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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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案例:
一个典型的程序正义案例是,一家大型企业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一套客观、公平的程序来筛选候选人。

比如,企业可以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候选人的简历,并对候选人进行统一的面试,以及进行背景调查等。

这样,企业可以公平地评估候选人的能力,而不会因为候选人的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结果正义案例:
一个典型的结果正义案例是,一家大型企业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一套客观、公平的程序来筛选候选人,但最终的录用结果可以反映社会的多元化。

比如,企业可以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候选人的简历,并对候选人进行统一的面试,以及进行背景调查等,但最终企业可以根据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把更多的少数族裔、女性等候选人录用,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多元化。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

名词解释程序与公正公正,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其具体内容如下:1.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程序正义(也称程序公正)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idea of fairness in the processes that resolve disputes and allocate resources. One asp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related to discus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proceedings. This sens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s connected to due process (U.S.), fundamental justice (Canada), procedural fairness (Australia), and natural justice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but theidea of procedural justice can also be applied to nonlegal contexts in which some process is employed to resolve conflict or divide benefits or burdens. Other aspects of procedural justice can also be found in social psychology and sociology issues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相关例句如下:例句1Procedural justice concerns the fairness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processes by which decisions are made, and may be contrasted with distributive justice (fairnes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or resources), and retributive justice (fairness in the punishment of wrongs). Hearing all parties before a decision is made is one step which would b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to be taken in order that a process may then be characterised as procedurally fair.程序公正涉及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与分配公正(权利或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报复性公正(惩罚错误的公平性)相比较。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以下是 8 条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例子:
1. 就说警察抓小偷吧,如果警察为了尽快抓住小偷而不择手段,严刑逼供,这能算正义吗?显然不行,这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呀!这就好比跑步比赛,你不能为了拿第一就去作弊吧!
2. 法庭审判的时候,如果只看结果,不管审判过程是否公正合法,那岂不是乱了套?就如同做饭只看最后好不好吃,而不管过程中有没有卫生问题,那能行?
3. 想想看,如果为了让一个真正的坏人受到惩罚,而故意捏造证据,这怎么能说是正义呢?这不是像搭积木,为了堆得高就胡乱拼凑吗?
4. 假如在选举中,为了达到想要的结果,就使用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过程,这能算是正义吗?这简直是对民主的亵渎,就跟比赛中故意绊倒对手没区别!
5. 当一些案件因为程序不正义而导致错误的判决,这难道不让人痛心吗?这就好像走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啊!
6. 在商业竞争中,如果靠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功,即使最后结果看似不错,可这真的算正义吗?这和考试作弊拿高分有啥两样啊!
7. 要是执法者只追求结果的正义,而忽视程序的规范,那社会不就乱套了?这就好像一部机器,零件都坏了,还怎么正常运转呢!
8. 当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结果正义又从何谈起呢?这如同盖房子没有坚实的基础,房子能稳固吗?
我的观点结论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两者兼顾,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结果正义⽂明不仅仅是社会的⽂明,更是法律和制度的⽂明!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就四个字:程序正义。

贯穿社会的所有领域、所有⽅⾯,执法要讲程序正义,⾏政同样要讲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并⾮⼀定是执法过程中独有的程序正义,这样理解是⽚⾯的、狭隘的。

为什么常常有⼈试图突破甚⾄破坏程序正义?两个原因:⼀是执⾏程序的过程显得很繁复,时间成本很⾼;⼀是程序正义束缚了权⼒,使得他们很难达到某些个⼈⽬的。

在特殊的国度,虽然⼤家都知道,在滋⽣贪婪肥源的⼟地上没有⼀个官员是⼲净的⽆辜的;但对其的处置还是应该循序法律,让所有⼈信服,⽽⾮扣上个涉嫌违法的罪名就可以随意吊打!尽管当下权⼤于法的社会中,法律只是少部分⼈对其他⼈定罪的⼯具,但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制度应该是⽂明的”。

