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四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为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为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宿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11号2009年7月1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应急法制宣传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社会应急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从近期组织的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看,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重视程度有待加强,预案体系还不够完善,组织机构建设还不到位,应急演练还需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够及时,学习培训机制尚未建立;等等。
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极为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市委书记张新实批示:“请徐惠民同志认真抓落实,(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教育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认真抓。
一旦出问题,有预案与没预案、有人抓与没人抓,效果不一样,追究的责任也不一样,切切!”市委副书记、市长XXX批示:“在当前形势下应急工作的重要作用尤显突出,要高度重视组织体系建设,全面健全预案体系,规范信息报送,强化应急演练,全面提升队伍素质,确保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适应需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请徐市长、郭金同志会市应急办继续督查督办落实。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惠民批示:“应急管理是新时期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功夫在平时,效用在急时,从督查情况看存在问题不少,请各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一步重视,市应急办加强督查考核。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宿政发〔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部署,加快建设现代数字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为主线,以构建数据资源体系为核心,以政府治理模式变革、方式重塑、能力提升为根本路径,充分激发数字技术的创新活力、要素潜能、发展空间,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不断提升,建成权责清晰、协调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引领驱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谱写“强富美高”新宿迁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系统推进。
紧扣一体化布局,坚持整体谋划、联动集成,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力度,完善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体系,推动以部门为中心的建设模式向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方向转变,全面提升数字政府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2.需求导向、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民生“难点”“痛点”,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0〕8号2010年2月4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宿迁市纪检监察网-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
宿迁市纪检监察网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宿迁市整治“四风"巡查办法zhaowen2014-05—28浏览【618】宿办发〔2014 〕71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整治“四风” 巡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整治“ 四风” 巡查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 年5 月15 日宿迁市整治“ 四风” 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中央“ 八项规定” 、省委“ 十项规定” 和市委“实施意见” 落到实处,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巡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
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三条形式主义方面。
1 、是否存在文山会海,空话套话问题。
重点检查会议审批程序、会议规格等;文件、简报数量、篇幅、内容、发放范围等;对各级领导活动、会议、专项工作等报道时长、字数、篇幅等。
2 、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问题。
重点检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真实性,有无税收“空转"等弄虚作假行为;有无超过政府举债警戒线,造成后果行为;有无上报虚假数字,报告不实情况行为。
等等。
第四条官僚主义方面。
1 、是否存在高高在上,脱离群众问题。
重点检查党员干部到基层调研和开展驻点调研的时间、主题、方式和成果;党员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等信访制度执行情况;“ 三解三促" 落实情况;扶贫帮困成效情况;对群众投诉、诉求回复、解决情况等.2 、是否存在个人专断,盲目决策问题。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0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管理责任,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宿发〔2014〕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4〕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市城管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分组考核。
(一)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组(7个):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
(二)市直部门组(21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邮政公司、市广电总台、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市供电公司、市通信行业协会。
二、考核内容(一)《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二)《市政府关于成立宿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明确的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三)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相关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四)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六)各类交办督办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问题落实情况;(七)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处置情况;(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552”行动开展情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宿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协调办)负责牵头梳理编制本地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协调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
此前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层级、方式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
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达镇、小城市不在此次清单编制范围内,按原清单执行。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梳理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同步制定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宿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等三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清单》《宿迁市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实施成效,及时提出完善清单的意见建议。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宿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一、机关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照片、简历、分工等;二、工作规则;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征求意见、解读、清理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以及相关政策、解读;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六、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七、政府立法计划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十、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工作年度报表;十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涉及商业秘密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三、涉及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公开否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十四、行政权力、“不见面”审批(服务)、公共服务等事项清单;十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十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或者案卷信息;十九、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政府债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政府信息;二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标准;二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二、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二十三、扶贫、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二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十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二十七、市政建设、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公共资源、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八、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乡村振兴、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二十九、产业、税收、价格与收费、商贸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民政事务、机关事务、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外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三十一、修志、科技、文体、旅游建设等情况;三十二、机构编制、改革等情况;三十三、应当公开的信用信息;三十四、应当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三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过程性信息;三十六、应当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三十七、应当公开的政务数据;三十八、应当转化为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十九、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府信息;四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加油站人车分流方案
加油站人车分流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xx年蓝天保卫战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xx〕x号),进一步减少加油站(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互利共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引导市民夜间错峰加油,分流白天加油车辆,进一步减少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遏制臭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时间全市在营中石化宿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宿迁销售分公司、高速石油公司下辖加油站(点)、社会加油站(点)于20xx年7月至9月夜间20:00至次日6:00时实施错峰加油。
三、工作安排(一)制定错峰加油优惠政策。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加油站(点)制订错峰加油优惠政策;中石化宿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宿迁销售分公司、江苏高速石油制订本系统加油站(点)错峰加油优惠政策。
(二)加强错峰加油工作指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社会加油站(点)妥善安排好错峰加油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油品储备供应。
(三)落实错峰加油措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组织加油站(点)做好错峰加油工作,细化工作日志和运行台账,将错峰加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落实错峰加油站(点)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错峰加油(点)无盲区、全覆盖。
四、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中石化宿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宿迁销售分公司、高速石油公司及社会加油站(点)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紧制定本部门、本企业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全面实施错峰加油制度管理,严格落实错峰加油工作。
