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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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两个核心要素。

程序公正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平等、公正地进行审理;实体公正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对待,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是否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条件和机会,确保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对待。

2. 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公正要求法庭审理的公开,即诉讼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独立的审判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应独立于任何外来的干预,即法院应在合法权力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4. 充分的辩论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出庭辩论和提起异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事实的真实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之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调查。

法院应仔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对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

3. 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遵循司法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与重要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直是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

如何使两者统一的结合起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是所有法律人共同思考的。

关键词:民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义”。

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

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

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

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五个方面:1.程序的中立性。

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

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

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

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

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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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辩论稿

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辩论稿

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辩论稿《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之辩》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这档子事儿。

就说我上次去参加一个抽奖活动吧。

那活动宣传得可热闹了,说奖品丰厚得很呢!我兴致勃勃地去了。

到了现场,发现抽奖的规则定得那叫一个详细,啥时候抽、怎么抽、谁来抽,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这就是程序公平嘛。

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则来,感觉挺靠谱的。

然后抽奖开始啦,我眼巴巴地看着一个个号码被抽出来,可就是没我。

最后大奖被一个家伙拿走了,我心里那个失落呀。

可后来我一打听,这家伙居然是主办方的亲戚!哎呀呀,这可就让我心里不平衡了呀。

虽然抽奖的程序看着是公平的,可这结果怎么就感觉不太对劲呢。

这就好像是表面上一切都按规矩来,但实际上却有那么点猫腻。

这就是实体公平出问题了呀,真正该得到的人没得到。

咱想想啊,如果只有程序公平,那可能就是走个形式,最后结果不一定能让人信服。

但要是只有实体公平呢,没有个规范的程序,那也容易乱套呀,谁都能来争一争,那还不得吵翻天啦。

所以呀,这两者都重要呢。

就像盖房子,程序公平是那牢固的框架,保证房子能稳稳地立起来;实体公平呢,就是房子里舒适的布置,让人住着开心。

只有框架没有布置,那房子空落落的;只有布置没有框架,那随时可能垮掉。

咱生活中到处都有这样的情况呀。

找工作面试,有程序吧,但要是面试官有偏见,那程序公平也保证不了实体公平。

再比如比赛,规则是程序公平,可要是有人偷偷作弊,那实体公平也就没了。

所以呀,咱得两手抓,既要保证程序公平,让一切都按规矩来,又要监督着,别让那些不公平的事儿悄悄冒出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完美结合呀。

好啦,说了这么多,就是希望大家都能明白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的重要性,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公平、更加美好!嘿嘿,就说到这儿啦!。

2020法考必备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2020法考必备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导语】梦想在前⽅,努⼒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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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内涵与体现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所体现的公正。

具体体现: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特别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法⼿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结果所体现的公正。

具体体现: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法及时纠正、及时赔偿或补偿。

(⼆)相互关系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但是,应当明确如下两点:
⾸先,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带来实体公正,离开了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并⾮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追求的的终极公正。

其次,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理念,应当加以纠正,实现刑事诉讼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遵守,实现真正的、最终的公正。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佘祥林、刘涌案有感实体公正是指各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落到实处,法律体现主要是实体法。

程序公正是指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合理合法,法律体现主要是程序法。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与缺一不可的组成要素,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与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是其重要手段与保障,但是这两者常常产生一些相互之间的矛盾。

我认为,它们之间产生了问题矛盾与对立一定是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因为理想的情况下,它们是统一而没有矛盾的。

当控方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证据不足时,人们倾向于实体公正,但倾向于实体公正时非常容易导致程序过程中的违法,也很有可能导致实体公正得不到体现。

例如,刘涌案中,虽然事实上刘涌是罪名成立的黑社会团伙头目,但是检察机关与警方在审讯过程中的严刑逼供行为依然是违法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而使得审讯与审判结果变得不可信。

而过程的不合理与不合法又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冤假错案。

又比如说佘祥林案,这一令人震惊和思索的案件中,无可争议的事实无情的讽刺了中国警方利用严刑逼供获得口供而导致冤案的行为,而且我认为这并不是个案,严刑逼供的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冤假错案也决不再少数。

而如果控方出现问题,例如严刑逼供,人们更倾向于程序正义,但是过于倾向于程序公正很可能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例如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件,警方审讯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被律师察觉并以此为由最终导致米兰达无罪释放,从事实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个错案,但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合理合法的,造成这个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美国警方的不合理审讯过程以及美国司法对于程序公正的强调。

又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被美国人称为世纪审判的案件一波三折,最终的审判结果也给予大家前所未有的冲击。

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在众人看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被律师抓住平反复攻击而最终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无罪推定逃脱了法律制裁。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概念: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

