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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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引言在商业和民事争议解决中,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和专业的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石,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本文旨在探讨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具体应用。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框架之上。

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两个层面。

1. 国际公约层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日内瓦仲裁公约》(简称《公约》),它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签署国应尊重仲裁协议,并履行协议所确立的义务。

此外,根据《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阻止当事人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在国际商事领域,还存在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它旨在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国际基础。

2. 国内法律层面除了国际公约,各国的国内法律也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国内法律而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一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约束了双方的行为。

(2)仲裁法律体系:各国根据自身法律体系建立了与仲裁相关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程序的规则等。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具体应用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具体案例:1. 跨国合作中的仲裁协议在跨国合作中,当事人通常属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范围。

此时,仲裁协议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具备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来解决潜在的争议。

仲裁协议在此情景下具有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可以避免在不同国家的法院长时间审理。

2. 仲裁协议的约束力一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该协议即具有约束力。

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在合同中具体列明了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内容及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定代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签署、合法的形式要素等。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确保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

而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签署,应当具备法定代表权,确保签署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仲裁协议的签订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素,如书面形式、明确的仲裁条款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仲裁协议才能够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仲裁的事项、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地点等关键要素。

在仲裁的事项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仲裁的纠纷范围,确保仲裁协议的具体适用性。

在仲裁的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仲裁的程序规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仲裁的地点中,当事人应当确定仲裁的地点,确保仲裁程序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仲裁协议的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是保障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最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保障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也对仲裁协议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保护,保障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内容及保障等方面都是保障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和应用,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引言仲裁协议在商业纠纷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和相对低成本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情况下,当一方希望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如何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作用仲裁协议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一种约定,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不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是通过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就意味着他们同意接受仲裁结果,并愿意履行仲裁结果。

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如果一方希望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他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通常,申请人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提供仲裁协议的副本:申请人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的副本,并确保副本真实、完整。

2.仲裁协议的签署方:申请人应当清楚指明仲裁协议的签署方,以及签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仲裁协议的履行:申请人应当证明仲裁协议已被一方或双方履行,并列举相应的事实和证据。

一旦申请被受理,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相关的法律原则在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法律原则:自愿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迫接受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会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是双方自主达成的,并确保没有任何强制性或欺诈行为的存在。

合法性原则仲裁协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仲裁协议涉及违法或不可执行的内容,法院将不会确认其效力。

清晰明确原则仲裁协议的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可以被理解和执行。

如果仲裁协议的条款模糊不清或无法执行,法院也可能不会确认其效力。

平等原则仲裁协议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原则。

如果仲裁协议存在经济压力、法律不平等或其他不公平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

结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确保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地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几个疑难问题探析

国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几个疑难问题探析

国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几个疑难问题探析孙瑞玺提要:国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

但法律对此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且规定内容不全面,或者没有规定。

本文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有确认权。

当事人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没有确认权。

同时,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当制定独立的审理程序制度。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包括存在于合同中,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以及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书二种形式。

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是法院对仲裁监督的体现。

所谓仲裁协议效力,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或约束力。

所谓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诉讼。

但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之诉案件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对有些内容规定不全面,或者没有规定。

因此,亟需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三个疑难问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同仁,并作引玉之砖。

一.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确认权?二.当事人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三.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程序应如何规定?一、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确认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对仲裁协议效力有确认权的机关,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等三个问题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等三个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实体法法契约说、程序法契约说、混合类型契约说以及独立类型契约说等四类。

实体法契约说认为仲裁行为为一般的私法行为,是当事人私权处理方式的一种。

国家尊重并保护国家当事人合意的处理属于私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法协议大多受制于民商事实体法,非程序法。

契约的法律性质不应取决于契约的内容,而应取决于契约的形成条件和约束效力。

程序法契约说认为仲裁法为程序法上的契约而非实体法契约。

理由为:1、仲裁协议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方式和规则,其内容类似于诉讼程序问题;2、仲裁协议实现方式在于约束当事人行使诉权,从而排除司法管辖权。

则仲裁协议在实质上是当事人处置诉权的协议。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就争议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的程序法上的权利。

3、就目的而言,仲裁协议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结果在于完成解决争议的仲裁裁决。

混合类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契约的双重性质,理由在于其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混合体,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因素。

在仲裁协议的成立、有效与无效等方面应以实体法中的标准来判断。

而就排除法院管辖权、使仲裁裁决具有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效力等方面,则通过程序法规则加以规制。

独立契约说认为仲裁协议既不同于实体法契约,也不同于诉讼法契约,而属于一种新型的特殊契约,它兼具有实体法契约和诉讼法契约的特点。

对它的解释和适用不能套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要适用一种新的法律体系。

仲裁协议所依赖的仲裁制度是为适应人们寻求一种民间的、灵活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仲裁协议而言,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论述。

