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浅析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作者:滕云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近些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著作权侵权归责问题争论不休,却一直未取得共识。
致使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在司法审判实践呈现莫衷一是的尴尬局面,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著作权领域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做出初步研究,以期对学术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过错;侵权赔偿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关注侵害人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现代化社会下迅速发展的高科技致使普通公众遭受危险、侵害,而又无法对自身所遭受的危险、侵害举证证明,同时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合法基础的一类侵权行为。
)因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在社会群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和救济,为此该归责原则不对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予以关注和考量。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1.过错原则的定义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作者:陈晓燕
中图分类号 df 5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374(1999)05-0093-05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性地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学者对此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注: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主要为过错原则(注:蒋志培:《论我国著作权侵权原则》,《著作权》1997年第3期,第9页。)。讨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与归责原则的性质入手(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原则。前者解决最终责任依据问题,着眼于过错因素;后者是责任确定后的损害赔偿依据,其着眼于损害事实。)。
我国法院在审理有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际上采用了过错推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1996年审理的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等8家影视公司分别诉北京市先科激光商场、 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纪侵犯电影作品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所举证的无过错理由不成立,推定其有过错(注:戴建志、陈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德国学者也认为,从严格的法庭判决角度看,原告不必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因为被告有举证责任,以表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注:吕斯特(ruster)著:《世界知识产权指南》,第4—41页及其后。)。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这里的过错推定是一般的过错推定,而不是特殊的过错推定。特殊过错推定,不仅要证明其无过错,还要证明法定抗辩事由存在。著作权的行为如果适用特殊过错推定,会加大著作权利用人的责任。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角度出发,不但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使著作权中所包含的智力成果合法地利用、传播。适用特殊过错推定,显然阻碍了智力成果的利用、传播,对社会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的情 形 ,即不 需要 承担 责任 。 ( 3 )无过 错 原 则 是 指发 生侵 权 行 为造 成 损 害 后 , 既
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 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我 国承认过错原则的表 没有过 错 ,但法律 规 法定责任形式。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严格责任的范 现 。同时,第一百零六 条第三款 规定 “
则。他们认为侵权的意 图不能成为判断侵权 的条件 ,但是
成 为判 定赔 偿数 额 的条件 之一 。 日本 《 著作权 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 定著作权 直接侵权 属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 ,间接 侵权属于过错 责任 原则。 由此我 们 可 以看 出 日本对著作权侵 权方式 的不同实行不 同的归责原 则,并且详细列举了不同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 。 ( 二 )我 国著 作权 归责原 则 的立法 现状 我国 《 著 作权 法 》未 明确规 定侵 权 归 责原 则 ,只 是在 《 民法通 则》第一 百零 六条第二款规 定 “ 公 民、法人 由于 过 错侵害 国家、集体 的财 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 身的 ,应 当承
畴 ,某 些 国家 的法律 对 其有 明确 规 定 ,主要 适用 于工 业 事 故 、交 通事 故等致 人损 害或 高度 危险 的情 形 。 定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这又表 明 了
我国法律不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仍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 最近 ,我国 《 著作权法》修正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归责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 0 8 — 0 0 6 6 — 0 2
再析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几种主要学说的评析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著作权侵权领域的核心问题,是明确著作权侵权责任归属的关键所在。
根据民事立法和民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在著作权法学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一元说即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和二元说即主张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等其他归责原则。
(一)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评析。
过错责任原则的单独适用一方面会将著作权人推向举证的困境,导致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负担上的倾斜;另一方面对于著作权的即发侵权,侵权人对著作权人停止侵害的要求常常会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来对抗著作权人,无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评析。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仍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使受害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评析。
知识产权之所以对权利人进行保护是为了鼓励知识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将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过度保护,缺乏合理性。
此外对于作品的使用还具有传播先进文化、科学技术的公益目的,因此不能要求过于严格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立法现状(一)《民法通则》及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未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规则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而《著作权法》第46、47条虽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及责任形式,但对于这些侵权行为究竟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著作权法》第52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乃立法之进步,但仍没有区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以其独特的魅力迅速占领了网络市场,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短视频的繁荣,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侵权行为的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构建健康的短视频生态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新媒体时代下的短视频进行概述,阐述其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在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探讨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特点及背后的成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著作权侵权对短视频创作者、平台和整个行业的影响,包括创作者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创新环境恶化等方面。
