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命”还是“保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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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还是“保工伤”?
“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伦理冲突台州一官员呼吁取消“48小时之限”■记者冯伟祥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此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所作出的时限界定,也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操作。

但在现实中,“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昨日,台州市黄岩区一名叫许学政的政府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应作修改,取消“48小时”的限制。

保命还是保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的家属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残忍抉择,一些不良企业更是利用这个规定恶意逃避责任。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一些不良企业宁可多付医疗费也不愿多付工伤死亡赔偿金,有的不良企业主甚至会恶意拖延治疗时间,为的只是拖过…48小时‟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伤赔付责任,从而形成…企业使劲救死人‟(对没有生存希望的进行治疗)。

”供职于台州市黄岩区发改局的许学政分析认为,“对于员工家属来说,面对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这个问题很纠结,很难抉择,形成左右为难的伦理冲突,如果认定工伤死亡可以得到几十万元的赔偿,如果认定非工伤死亡只能拿到几万元的补偿。

两种…死法‟待遇截然不同,赔偿金额有天壤之别,有些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就会违背伦理道德眼睁睁地看着亲人亡故,从而形成…家属无奈埋活人‟(放弃治疗)。


许学政向记者介绍了一些案例。

2011年4月1日,临海市大洋街道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翟东洪在上班时突然晕倒,立即被送往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难以救治,家属当天将他转入台州医院治疗。

4月30日,翟东洪因救治无效死亡。

家属提出40万元的赔偿要求,遭到企业拒绝,理由是抢救时间已超过了48小时,最后经调解一次性赔偿5.5万元。

同样令人唏嘘的是,2013年1月温岭市大平街道有个打字印刷企业的女员工上班时突发脑血管暴裂急送温岭市第一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不能按工伤赔偿。

相比之下,有的家属采取了另外一种做法。

天台县有家民营企业一姓谢员工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医院抢救,入院6小时医生宣布其脑死亡,由于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是跳动的,家属知道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就放弃了继续治疗,结果按工伤标准赔偿。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个令人无法承受的抉择,令不少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绝非个案。

《工伤保险条例》引争议,有识之士呼吁取消“48小时”的限制
许学政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背离了工伤制度设计的初衷,建议予以修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个条款应取消…48小时‟的限制,建议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许学政阐述了他的理由,一是工伤认定不在于时间,而在于致害的原因,如因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等因素引起的或者员工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疾病引起的,都要以人为本,尽力抢救,无论抢救时间长短,都应认定为工伤。

二是生命的价值不能用“48小时”划线,不能以“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因为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设备(如呼吸机、强心药物等)加以逆转或暂时维持。

在许学政看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是关键,此外还应有相应措施加以完善,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一是在赔付保险额上要有区别。

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作出详细解释,以增加工伤保险赔付的可操作性,如参加工作前患病与参加工作后患病的,在保险赔付上进行区别,前者赔偿额可少于后者赔偿(如差额20%)。

二是对于企业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与没有办理的,在保险赔付上要有区别。

对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保险赔付标准再增加一定比例的负担(如增加20%)。

这样既能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取消“48小时”的限制,工伤保险赔付额无疑会明显增多。

许学政告诉记者,考虑到企业与保险行业的合理负担,可以在不增加企业投保额的基础上,增加险种,设定一项特别险种(即在工伤保险中分设特别险,可定名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强制保险”),类似于机动车的“交强险”,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又可以使保险公司有足额的资金理赔。

不知该到何时,“保命”和“保工伤”不再是一道凄凉的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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