一方面,不能从其生效条件、合同形式以及一些一般原则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就认为其属于实体法契约。

因为程序法契约理论本身就是在实体法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萌芽的。

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在缔约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以及一些基本原则等方面与实体法契约的类似和相同,并不能说明仲裁协议就必然具有实体法契约的性质。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

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

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中,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

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的标准问题(一) 仲裁法的基本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和国务院有关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其名称,一律为地名+仲裁委员会,如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不规范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由于《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新的仲裁制度、机构名称和设置等远远未被当事人了解等因素,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不少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归纳起来有: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

如有的约定: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等;有的约定: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县工商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有的约定: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而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在争议发生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对其效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仲裁协议的效力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因此,仲裁协议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并履行协议义务。

其次,仲裁协议的效力受到国际公认。

我国是《联合国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对仲裁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对于仲裁协议应当予以尊重并执行,这也意味着仲裁协议具有国际认可的效力。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工具。

再次,仲裁协议的效力受到仲裁规则的约束。

仲裁机构通常会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和程序细节进行规范和约束。

当事人在达成仲裁协议时,也应当考虑到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和达成仲裁协议时,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应的仲裁规则,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最后,仲裁协议的效力受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仲裁协议的效力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自愿达成的结果。

当事人在达成仲裁协议时应当保持真实、自愿和公平的原则,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仲裁协议的效力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执行。

总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结果,在法律、国际公约和仲裁规则的约束下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达成仲裁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协议的效力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执行。

只有当事人在自愿、真实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实现争议的公正解决。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关键信息项:协议方信息:甲方(申请方)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乙方(被申请方)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仲裁协议信息:仲裁协议的内容、签署日期、仲裁机构。

争议事项: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背景。

审限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审限、仲裁程序的时间要求。

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法律解释。

协议条款:双方就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具体条款及要求。

违约条款: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及管辖。

签字确认:协议签字及日期。

协议书协议方信息1.1 甲方(申请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被申请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信息2.1 仲裁协议的内容: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签署的仲裁协议,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仲裁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负责处理该仲裁案件。

争议事项3.1 争议背景: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引发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争议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限规定4.1 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审限:在仲裁申请后,审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仲裁程序的时间要求:仲裁程序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启动,仲裁裁决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作出。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协议方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 。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

鉴于,甲方与乙方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产生了一些争议,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双方决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浪费时间的诉讼程序,特此达成以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我们在这里,首先得明确一点——仲裁协议可不是儿戏,它是需要双方认真对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字确认,意味着我们已经同意将未来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来裁决。

所以,大家在签字前一定要冷静思考,不要草率行事哦!咱们说好了的,可不能临时反悔。

二、适用的仲裁机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委员会来处理争议,并接受该仲裁机构的裁决。

仲裁机构的选择,是咱们俩商量出来的结果,双方都认为它比较公正、专业,能够有效地处理我们可能遇到的各类争议。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仲裁机构,必须提前双方书面同意,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仲裁事项的范围嗯,大家要清楚,仲裁并不是万能的。

它只处理我们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赔偿等相关问题。

像某些私人情感、个人人身问题,仲裁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如果我们因为合作中的某些小摩擦而想找仲裁来“清算”,那可得先确定是不是属于协议范围哦。

四、仲裁的程序和规则我们来聊聊仲裁的程序。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要件和实质效力要件,希望能够使仲裁协议的效力得以认定。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协议要件是指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的要素。

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1],只有全面符合法定效力要件才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其决定了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

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包括形式效力要件和实质效力要件。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要件即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在相关国际公约立法中,1958年的《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所做的界定是,”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因当时通信技术有限,此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时俱进,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做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2]。

我国《仲裁法》在第16 条第1 款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这规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相符。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也对其进行了肯定,该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而且对于无异议答辩这种默示形式的非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法司法解释》同样是给予肯定的。

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要件(一)、有关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力订立仲裁协议能力是指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资格,具体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现代社会中的当事人可以被分成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国营企业等所谓的公法法人三大类。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限协议以下称为“本协议”由双方于文首空白处标明之日订立旨在明确双方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及审查期限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11 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112 为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公平高效双方同意依据以下条款执行12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其冲突法原则12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双方约定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有效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地点语言及仲裁庭组成等事项依据仲裁规则确定13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限131 双方同意一旦发生争议任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132 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该项权利133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日14 通知与送达141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发送至被通知方指定地址或联络方式142 上述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经送达:1421 若采用专人递送则在交付给收件人或收件人授权代表时即为送达1422 若采用挂号邮寄则在邮件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即为送达无论是否收到回执1423 若采用传真则在传送完成并收到传真确认报告时即为送达1424 若采用电子邮件则在发送成功且未收到系统退信通知时即为送达15 违约责任151 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152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前提下若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害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总金额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追偿差额部分16 协议变更终止161 对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6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16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1631 双方已全面履行完毕各自义务1632 本协议项下争议已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完毕17 争议解决17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172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将争议提交至双方约定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有效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18 其他18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之前所有口头书面沟通谅解及承诺18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浅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