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

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 2、程序中立
• 程序应确保裁判者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种中立无偏的 地位,双方在程序中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 3、程序自治
•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 生裁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 4、程序理性
• 刈事诉讼的过程应符合理性的要求,禁止不惜一切代 价地追求真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
• 听了汤姆的故事,伊凡默不作声。在汤姆再三追 问之下,他也讲述了自己平生“最快乐的事”: • 一天,他跟太太、孩子正在准备生日晚餐,忽然 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严厉地说:“伊凡,你被捕了 ,跟我们走一趟!”伊凡自知凶多吉少,与太太和 孩子抱头痛哭。 • 在紧张收拾行囊的当口,伊凡的太太怯生生地问 道:“我们这栋楼里还有一个叫伊凡的,可否请你 们查查,有没有可能抓错人了?”一名警察微微低 头看了一眼手里的逮捕证,又仔细查看了伊凡的 证件,说:“对不起,打扰了。我们要找的是楼上 那个伊凡!”
公 正
•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合乎正义 的要求。 • 换言之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 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 罪重罚。
• 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自身合乎正义 的要求。 • 其核心内容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以保障嫌犯乃至全体公民的人权。
• 程序公正包括: • 1、程序参与
• 程序应保障那些可能受刈事裁判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 到刈事诉讼中来,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
谁最幸福?
• 汤姆和伊凡一起旅行,两人分别讲述了自己遇到 的“最快乐的事”。汤姆曾遭遇入室盗窃,窃贼不 仅将他的现钞、银行卡、金银首饰席卷一空,而 且把他的笔记本电脑也顺手牵羊了。 • 电脑本身不值多少钱,但里面存着他刚完成的一 部书稿,这是他历经十年、呕心沥血创作出的小 说。 •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窃贼抓获, 成功追回了汤姆的财物和书稿。这起失而复得的 经历,使汤姆感William O. Douglas,任期1939-1975)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法律专业毕业论⽂: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内容摘要】重实体、轻程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我国历久以来的法律传统。

伴随着我国改⾰开放的纵深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开始认识到了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冤假错案的相继发⽣更是引发了国⼈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思考。

本⽂着重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者的冲突、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与功能、从世纪⼤案来看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及反思点来论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要尊重程序的公正,以保证实体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公权、私权。

改⾰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蓬勃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我国颇为重视实体的⽴法。

孙志刚案、赵作海案的发⽣,使国⼈的眼球⼜转⽽聚焦到程序公正的问题上。

那么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引发了国⼈的深思。

⼀、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

要认识程序公正的含义,⾸先要了解程序、法律程序的含义。

程序,从法律学的⾓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正地听取各⽅意见,使当事⼈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程序是指⼈们进⾏法律⾏为所必须遵守或履⾏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式和必要条件。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刑事和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德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实简⽽⾔之,实体正义就是结果公正;程序表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程序真实体现了⼈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实质正义是指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程序公正便是指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应当符合正义标准。

⼆、⼆者的冲突很多⼈想当然的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是相互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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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

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能保证诉讼的平和和稳定,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

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向公众演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其裁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而诉讼参与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

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的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所以实现程序公正,乃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由此可见程序和实体是绝对不可分开的,实体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

其原因是:(1)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

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严格依循程序才能使实体得到完全遵守。

如法律要求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愿,违背自愿原则而进行调解,即违反了程序也使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未能遵守。

(2)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的。

而诉讼程序都是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规则,而且经过了审判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开庭、裁判到最后执行,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诉讼具有秩序。

(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程序是诉讼活动规律的总结,依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判。

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
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活动要公开和民主,裁判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强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功能自治,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使争执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官在裁判中对争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些都是保障裁判结果公正的必要措施。

而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裁判也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

相反,那些违反程序的做法,如先定后审、上下事先沟通、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只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少的,但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容易导致裁判权的滥用,因此为保障裁判公正,就必须通过程序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

程序制度的设计,如关于审级、审限、回避、公正审判、审判监督等都有旨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越适当,则程序将表现出其更大的合理性。

所以,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是防止滥用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的重要条件。

相反,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允许法官不依循程序,完全自由裁量,极易导致司法腐败和不公。

三、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程序的独立价值还表现在它不仅是保障实体规则的工具,而且在弥补实体规则方面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变化很大,而成文法的固有的局限性使实体法很难迅速地反映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况,因此实体法的漏洞甚至出现某些不公正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在此情况下,需要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而正确地解释并适用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逐渐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对裁判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与此相适应,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会更高。

法官的裁判活动不仅要实现实体的公正,而且也要实现程序的公正。

例如证据法则主要是程序规则,如果证据法对有关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分配问题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等都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也可以极大地弥补侵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的不足。

四、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
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

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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