为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公众著作权意识等。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区块链等,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新媒体生态环境提供有益参考。
二、短视频著作权概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内容形式,凭借其直观、生动和易于传播的特点,迅速占领了大众的视野,成为互联网内容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繁荣,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深入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短视频的著作权概念及其特点。
短视频著作权,简而言之,是指短视频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短视频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短视频著作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短视频著作权具有独创性,即短视频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具有独特个性和创新性的作品;短视频著作权具有可复制性,即短视频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也是短视频能够迅速流行的重要原因;短视频著作权具有法定性,即短视频著作权的产生和行使,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违背了新闻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道德归责和法律归责两个方面。
道德归责是指媒体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
作为媒体人,新闻从业者应该始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对新闻报道和评论负责。
道德归责的核心要求是始终以事实为基础,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误导读者。
媒体人应该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避免对个人进行无端的侵扰和指控,不进行不实的诽谤和污蔑。
在道德归责中,媒体人应该有自我约束的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归责则是指新闻侵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侵权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般来说,新闻侵权的法律归责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部分。
民事责任指的是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如果媒体报道不准确或者捏造事实,给被报道的个人或者团体带来损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责任主要涉及新闻侵权行为违反了新闻管理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根据我国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相关新闻机构可以被责令公开道歉、撤回相关报道、限制添加、禁用等。
依法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也可以对媒体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既有道德约束,也有法律制裁。
道德归责要求媒体人始终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法律归责则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的制裁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媒体人应该认识到归责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到新闻报道的性质和责任,推动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形态,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三类常见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是实践中处理好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
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归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在这里主要讨论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
这两类侵权行为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性要件。
新媒体平台下著作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新媒体;著作权;归责原则一、新媒体概念的理解新媒体的概念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
下文所述的新媒体,是指以信息的数字化为基础,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型显示终端,进行包括各类智力作品在内的信息传播活动的传播媒介系统。
新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简化了传输环节,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捷,并以其多样的信息呈现形态和强大的交互性逐渐取代了传统媒体的市场。
二、新媒体平台下著作权的理解著作权一般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在内的四项著作人身权以及发表权在内的十二项著作财产权。
而作者将其创作的智力成果以新媒体平台为载体发表,那么著作权人享有的则是新媒体著作权。
在新媒体环境下,权利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这项专有权利。
三、新媒体平台下著作权侵权现象的类型与特征有学者认为,在这一领域中的著作权侵权形态可分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类。
[1]按照“是否直接提供内容”为标准还可以将直接侵权划分为直接提供内容和没有直接提供内容两种行为。
而教唆他人或者帮助他人侵权则构成了间接侵权。
观诸当前我国新媒体著作权纠纷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侵权案件高发,著作人的权益受到较大侵害;第二,公众对于著作权领域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法律意识淡薄;第三,新媒体侵权案件更多地选择诉诸于法院解决,人们有了更强的维权意识。
四、新媒体平台下侵权现象出现的成因第一,公众对于著作权领域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法律意识较淡薄。
在新媒体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知情,或者说存有侥幸心理。
就像有部分人认为,在短视频平台使用别人的创意与文案制作设计自己的短视频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他们认为只要借鉴内容少就构不上侵权。
第二,现今法律没有对新媒体著作权作单独规定,相关立法也较也不完善细致,未能较好发挥法律的指导功能。
新媒体发展迅速,但仍是一个新兴事物,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明确的立法解决,并对公众进行引导和规范,否则就会有人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侵害他人权益,或是相关著作权人受到侵害无力保护自己。
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框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媒体时代的需求,因此,对于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字化媒体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在新媒体时代,数字化媒体的兴起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首先,数字化媒体的特点是信息传输速度快、范围广,使得作品易于被复制和传播,导致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增加。
其次,数字化媒体的技术特点使得著作权的界定变得困难,例如,网络上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和使用涉及到多个领域的著作权,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权益的划分成为一个难题。
再次,数字化媒体的互动性和用户生成内容的增加,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变得复杂,如何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自由表达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著作权法律框架的调整与完善为了应对数字化媒体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各国纷纷对著作权法律框架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首先,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各国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如加大对盗版网站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力度等。