只有这样,它向⽂明转⾝才有可能成功,否则永远都逃不出治乱循环的宿命。

不管什么时候,我们应该清楚,任何⼈都有寻求正义的权利。

即使他是在押犯,毕竟你怎么知道他不是被冤枉的,这⽚⼟地上因被冤枉⽽剥夺⾃由的⼈还少吗!社会的⽂明体现在包容和多元上,法律和制度的⽂明体现在公平公正上;律法的⽂明就体现在对他犯过的罪进⾏调查取证,并据此量刑;对他没有犯过的罪,不要随意添加诬陷,所有的调查审判量刑充分遵循法律;从调查到审判的过程,应该让犯罪嫌疑⼈信服,法官律师信服,社会舆论信服,这才是法律该有的尊严和权威。

虽然现在有很多正义之⼠⼀直在频繁的强调程序正义,但似乎没有⼈听得进去,所有⼈都拿着正义的⼤棒,抢占制⾼点,似乎谁的呼声越⾼,谁就离正义越近似的。

他们⼀直认为也⼀直以此为之:⼀个⼈只要背上了恶名,似乎⼈⼈得⽽诛之。

这种野蛮逻辑不但能⼤⾏其道,⽽且还⽆孔不⼊,那你还追求什么⽂明讨要什么正义?请问你认为⾃⼰坚持的是正义,你怎么知道别⼈坚持的就不是他认为的正义?当你们⼼中坚持的正义是对⽴的,请问谁才是正义的?明明知道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限度的保证结果正义,但到讨论问题的时候,你们却总是对程序避⽽不谈,只是⼀味的强调⽬的和动机,这不可笑吗?______⼒天度⼼2018.10.8。

戴维米勒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辨析

戴维米勒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辨析

戴维·米勒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辨析一、引言A.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B. 研究目的和方法二、戴维·米勒的程序正义理论A. 程序正义的概念B. 程序正义的原则C. 程序正义的优点和缺点三、戴维·米勒的结果正义理论A. 结果正义的概念B. 结果正义的原则C. 结果正义的优点和缺点四、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辨析A.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异同B.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C.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优缺点比较五、结论A. 总结研究结果B. 提出自己的看法C.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正义理论成为了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正义理论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两个主要的理论流派,戴维·米勒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他提出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理论,并通过研究这两个理论之间的关系而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本论文旨在辨析戴维·米勒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理论,深入掌握这两个理论,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为正义理论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戴维·米勒的程序正义理论A. 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是指重视公正的程序,将公正视为实现正义的一部分。

它认为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正式实现正义的程度。

程序正义是一种思考方式,提倡运用程序和规则来保障正义,不仅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保障了组织或政府的合法性。

B. 程序正义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程序正义要求规则和程序是公正的。

公正性原则要求规则和程序必须平等适用于个人。

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公正的程序和保护。

2. 合法性原则程序正义强调了制定规则和程序的合法性,认为规则必须遵守正当程序。

合法性原则要求规则必须依照正当程序被制定。

3. 谦虚和公开度原则程序正义认为,在制定规则和程序时应该注重谦虚和公开度,制定规则和程序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政策、研究和经验。

C. 程序正义的优点和缺点程序正义的优点在于,它可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使得个人和组织在制定规则和程序时具有平等的地位。

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

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

DOI :10.19299/ki.42-1837/C.2023.10.0212023年第10期总第216期·领导方略·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论领导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逻辑关系及把握原则王禹乔张智明钟珩摘要:领导实践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领导者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领导目标的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追求,但程序正义主张程序自身的价值,而实质正义强调程序为实质服务。

两者之间的矛盾性极易造成组织出现“制度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对领导实践会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只有正确认识两者的一致性与矛盾性,追求两者共生平衡状态下的模糊正义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领导者必须在实践中转变单一价值的正义理念、矫正非正义行为、调试不完善程序,兼顾情理与法理,从而达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共生平衡。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制度背离”;“模糊正义”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智库影响力优化路径研究”(2023yjsky020)。

