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方案(责任分工-各部门-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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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草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和2011年12月8日人社部等九部委联合召开的“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市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为重点,以杜绝拖欠发生农牧民工工资为目标,把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辖、行业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清理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项目业主自查相结合,进一步抓好职工、农牧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积极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方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能,加快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查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快速妥善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某某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某某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建立预防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一)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分管相关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

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检察院、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煤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二)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要在市清欠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访局、维稳办,负责做好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妥善处置上访事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工作,要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范围,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清欠工作动态,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稳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保障作用。加大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

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的实施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努力从源头上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资员制度,落实建筑业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强化建筑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款拨付和备案制度,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保障作用,建立外进建筑业企业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城投公司,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负责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防止新欠工程款;

(五)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处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引导企业职工、农牧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九)司法局,负责建立农牧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成立农牧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牧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十)人民法院,负责解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类诉讼案件。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务必做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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