其次,对于著作权的界定和归属,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明确了数字化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方式,例如,美国通过《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明确了对数字化媒体的著作权保护,中国通过《著作权法》明确了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再次,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自由表达,各国也在法律框架中加入了一些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新闻报道、教育研究等,以保护公众的合理使用权益。
三、技术保护手段的应用与发展除了法律框架的调整与完善,技术保护手段在新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效果。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将唯一的标识信息嵌入到数字媒体文件中,使得文件的来源和归属可以被追踪和确认。
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侵权⾏为归责原则是什么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我国著作权侵权⾏为归责原则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著作权侵权⾏为归责原则是什么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为⼈负责的,必须满⾜⾏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2、⽆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为⼈负责不问⾏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要件。
3、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为⼈具有过错,⾏为⼈要免责必须证明⾃⼰没有过错。
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五)剽窃他⼈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他⼈起诉侵犯著作权,对于所谓的被侵权⽅来讲,要向⼈民法院提供⾃⼰主观上没有恶意侵权的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关于侵犯著作权⾏为的表现形式也很好认定,⾄于归责原则,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主观有过错的,就很难让对⽅承担侵权责任。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媒体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媒体侵权归责原则分析作者:丁瑞靖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媒体侵权作出相关规定,导致了法官在现实中裁判的随意性。
在媒体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我国只笼统的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却被广泛地适用于解决媒体侵权纠纷。
媒体侵权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侵权,应当按照不同的对象,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协调好媒体表达自由与人格权益保障之间关系的合理路径。
【关键词】媒体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一、媒体侵权概述所谓媒体侵权,是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报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或者他人,在利用大众传媒进行传播行为时,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
”[1]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媒体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2款只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了列举,并没有将媒体侵权作为特殊问题单列出来。
理论界对媒体侵权是否具有特殊性有过争论,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媒体侵权在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以及抗辩事由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主张将媒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
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在第二章中以专节规定了新闻侵权,内容包括新闻侵权的概念、形式、抗辩事由、公众人物、责任主体等。
”[2]否定说则持相反意见,如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些特殊性并没有超越一般人格权侵权的范畴。
此外,媒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研究媒体侵权的含义、构成以及侵权行为人责任认定、损害赔偿分配等问题的前提条件。
合理的媒体侵权归责原则将给我国司法中处理媒体侵权纠纷提供重要的参考。
关于媒体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考察侵权行为构成媒体侵权的同时,必须确定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的认定是研究媒体侵权行为可归责性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是著作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复制、发布、传播其作品等行为。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侵权责任的分配和赔偿额度的确定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包括故意、过失和严格责任三种。
故意责任指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有预谋的,即蓄意侵权;过失责任指的是侵权行为有疏忽、错误或过失的情形;严格责任则是一种无需追究侵权人的过错或主观故意、过失,只要事实发生,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侵权行为的情形、侵权者的主观意图、损害的性质、损失的程度等都会对归责原则的适用产生影响。
以下列举三个著作权领域的相关案例:1. 案例一:《音乐之声》作者赵某控告某出版社盗版《音乐之声》赵某是“音乐之声”的作者,由于该图书在市面上假冒伪劣,赵某控告某出版社盗版其作品。
法院判决认定该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对其进行赔偿。
该案例中,侵权者是有预谋的,即蓄意侵权,因此依照故意责任原则对其进行了惩处。
2. 案例二:某公司利用他人作品制作宣传视频某公司为了进行宣传,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制作了宣传视频并在网上发布。
著作权人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著作权构成侵权,依照过失责任原则判决该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例中,侵权者虽然未有故意侵权的行为,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过失侵权。
3. 案例三:某平台未审核侵权内容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某平台在管理自身平台上的内容时,由于未执行相应的审核制度,致使有侵犯著作权内容在平台上出现。
相关著作权人对该平台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该平台对侵权内容未执行审核制度构成严格责任侵权,需承担贡献连带责任。
该案例中,侵权者未有故意或过失侵权的行为,但由于该平台未有执行审核制度,致使侵权内容得以出现,构成严格责任侵权。
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兴起,版权保护和侵权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同时也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和方法来应对侵权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1.1 数字化媒体的传播方式在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媒体主要通过纸质媒体、广播和电视等渠道进行传播,而新媒体则主要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数字化平台进行传播。
这种数字化媒体的传播方式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2 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通过互联网,用户可以轻松地获取到各种数字化内容,如音乐、电影、电子书等。
然而,这些数字化内容往往是未经授权的,存在版权侵权的风险。
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也对整个文化产业链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1.3 版权保护的困境在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许多困境。
首先,数字化媒体的传播方式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速度极快,版权保护难以及时跟进。
