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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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

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原则

1. 采购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性。

2.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

良好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3. 采购食品原料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采购程序

1. 采购计划:根据餐饮业务需求,制定食品原料

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品种、数量、时间和预算等。

2. 供应商选择: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调查和评估,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

3. 采购合同: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4. 采购执行: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要求,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验收与入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验收合格后,将食品原料入库保管。

三、索证管理

1. 索证要求: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2. 索证记录:对索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数量、购买日期、证明文件名称和编号等。

3. 索证保管:对索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索证检查:定期对索证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的合规性。

四、食品安全责任

1. 供应商责任: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对提供的食品原料质量安全负责。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

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201404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21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

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

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旨

在加强对新食品原料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文将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一、审查范围。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销

售的新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工艺辅助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审查范围涵盖了从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可能使用的原料,确保了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标准。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对原料的毒理学、生物学、营养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查标准的明确性有助于审查人员在工作中更加明确地把握审查的重点和要求,提高了审查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审查程序。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查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复审、评审、审批等环节。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有助于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了程序上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审查效率和质量。

四、审查要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对审查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

请材料的内容、审查的技术要求、审查的时限等方面。审查要求的明确性和具体性有助于申请人和审查人员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要求,提高了审查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五、管理措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对审查合格的新食品原料给予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监测、风险评估、追溯等。管理措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确保合格原料的安全使用,保障了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ﻫ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ﻫ(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ﻫ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ﻫ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ﻫ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

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ﻫ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ﻫ(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ﻫ(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ﻫ(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ﻫ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ﻫ(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ﻫ(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7-12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

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科技创新,规范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二、新食品原料定义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未经安全性评估的原料。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出的食品原料,以及从国外引进的新的食品原料。

三、原料特性要求

新食品原料应当符合以下特性要求:

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符合营养学要求,不得影响人体对必需营养素的吸收;具有稳定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在加工、储存、运输和食用过程中不发生有害变化;具有一定的食用历史和科学依据,其安全性能够得到评估。

四、审查流程规定

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应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申请者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评估: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估;公示: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新食品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来源、化学结构、物理特性等;安全性评估报告,包括毒理学、营养学、微生物学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文献资料;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其他与安全性评估相关的材料。

六、进口原料规定

进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应遵循本办法,并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口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国家或地区应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二)原卫生部于

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原料安全性审

查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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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食品原料采购安全性审查

食品原料储存和使用安全性审查•食品原料运输和配送安全性审查•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相关文件和附件

01总则

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性,防止食品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和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

制定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适用对象

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

适用范围和对象

职责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原料安全性的监管和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原料安全性。

分工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食品原料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职责和分工

02

食品原料采购安全性审查

采购原则和要求

01采购食品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质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保所采购的食品

原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2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

许可证、检验报告等。

03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食品原料的品种、数量、

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企

业和消费者的要求。

在采购食品原料前,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

质和良好的信誉。

审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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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 生 长略有 优 势 , 瓜 生 长时 间相 对较 长 , 这可 能和 叶 片 营养 生 长有 竞 争关 系 , 另外 和测 量 时植 株 下部 留
的瓜 较多 有关 ( 4个 左 右 较大 的瓜 ) , 这也 是 其果 实 前期 慢 生长 时 间较 长 的主 要原 因E l o ] , 下 部果 实采 收后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 考 文 献
[1 ]张 显 真 , 杨晓峰 . 温 室 水 果 黄 瓜 叶 片生 长 规 律 研 究 [ J ] . 气 象 与 减灾 研 究 , 2 0 0 8 , 3 1 ( 3 ) : 4 3—4 7 . [2]贺 芳 芳 . 上 海 地 区荷 兰 玻 璃 温 室 中温 湿 要 素 之 分 布 特 征 [ J ] . 上海农业学报 , 2 0 0 0 , 1 6 ( 2 ) : 1 7—2 2 . [3]丁 小 涛 , 金海军 , 张红梅 , 等. 不 同设 施 光 照 度 E l 变 化 及 透 光 率 的研 究 [ J ] . 中 国瓜 菜 , 2 0 1 1 , 2 4 ( 1 ) : 1 —4 . [4]李 红 莲 , 邢文刚 , 张 [6]翟 [7]宋 [8]王 娟, 等. 不 同降 温 措 施 对 连 栋 玻 璃 温 室 内温 度 的影 响 [ J ] . 沈 阳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2 0 0 6 , 3 7 ( 2 ) : 2 4 1—2 4 4 . [5]陈 春 宏 , 向邦 银 . 大型温室黄瓜生长发育特性研究[ J ] . 农业工程学报 , 2 0 0 5 , 2 1 ( S u p p ) : 1 2 9 —1 3 3 . 胜, 王 巨嫒 , 梁银丽 . 地面覆盖对温室黄瓜生产及水分利用效率的影响[ J ] . 农业工程学报 , 2 0 0 5 , 2 1 ( 1 0 ) : 1 2 9—1 3 3 . 文, 张玉龙 , 韩 巍, 等. 渗 灌 灌 水 定 额 对 温 室 黄 瓜 产 量 和 水 分 利 用 效 率 的影 响 E J ] . 农业工程学报 , 2 0 1 0 。 2 6 ( 8 ) : 6 I一6 6 柳, 张福墁 , 魏秀菊 . 不 同氮 肥 水 平 对 E l 光 温 室 黄 瓜 品质 和 产 量 的影 响E J 3 . 农业工程学报 , 2 0 0 7 , 2 3 ( 1 2 ) : 2 2 5—2 2 9 .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1.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申请材料指南(试行)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申请材料指南(试行)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申请材料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申请人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物品应当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新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申请材料2份。重要外文文献资料(如国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报告等)需全文翻译为中文,其他外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申请材料应当按要求逐项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纸质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应尽可能提供主要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全面提交有关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申报物品毒性或不良作用的材料应尽可能检索国内外主要文献库,并在申请材料中予以描述,以获得完整、全面的信息。不得隐瞒不利于产品许可或具有利益偏向性的重要材料。鼓励优先提供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技术报告或科学述评。

第四条申请材料应满足安全性评估的需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可根据安全性评估的需要向申请人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申

请人可在安全性评估实施过程中向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提供最新获得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申请材料要求

第五条申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材料。

第六条基本信息包括新食品原料的名称和来源。

(一)名称应包括商品名、通用名、英文名、拉丁名、化学名(包括化学物统一编码)等。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引言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是指对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过程。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原料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确保食品安全。为了规范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制定本文档,明确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监管机构、食品生产企业、民众卫生部门等。

三、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确保

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2.风险评估原则: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使用该食品原料是否存在风险。

3.公开透明原则: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

时向社会公布。

4.预防原则: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应具有预防性,及早发现和防止潜在

的风险。

5.法制原则: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应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食品原料的申报和登记管理:食品原料生产企业应向食品监管机构申

报食品原料的种类和用途,并进行登记管理。

2.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食品监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食品

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毒理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等方面的评估。

3.食品原料的风险评估:在安全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确定

食品原料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食品原料的监控和检测:食品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食品原料的监控和检

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的食品原料。

5.食品原料的标签和包装要求:食品原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

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30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4.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第12号

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30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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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

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第十八条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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