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
2021-2022学年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一(含答案)
2021-2022学年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一(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社会改革的实质是()。
A.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改变B.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改变C.社会体制的改善与革新D.社会风气的改善与进步2.“只要知道自然界一切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和全部作用,一亿年以前的情况和一亿年以后的状况,都可以精确无误地演算出来,因为未来的一切早就在宇宙诞生时便已完全被确定了。
”这是()。
A.唯心主义决定论的观点B.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的观点C.非决定论的观点D.机械决定论的观点3.澳门立法会13日通过修改《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明确侮辱国歌最高处()徒刑。
A.1年B.2年C.3年D.5年4.第5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鲜明地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和任务的会议是()。
5.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最长询问查证时间有多长?()A.8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6.2013年10月发布的《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显示,到2020年,我国卫星导航系统产值将超过( )亿元,将建成由( )余颗卫星及地面运行控制系统组成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为全球用户提供导航定位服务的能力。
A.3000 20B.3000 25C.4000 25D.4000 307.农业农村部和浙江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动浙江乡村振兴示范省建设,全面实施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行动、乡村文化兴盛行动、( )“三治结合”提升行动、富民惠民行动等“五大行动”。
A.自治B.法治C.德治D.自治法治德治8.古人用“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来劝谕人们要尊敬父母,这句话出自:A.《弟子规》B.《三字经》C.《千字文》9.第16题公文写作是()。
10.下列作者与诗句对应不正确的是()A.岳飞──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B.柳永──良景对珍筵恼,佳人自有风流C.李清照──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说还休D.曹丕──忧来思君不敢忘,不觉泪下沾衣裳二、多选题(10题)11.具有以下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可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A.超越职权的B.滥用职权C.适用法律、法规正确D.违反法定程序12.19日,中宣部授予()姐妹“时代楷模”称号。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工作应对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工作应对作者:邵世星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3期首先,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宏观方面的问题。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变迁的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建国初期,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
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深受苏联的影响,体现的是超职权主义模式。
这也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的。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恢复法制建设。
198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
这时候国家的改革开放刚开始不久,诉讼模式上仍然体现强职权主义色彩。
到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诉讼模式上朝着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地位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因为这一时期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比较深的程度,诉讼模式上需要和市场经济的特点相适应。
2007年,对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但这次是一次小的修改,主要修改的是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他方面没有修改。
2012年8月31日的第二次修改,是一次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全部章节。
2012年第二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首先也涉及对诉讼模式的选择问题。
诉讼模式的选择我们可以用两句话概括:强化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与国家职权主义的结合。
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负责。
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是选择当事人主义还是国家职权主义,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制约,并且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我们国家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仍需进一步强化当事人主义。
但国家职权主义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所以我们说我们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国家职权主义的结合。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标追求,仍然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崔丽3月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
这部看起来似乎很专业的法规,实际上早让普通百姓记挂在心里了,很多人还憋着劲儿把官司留到4月1日以后打,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对与老百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近日,参与过新规定有关方面调研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集大成式解释,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汤维建副教授总结了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新的证据规则:———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
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范围内来行使举证权利,目的强调效率和公平。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
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双方交换证据,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反复开庭,影响诉讼效率。
———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强调了证据程序要进行当庭质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事实根据。
同时,要求若无法定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书面证词等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任何公民如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出于公平原则: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此司法解释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修改后民诉法强化八大机制_汤维建
检察日报/2013年/1月/2日/第003版观点修改后民诉法强化八大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编者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对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好落实好民诉法的新规定,本报在新年伊始开辟专栏,就民诉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交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60个条文,其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的始终。
笔者认为,本次修法主要强化了民事诉讼的八大机制。
具体阐述如下:一、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机制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性范畴,诉权保障的内容涉及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法制系统工程。
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便是这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率先提出了诉权保障的立法命题,其在第2条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首要任务加以规定。