作者简介:王禹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张智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钟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

(北京100038)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3)10-0091-06领导实践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的形式,是社会历史中最高级、最具组织化与权威化的社会活动和组织行为。

具体来讲,领导实践是领导者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管理、服务和影响领导对象来实现领导目标的社会行为。

领导目标是领导者通过领导实践所希望达到的预期状态以及希望实现的价值需求,公平正义是领导实践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关系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制度优越性的重大问题。

公平正义作为领导实践的目标价值存在多种形态,其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敢问正义在何方中秋佳节,傍晚时分,望着炊烟袅袅的村庄,为了赶快回家,五位农民违反了规则,走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

而在另一边,一名逃犯遵守了规则,走在了废弃的轨道上。

这时,一辆火车正在驶来,而且尽管火车驾驶员已经刹车了,但是,根据其速度,必然会撞上那五名“无辜”的农工。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你是一名可以修改火车走向的铁路扳道工,你会怎么做?想必,部分人为了“正义”,可能会选择把火车的航行方向改到废弃轨道上去,当然,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一方面,用一个人家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无疑是极其划算的,做到了利益最大化,是高效率的,更别提另外一个牺牲的人是逃犯。

逃犯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也必然将会给予其一定的处罚,因此,他的牺牲可以说是死不足惜,而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很大可能会是皆大欢喜。

确实,从利益与效率的角度来讲,让逃犯来给五名农民做“替死鬼”是再好不过的选择,因为五名农民是“无辜”的,所以他们不应该面对死亡的威胁,而逃犯是罪恶的、有罪的,是为整个社会所唾弃、所抛弃的,所以,被火车撞死也是活该,而且,这也是符合结果正义的。

或者在这个地方,有的人会从道德层面的权利与义务作解释:既然逃犯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那他就应当有义务为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赎罪。

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另外五个“无罪”生灵的性命,这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而五名农民那么可怜,他们不应该被“无缘无故”地剥夺去生命,所以,让一个罪犯来当替死鬼又有何不可?从可预测的事件结果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让火车改道或许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我们在考虑结果之前,又是否考虑过其推测的过程是否合理,结果正义是否就能够说明过程也是正义的呢?其实,这个事件有一个地方会让我们在作出抉择的时候感到迷惑:这名逃犯是遵守了规则的,而五名农民则是违反了规则的。

而根据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把违反规则这个行为判断为罪的话,那么违反规则的人就应当承担有可能被火车撞死的责任,而被火车撞死便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同时,扳道工便可以被假设为是那定罪量刑的法官,决定谁应当承担责任,接受惩罚。

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名言

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名言

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名言程序正义的名言:1. "法治是社会的基石,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守护者。

" 这句名言强调了程序正义在维护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它确保了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程序。

2. "程序正义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的信任保障。

"这句名言强调了程序正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公正的司法程序。

3. "程序正义不仅要求公正,更要求程序的透明和平等。

" 这句名言强调了程序正义不仅关注决定结果的公正,也关注决策过程的透明和所有人的平等待遇。

4. "程序正义是司法权力的约束,它确保司法不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 这句名言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司法权力的约束作用,确保司法不滥用权力,减少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结果正义的名言:1. "结果正义强调的是公正的结果,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平的过程。

" 这句名言强调了结果正义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不能忽视决策过程的公平性。

2. "结果正义是社会公平的目标,但公平的过程才是实现结果正义的重要一环。

" 这句名言强调了结果正义与公平过程的关系,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结果正义。

3. "结果正义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结构与机会平等,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 这句名言强调了结果正义关注社会结构和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保障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平等机会。

4. "结果正义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石,只有在公正的结果下,人们才能获得平等的权益。

" 这句名言强调了结果正义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性,只有在公正结果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真正获得平等的权益。

总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都是维护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原则。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决策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确保司法不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而结果正义则强调的是决策的公正结果,并关注社会结构与机会平等,实现社会公平。

