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组发201011号
2010(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商用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二、凡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电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资质条件,能够独立完成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管理、采购和施工管理活动,且不能分包。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核电厂建造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对总承包单位涉及安全和质量的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总承包活动不转移且不减轻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全面安全责任。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签署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前1个月,将确认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四、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监理经验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核岛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欢迎阅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统筹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规定,做好“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09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 〕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这次我省出台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上述两个文件在适用范围、补费办法和待遇确定原则上有所不同,各地在贯彻落实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文件的区别,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新的问题。
二、参保条件认定(一)工作经历认定。
适用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规定申请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参保人员”),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 、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补建参保档案。
补建参保档案时,应尽可能使用历史资料原件;使用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工作经历的,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历史资料原件已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应提供由档案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
(二)城镇户籍认定。
申请参保人员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必要时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进行户籍身份确认。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工信部(2010)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等学校招⽣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招⽣单位: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招⽣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
2011年计划招⽣5000⼈,其中,博⼠研究⽣1000⼈,硕⼠研究⽣4000⼈,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和民族⾃治地⽅的⾮在职汉族考⽣,各招⽣单位要严格执⾏汉族考⽣招⽣⽐例要求,不得超⽐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研究⽣,先在⾼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通知)。
博⼠研究⽣直接⼊校学习。
学⽣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活费⾃理。
各招⽣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考⽣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各招⽣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的政审⼯作。
三、招⽣⼯作实⾏“定向招⽣、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愿报考、统⼀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
招⽣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通知。
学⽣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层次⾻⼲⼈才计划的硕⼠⽣考⽣采取与全国硕⼠研究⽣统⼀报名⽅式,参加全国硕⼠研究⽣统⼀⼊学考试。
报考博⼠研究⽣的考⽣参加招⽣单位统⼀组织的博⼠研究⽣⼊学考试,考试科⽬和考试时间由招⽣单位⾃⾏确定。
五、各招⽣单位要严格执⾏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实⾏差额复试。
录取⼯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衡量,硕⼠研究⽣依照下达到各省、⾃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例顺次录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
•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 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 营。
•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 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
•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 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 程。
•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 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 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 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 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 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 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 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 载、保存。
•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 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 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 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 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 、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 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 •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 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吉市组通字201011号
吉市组通字〔2010〕11号★关于组织部分拔尖人才(专家)赴外地学习考察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党办(组织、人事处),高新区党务局,驻吉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党办(组织、人事处):为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吉林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于近期组织部分市级以上拔尖人才(专家)赴外(通知)地学习考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3月18日至26日,共9天。
地点:广西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
二、参加人员及报名方式市第七批拔尖人才、最近批次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省高级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约30人左右。
采取本人自愿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三、考察内容此次学习考察采取休假疗养与实地参观、思想教育与工作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过考察,陶冶情操,休养身心,同时学习外地先进的发展理念和创新经验,进行国情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四、考察费用考察人员往返交通费、宿费约3800元由所在单位承担;其它费用由市里统一承担。
五、几点要求1.组织拔尖人才(专家)学习考察、休假疗养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和关怀,是促进拔尖人才(专家)开阔视野、提高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造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拔尖人才(专家)参加学习考察活动。
2.参加考察人员应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
特殊情况可随行一名家属陪同。
3.有关单位请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参加考察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连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费用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委院内3号楼221室)。
联系人:赵长山、张纲,联系电话:62010418。
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2010年3月1日主题词:人才考察通知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11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正文:----------------------------------------------------------------------------------------------------------------------------------------------------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2010]11号2010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
第三条企业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二)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三)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四)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五)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工程立项第五条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
附件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企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4-15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正常组织资金活动,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实用文档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筹资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
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11号文(2010)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660万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现就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1.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对今后5到10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制定本地区、本校“十二五”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工作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保证组织领导重点统筹、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经费投入优先保障。
2.明确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为支撑,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力争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进一步增长。
二、拓宽渠道,完善政策,更大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3.巩固成果,积极开辟新的基层就业渠道。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继续精心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基层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联系电话: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财会[2010]11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与,包括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就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与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与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 安全 1、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 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 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 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 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 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 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 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 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 ① 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③ 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 九、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健全 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 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 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谢 谢!