其次,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较强,很难追踪和打击侵权者。
再次,版权保护的成本较高,版权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新媒体时代的侵权问题2.1 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互联网,用户可以轻松地下载和分享各种数字化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是未经授权的。
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也对整个文化产业链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2.2 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平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平台往往难以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核和监管,导致侵权行为在网络平台上泛滥。
网络平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实践分析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实践分析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实践分析随着新媒体的兴起,网络自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个人意见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在网络自媒体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转载他人作品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在网络自媒体上经常会看到一些文章或图片被多次转载,但是未经过原作者的授权或未注明出处,这样就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失。
2、篡改他人作品或以其它方式修改他人作品有些人在网络自媒体上为了增加文章阅读量,而以修改、篡改等手段修改他人作品,从而使文章更具有吸引力。
这样的行为也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3、发布盗版作品有些人在网络自媒体上会发布盗版作品,如从盗版网站下载电影、音乐等作品后上传到自己的博客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且也会对行业内的正常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二、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原因探析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现,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社会发展的初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认为信息应该是共享的。
而且,网络自媒体的运营成本低,门槛低,以及各种便捷化的工具和手段,使权利人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进而衍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2、监管不力由于网络 self -media 平台较多,经营模式多样化,入门门槛较低,监管方面也相对比较困难,导致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较为普遍。
此外,有些平台虽然有管理规定,但由于人员不足、设置不合理等原因,难以施行有效监管。
3、市场环境不佳在当今经济形势下,以及信息化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极具竞争的市场,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效益而忽略著作权的法律义务,或是误解自己的著作权范围,随意在网络上使用别人的作品,导致著作权被侵犯。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与维权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与维权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名誉、隐私等权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网络维权则是指受到网络侵权的个人或机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网络侵权的形式、影响以及网络维权的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侵权的形式网络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盗用他人作品、恶意传播谣言、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
首先,盗用他人作品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其次,恶意传播谣言是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再次,网络诽谤是指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最后,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等行为,给他人造成心理伤害。
二、网络侵权的影响网络侵权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对于个人来说,网络侵权可能导致个人的隐私被泄露,名誉受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其次,对于创作者来说,盗用他人作品会导致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被侵犯,丧失了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再次,对于社会来说,网络侵权会破坏社会的法治环境,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网络维权的方式面对网络侵权,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可以通过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限制侵权方的账号。
再次,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开曝光侵权方的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舆论的声讨。
四、加强网络侵权与维权的措施为了加强网络侵权与维权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网络侵权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再次,加强网络用户的教育和引导,提高网络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
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作者:邱雯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9期摘要:大数据时代到来使得新媒体逐渐取代纸质媒体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而新媒体作为新兴的新闻载体,具有高效性、交互性强等的特点,正是新媒体的这些技术特点使得其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新媒体新闻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方式多样,现如今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归责原则,仅借鉴侵权责任法并不能有效降低该类事件的发生概率。
应当结合新媒体的相关特点,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规定上增加特殊规则,以防止该种侵权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侵权;归责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9-0-02一、引言现今,依托互联网载体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是大多数人新闻资讯获取的主要渠道。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传播媒介得到了彻底的变革,其将传统媒介特点与自身特点集于一身,打破了传统媒介的模式,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创设了全新的以用户收集、报道、评论的内容为特点的具有极强即时性与交互性的传播平台。
用户由此变为了传播信息的主动方。
但其为社会及其成员提供更多快速信息交流机会的同时,也创设了新的侵权监管盲区。
各种不实,不良新闻在泛滥,侵权也变得更易发生。
二、新媒体新闻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新媒体新闻是机构或个人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媒介公开发布的新闻资讯。
新媒体新闻侵权是行为人滥用新媒体新闻自由以及利用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匿名性,而做出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从实质上来看,是从事新闻相关行业的人员超越法律所赋予其自由报道权利的界限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人不仅包括从事新闻行业的人,也包括非专业的大众,他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新闻资讯的产生者。
新媒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侵权主体多元化新闻责任侵权主体就是指新闻侵害行为的实施者。