程序正义的一些思辨

程序正义的一些思辨

程序正义的一些思辨一、程序正义的解释在英美法传统理念中,程序正义就是一种“看的见的正义”,它不同于实体正义那种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它可以理解为,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给予被审判人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正义的审判。

换句话说,就是让整个审判过程人让被审判人觉得自己的应有的权益和权利得到最大的保护而不被外界干扰,整个案件得到最合理最公正的处理。

而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就是实体公正,它是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并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

在陈瑞华教授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

第一,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它主要体现在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裁判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公正的对待。

例如曾经轰动世界足坛的辛普森案件就是程序正义案例的典型代表,没有证据或者取证的合法性都会造成整个案件的定性。

第二,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利害关系人要有平等的机会充分有效的参加到裁判过程中来。

没有这一条,那么诉讼过程就失去了意义,诉讼法本就是对诉讼过程的一种约束,当然,如果诉讼当事人都没有机会参与进来,那诉讼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问题每一个法的颁布和实施,都是有着一套价值体系在支撑,每套法律都有着自己的价值观,体现不同的价值理念,在多年的司法改革历程上,有人主张激进的做法,将法西化,引进国外的制度,例如英美的对抗制;有人则主张比较流行的中庸做法,提出了“相对的合理主义”。

这些都是不同的价值取向造成的结果,目的不一样,当然也就想法不一样,各家都有自己立足的观点和价值观,很难评判孰优孰劣。

根据这种现状,对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得从立法的出发点考虑问题,也就是程序正义维护的是什么,或者说是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来进行思考。

首先得明白几个问题,第一,价值本身多元化的,各种社会理论都体现着不同的价值,所以在思辨各种价值取向问题的时候尽可能的客观对待对方的思想和文化,从更高的视角看待问题本身,这样才能更好的说服别人,形成自己的价值取向;第二,任何的价值观念都是有局限的,仅仅在某一领域才能体现自身价值特色,所以,在进行思辨的时候得评判各种价值观念的优缺点然后再总结自己的主张,不能走极端。

罗尔斯程序正义论

罗尔斯程序正义论

罗尔斯程序正义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重要地位。

其中,程序正义论是他理论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罗尔斯程序正义论展开,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与挑战。

罗尔斯程序正义论概述在罗尔斯的理论中,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

程序正义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程序,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罗尔斯强调,只有在程序正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结果的公正。

实现程序正义的方式罗尔斯提出了实现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差别原则和言论自由原则。

差别原则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应给予特别和补偿。

言论自由原则要求保障每个个体的言论自由,以确保他们在程序中进行平等的表达和辩论。

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可以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司法公正和立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程序正义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立法公正是程序正义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罗尔斯程序正义论的批判与思考尽管罗尔斯程序正义论具有重要价值,但也面临一些批判和思考。

有学者指出,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过于理想化,现实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完全实现。

此外,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可能导致忽略结果的实际效果,从而损害社会正义。

然而,尽管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面临着这些挑战,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其理论的价值和启示意义。

他的理论提醒我们,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不仅要结果的公正性,还要重视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兼顾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效益,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结合具体实例来看,如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社会问题,单纯的程序正义很难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各方利益诉求,通过民主协商和合理妥协等方式,实现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效益。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在思修课上初次听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时,我在想这两个正义到底指的是什么?二者之间有何关联?经过翻阅资料我对这两者有了一个模糊的认识。

“程序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

其常用于讨论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

“结果正义”是指在任何时候,不同个体享有的资源、商品、机会或权利是公平的。

我们会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二者之间哪一者更重要?我认为不能将二者绝对的划分孰重孰轻,应该从某件事情的本身来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试想余祥林“杀妻”冤案,当年公安机关只因一具女尸,并且证据的不足的情况下认定余祥林是凶手,并且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使其屈服。

放纵了一个真凶,冤了一个好人,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是司法的公信力,虽然其中不乏公安机关的邀功心切,可是却失去了百姓对司法的信任。

