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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60号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60号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60号1999年3月18日)江苏、北京、广东、黑龙江、湖北、浙江、四川、天津、辽宁、陕西、云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精神,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下放地方管理。

归口财政部经济贸易司管理的熊猫电子集团、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等30户企业的财务关系自1999年1月1日起分别划归江苏、北京等12个省(市)财政厅(局)管理(下放有关省市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的财务关系下划后,有关企业的上交预算收入指标或预算弥补亏损指标,由财政部经济贸易司、企业原主管部门与省(市)财政厅(局)、接收企业的主管部门协商后再办理划转手续。

二、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职工工资总额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划转,待企业1998年度的财务决算经中介机构审查后,连同预算指标一并办理划转手续。

三、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1999年应上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已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请办理转库手续。

四、熊猫电子集团等30户企业1999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的财务快报由省(市)财政厅(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五、华凌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中达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其财务管理关系下再划转北京、上海市财政局管理,按股份制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税[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2012.05.17•【文号】银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前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经验,结合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趋势性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扎实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二、机构准入。

扩大试点阶段,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继续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4•【文号】国办发[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级金融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字[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财政局将本办法转发到当地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五章账务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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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部分财政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第二部分会计法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f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部分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1.09•【文号】财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2009年1月9日财预[200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分类(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

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

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

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财预[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税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退库范围(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06•【文号】开行发[1999]533号•【施行日期】2000.0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6日开行发[1999]533号)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我行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管理水平,确保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及人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一、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提高财务报告使用效益,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行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银行的内部编报单位。

包括:各分行(资产管理部)、总行营业部、清算中心及机关服务局等单位。

第四条总行财会局是全行财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统一对内、对外披露财会信息;对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考评、管理。

第五条各编报单位是全行财务报告的具体操作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生成、编制、说明和报送;接受总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内容及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管理报表及分析说明。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管理报表包括管理报表主表、管理报表附表及管理报表附注等;分析说明指对有关会计事项的解释和业务信息的分析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银发[1998]27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从河南为何简称豫说起

从河南为何简称豫说起

从河南为何简称豫说起
刘时藩
【期刊名称】《化石》
【年(卷),期】2001(000)002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刘时藩
【作者单位】北京643信箱,1000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Q911.5
【相关文献】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94)豫财工字第82号、豫地税发(94)56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等12家驻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报(豫政[2020]8号) [J],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号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20年度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优秀和先进中央驻豫单位的通报(豫政〔2021〕30号) [J],
5.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豫光牌铅锭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 [J], 世清;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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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近收到《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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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09﹞50号
【发文日期】2009-08-21
【实施时间】2009-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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