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极端点说,一件事情的结果有利还是不利并不重要,一件事情的结果能否被预测到,能否为人造福更是我们考虑的中点,
换句话说,实质正义的结果并没有那么重要,而
能够保障预见性的程序正义在社会中是极为重要的。
4,
“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不符的时候,“程序正义”是不正义的。”
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你可以為他們決定生死嗎?」
佛雷多聽了一愣。他沒有回答,眼睛裡卻出現了謙卑。
2,程序正义是普遍的,被大家更多接受的。
我们不会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不正当的惩罚。其中透露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用公平公正的方法来处理每一件事,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进而讲,
当我们最终追求的实质正义有没有程序正义都能实现的时候,那程序正义就是可以突破的。
6,程序正义的作用,补漏用
那好,既然还原案发现场的工作都需要他人完成,那么必然就不会还原到案发现场的原貌。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命案必破都是假的。那么多冤案和现在因年代久远而毫无头绪的案件,都在嘲笑着我们。
那程序正义呢?至少我制造一套最大限度地符合逻辑和正义需求的关于调查、审问、审判的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此在未依法判决前,我不会宣布任何人有罪,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在审讯过程中我决不允许严刑拷打,因为严刑拷打可能会导致屈打成招。在调查过程中我要求他们在逮捕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如果放任有权力的人随意逮捕他人,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收集证据时我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程序,不然他们可能会把伪造的证据混进来…诸如此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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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1(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二)看得见的正义(三)程序正义独立性(四)结语强调正文: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一、从概念上讲: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
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
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
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
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正如“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
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
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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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
(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
(二)看得见的正义
(三)程序正义独立性
(四)结语强调
正文:
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
一、从概念上讲:
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
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
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
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
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正如“法律决定必须
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
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
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及信服,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结论而言)的正义。
这就决定了在我们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程序正义是能够为人们所共同感知与监督的,而实体正义则不然,实体正义提供的原则性的权利义务分配标准,存在度量衡的问题,即价值判断只要在原则性标准之中,它就是正义的,但这种正义在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上是存在不同意见的,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种正义是模糊的,而法所能维护的首要的正义就是形式上的正义,而有形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更为重要。
三、再次,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
虽然程序正义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与方法,但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内在价值。
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人类应该或必须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这种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程序正义的优点在于在进行“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故而,程序正义更稳定,更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标。
结语:
程序正义是让人高枕无忧的站着的正义与幸福,而实体正义则是让人朝不保夕的跪着的正义与幸福。
就象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跪着的正义同样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