在一个完整的新闻报道发行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新闻与广大群众见面。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但这些原则是否适用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体地说,著作权侵权认定时应归入“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应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问题。
本文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国际上立法及司法中的习惯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有所裨益。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
从法律上讲,民法是一般法,著作权法是特别法。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使民法形成了博大精深、完善丰富的法律形式和法学理论。
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上产生了智力成果及其要求法律保护的迫切性,因而产生、发展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丰富了民法和民法理论。
同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与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综合一体,不断完善,形成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是不能人为地割裂的。
如抽出民事主体、债、合同、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就失去了框架,著作权必然会丧失完备的法律保护。
然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确有其特殊性,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有无形、可复制的特点。
著作权作为一般民事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点。
它们决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例如,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及实际机会,比物权等权利多得多,普遍得多。
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在某些情况下有普遍性。
而侵害物权则没有这种普遍性,因为侵害有形物的专有财产权,一般须采取入他人室、取他人物等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则往往不表现为这类活动。
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不少人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不知为侵权的重要原因。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其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以多个案例进行分析。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是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引发的后果由何方承担责任的原则。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 直接责任:著作权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 间接责任:非著作权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间接责任;3. 共同侵权:多个人共同侵权而导致的责任;在具体案例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判断也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分别分析三个案例。
案例一:网店售假名牌被指侵权2019年9月,某家网店售卖的名牌包被指存在侵权。
原告是一家名牌品牌,认为这家网店售卖的包是抄袭其商标的产品,并违反了著作权法。
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网店存在侵权行为,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此案中,网店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牌商标和著作权,因此其对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案例二:音乐网站传播盗版音乐被判侵权2018年,某音乐网站因传播盗版音乐被原告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网站存在侵权行为,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案件中,该网站作为非著作权人,其通过提供传播渠道的方式使其用户能够获取盗版音乐,是在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因此,该网站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负有间接责任。
案例三:多个小区围墙抄袭艺术家作品被起诉2017年,某艺术家起诉多个小区围墙复制自己的作品,并对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围墙中的作品与原告作品非常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因此属于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此案中,多个小区围墙共同侵权,因此应对原告进行共同赔偿。
总结来说,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案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归责原则,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追究也要遵循侵权归责原则,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产生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做好侵权责任的界定和权责分配至关重要。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是指一方在发布新闻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导致被侵权方受到损害。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的犯罪才构成侵权行为。
依据该原则,被侵权方需要证明侵权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这意味着,如果被侵权方无法证明侵权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就无法获得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保护了新闻媒体的自由表达权,减少了对新闻媒体的约束。
这一原则也可能导致某些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罚,并让被侵权方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倾向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该法,新闻报道如在事实基础上,以公正、客观方式传播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侵权行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只要尽到了公正、客观的义务,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
如果新闻报道存在虚假的事实,或者在报道时明显有过错或故意,依然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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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作者:张智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中国移动互联网事业蓬勃发展。
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走进千家万户,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享受移动上网带来的乐趣。
但遗憾的是,移动新媒体平台之中著作权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与侵权归责原则不明确,导致侵权人意识不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权利人缺乏维权意识有着直接关系。
所以明确我国移动新媒体著作权的侵权归责原则,对于提升我国网民著作权的维权意识、促进移动新媒体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移动新媒体;著作权;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15-02
作者简介:张智(1991-),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传播法学。
一、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形态分析
在审理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网络服务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这一领域的著作权侵权形态可分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类。
直接侵权表现形式可以按照“是否直接提供内容”为标准划分为两大类型:
(一)直接提供内容的行为:(1)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利用移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2)行为人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功能键设置分享文件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可以在选定地点与时段浏览或下载著作权人作品的机会。
