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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进行消毒的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消毒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消毒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群防群控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第五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供消费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六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周期应当根据不同使用现场、设施和用品的特点和消毒效果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消毒工艺和消毒剂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消毒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于因防疫,体育比赛等,需要进行集中消毒的场所,应有专门的消毒队伍第三章消毒人员的管理第十条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关消毒证书。

第十一条消毒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和消毒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进行消毒工作的消毒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作业机密,熟悉消毒操作规程和消毒剂的性能、作用和用途,切实履行消毒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消毒效果评价标准和效果考核体系。

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对公共卫生、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1. 消毒周期: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定期消毒的时间安排。

2. 消毒效果: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消毒后达到的杀菌效果。

3. 消毒证书:指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经过考试获取的操作证书。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等进行的消毒活动。

第三条消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消毒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成立消毒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消毒计划、组织实施消毒活动,并定期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消毒人员第六条消毒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消毒知识及操作规程。

第七条消毒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消毒操作第八条消毒操作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毒技术规范》。

第九条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消毒对象、病原体种类、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

第五章消毒效果评估第十条消毒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消毒效果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消毒效果。

第十一条应记录消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消毒剂名称、浓度、作用时间等,并建立档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毒活动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

)。

消毒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消毒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及个人在进行消毒活动时的管理和操作。

3.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做好消毒工作。

二、消毒人员管理1.消毒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消毒人员应当接受消毒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3.消毒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消毒操作规程。

三、消毒设备管理1.消毒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消毒设备,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2.消毒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消毒效果。

3.消毒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验收,遇有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消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消毒物资管理1.消毒单位应当储备足够的消毒物资,确保消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2.消毒物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合格检验报告。

3.消毒物资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物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消毒工作流程1.消毒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消毒工作计划和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方法。

2.消毒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消毒剂种类、浓度和时间进行,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3.消毒工作完成后,应当做好消毒效果评估和记录工作,形成完整的消毒档案。

六、消毒效果监测1.消毒单位应当定期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性。

2.消毒效果监测应当采用合格的检测方法和仪器,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3.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七、消毒工作的责任1.消毒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毒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消毒单位负有对消毒工作的全面监督和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消毒工作的合规性。

八、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2.对遵守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表彰先进,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消毒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87316

消毒管理办法87316

消毒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章名】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消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8月31日实施日期:1992年8月31日)废止消毒管理办法(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87)卫防字第4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8【实施日期】1987.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87)卫防字第49号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第十一条卫生部门或消毒站接到甲类传染病消毒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彻底消毒。

第十二条对必须消毒的乙类传染病,在接到传染病消毒通知后,城区24小时;郊区48小时内由卫生防疫人员进行终未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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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和依据: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

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 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3. 监测管理: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4. 系统内的监测管理: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
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许可制度
1. 卫生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
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 审批和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
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第四章附则
1. 其他规定:细则中还包含了一些关于消毒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以确保消毒工
作的有效开展。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消毒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旨在确保消毒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当前,随着新冠疫情持续蔓延,消毒工作成为了各个场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加强消毒管理,有效防止病毒传播,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举措。

为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有效提升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毒管理范围1.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场、交通工具等。

2.办公场所:各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等。

3.居家环境:住宅、公寓等。

4.其他需要进行消毒的场所。

三、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制定消毒计划•根据场所的不同特点和疫情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消毒计划和频次。

•制定消毒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环节都做到位。

2. 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药剂•根据具体场所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包括喷洒、擦拭、熏蒸等。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选用消毒药剂,确保药剂的安全有效。

3. 消毒人员培训•对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包括消毒知识、操作技能、个人防护等方面。

•定期对消毒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操作规范。

4. 消毒设备维护•定期检查维护消毒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5. 消毒效果监测•设立消毒效果监测机制,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确保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对消毒后的环境进行采样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四、消毒管理效果评估1.制定消毒管理效果评估指标,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消毒管理办法,提高消毒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五、总结制定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提升消毒工作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

各单位和机构应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重视,严格执行细则要求,确保消毒工作的科学合理和有效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以上为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对各单位和机构的消毒工作有所帮助。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2002-3-2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 号《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6-7卫法监发[2002]139号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卫生部令发布,将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过渡管理规定(一)消毒剂和消毒器械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其中申请换证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3、按规定应当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换证申请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备案。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食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操作,规范消毒管理,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药品等相关企业和机构。

二、消毒要求2.1 消毒剂的选择企业必须根据使用场所和物品的不同特性,合理选择不同种类的消毒剂,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消毒剂的有效性,符合卫生标准。

消毒剂的种类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予以规范。

2.2 消毒方式企业在进行消毒前,应当先清洁使用场所和物品,以保证消毒效果。

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时,应当按照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消毒剂的浓度和使用方法。

2.3 消毒设备的管理消毒设备应当随时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毒设备可以正确地进行消毒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4 消毒记录的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消毒记录制度,对每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并记录消毒剂种类、使用量、消毒时间和消毒区域等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日后查询和证明。

三、消毒频率和周期3.1 消毒频率企业应当根据使用场所和物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合理的消毒频率,确保每一个使用场所和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3.2 消毒周期消毒周期应当根据使用场所和物品的不同特性,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消毒周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消毒效果的评价4.1 消毒效果评价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检验计划及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以确保消毒效果的合格性。

4.2 消毒效果评价周期消毒效果的评价周期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检验计划及检验规程》予以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消毒效果的有效性。

4.3 不合格后的处理如果在消毒效果评价中,发现消毒效果不合格,则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进行消毒操作,并进行更加严格的消毒管理,以确保后续消毒操作的有效性。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毒与灭菌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2002)

消毒管理办法(2002)

消毒管理办法(2002)【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消毒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1992)

消毒管理办法(1992)

消毒管理办法(1992)【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31【实施日期】1992.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消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8月31日实施日期:1992年8月31日)废止消毒管理办法(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新修订2017)

消毒管理办法(新修订2017)

消毒管理办法发文时间:2017-12-26访问次数:13102(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消毒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控制沙门氏菌、大肠埃希氏菌等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实施消毒管理措施,制定和执行细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容。

1. 消毒对象范围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餐饮业、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交通工具等各类场所和设施。

2. 消毒管理责任2.1 消毒管理人员每个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消毒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2 消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包括消毒计划、消毒记录、消毒评估等内容,并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

3. 消毒方法3.1 物品消毒物品消毒包括常规物品消毒和特殊物品消毒。

常规物品消毒可采用喷洒、浸泡、擦拭等方法;特殊物品消毒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消毒方法,如高温消毒、化学消毒等。

3.2 空气消毒对于空气中的病原微生物,可采用紫外线消毒、空气消毒剂等方式进行消毒处理,保证空气清洁。

4. 消毒频率根据不同场所和物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消毒频率,保证消毒效果。

5. 消毒记录和评估5.1 消毒记录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消毒记录表,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物品、方法等信息,便于追溯和评估。

5.2 消毒评估定期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的消毒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消毒管理措施。

6. 废弃物处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避免二次污染,保障环境卫生。

结语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消毒对象范围、消毒管理责任、消毒方法、消毒频率、消毒记录和评估、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通过严格执行这些细则,可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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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了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

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口腔医院消毒管理制度细则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

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

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

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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