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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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制度
定,最终形成正式文件,送主管部门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经下部门和个人审批。(1)技术质量部门;(2)安全生产部门;(3)设备机械部门;(5)工程管理部门;(6)公司总工程师。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和审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职能部门盖章。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许修改时,应按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7、重大复杂的安全技术应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8、不经会签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律不得执行。
9、专项技术方案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规定,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审查办法》大的施工项目,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公司将根据现场的具体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针对不同的工程特点,从施工技术上采取措施保证安全,针对所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从安全保险的有效设置方面采取保证安全。(2)安全方案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应按公司规定,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实施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