疑罪从无的最典型案件。
舆论都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使得辛普森无罪。
”大多数人认为该案结果不正义,但大部分人也认为该案程序正义所以选择接受该结果。
由此可见,正义似乎从来不存在着某种确定标准,往往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内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又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事实上,不存在适合一切场合的正义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在法理学领域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最为主要的两种分类,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双重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并且愈演愈烈,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所产生的冲突进行理性分析与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与联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1.程序正义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两大基本渊源,自然正义即不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体现在对裁判过程的约束;正当程序即实体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其适用则扩充到了立法领域,相对于自然正义而言较为广泛。
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中,程序正义被人们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法律谚语所说:“正义不仅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质上就是指法律程序的正义与裁判过程的公平。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在该文献中,其主要论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之外没有独立的判断实体是否正义的标准,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就认为其结果肯定是公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程序正义可以决定实体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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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作者:樊斯坦向仁才发布时间:2009-11-09 10:21:39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樊斯坦向仁才编辑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
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
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
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但也不能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