浅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

摘要: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当事⼈既然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就表达了受仲裁约束的愿望,因此仲裁作为⼀种解决争议的⽅法,是独⽴存在的,并不是依附于法院,从属于诉讼的。

Kompetenz-Kom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应该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基本原则。

法院的⽀持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影响到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法的独⽴性。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要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或称仲裁契约、仲裁合同,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它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或者将来可能发⽣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书⾯协议。

在实践中⼀份仲裁协议订⽴后,是否就当然地具有了效⼒了呢?⼀般认为协议只有具备了齐备的⽣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才产⽣了法律上的效⼒。

我们这⾥需要讨论的是当协议双⽅当事⼈发⽣纠纷后,对于仲裁协议的效⼒有不同的看法时,能够对协议效⼒作出认定的第三⽅是谁:法院、仲裁机构、仲裁庭还是其他组织。

⽬前国际上没有统⼀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般来说,仲裁程序开始前,如⼀⽅当事⼈认为仲裁协议⽆效、失效或⽆法执⾏⽽向法院起诉,司法程序中仲裁协议的效⼒当然只能由法院来决定;再有,裁决作出后,如当事⼈申请承认和执⾏或撤销、要求不予执⾏,此时仲裁程序已经过渡到司法程序,对裁决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认定⾃然也只能由法院来实施。

这两种情况是法院⽀持仲裁以及⾏使监督权的表现,各国的做法没有差别。

存在重要差异的地⽅是从仲裁程序开始到仲裁裁决作出的这段时间,不同的国家把认定权赋予了不同的机构。

(⼀)由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就是所谓Kompetenz-Kom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即仲裁庭对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管辖权,为⽬前国际实践中⼴泛使⽤。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现有或可能发生之一切任何争议,如果涉及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的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的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一)仲裁协议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由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重大利益处分,因此在行为能力上应采用和诉讼行为能力相当的较高标准即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上要求有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有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二)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基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

这些要件主要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可处分性的权利纠纷是判断争议是否具备可仲裁性的标准。

仲裁协议具有可执行性:这是仲裁协议在必要内容上的要件,包括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的可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仲裁协议制度,就立法而言应该说是基本上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然而与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代表的国际仲裁立法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仲裁法》实施至今,种种仲裁实践活动表明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需要。

我认为,要完善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不仅需要对仲裁制度本身进行改革,而且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仲裁制度规定上的先进经验,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一)仲裁协议形式要求过于僵硬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关键信息项申请方信息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信息被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信息仲裁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认事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具体事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依据确认仲裁协议的审限及程序申请目的确认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确定仲裁协议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是否适用于当前争议证据材料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的详细说明处理意见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处理程序附则协议的修订与补充其他相关事项协议第一条申请方信息1.1 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被申请方信息2.1 被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仲裁协议信息3.1 仲裁协议签署日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仲裁协议编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仲裁协议内容摘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确认事项4.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限及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申请目的5.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性确定仲裁协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第六条证据材料6.1 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材料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证据材料说明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处理意见7.1 处理意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争议处理程序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附则9.1 协议的修订与补充修订与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2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书详细规定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相关事宜,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请及时告知。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审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限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法律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以下事项:一、协议主体身份1、甲方系_______(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2、乙方系_______(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

二、协议内容1、协议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都是有权签署本协议的法律主体。

2、甲方和乙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________ (争议内容)的解决进行仲裁,并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仲裁机构:________(具体机构名称)。

4、仲裁期限:___ 天。

5、申请仲裁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争议之日起___ 天内,送达仲裁机构书面申请。

6、在仲裁程序中,甲、乙双方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和文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仲裁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调解或者仲裁裁决,并将裁决发给甲、乙双方。

8、甲乙双方同意承认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为15天。

9、因本协议产生的声称或实际的规定或纠纷,应以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本协议的一部分违法或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有效性,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仍具有效力的,其法律后果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3篇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3篇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3篇篇1一、前言鉴于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特此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1. 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若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则仲裁协议无效。

3. 胁迫或欺诈:若仲裁协议的签订受到胁迫或欺诈,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协议无效。

