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青政办[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定期发布新建、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1、[单选题]清算退出的流程不包括()。
A.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B.依法宣告破产C.了结公司债权、债务D.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答案】B【解析】清算退出的流程包括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单选题]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宣传推介。
A.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B.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C.指定对象;非指定对象D.非指定对象;指定对象【答案】A【解析】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单选题]关于创业投资估值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创业投资估值法是一种基于创业早期企业未来清算退出情境下估值预测的估值方法B.创业投资估值法是一种基于创业早期企业可比公司估值倍数的相对估值法C.创业投资估值法基于退出时目标公司的现金流以及目标收益率,折现计算其当前价值D.创业投资估值法基于退出时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以及目标收益率,折现计算出其当前价值【答案】D【解析】创业投资估值法通过评估目标公司退出时的股权价值,再基于目标回报倍数或收益率,倒推出目标公司的当前价值。
4、[单选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A.固定资产B.无形资产C.固有财产D.净资产【答案】C5、[单选题]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X〕11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50号),切实开展好我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一)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会公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对建立“宽进严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一张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紧紧围绕我市开展企业信息工作三个基本原则,科学统筹规划。
1.政府组织,协调联动。
发挥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全面部署、统一组织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政府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联动,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集中披露、联合应用。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逐步制定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标准、信息交换技术规范等,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信用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
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支撑,以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为抓手,以信用监管为目标,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警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为重点,优先整合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依法全面、准确、及时采集、整合、披露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动监管长效机制,使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有序推进(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经营异常考试原题
企业移出严重失信考试题库1、()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6、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A、30B、45C、60D、90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A、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C、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黑”)、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D、以上都是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需要填报()A、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B、企业年检信息和即时信息C、企业年报信息和日常信息D、企业年检信息和日常信息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公告不包含()A、列入公告B、移出公告C、期满三年提醒公告D、撤销公告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企业公告包括()A、列入公告B、移出公告C、以上都是11、企业信息填报登录方式有()A、工商联络员登记B、电子营业执照登记C、以上都可以12、年度报告信息需要填写()A、工商信息,社保信息,统计信息B、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统计信息C、工商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1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的市场主体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单位清理意见1青政〔2000〕41号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省财政厅废止2青政办〔2001〕1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废止3青政〔2002〕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4青政办〔2003〕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5青政办〔200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失效6青政办〔2008〕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7青政办〔2003〕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8青政办明电〔200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9青政办〔2006〕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10青政办〔1986〕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营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1青政〔1990〕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2青政〔1991〕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3青政〔199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实行知识分子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4青政办〔199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5青政办〔199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6青政办〔199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7青政〔1995〕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8青政〔1995〕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9青政办〔1996〕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0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1青政办〔2001〕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2青政〔1992〕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3青政办〔1993〕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4青政办〔1994〕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公开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5青政办〔199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在我省农村牧区建立天气预报警报系统报告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青政办〔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日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4年08月23日 10:44:31 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
《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登记,在青海省内依法存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依法对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遵循随机、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自行实施检查。
第五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由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形成抽查工作建议方案,提请分管局长审定;(二)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经分管局长审查同意的抽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委托省局信息中心或自行随机摇号抽取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三)省工商局通过青海省工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将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派发至各市州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区工商局;(四)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确定检查方式、检查人员;(五)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待检查企业实施检查;(六)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录入综合业务系统,提出处理意见;(七)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分管局长审定检查人员上报的处理意见;(八)检查结果相关信息由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通过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九)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工商部门书面报告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的通知青政办[2002]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方便我省对外交往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名称作了英文翻译,现印发给你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英文名称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Ceneral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二、青海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planningCommiaa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andTrade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教育厅DepartmentofEdu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科技厅Depart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EthnicAffairs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AdministrationforReligiousAffairsofQinghaiProvin ce)青海省公安厅DepartmentofPublic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ofState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民政厅DepartmntofCivilAffair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司法厅DepartmentofJust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财政厅DepartmentofFinan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人事厅DepartmentofPersonnel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ofLabourandSocialSecurit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ofLandand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建设厅DepartmentofConstruc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交通厅DepartmentofCommunication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水利厅DepartmentofWaterResource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农业厅DepartmentofAgri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畜牧厅DepartmentofAnimalHusbandry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offoreignTradeandEconomicCooperat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文化厅DepartmentofCultur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卫生厅DepartmentofHealth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PlanningCommis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审计厅DepartmentofAudi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察厅Departmentof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三、青海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ofLocalTax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o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广播电视局AdministrationofRadioandTelevis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统计局BureauofStatishcs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forlndustryandCommer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新闻出版局AdministrationofPressandPublic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林业局Forestry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ofQualityandTechnologySupervisionofQinghaiProvince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四、委、厅管理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ForeignAffairsandOverseasChineseAffairsOfficeofQingha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 青海省粮食局AdministrationofGrai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监狱管理局Prison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BureauofGeologicalandMineralExplorationandExploitation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测绘局BureauofSurveyingandMappingofQinghaiProvince五、直属事业机构青海省体育局AdministrationofSport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旅游局TourismAdministrationofQinghaiProvince六、常设办事机构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Peopie’sAirDefenseOfficeOfQinghaiProvince青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PovertyAlleviationandDevelopmentOfficeofQinghaiProvince注:1、本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美式拼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9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央编委《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中编发〔2010〕3号)精神,为检验省政府机构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决定开展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主要目的(一)全面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9〕20号)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二)准确掌握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评估,进一步落实部门“三定”规定,不断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各部门执行“三定”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部门职能转变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在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何种成效。
工商企监字〔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定向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时间及对象(一)抽查时间:2015年5月上旬至6月下旬。
(二)抽查对象: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
其中,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4%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1%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要求,2015年开展的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以及部分地区开展的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三、抽查工作组织实施(一)任务分工。
1.总局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指导,并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青工商企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5〕64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6日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其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推进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的企业,发现其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抄告其登记的工商部门。
上级工商部门可将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工商部门应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受委托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检查的工商部门,依委托事项负责其检查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时,对作出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委托的工商部门。
第五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登记、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0•【字号】青政〔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国办函〔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工商总局: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同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确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落实好《方案》各项任务。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8日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归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竞赛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试题一、个人及团队必答题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答案:2014年10月1日。
答案:真实、及时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答案: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答案:异常情形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标准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答案:3%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上一级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标准。
答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答案:信息公示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答案:10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答案: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答案: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答案:15;30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答案:及时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答案: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不含以下哪项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
青政〔2018〕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工作,如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5日
——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
制定25
施行日期
2018.03.25
文号
青政〔2018〕27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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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
行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16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2014]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23日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作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准确把握总体目标
建立和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
是推进政府放管并重、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的重要手段。
要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要通过运用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要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定期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
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应当根据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为内容的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即时公示有关信息。
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要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公示的信息。
(二)落实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