本次修法依然对诉权保障加以强调,不仅在量的意义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而且在质的意义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
主要表现为:其一,更加重视对诉权的源头保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增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这就要求法院彻底改变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以及“不立不裁”的现象。
其二,更加重视对诉权的具体保障。
比如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型转移;规范了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重申在简易程序中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对发回重审的条件进行了严格控制,并限制了次数(一次);完善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原则上恪守了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的制度安排;对再审事由继续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重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科学设定,同时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再审事由条款;强化了裁判说理制度;赋予公众查阅卷宗的权利等等。
其三,更加重视对诉权的监督保障。
比如重申和强调了当事人对起诉权受到否定后的救济权利;增设了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的法律监督权能等等。
司考中刑诉法与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司考中刑诉法与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作者:佚名出处:新浪网日期:2011年12月1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并分别于8月30日、10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上述两个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2008年10月发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日程;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再考虑到本次这两部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较大、修改的条文较多,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因此,这两部诉讼法的修正案很有可能在2012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请表决。
虽然社会各界对这两部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不同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有可能会影响草案最后所使用的条文表述,但是并不影响这两部修正案草案所确立的整体框架。
以下分别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予以归纳,以便于考生朋友们了解2012的司法考试大纲将要出现的重大变化,提前做好复习准备。
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的变化体现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这些决定了明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很有可能在上述方面做出相应的修改,需要对此高度重视。
以下就草案中争议不大很有可能通过修改的相关条款,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择其重点分述之,以便考生提前掌握。
第一,辩护;辩护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该方面主要从当事人辩护权和律师辩护两方面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第二,证据;该方面变化主要是: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审兼顾公正与效率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审兼顾公正与效率2012-04-25 04:32:36 来源:2012年04月24日 20:33:08 新华网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陈菲、杨维汉、崔清新)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民事纠纷。
小额诉讼“门槛”拟从5000抬高到1万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5000元标的额抬高到1万元。
当前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方面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积压的情况严重。
另一方面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丽满认为,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也是一项制度创新。
它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如何规定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虽然小额诉讼制度有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但是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4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说:“考虑到目前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或者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相对数较为困难。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1万元以下。
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谈修改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谈修改民事证据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1-7-14 浏览次数:3960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6月11日下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四)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浩以“修订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为题作了精彩报告。
本次讲座由我院肖建国教授主持,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诉讼法学会副理事长出口雅久出席了本次活动。
李浩教授的讲座从举证责任分配、已决事实和修订证据制度应当关注细节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谈到举证责任分配时,李浩教授指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本质是实体法问题,因此不能仅指望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解决,而是应结合民事实体法的完善共同解决。
李浩教授还提出,可以利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分配举证责任。
其次,关于已决事实问题,李浩教授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规定,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原苏联、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关于已决事实的规定来构建条款。
最后,李浩教授从修订证据制度应当关注细节方面,说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比国外民事诉讼法条文数量太少、规定过于简单,尤其是关于证据的条文仅有12条,这就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鉴定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具体问题的操作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并由此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自由提问环节由肖建国教授主持,法学院学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纷纷发言提问,从理论到实务向李浩教授请教了有关“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以及“尘肺病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民事证据方面的问题,李浩教授进行了精彩深入的剖析。
讲座最后,同学们对李浩教授提供的这场学术讲座报以了热烈的掌声,并期待着李浩教授的再次到访。
主题:民事证据制度修订的几个问题主讲人: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人: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时间:6月11日(星期六)下午14:30-17:00地点: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主持人肖建国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老师来给我们做这样一个讲座,李老师的题目是《修改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
民诉法修改 五大亮点
