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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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本文概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历来受到各领域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领域,正义更是被赋予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学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正义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

接着,文章将分别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点,包括其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

文章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法律正义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二、形式正义的内涵与特点形式正义,亦被称为“程序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其核心在于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的语境下,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决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且公正的对待。

形式正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影响。

法律的明确性也是形式正义的重要内涵,法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再次,程序公正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形式正义的特点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立性,即法律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和客观。

第二,普遍性,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受特殊情况的干扰。

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公众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

实质正义的概念

实质正义的概念

实质正义的概念实质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涉及到法律、道德、社会公平和人权等多个领域。

它追求的是一种真正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不仅仅关注法律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关注法律的实质和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实质正义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并致力于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

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平等。

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而平等则要求在分配资源和机会时不偏袒特定群体。

实质正义认为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应受到社会地位、财富和性别等因素的影响。

这意味着社会制度和法律应该以平等为基础,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与形式正义相比,实质正义注重结果和后果。

形式正义指的是依法行政,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则的正义。

尽管形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但实质正义认为它还不足以实现真正的公正。

实质正义强调的是法律应该促进公平和福利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服从程序。

例如,在分配资源时,法律应该考虑到社会的不平等和需要,以促进社会公正。

实质正义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

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种族、性别、贫富和身份的人群,实质正义认为这些群体可能会受到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对待。

为了实现公平,实质正义主张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不平等现象,例如实施平权法律、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基本权利等。

实质正义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无论种族、性别、贫富和身份都能得到公正对待的社会。

实质正义还包括了福利的追求。

实质正义不仅关注权利的平等和保护,也注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实质正义认为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福利,例如健康、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实质正义主张对贫困群体提供社会援助、减少贫富差距以及建立公共福利机构等。

最后,实质正义的实现需要一个全面和综合的方法。

它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和政府的改革,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

实质正义需要教育机构、媒体、民间组织以及每个人的参与和贡献。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一个真正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实质正义什么是实质正义相关概念:形式正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内涵、怎样产生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试析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试析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试析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作者:何志英发表时间:2014年11月)论文摘要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其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进行分析,提出了法律需要在形式正义与可行性二者之间进行博弈,寻求一个合理恰当的平衡点,才能使实质正义更好地实现,切切实实地贯彻立法的思想。

论文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劳动合同法一、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形式正义法的形式正义强调制定法规则至上,法律平等地适用任何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律被严格地遵守,即便如此将明显有悖于情理。

相对于实体正义,它存在三种形态: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制度正义;与具体正义相对应的抽象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

在实践中,形式正义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力的滥用,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但是,形式正义也突显了其不足,其过分强调法律的自治性与权威性,为追求形式的统一,它完全忽视了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因素,排除任何对实在法正当、善恶的价值判断,排除了对法律适用效果的考量。

(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的非确定性与开放性,以法为手段来实现一切实际功利主义和伦理目的,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法可以不被严格的遵守。

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也具有三种形态:与制度正义相对应的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实质正义强调的是实质的机会平等和全局性社会利益的实现,其价值的内容是公正、平等、自由和秩序。

为了保证弱势群体处于均等的地位,可以贯彻差异原则,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达到实质的正义。

但在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效率问题。

西方古谚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过分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效率是不可取的。

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有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对正义的追求不仅仅不能无视效率,而且它本身就应该要包含对效率的追求。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

它提出,社会正义应当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是发展自由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一理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既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方向。

首先,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提出的自由原则为我们指明了目标。

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正义,应当被视为最高价值,人们应当在自由的基础上追求幸福和良好的生活。

因此,我们应当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程度。

在当今社会,自由是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方向。

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这种平等应当为人们提供充分的发展和实现自身潜力的机会。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平等常常遭到挑战,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也常常出现。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些现象,找出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权利。

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社会中可以获得符合自身成就和贡献的奖励和地位,而这种公正应当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共识。

在现实中,部分人富有而部分人贫穷,贫富差距日渐加大,这反映出社会公正的不足。

为了实现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政治权利。

总之,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由、平等和公正作为基本原则,在确保人们自由、权利及发展的同时,应该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合理的贡献。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不断探索社会正义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不停地努力实现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辨析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这几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这个话题又可以分解出相关的诸多问题,诸如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等。

通过讨论,人们对于程序自身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对于如何完善诉讼程序的探讨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

但在这些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在笔者看来有点语义不详的观点,例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的观点。

所谓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

因此,正确实施刑事实体法以实现实质正义,与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程序正义应当兼顾。

这种观点现在颇为时髦,学界不少知名人士或主张,或赞同,鲜见认真分析。

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持论公允,滴水不漏。

然而,仔细分析却能发现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下试作简单分析。

问题一: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施是否与程序法的其他独立价值属于同一阶位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解决刑事实体法律问题的方法、步骤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规范的总和。

诉讼法的这一概念决定了实体法律在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这决定了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应当存在。

