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极端点说,一件事情的结果有利还是不利并不重要,一件事情的结果能否被预测到,能否为人造福更是我们考虑的中点,
换句话说,实质正义的结果并没有那么重要,而
能够保障预见性的程序正义在社会中是极为重要的。
4,
“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不符的时候,“程序正义”是不正义的。”
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你可以為他們決定生死嗎?」
佛雷多聽了一愣。他沒有回答,眼睛裡卻出現了謙卑。
2,程序正义是普遍的,被大家更多接受的。
我们不会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不正当的惩罚。其中透露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用公平公正的方法来处理每一件事,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进而讲,
当我们最终追求的实质正义有没有程序正义都能实现的时候,那程序正义就是可以突破的。
6,程序正义的作用,补漏用
那好,既然还原案发现场的工作都需要他人完成,那么必然就不会还原到案发现场的原貌。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命案必破都是假的。那么多冤案和现在因年代久远而毫无头绪的案件,都在嘲笑着我们。
那程序正义呢?至少我制造一套最大限度地符合逻辑和正义需求的关于调查、审问、审判的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此在未依法判决前,我不会宣布任何人有罪,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在审讯过程中我决不允许严刑拷打,因为严刑拷打可能会导致屈打成招。在调查过程中我要求他们在逮捕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如果放任有权力的人随意逮捕他人,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收集证据时我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程序,不然他们可能会把伪造的证据混进来…诸如此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直是法律领域争论不休的话题。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1(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二)看得见的正义(三)程序正义独立性(四)结语强调正文: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一、从概念上讲: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
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
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
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
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正如“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
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
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标准模板
总结陈词(四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尽管对方辩友侃侃而谈,但我还是不得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以偏盖全,在立论中过分的强调实体的重要性,却忽略不计程序正义。
华丽的言辞代表不了理性的思考,对方辩友第二个错误是断章取义,今天我们对此比较性辩题应当首先认清二者的辩证与统一的关系。
三、对方辩友对我方辩友提到的问题选择避而不答,但在辩点上却是乱扣帽子,不免有离题之嫌。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总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能够兼得必然最好,如果不能,首先应当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接下来,我将再次重申我方观点: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首先,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
在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采取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总之,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终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亵渎。
过分追究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了正义。
让我们以佘祥
林冤案、赵作海冤案、呼格冤案、念斌冤案等等数以百计的冤假错案为改变的契机,加大力度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吧!真心的希望我们的代价再小一些、再小一些,真心希望冤假错案不再重演!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辩论稿
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辩论稿《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之辩》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这档子事儿。
就说我上次去参加一个抽奖活动吧。
那活动宣传得可热闹了,说奖品丰厚得很呢!我兴致勃勃地去了。
到了现场,发现抽奖的规则定得那叫一个详细,啥时候抽、怎么抽、谁来抽,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这就是程序公平嘛。
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则来,感觉挺靠谱的。
然后抽奖开始啦,我眼巴巴地看着一个个号码被抽出来,可就是没我。
最后大奖被一个家伙拿走了,我心里那个失落呀。
可后来我一打听,这家伙居然是主办方的亲戚!哎呀呀,这可就让我心里不平衡了呀。
虽然抽奖的程序看着是公平的,可这结果怎么就感觉不太对劲呢。
这就好像是表面上一切都按规矩来,但实际上却有那么点猫腻。
这就是实体公平出问题了呀,真正该得到的人没得到。
咱想想啊,如果只有程序公平,那可能就是走个形式,最后结果不一定能让人信服。
但要是只有实体公平呢,没有个规范的程序,那也容易乱套呀,谁都能来争一争,那还不得吵翻天啦。
所以呀,这两者都重要呢。
就像盖房子,程序公平是那牢固的框架,保证房子能稳稳地立起来;实体公平呢,就是房子里舒适的布置,让人住着开心。
只有框架没有布置,那房子空落落的;只有布置没有框架,那随时可能垮掉。
咱生活中到处都有这样的情况呀。
找工作面试,有程序吧,但要是面试官有偏见,那程序公平也保证不了实体公平。
再比如比赛,规则是程序公平,可要是有人偷偷作弊,那实体公平也就没了。
所以呀,咱得两手抓,既要保证程序公平,让一切都按规矩来,又要监督着,别让那些不公平的事儿悄悄冒出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完美结合呀。
好啦,说了这么多,就是希望大家都能明白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的重要性,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公平、更加美好!嘿嘿,就说到这儿啦!。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李智胜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辩护意见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审判员:虽然我并不认可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正当合法的管辖权,但是鉴于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管辖异议,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李智胜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他的辩护权利不至于受到减损,本辩护人还是要向法庭充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很难有实体正义,本案侦查机关违法管辖导致案件一开始就不公正本案侦查机关武陵源区公安分局在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惜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违法管辖案件,钓鱼执法,故意制造案件:(一)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观点是,山东宝狮龙公司是一家完全合法经营的企业,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和盈利基础,根本不是骗取财物的传销犯罪。
(二)宝狮龙公司的产品经营、销售等所有行为地均没有在武陵源区,虽然在张家界市的永定区、桑植县有少量销售及四十余名会员,但是与武陵源区没有任何联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宝狮龙公司案件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所有与“犯罪地”有关联的地点,均不在武陵源区。