究其缘由就是因为法办机关没有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抛弃主观臆想之疑,只看客观证据之实,没有严格的按程序办案,执意于结果。

抓住真凶绳之以法是正义,凭证据说话,凭证据定罪的过程就是程序正义。

如果以“结果正义”名义来实现正义,却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过程,那么其结果也必然是“结果不正义”。

在美国一起与余祥林同样的案列,1995年轰动全美“辛普森杀妻案”,由于在证据收集的程序上出现了纰漏,在法庭上使得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定罪,最终以宣告无罪。

当时在全美掀起了轩然大波,起震撼力不亚于9。

11。

同样的案例在不同的国度有着天壤之别的差距,究其缘由还是程序正义造成的结果。

“疑罪从无”是美国法律的精魂,而中国的某些办案人员还是用古老的严刑逼供的方法, 在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的情况下, 在“疑罪”情况下判处了佘祥林有罪。

程序的不正义,结果正义也失去了意义是必然的。

可是,一味的注重程序正义而忽略了结果正义的存在,就能使得这个社会存在公平吗?非也!是否考虑过美国,意大利,日本为何黑社会现象严重?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这些国家他们法律上太过于注重了程序正义,在明明有罪的情况下,也只能任黑社会逍遥法外,看看那些注重程序正义的国家他们的黑社会活动也必然非常活跃。

社会正义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读书笔记社会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和活跃理想。

即使是那些反对它的人也都意识到了它的潜力。

但是社会正义的含义仍是晦暗不明的。

米勒则提出来创新性观点,他指出必须在语境中理解正义诸原则,每一原则都在不同形式的人类结合体中得到认同。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政治理论也必定是复杂的。

米勒认为,人是社会生活中的人,正义则是社会的正义,社会正义具有其所实现的环境,社会正义观念能够用来在总体上确定社会的公共政策并引领社会公民的一系列行为。

认为社会正义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分配正义,那到底分配什么?谁来分配?分配遵循什么原则?都是必须首先明确的内容,“诸如收入和财富、工作和教育机会、医疗保健等等此类的资源的分配是任何正义理论所关心的重点”这是米勒认为的分配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分配物不单是大众认为普遍好的东西,坏的东西也同样需要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利益和负担共同进入分配领域。

分配对象具有历史性,并不存在罗尔斯意义上的“基本好”的规范的一类物品,与正义相关和无关的物品的划界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时代性的,这种界限取决于人们在分配物品上的共识程度和社会制度的技术能力。

米勒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分配机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提供公共福利政策等现实地促成了社会正义以及社会不正义。

但是在市场发挥作用更加完全的情况下,非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补充作用凸显。

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正义思想显性化为国家制度,而米勒则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制度和机构等非政府部门的合作,国家将在很多领域很大程度上虚弱无力,因此需要把社会正义的原则同样应用到能够产生社会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亚国家制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领域,“必须把这类其个别影响虽然相当局部,但合在一起就会产生社会后果的实践和机构都包括在内。

”米勒和罗尔斯的一个主要区别正在此,米勒是在更加具体的意义上来谈正义。

一、三个假定的前提米勒提出了其社会正义理论必须满足的三个假定的前提。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是指在社会管理中,程序正义指的是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手段、过程和规则是否合法、公正、客观;而结果正义则指的是最终获得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程序正义是指在进行社会管理活动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确保手段、过程和规则的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以确保社会管理的合法性。

结果正义则是指最终获得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原则,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在社会管理中,只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才能让社会更加公正、合理,让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要让社会管理者更加谨慎,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不能以牺牲结果正义为代价,也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只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都得到保障,才能使社会管理活动更加有效、公正、合理。