这种重要性并不因为诉讼历史的变化而发生过实质性的变化。

笔者无意介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产生孰先孰后的争论。

但我以为,肯定刑事程序法产生于前的观点,似乎忘记了说明:在刑事程序规定产生而刑事实体法律出现之前的那段时间,刑事程序规则为何产生?难道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实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法的实施是诉讼法存在的基础。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研究与解读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法律的应用和解释有着不同的影响。

形式正义指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公正,确保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形式正义强调合法程序的重要性,包括在国际私法中适用的程序规则、证据收集和听证等。

形式正义的追求是为了维护法治原则和公正审判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质正义则强调法律应该以实现公正和公平为目标,而不仅仅是追求程序的公正性。

在国际私法中,实质正义要求法律的适用应该考虑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实质正义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实质正义的追求是为了在法律适用中实现公正和平衡,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

在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和相互关系。

形式正义保证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使法律适用有法可依;而实质正义则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具体情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追求都是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冲突和矛盾。

在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因此,在国际私法中研究和解读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有着深远的影响。

研究和解读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从而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公正和公平。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随着法学知识的进一步学习,几乎每一个法学学子的内心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之所用,是追求形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从一个案子的初出端倪,到最后审判的结束,所有的程序,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法无授权不允许,法未规定不为罪,以非正义的形式所得证据无效;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当事人之间的最终正义是始终贯穿于其中的目的和指引。

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所有的程序只是最终正义取得的手段而已,程序是否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退为次要。

谈形式正义,不得不谈到大名鼎鼎的辛普森案,在诸多证据都可以判定辛普森有罪时,证据取得过程的一些不合法成为了审判的关键所在,而正是程序,使得辛普森被判无罪,逃脱了法律惩罚。

虽然该案还有种族方面的考虑,但关于程序正义这一点,无疑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面前,美国的法庭坚持了形式正义,而民众也认可了法庭的决议。

在他们看来,法律从一开始就应该被遵守,国家在判一个人有罪时必须慎之又慎。

程序上的公正就是保证一个没有罪的人决不能被判有罪!对于中国人来说,这样的判决似乎显得古板而毫无道理。

我们试着发问:这样的案件,放在中国,辛普森的命运又是如何?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在中国,实质正义更被崇拜和信奉。

虽然实质的正义与否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但如果发问,哪怕是法盲也可以给出一个被大众认可的答案。

于是法官在判案时会不由自主地在情感上偏向看似弱势的一方,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的伦理道德也无不影响了审判的过程。

整个社会用“正义和道德”的观念影响着司法。

众多“强对弱”、“道德对不道德”的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下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而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唯恐惹恼了舆论而遭受攻击。

在这样的判决过程中,法律本身已经被放到了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法官不再注重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而致力于呈现给大众一个看起来合乎道德常理、“除暴安良“、“扶弱济贫”的答案。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作者:樊斯坦向仁才发布时间:2019-11-09 10:21:39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樊斯坦向仁才编辑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

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

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正义乃是指一种深层次的人权理论,它倡导一种以实践取得平等权利的道路,认为只有在实际中真正给予了所有人公正对待的权利,公平才能最终的得到实现。

实质正义的核心思想是,人人都有权拥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实质正义的创立者曾经指出,正义应当专注于实际而非主观的做法。

正义不应当只是一句空话,而应当用实践来真正落实。

实质正义还强调公正的行为,当一个人有机会去衡量他人的能力或责任时,他应当做出有利的裁决,而不是偏袒自己的利益。

实质正义还着重于平等的权利,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

它还鼓励双方尊重彼此的权利,并鼓励彼此协商解决争端。

实质正义也认为,如果有些国家或政府以牺牲实质正义为代价推行政策或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和政策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实质正义也强调了权力的正当运用,即权力应当总是有助于建立公正、安全和稳定的社会氛围。

力量的正确利用可以建立起一个平等的社会,并促使人们公平地分享资源和权利。

正是这种正当的权力运用使得居民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和权利保护。

实质正义认为只有当所有人都在公平的条件下享受到公平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真正的公正。

它强调了排除不公平的条件,为给有权利享受公平条件做出了不懈努力。

实质正义与传统正义相比,更强调实践而非原则,它主张一种以实际行动实现公平的方式,以解决不公平的问题。

总而言之,实质正义是一种基于公正的人权理论,它强调了实际的公平和正当的权力使用,以便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权利保护和公平的机会。

实质正义着重于实践的力量,认为只有真正的实践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因此,实质正义应当成为当今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刑事司法的领域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同两架马车,共同牵引着司法公正的方向。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却又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和价值。

程序正义,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公正、公平的程序和规则。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有权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自我辩护;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等。

程序正义就像是一条明确的道路,引导着刑事司法的每一个步骤都走得规范、有序。

实质正义,则侧重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

也就是说,犯罪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否得到了维护。

实质正义关注的是案件的实质内容和结果,它追求的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为什么程序正义在刑事司法中如此重要呢?首先,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侵犯。

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当公众看到司法程序是公正、透明的,他们就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尊重。

最后,程序正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个遵循程序正义的司法体系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