•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 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 ① 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②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③ 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④ 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 ⑤ 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 ⑥ 有无超范围经营 ⑦ 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 ⑧ 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 ⑨ 有无重大突发事件 ⑩ 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 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中共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和补位的通知-青安监党组[2010]11号
中共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和补位的通知正文:---------------------------------------------------------------------------------------------------------------------------------------------------- 中共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和补位的通知(青安监党组[2010]11号)各处室、监察支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便于开展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局领导工作分工和补位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分工和补位如下:一、局领导工作分工王为主持局全面工作。
负责办公室和干部人事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
王永安负责危化品监管、事故调查等工作。
分管危化品处、事故调查处、安全生产协会。
孙吉林负责机关党建、廉政建设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干部人事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
贺照兴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
分管综合监管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尉伟负责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安全科技、工矿商贸安全监管等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工矿商贸处。
陆玉宏负责职业健康和行政执法监察等工作。
分管职业健康处、监察支队。
孟广华负责网格化建设工作,协助分管综合监管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刘剑华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协助分管危化品处、事故调查处。
二、局领导补位王为的行政工作由王永安补位,政工工作由孙吉林补位;王永安的工作由刘剑华补位;贺照兴的工作由孟广华补位;尉伟与陆玉宏相互补位。
中共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党组2010年10月2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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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组发〔2010〕11号
关于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
联络(指导)员的实施方案
各街道党工委、镇(场)党委,市开发区工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2012年湖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划》(鄂办发〔2010〕27号),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根据省委制定的《湖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向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队伍,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派范围和人数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主要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中产生,注重从经济工作部门、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中选派。
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是: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素质好,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验,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工作,事业心
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我市所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一般应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名联络(指导)员联系一家单位,或一名联络(指导)员联系多家单位的方式选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或单独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原则上单独选派一名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联合建立党组织的,可以集中选派一名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30人以上,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2-3家选派一名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其它规模较小,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分区域或行业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
我市拟计划选派218名,具体分配名额附后。
三、选派的步骤及时间
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主要分三步:
1、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各单位要开展调查摸底,对所联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建立工作台帐(表格附后)。
2、征求意见,双向选择。
各主管单位要征求所联系企业和社会组织法人的意见,发放《选派党建联络(指导)员征求意见调查表》,询问需要选派哪种类型、哪个专业的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实行双向选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确定人选,组织选派。
各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确定初步人选,同时征求选派人员的意见,然后由组织统一选派。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统一发给聘书,聘请时间为1年,可连聘连任。
请各单位于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选派工作。
各局级单位填报相关表格盖章后交战线党委汇总,战线党委汇总盖章之后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乡镇党(工)委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四、工作职责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2、指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组建党的组织,抓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培养优秀党务干部;
3、按照“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要求,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抓好自身建设,发挥功能作用;
4、列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重要会议,对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协调内外关系,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6、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和其派驻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在选派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期间,原工作单位身份编制、职务职称、福利待遇不变,并由原单位发给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补贴。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以兼职为主,每月到派驻单位工作应不少于3天(次)。
2、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期间,不干预所派驻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工作报酬和报销任何费用,要切实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3、由主管单位党组织根据所派驻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党建联络(指导)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
年终对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到岗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开展效果等,实行量化计分,分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纳入本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胜任工作的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考核优秀者市委将予以表彰
奖励。
中共应城市委组织部
2010年10月8日
主题词:非公党建联络(指导)员选派方案
中共应城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10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向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名额分配表
5
6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选派工作台账
2、“建立群团组织情况”栏填写建有工会、共青团组织,或未建立。
7
选派党建联络(指导)员征求意见调查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