增加先行调解规定、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加大惩处“老赖”力度……为使民事诉讼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作了部分修改。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完善诉调对接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一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应邀出席中日韩民事调解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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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应邀出席中日韩民事
调解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
11月19日,我院肖教授应邀出席了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日韩民事调解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且发表了主题报告。
肖教授指出,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必须对调解与判决关系中的法院定位保持必要的警醒,审慎理性地看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在法院调解的制度建构上,激活我国固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尤其将最近几年法院实践探索较为充分的委托调解作为我国司法ADR 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乃至在本次民诉法修改中将委托调解制度入法,条件已经成熟。
实际上,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正在考虑尝试与我国法院委托调解相类似的制度安排,以摆脱他们单纯发展诉外ADR 所面临的失败困局。
另外,我国委托调解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诉前委托调解对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侵犯、调解不成时与诉讼衔接上的程序缺位,以及委托调解的强制性启动模式可能侵犯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等问题,对此,迫切需要更为精致的程序设计和更为精巧的理论解释。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93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我国的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B.我国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C.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D.司法改革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7题,单选)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4.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 )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5.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2011年卷一48题,单选)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6.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7.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创新-肖建国
3、未成年人侵权 –侵权法32条
• 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侵权法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概况
• 最高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参与 人员和部门最多、最接地气的司法解释。 前后历 时2年多,12个小组到基层调研,对争议比较大 的问题做了详细梳理,注重征求从事实务工作者 的意见。历经10次全面修改、五次大型会议。23 章,552条。 • 起草情况 初稿--2013、9 • 修改稿--2014、9 • 闭门定稿--2014、12 • 出台—2015、2、4
案例
• 原告:李某 • 被告:柳某 • 李某丈夫去世,李某收拾遗物时找到一张70万元 的转账,转给了柳某,柳某主张该笔款项是代其 表姐收取的售房款,被告已经将款项转至其表姐 名下,原告对此不认可,法院经查李某丈夫名下 并无房产,现李某以不当得利起诉柳某? • 谁应当对本案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承担举证 责任?
2、格式合同中管辖协议
• 第31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 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 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基于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原则,明确了 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无效的例外规则。司法解 释第31条针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格式管辖 协议普遍化的现实,首次明确规定“未采取合理 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管辖协议无效。
人大法学院江教授、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事诉讼法修改第五次专家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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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修改第五次专家座谈会
8月26日,我院江教授、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事诉讼法修改第五次专家座谈会,就法工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共84条。
主要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公益诉讼、证据、送达、保全、先予执行、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二审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
座谈会由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持,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副主任、杜涛副主任等民法室干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8位民事诉讼法学者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据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工委正在抓紧调研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问题。
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拟于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法学院汤教授: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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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的体制保障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人民网记者就备受关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我院教授汤维建。
汤维建委员认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是司法改革最为重要的方面。
汤维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体制保障
汤维建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体制改革依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三个主要的层面:一是要建设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这是前提;二是要建设一个合理的司法机制,这是保障;三是要培育一支过硬的司法队伍,这是基础。
其中,建立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是最为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着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容易导致司法的地方化,二是容易导致司法的行政化。
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司法公正的提升,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加以消除。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相隔不到5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修改法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检察系统欢呼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进而期许以此为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在抗诉制度、诉讼中的违法情形、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等四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以确认,并进一步细化。
从本次法律修改的结果来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有所扩张,但并未达到检察系统的预期,可谓喜忧参半。
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一、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展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此,相关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相一致。