(三)为了制造案件,武陵源区公安分局警员意图通过引诱、威胁、逼迫的方式要求宝狮龙公司的会员居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彭胜军作举报、报案人(这已为彭胜军的妻子也是本案被告人牛丽娜在接受法庭询问时所证实,也为辩护人提交的牛秀丽、彭胜军与孟玲玲的通话录音所证实),在遭到彭胜军的拒绝后,即进行打击报复陷害,将彭胜军及其妻子牛丽娜当成了犯罪嫌疑人对待,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必须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牛丽娜的追诉,完全是为了掩盖违法管辖而搞的株连。
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描述而言,说宝狮龙公司有21万余会员,那么,就层级和作用而言,在这21万人当中,比牛丽娜更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码要有10万人!为什么不追究那10万人的刑事责任,而对完全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牛丽娜进行追诉?不就是需要造成一个在张家界市有犯罪嫌疑人、有被告人的假象嘛,不就是要掩盖违法管辖的事实嘛。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总结陈词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辩论进行到现在,由我来给大家做最后的梳理。
首先对方辩友通篇和我们提到刑讯逼供的问题,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因为追求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我不得不说这与一个小偷偷了钱却叫嚣着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大家看过电视剧,对于这样一个画面一定不陌生,官员压着囚犯游街,于是,鸡蛋,烂菜叶,砖头纷纷往囚犯身上伺候,而正是因为刑法罪刑法定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给予了保障,我们才注意到了犯罪人的人权问题。
因此刑法又称“犯罪人的大宪章”,现在DB告诉我刑讯逼供反而是实体法的错未免荒谬了些。
另外,从赵作海,佘祥林等具体案子中我们看看那些执法人员都做了什么,直接制造伪证,不做DNA检测,屈打成招,这些到底是追求实体法还是违背实体法,到底追求的是正义还是仅仅一个结果!其次,对方辩友核心是,现在程序法有很多问题,如果程序法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就无法实现实体法。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现的方式,保障实现和实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例如比尔盖茨出去开会,为了不成为人形靶子,需要雇佣一个保镖保障安全,因此就可以说保镖比比尔盖茨重要吗?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保障实现更多的是起辅助性,补充性的作用,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地位问题。
请让我用一个生活化的例子再为大家进行阐述。
今天我开了一家美食店,我依靠发传单来保障宣传,传单的内容是根据店里的情况设计的,如果传单设计得好,派发适当,确实能给店带来效益,然而最终还是要看店里的东西好不好吃,如果东西不好吃,传单再好也只是噱头。
类比到程序法与实体法,再正当的程序,如果实体法不是代表最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实体法不是也只能实现这个法制而不能实现这个法治。
正是因为当局实体法规定的扭曲,再正当不过的全民公决,也只能走向苏格拉底之的悲剧。
此为辅助性。
在看补充性,“酒香不怕巷子深”,好的店铺自然的会招来客人。
而实体法的内容可以自然而然得到实现,订立合同,写书,甚至我们这场辩论,也自然的实现了言论自由的实体法内容。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一直以来人们总是会用“打击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来对待一个案件或者一个事件。
但在我看来人们呼喊的正义,多来自于实体上的正义。
这种实体正义在我看来更多的受人的情感所影响。
容易超出界线,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其实是以“人治”来实现法治的扭曲现象。
如果看待实体正义更重要于程序正义的话,那往往会出现许多冤假错案,这些错案多来自于人的主观判断。
“佘祥林”案件,大家都认为是丈夫杀害了妻子,以为自己贯彻的是替天行道的维护正义的好事,结果却与心中所想背道而驰。
眼见不一定为实,事实的真相不应该是由人来评判,而应该是由证据。
现在不是宁可错杀一人不可放过一个的专制时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既然证据不足,那么佘祥林就有无罪的权利。
程序正义更加理性。
我国法律应该更加重视程序上的正义。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才应该是对待一个案件的理性态度,人们对正义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但是法律的正义却是明确的。
法律给原本没有标准的正义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法律标准。
那么遵守这个标准,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所要最先做的事情。
提出证据、分析证据、判断是非是在我看来更重要于分析在怎么判才可以让大众接受的所谓的正义。
程序正义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人类是有感情的动物,往往很多因素都会影响人类对于事件的看法。
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而这些不同的看法,往往会引起争论。
有时也会造成一些误解,认为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便是对的这样的想法。
这样实体正义也许会满足大多数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也会迎合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但是,这不代表剩下的少数人的想法就是可以被忽略的。
法律给予的是人人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实体的正义解决了大部分人对正义的要求,那么剩下不被认可的少部分人便很容易产生不满、认为不公平等消极情绪,甚至有一些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这样的状态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会给社会埋下很多动荡的因子。
因此,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人人的标准都一样,人人都是平等的,大家拿事实说话。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VS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VS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正方代表,我认为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实体法是指法律的内容,程序法是指法律的程序。
实体法是制定程序法的基础,而程序法则是保障实体法的执行。
实体法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例如,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治,民法规定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这些法律都是实体法,它们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权益保障。
程序法则是保障实体法执行的手段。
程序法规定了法律的执行程序,保障了实体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公正审判。
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法的保障,程序法就失去了意义。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实体法比程序法更为重要。
以上是我的观点,谢谢大家!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正方代表,我认为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程序法规定了法律的执行程序,保障了实体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程序法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
程序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程序法保障了公民的辩护权、证据权、听证权等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程序法的保障,才能保证实体法的公正执行。
此外,程序法还保障了社会稳定。
程序法规定了法律的执行程序,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司法程序中的冤假错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因此,程序法比实体法更为重要。
没有程序法的保障,实体法就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公民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以上是我的观点,谢谢大家!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正方代表,我认为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实体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程序法则是保障实体法执行的手段。