(二)没有直接提供内容,但行为已达到认定为直接侵权的程度:(1)移动新媒体网络服务商与内容提供者存在利益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可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内容提供者,从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原创内容根据商业利益需要进行选择、整理与编辑等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构成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可划分为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两类。
在移动新媒体领域,教唆侵权指相关利益人通过给予优惠、积分等奖励措施引诱用户实施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行为;帮助侵权指移动新媒体网络服务商没有尽到告知提醒义务或者没有实施删除侵权作品行为而导致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
二、移动新媒体著作权归责原则理论
(一)过错责任原则
此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大部分情况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而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没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危型特征,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移动新媒体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提供商而言,网络储存空间或者主界面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来自第三方提供,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络上的所有内容进行版权审核,首先需要权利人承担及其高昂的成本,并且从技术上也很难实现,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其根本不具备识别哪些内容属于侵权的能力。
所以,对于移动新媒体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主观过错。
不仅如此,我国目前处于互联网文化发展的黄金时期,公众对先进文化的需求也愈发增大,而且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公开、交互、高效的特点。
如果对移动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过于严苛,势必会束缚该领域相关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制约我国移动新媒体发展。
因此,如果移动新媒体相关服务提供商主观不存在过错,便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观点认为,首先,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中,由于侵权人的身份已经很难确认,如果再要求权利人举证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难度无疑更大。
其次,不能因为网络作为目前重要的文化传播通道就对行为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持宽容的态度,长此以往对权利人而言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也会打击权利人继续创作的积极性。
同时,对于大部分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弱者更多的保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权利人移动新媒体著作权的行为不必考虑其主观过错。
最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WTO,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应当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三)过错推定原则
此观点认为,过错推定原则可以保证著作权人与被告双方权益,使得著作权人不再承受举证带来的巨大风险,与此同时赋予被告方辩解的机会。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绝对化,因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需要著作权人进行举证,而基于移动互联网用户身份不确定的特点,著作权人的举证难度很大,难以精准认定侵权责任人的身份,更难以举证其存在主观过错。
最终可能导致著作权人的搜证工作变得没有意义。
对于第二种观点,目前有许多专家和学者持肯定态度,但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够全面。
网络信息浩如烟海,强制要求移动新媒体网络服务商对于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核不现实,如果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能会导致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时无刻都处于侵权的风险之中。
从而可能会影响到我国互联网文化传播发展的未来。
笔者认为以上各个观点各有偏颇,基于移动新媒体侵权的复杂多样性,单一僵化的认定侵权适用某一归责原则都有其缺陷,应根据加害人的不同身份以及具体侵权行为、侵权方式等各种因素综合来分析判断具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三、明确我国移动自媒体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建议
(一)对于直接侵权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侵权行为其实施主体通常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即自己搜集网络资源并对网络资源进行编辑、修改等处理然后在移动新媒体编辑发布,这种行为属于对著作权人造成直接侵害。
因此,对于此类主体的直接侵权行为构成来说,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具有理由如下:
一是国际上通用此类做法。
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和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
二是此做法有利于此类案件的迅速解决,最大限度保障著作权人权利。
上文已提到著作权人搜证成本巨大,维权道路异常艰辛。
事实上,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只要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移动新媒体著作权利人的作品,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需考虑其主观状态,因此,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侵权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删除侵权内容而不需要权利人再去举证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保护权利人的移动新媒体著作权。
(二)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间接侵权方多为移动新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笔者认为这种主体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一是这类主体对网络传播行为的控制能力有限。
在事先并不知晓哪些信息是侵权信息的前提下,如果要实现严格的监测就需要对其提供的平台或者空间中所有的信息进行审查,但是移动互联网信息量异常庞大,想要对于信息进行逐一审查显然不太现实。
不过他们提供的分享服务与其他功能确实存在帮助侵权人实施侵犯移动新媒体著作权的事实与潜在风险。
所以这类主体也不可能完全置身移动新媒体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外。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尽到提醒告知或明知侵权而不采取相关行动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是国际立法趋势。
美国作为最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早在1994CherryAuctionVSFonovisa案的判决中就对间接侵权作了最为经典的陈述:“某人在知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诱使、引起或实质上帮助了另一人的侵权行为,应当负间接侵权责任”。
后来这一理论演化为经典的“避风港原则”。
即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并不知晓自身储存空间中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并且没有从中获利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欧盟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移动新媒体著作权的问题上也做出了类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
商在仅提供存储或者传输服务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为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侵犯移动新媒体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知道的情况下除外。
中国“互联网+”大战略方兴未艾,对于我国移动新媒体著作权归责原则的明确划分,既有利于我国移动新媒体事业继续蓬勃发展,又可以提升国民文化素养与文化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唐然.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2]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