草案说明中,将本条法律修改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遗憾的是,对于检察机关以何种程序和具体方式介入执行监督,并没有明晰的设定。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民事法律的空白意味着授权,可以在空白处有相当的自由,但对于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言,本质上,权力非依法律明文不得作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
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对监督模式或机制进行规制,势必只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实践中自行摸索处理,为未来的立法进行铺垫。
第十四条修改后,结合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扩及到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案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程,理论上所有的违法情形都纳入了监督视野,但是抽象的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有权监督,监督有无强制性则忽略不计,如上所述,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法律监督而言,是否具有充足性,监督实效如何,对实务实践的指导意义值得商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人大法学院汤教授委员强调:执行权应从法院分离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汤教授委员强调:执行权应从法院分离这并非汤教授首次提交审执分离的提案。
早在2010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汤教授就建议将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出去,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总署”。
汤教授告诉财新记者,这是他近年来一直在呼吁推动的问题。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亦有相关表述。
汤教授对财新记者表示,法院内部审执分离,始于1991年,这种审执分离仅停留在内部相对分离的状态。
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设立执行机构的依据。
此后,20世纪90年初各地法院开始审执分离的改革。
汤教授认为,法院系统内部的审执分离并不彻底。
“这种分离只是表面上的分离,而不是实质上的分离。
下一步试点是探索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体制分离,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去。
”“审判权与执行权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权力。
执行权虽然带有司法属性、与司法密切关联,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行政权力。
执行权应纳入法律监督的体系中。
”汤教授说。
执行难已成司法顽疾。
汤教授认为,执行难与执行在法院职能体系中的弱势地位直接相关。
“执行权在法院职能体系中,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
执行庭的地位仅相当于法院一个审判庭。
”法院人力不足亦抑制执行效果。
汤教授指出,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比较尖锐,改为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还有增加。
法院要想兼顾审判与执行比较困难,法院人力不足,难以兼顾的结果是两边都做不好。
没有足够力量投入,就会造成执行难。
这跟法院不能全身心投入进去有很大关系。
汤教授认为,执行不可诉违背执行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现在干预执行、乱执行的现象比较严重。
当事人又不能状告法院,因为法院不能成为被告。
当事人申请执行却执行不了,这就增加了涉诉信访的数量,激化社会矛盾。
执行难、执行腐败,这些都与缺乏足够监督有关,执行部分又不可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肖建国发布时间:2009-03-17 08:00:52编者按: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对于此制,民诉法学理论尚未来得及进行正面的回应,司法实践中也因理解不一、做法各异而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
本版邀请学者、法官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理论热点和适用难点问题展开多角度的深入论证。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案外人权益受侵害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这既有民事诉讼理念上的共性原因,也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个性原因。
民事诉讼过去一直被视为当事人私人之间竞技的角斗场,法院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种观念深刻塑造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面貌。
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案外人)利己(当事人)勾当的发生。
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短短的三十年历史,就上演了比西方国家二百年民事诉讼史还要多的混乱现象,司法实践进一步放大了作为民事诉讼支柱的辩论主义的局限性。
例如,辩论主义造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相互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无疑居于优势地位,在“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辩论主义下,法院和法官更像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傀儡,其作出的裁判并没有实现正义,只是保护了互相串通的当事人的偏私。
更为严重的是,该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极有可能在关联诉讼中被援引作为阻止其他法院作出相异判断的依据,至少该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成为关联诉讼中的预决事实。
可见,在我国,辩论主义不仅无法克减虚假诉讼,相反地,它赋予虚假诉讼以正当性,使得虚假诉讼大行其道。
我国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些制度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私利的动机。
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挑战与理念更新
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挑战与理念更新
汤维建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中国《民事诉讼法》正面临一次大的修改。
此次修改的历史背景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与1991年民事诉讼立法的时代背景相比,当今中国社会的开放程度更高,市场经济更成熟,转型期间的社会矛盾也更加突出。
正是这些客观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应对的挑战和需要确立的理念。
【总页数】5页(P20-21,76-78)
【作者】汤维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法》修订重要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论评 [J], 傅郁林
2.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老百姓打官司将更便捷了[J],
3.《<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J], 廖永安;邓和军
4.浅论和谐社会视野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为视角 [J], 陈娴灵
5.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J], 翟新建;许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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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
8月2日,我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就法工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主持,王胜明主任首先阐明了最新草案的修改变动及其原因,学者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扈纪华副主任、贾东明副主任、杜涛副主任等民法室干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四位民事诉讼法学者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61项。
主要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公益诉讼、证据、送达、保全、先予执行、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二审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
与今年4月的草案二审稿相比,主要的变动包括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的延长、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确定标准、申请再审上提的案件范围、决定再审与中止执行等方面。
据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进入收官阶段,目前法工委正在抓紧调研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问题。
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拟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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