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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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与法治的可能性
—基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分析视角
文/昨日书
一、理论提出
什么是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
(一)什么是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何谓形式合理性具有的法的特征?
合理性是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范畴,分为formal rationality、substantive rationality
形式合理性以概念符号(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的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和逻辑抽象为特征,可准确计算的合理性。韦伯把这种合理性界定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如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都体现了形式合理性。之所以说形式是合乎理性的,在于它指引的行为及结果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可预测性。三个特点:
A. 一套抽象的形式化的概念符号体系:在形式化的制度运作或科学技术中,被理性思考的不是个别存在的具体事物,而是抽象的符号(法律概念作为符号,其含义被明确界定)
B. 逻辑一致的运算和推理规则:各种符号和公式的运算、形式理性思维的展开,要遵循逻辑规则和推理规则
C. 运算结果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运算过程不是含混不清的,
面对同样的问题,每个人都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
西方社会的形式合理性(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了行为及结果的可计算性。数学是最典型的形式合理化知识体系,有一套形式化的抽象符号和公式、逻辑严密的运算与推理规则、结论的精确性。在数学或逻辑领域,面对同样问题时,不可能得出与他人不同的结论。若某人的结论不同,肯定是他在运算过程中犯了技术或逻辑上的错误。不会出现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没有明确的概念、没有逻辑和运算规则、结果因人而异)为一个问题争论上千年、还各执一词的情况。
(二)何谓实质合理性(价值合理性,主观的合理性)?
“Substantive”个别存在的、独立存在。针对性强、更为具体、随机应变、不受条条框框的束缚。不具备精确计算特点的合理性,与价值判断相关联。
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因为:判断实质合理的法外价值标准无限多样。比如,法官要以形式化的法律作为判案的标准,如何对待法律之外的实质性标准呢?而实质性标准太多,政治上、伦理道德上、习俗上乃至宗教上的各种观念太复杂。在实质合理性的判断上,不可能达到精确计算的程度,不同判断结论之间的争议总是难免的。哲学家为了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争论上千年、还各执一词。实质合理性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要求从价值观念和思想信仰上,去衡量行为的合理性程度。
(三)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实质理性化与形式理性化
法律的实质合理化:价值判断上表现为良法,实在法符合最低限
度的自然法。保证法律制度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和正义性;
法律的形式合理化:在现代立法活动中,利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技术方法,把实质合理性由分散无序的状态转化为理性可把握的固定法律形式(形式化法律体系)。符合形式理性的要求,具有内在逻辑一致、可操作可计算的特点,确保这种具备实质正当性和正义性的法律得到普遍实施,透过法律之内的正义,最大限度实现法外正义。借助而不是绕开形式理性的法律这个前提,通过法律之内的正义去实现实质合理性。法律之所以出现,恐怕就是法外正义标准在个案中太模糊,才需要明确的正义——法律。法律只要不与正义发生严重冲突,就必须执行法律,用道德等法外实质性因素改变法律,必须经过认真论证。在常态下,在和平时期,如果我们不遵守实在法而崇尚正义,法律还有什么作用?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形式性、内在逻辑性、可计算性与确定性)
A. 抽象的形式化的法律符号体系。运用理性的抽象来形成各种形式化的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再通过行政、司法活动把这些概念和规范普遍适用于具体个案。
B. 逻辑严谨的法律解释、推理与论证技术。解释、推理、论证、利益衡量等思维过程是在规则之内展开的,法官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C. 司法判决结果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这种形式理性的法是
可以计算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管当事人是什么身份,也不管由什么样的人来扮演“主持正义”的法官,只要法律事实基本相同,法律的反应都是相似的。
目标(在绝大多数个案中实现正义)与手段(通过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去实现个案正义)的合乎理性:
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理性表现在:使一个现实的目的与有效的手段保持逻辑联系,目的的现实性和手段的有效性程度越高,行为就越合乎理性。
二、案例片段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一女子。因“怕对方是农村人难缠”,非但没有救人,反而掏出刀,对被害人连捅数刀,令对方当场死亡。药某继续驾车逃逸,并连撞两人,最终被抓获。典型故意杀人案件。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教授观点: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公众: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
三、案例讨论
“药家鑫案”引发的社会讨论之多,令人咂舌。法理上的简单肇事杀人案,为何会在时下的现代社会备受关注,却是一个法人深思的问题。从马克斯•韦伯关于社会合理性的划分,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分析药家鑫案似乎能帮助我们理清现实的逻辑。
1.法律的形式合理化:讲求利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技术方法,把法理中分散无序的状态转化为理性可把握的固定法律形式(形式化法律体系)。符合形式理性的要求,具有内在逻辑一致、可操作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