然而,仅仅追求程序正义是不够的,实质正义同样不可或缺。

如果一个案件在程序上毫无瑕疵,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明显不公正,那么这样的司法也难以令人信服。

例如,一个犯下重罪的人因为证据上的一些小瑕疵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实质正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程序的限制,但这种突破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比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阻止犯罪、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但事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薛克鹏关键词: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权利和义务内容提要: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近代和现代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念。

形式正义是按照绝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则是根据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倾斜式分配。

实质正义不但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

实质正义首先通过立法环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其次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引言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关系至为密切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扩张的制度体系,任何法律只有从正义方面获得合理解释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便形式上被认可为法律,终究也会因缺乏正义的支撑而被摒弃。

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9世纪末期以后,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经济法逐渐发展为一个庞大的法律门类,并对20世纪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经济法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由于其与传统法学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背离,而使自己陷入缺少传统正义支持的境地,并备受一些私法学者的非议和抵制。

因而,经济法制度的存在只能说明其现实性,还不能自证其合理性。

经济法要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必须接受正义的考问,即自己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需要?是否在实现着社会正义?事实上,这种考问从未停止过,经济法正是在回应这些考问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去消除人们对自身正义性的怀疑。

然而,正义本身又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历代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解释正义和分析正义,形成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使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正义真如“普洛透斯之面”,千姿百态。

[2]至于正义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

除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外,还有传统的客观正义、主观正义、理性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以及现代的相对正义、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等,[3]我国有学者甚至还提出了反思前、反思中和反思后的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理论前沿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3江 帆 内容提要: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或契机。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契合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精髓,其价值构成承载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意义和制度目标。

不仅如此,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经济法 正义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江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引 言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如休谟所言,“假若人类能够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一切丰富的东西,或者,假若人们对其他人都抱有对自己一样的同情和怜悯,那么,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人类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宽容,以及自然资源的贫乏,才产生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

〔1〕2500年前,古希腊哲人们已经对正义的诸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尽管苏格拉底以他缜密、思辨的口才最终证明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2〕但并不能以此终结人们内心对正义的疑惑。

事实上,对正义的探索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范畴永恒的元问题。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法律正义虽然只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却凝聚了人类最高的理性品质,它不仅渊源于人类的宗教情感、伦理判断,而且高于这些感性范畴,并始终回应着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

然而,正义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视角和表述。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主要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自由是正义观念中的最高价值;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对法律正义进行探索后发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正义总是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价值紧密相连,而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主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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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法律的终极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其实二者的关系已经被广泛接受,本文就不再赘述,而仅仅分析实质正义是法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理论方面以拉德布鲁赫的思想转向为例进行说明。

拉德布鲁赫1在其思想完善前期,甚至说过:“我宁要不公正的秩序,也不能容忍混乱,认为结束法律观点之间的冲突比正义地和权宜地决定它更重要。

”在他看来,法律的确定性对法律的正义论而言更具有优先性。

在经历了纳粹期间巨大的社会变动和二战中德国战败的事实以后,拉德布鲁赫开始修正他以前的理论观点。

“为了使法律名副其实,法律就必须满足某些绝对的要求。

他宣称法律要求对个人自由予以某种承认,而且国家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有必要承认完全非正义的法律必须让位与正义,正义对实在法具有优先性。

2 大家思想的转变一方面也意味着他不再只是僵化地固守不正义的法律条文,而是更看重法律内在价值的正义性,由形式正义转向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实践方面以二战后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为例来说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都对二战战犯进行了有罪宣判,其理论依据是: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确定为犯罪的行为面前,真正考验的不是命令的存在,而是道德选择事实上是否有可能。

当时,战犯及其辩护人声称:其所作所为均是按照他们国家实在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具有正当合法性。

至于法律本身的善恶判断,这不是他们的义务,而是立法者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为执行法律所做的事情负责。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履行了白纸黑字标明的法律义务却要遭到惩罚,法律给不该信任?
显而易见,法律该遵守,尤其是在特殊时期(如国家秩序混乱等)更应需要法律的强制力。

记得当时检察官们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面对明显的谋杀和野蛮的犯罪时,他们依然存在着某种更高的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则理应受到更严正的审判。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于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为了减少盲目运用法律条文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要求被引用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是正义之法,这便又对立法者个人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

虽然理想状态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二者的关系很明显: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实质正义是法律的终极追求。

注释:
1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他一生著述等身,涉猎广
泛,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又长期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

他的法哲学原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

是从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哲学出发,一方面继承了休谟的问题,显示了其方法论上的二元论性质;另一方面又坚持价值相对论,认为价值只能承认不能证明,2《法律正义论——德沃金的法伦理思想研究》作者:傅鹤鸣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第30页
笔者独白: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这只是只是篇读书笔记,为了准备周四的读书会匆匆涂鸦而已,好多内容都是东拼西凑的,实在是惭愧,欢迎各位友人的批评指正。

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感谢大家组织的读书会,促使着懒惰的我多看些书,真的受益匪浅。

冬2011年11月17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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