4. 意思表示不一致:仲裁协议的内容若存在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5. 非法目的:若仲裁协议的签订存在非法目的,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则协议无效。

6. 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应当明确具体,若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例如,未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

7. 违反公序良俗:若仲裁协议的签订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协议无效。

三、合同协议内容鉴于以上情形,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1. 双方自愿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地点及仲裁规则。

2. 双方确认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订过程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3.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争议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

4. 若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5.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合同从事非法活动。

6.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东营市律师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东营市律师协会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 公司、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 条款效力请示案的复函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时仲裁条款的概括移转原则,同时为了保护第三方的 利益,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 定、受让人明确反对和受让人不知道仲裁协议存在的三种 例外情况。 涉及合同转让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中燃公司受让债权时,不知晓宝运公司与烟台海运之间 存在单独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中燃公司不具有 约束力,此属于仲裁条款概括移转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62号复函
1.法院对仲裁司法监督和协助的必然性




1、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协助和监督。仲 裁庭的权力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1)不是国家 的司法主权,不是强制性权力;(2)是有限制的,因此 必须予以控制。 2、仲裁追求公平、效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 的支持和协助。 3、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有维护社会公正和国家 法律统一的职责决定了法院监督仲裁的必然性。 4、仲裁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的过程,法院对仲裁 进行监督是历史发展的客观选择;实践表明,法院对仲裁 进行监督和协助促进了仲裁的发展。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 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16条第一款: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 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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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由于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效力如何界定规定的较宽泛与不十分明了,人们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不同的界定标准。

笔者就此略抒己见。

关于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有争议的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径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情形的出现,是因对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第二十条规定之间的关系和适用产生歧义而发生的。

有人认为,仲裁法第十八条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前置条款。

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另一方当事人以第十八条中“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规定,经过协商仍达不成协议可能使仲裁协议无效,产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效果,便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笔者认为,仲裁法第十八条与第二十条是各自独立的条款。

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后,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仲裁法虽然没有明确设定当事人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的程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中“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优先确认权,当事人未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没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没有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关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问题
目前,对于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可否申请再审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再审申请后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限制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要按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定的仲裁协议成立的一般原则和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及效力作出判断。

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亦即确定了管辖的效果。

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
工作是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单一、简单的程序性工作。

将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列入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的范畴,将增加诉讼成本,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的原则规定。

再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已经将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限制在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以外,与确认民事裁定的性质相吻合,而且应当遵守。

同理,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作出的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不予受理。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是否组成审判组织审理的问题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可以行使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权,仲裁委员会的确认形式是决定,人民法院的确认形式是裁定。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同于管辖权异议,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存在、效力”作出的认定。

而管辖权异议纠纷,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何地何级法院管辖纠纷作出民事裁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级别与地域的确认,与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形似实则不同。

既然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都享有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权,仲裁机构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不必组成合议庭审理。

关于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方式的仲裁条款中约定既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又选定法院诉讼的效力的界定
首先,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等是否“存在、效力”进行的认定。

而仲裁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诉讼,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选择由谁管辖的约定,不属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范畴。

其次,仲裁机构是民间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仲裁法没有赋予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管辖争议行使确认权。

再次,目前当事人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拟制的合同文本。

由于行政机关对仲裁与诉讼的性质与关系不够了解,因此出现了格式合同文本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非正常条款的现象。

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既选择了仲裁机构又选择了法院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的仲裁条款无效。

关于文字存在歧义的仲裁条款效力的界定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选择的解决争议机构的名称含糊、不明确等机构名称不规范的问题。

比如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仍然沿用已经废止的“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者“本地仲裁委员会”或者“本地司法仲裁机关”等等。

有的观点认为,仲裁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多年,不应当出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解决争议的机构不规范的情形,
为了尽早实现仲裁协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也为了督促当事人遵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仲裁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机构不明确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含糊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1)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使用的合同文本仍然以仲裁法实施以前由各地行政机关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处理。

目前仍然适用的仲裁法实施前由各地行政机关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对解决争议的机构的选择一般是两项选择,要么选择“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是在空白栏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要么选择“人民法院”。

当事人使用了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在仲裁条款中选择“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可以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2)对当事人在自行起草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中存在解决争议的机构不规范问题的处理。

当事人在自行起草制定的各类合同文本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中,有的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机构为“本地仲裁委员会”,有的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机构为“本地司法仲裁机关”等。

审理此类当事人因自行制定的各类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中,存在解决争议的机构不明确产生的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争议的案件,只要仲裁条款中同时有“本地
仲裁”或“本地”等反映地点文字的,可以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在仲裁条款中仅有“仲裁委员会”或“仲裁”的文字,却没有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点,可以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姜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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