(二)加强专项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地加油站(点)错峰加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地区相结合的方法,对未开展错峰加油的加油站(点),督促企业按要求实施错峰加油活动,确保错峰加油活动落实到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施工管理和验收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城市绿化的市政管网(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政管网工程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管网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成后实施综合执法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水务、公安、供电、电信、联通、网通、移动、供热、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绿地的各种地下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0日宿迁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一、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正面清单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坦荡真诚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坚持做到“清”而又“亲”:1.及时调研走访。
每季度到招引、帮办、联系的企业走访调研不少于1次,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及发展情况,准确摸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梳理汇总分析。
2.加强帮办服务。
全力做好签约后招商引资企业帮办服务工作,明确专人主动帮办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照办理等事项,让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多渠道、多方式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涉企政策,尤其是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时澄清错误说法,确保涉企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3.倾听企业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涉企政策等事关企业发展事项时,应广泛邀请企业参与,积极征求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宿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2.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现将《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2月10日全市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切实解决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经营性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各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2001年4月28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区已建、在建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27日期间内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同时予以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用地审批及建设情况1、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尚未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2、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正在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3、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工程已竣工,商品房已销售、未销售、以及出租或自营的项目用地情况。
(二)土地出让金交纳、减免、返还情况三、清理的依据和原则此次清理工作要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15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宿政办发〔2013〕2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宿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公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宿政办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80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现就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专业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思路,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加快推进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终端和收运体系建设,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规范收集、规范运输、规范处置,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市区餐厨废弃物实现妥善、安全处置。
到2020年底,市区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全面建立并高效运转,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基本实现密闭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和转运1.规范餐厨废弃物投放。
各区应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等制度,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地下水管网,禁止未经许可的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处理餐厨废弃物;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督促其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
2.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制度,并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1)建立收运记录台帐。
市城管局要指导、督促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建立收运记录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和用途等内容;收运企业按规定向市城管局报送收运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6•【字号】宿政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05〕5号),宿迁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我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意见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并进行行业管理。
(二)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我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年度城市维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平衡、调度和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收取和管理市区城市建设有关规费。
(三)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以及建设市场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核准,指导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参与市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以及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措施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承包、建筑劳务输出;综合管理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工作。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宿政发[2003]105号•【施行日期】200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3]10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四日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处置、申报、审批和调剂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由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组成;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由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组成;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一般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组成;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的社会地位、管理职能,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变化,包括流通、转让、并购等市场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宿办发[2008]98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7【实施日期】2008.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08〕98号2008年11月17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党内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以下简称问责评议),是指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通过召开问责评议专题会议,公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问责评议对象)现场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代表的质询和评议,以对其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问责评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评议在市、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宿政办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宿迁市人民政府奖励(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励”)管理工作,保证奖励功能有效发挥,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的集体、个人所实施的奖励。
具体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国家、省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五)在市政府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攻坚中取得突出成绩,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六)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七)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省批准我市保留的创建达标项目的表彰活动按原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四条建立市政府奖励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市政府奖励事项进行扎口管理。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综治办、市信用办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宿政办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厉行节约、提高效能,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和全省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劳务派遣用工范围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劳务派遣用工(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
二、劳务派遣用工条件1.具有与用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要求;3.年龄符合岗位需求;4.身体健康;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劳务派遣用工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核定总体控制在正式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单位用工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四、劳务派遣用工待遇1.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参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总体不超过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岗位、工种的工资指导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并逐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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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
解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宿办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宿办发〔2010〕33号 2010年4月12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
见》(宿发〔2010〕6号),切实将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方案中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
的,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各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任务负责。
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有关目标任务。
方案中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属于政策措施要求的,要尽快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要抓紧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如期建成。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形成落实方案于4月26日前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责任分解方案
一、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确保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