实体法是制定程序法的基础。
程序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公正执行,如果没有实体法的保障,程序法就失去了意义。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
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
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
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几个重要的概念。
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体公正又称实质正义即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也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中国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律体系,其重要的体现就是实体比程序公正更重要。
见于大陆体系以及社会与人民的需要,我们坚持认为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重要,理由如下:1,实体公正是目标,程序公正绝大部分作为手段要服务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从本质上来说是法律设定、法律实行的第一位目的。
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过程不了解,民众看重过程的公正,更看中结果的公正。
一旦结果的公正都成为了空话,那么程序公正只是一个美丽的外表。
请问各位,当程序告诉你是公共的,但是最终你的冤情无法伸张,你的权益依旧无法保证,这时的你难道不痛苦,难道还觉得公正吗2,程序公正结果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体公正。
且不说真正高智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前面的,就算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公正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却会因为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重要使我们无可奈何,这也是近年来国际司法从更注重程序公正转向更注重实体公正的原因。
程序公正到位了,但是有时候恰恰是程序公正带来的程序机械化危害了实体的公正。
3,认为程序公正更重要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者。
黑道头目刘勇案中,一审因为程序上有几位法学专家的鉴定书作为证据而由死刑变为了死缓,民愤突起,二审最终判为死刑。
这里是实体公正最好的体现。
也许有人说这是个例,但是不难发现,有人借着程序公正为由钻了程序的空子,想要免于惩罚。
如果程序公正更重要,那么是不是只要程序上不犯罪,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和人类利益,也不应该受到应有惩罚吗我们承认程序公正很重要,但相比较而言实体公正更重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扩展资料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
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程序正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实体正义2.怎么理解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完整版)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辩论一辩理论
敬爱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看法是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加重要。
开篇明义,正本清源。
让我来告诉大家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详细权益义务内容或许法律保护的详细状况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益和职权得以实现或履行,义务和责任得以执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我方其实不否定,程序法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我方重申的是,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下边,我将从二者关系,法律地位,法的本体与价值三个方面详细论述我方看法:第一,从二者关系上来看,实体法占有主导地位。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对应性,主要表此刻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对应,即实体法设定权益、义务;程序法例范这些权益、义务的实现方法与步骤。
第二层次是附条件上的对应。
即实体法设定的权益、义务没能够经过相应的程序与方式获取直接实现时,通事后续产生的程序法对违犯实体法的主体进行惩戒或追查责任来实现。
由此能够看出,程序法一般是按合用实体法以及表现实体性正义的要求来加以设计和组成。
这莫非不可以说明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而实体法主导了程序法吗?第二,在法律系统中,实体法占有主体地位。
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统一般包含宪法有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宪法。
此中宪法是典型的实体法,并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系统的基础。
其余的七大法律部门地位同等,并以宪法为基础支共同撑起整个法律系统。
而在这七大地位同等法律部门中,仅有一个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这莫非不可以说明实体法在法律系统中的占有主体地位吗?第三,实体法反应法的本体和价值,是法律的中心。
从法的本体和价值层面上看,法应以权益为本,权益是法与法律的内核轴心,法学常常被称为“权益之学”。
而实体法正是确定详细权益义务内容的法律。
这莫非不可以说明,实体法是法律的中心,是法的本体与价值的表现吗?综上所述,我方坚持以为,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
实体法是指规定详细权益义务内容或许法律保护的详细状况的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
(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
(二)看得见的正义
(三)程序正义独立性
(四)结语强调
正文:
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
一、从概念上讲:
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
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
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
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
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正如“法律决定必须
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
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
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及信服,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结论而言)的正义。
这就决定了在我们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程序正义是能够为人们所共同感知与监督的,而实体正义则不然,实体正义提供的原则性的权利义务分配标准,存在度量衡的问题,即价值判断只要在原则性标准之中,它就是正义的,但这种正义在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上是存在不同意见的,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种正义是模糊的,而法所能维护的首要的正义就是形式上的正义,而有形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更为重要。
三、再次,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
虽然程序正义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与方法,但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内在价值。
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人类应该或必须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这种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程序正义的优点在于在进行“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故而,程序正义更稳定,更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标。
结语:
程序正义是让人高枕无忧的站着的正义与幸福,而实体正义则是让人朝不保夕的跪着的正义与幸福。
就象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跪着的正义同样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