程序正义名言

程序正义名言

程序正义名言
1. 程序没有生命,思想才是关键
2. 程序是语言和思维结合的产物
3. 程序员的使命是让世界更美好
4. 程序的正确性不是一个可选项
5. 程序员应该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创造更好的世界
6. 没有完美的程序,只有更高水平的“坑”
7. 计算机科学不是关于计算机的科学,而是关于计算的科学
8. 计算机科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9. 没有什么比用编程的本事创造出一款极棒的软件更让人有成就感了
10. 编程其实是一种思维方式,而非仅仅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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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这两年,我们常常听到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要选择“结果正义”还是追求“过程正义”,换句话说,是不是为了追求看似“正义”的结果就可以牺牲“过程的正义”?而“过程的不正义”是否直接影响了“结果的正义”,不管目标看起来多么的“正义”?!
理论的论述有点绕,可能我辈没有系统学过哲学和法学的人不容易清楚理解。

最近,在身边发生了一件小事,但引起了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过程正义?结果正义?
事情是这样的,国庆期间汕大发生了一件很令人痛心和遗憾的事情,就是几个新生在假日期间到南沙湾游泳,结果全部不幸溺水身亡!消息很令人感到心痛和惋惜,学校团委也号召全校师生以“自愿的原则”为这几个不幸的家庭捐款,募捐的消息也传达到了每一个个人。

至此,我觉得目标和程序都是正义的:目标是为了给予几个不幸的家庭一些帮助和慰籍,过程是通过宣传号召,每个个体自愿捐献!
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幕,让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13日的课堂上,老师结合教学内容跟同学们做了一个游戏,为了增加真实性和让大家更投入,老师让每个同学先交100元汇集到讲台,然后分小组进行游戏博弈,规则是最后胜出的小组可以得到全部的钱,而最后一名的小组集体做俯卧撑。

游戏结束,老师笑着宣布,谁都不能得到这个钱,退回给每个同学。

这时,班长站起来倡议:要不大家就把这个钱捐出来响应团委的号召,并说:不同意的举手!当然,班长的出发点应该是好的,想促成我们班捐款这件事,也体现他作为班长的作用。

然而,无意之间,他其实是以“绑架”的方式来达成他的目标,所谓捐款的“自愿原则”就是每个个体可以选择捐,也可以不捐,可以捐多也可以捐少,可以公开的捐也可以不公开的捐。

因而班长的举动实质上侵犯了个体“自愿”的原则,“不同意的举手”其实就是一种企图用道德绑架的方法来达至目标的实现。

幸好,老师没有附和!老师没有附和班长的倡议,坚持让各小组组长把钱发还给每个同学。

老师是正确英明的!捐款是自愿的,她不愿成为绑架民意的共犯!于是各小组组长把钱拿回来,分发给了同学。

但接下来又有一幕,有些小组的组长,在发钱的时候就追问同学,这钱你要不要捐,有些组长把钱发回去以后,回头又追着小组每个同学问:你要不要捐款?!这些小组组长又再次侵犯了“自愿捐款”的原则,不管最后同学捐还是不捐,组长的这个举动是“不正义”的,因为,再一次强调一下:“自愿原则”就是每个个体可以选择捐,也可以不捐,可以捐多也可以捐少,可以公开的捐也可以不公开的不捐。

捐与不捐,以何种方式捐这都是个体自主的选择,公开的追问个体捐还是不捐,就是一种对“自愿原则”公然的侵犯!
也许,我们从小都习惯了这种捐献的事件,而大部分情况也正像上述的班长和组长一样很自然的发生了,因而我们大概可以相信他们是“无意识的侵犯”。

最后,据公布募集了3600元交到学校团委。

但我真的很沉重,纠结于这件也许是“小事”。

因为,这就是用“程序的不正义”去达至结果的看似“正义”,而我认为这样的“结果正义”大打折扣!--好心做坏事!
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不要忘了:“自愿原则”的情况下,捐与不捐这是个体的价值选择,这与经济能力无关,与道德无关!热心的同学,我很尊重你,但请不要绑架“我”!!!也许你会问:你到底捐了没?可是,亲爱的,我为什么要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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