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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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国标委办联[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办联[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各标准化科研机构,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发行机构,国家认可机构,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59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严肃查处了一批侵犯标准版权的大案要案,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标准盗版等侵犯标准版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

有的擅自将标准全文制成数据库,用于传播或销售;有的在认证、咨询、培训以及公共管理和公务活动中使用盗版标准;有的未经许可大量复制标准并低价向用户倾销等等。

这些盗版标准往往是文本差错率高,有些是过期作废标准,甚至篡改、变造数据,严重损害了标准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市监检测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国质检执联[2009]370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9]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红盾护农”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满意的化肥,促进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8月至11月,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化肥有效含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化肥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行业自律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此次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以磷肥、钾肥、复混(合)肥为重点产品;以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和销售者为重点单位;以上述产品的生产集中区域、农资市场等为重点区域。

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加工、经销单位的底数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此次集中行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一)加强化肥内在质量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化肥产品的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二)加强化肥标识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违反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行为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3年8月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在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为推动和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质检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认真分析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整体情况和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把“厂门”,狠抓源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进一步加大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前一阶段全国范围内专项查处6种《目录》内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集中力量,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持电钻、家用电风扇、空调器等30种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为落实整治方案要求,现就质检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导致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当前在加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

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增强紧迫感,紧密围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促进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质检部门的各项任务。

2022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2022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2022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假冒伪劣商品经典案例解析2022假冒伪劣产品案例第一篇在淘宝上买到假货已经不能算是新闻了,但是在淘宝上卖假货竟能在半年内使销售额高达2000万元之巨,你信吗?杭州85后女子小李聪明孝顺,家庭幸福,除此之外还有一身能赚钱的本领。

通过对奢侈品市场的研究,她在淘宝上开了一家三蓝冠级别的网店,主要销售假冒国际大牌产品,如LV、香奈儿、普拉达等。

小李不仅指挥位于广东的各个厂家制造仿冒的国际品牌,而且自己还会根据某个大牌的设计理念和用料,生造出这个品牌根本没有的款式。

然后以某品牌的名义以低于正品的价格进行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小李明知售假不对,所以她从来不直接写这是LV,这是香奈儿,而是注明买卖双方彼此心照不宣的昵称。

其次,仿品的照片上无可防止会出现大牌的标识或是LOGO,她就打上薄薄的马赛克,但肯定让买家还是能一眼认出这是什么牌子。

最后,小李交代网店客服,当买家问起这是不是真货一类的问题,绝对不能答复真假,而只能答复这是原单或者尾单。

有时候小李成心在标牌上剪个不大的洞,但还是让买家认得出这是什么牌子。

小李的生意越做越大,淘宝网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小李的网店有问题,并且主动把这些线索告知了杭州下城经侦部门。

经省市区三级经侦部门相继介入调查。

查证到她网店最近6个月的销售额就高达2000万元之巨,后被下城经侦大队民警带走。

律云律师观点:首先,小李未经国际大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其次,小李在明知其商品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高达2000万元。

依然构成刑法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国质检执函[2011]62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2011年8月15日国质检执函[201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瘦身钢筋”等建材产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保障房等民生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生产许可,切实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严受理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不符合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决不受理和审核通过。

要进一步加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力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部署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续具备获证核查时的必备生产条件,是否持续依法生产合格产品。

对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和涉嫌生产“瘦身钢筋”被查实的企业,要决不姑息、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钢筋获证企业作为今年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证后监督措施,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回访,以保证对钢筋企业的从严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中,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热轧带肋钢筋等产品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黑窝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等技术标准要求钢筋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厂名厂址等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拉直、拉伸钢筋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2004年9月29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19日,由宁波空运至香港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2487的主危险性为剧毒、副危险性为腐蚀性的危险货物异氰酸苯酯,到港卸货时因该货物泄漏放出的有害气体,造成6名工作人员受伤入院。

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批危险货物托运代理未申请我局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伪造化验单证,将禁止空运的危险货物匿报为非危险货物运输。

为更好地履行我局对出口危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检查落实执行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18号)”的情况。

进一步检查出口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与联合国规定包装容器相符合,检查是否有出口企业将危险货物申报为非危险货物,将高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申报为低危险货物;检查是否在不明危险特性的情况下随意配以包装等匿报、瞒报现象,一旦发现按《商检法》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部门的交流、合作、沟通,严格执行我局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总局发布的对有关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有关规定,尤其要加强对检验周期、证书有效期方面的检查,严格执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核销与放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2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24年执法打假工作总结

2024年执法打假工作总结

2024年执法打假工作总结2024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年份,对于打假工作来说也不例外。

在这一年里,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的假冒伪劣商品问题,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然而,通过我们各个部门的不懈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以下是对2024年执法打假工作的总结。

一、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2024年,我们严格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了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们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并将其纳入日常执法工作中。

我们加强了对行业标准的监督,推动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追责问责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

二、加大对线上平台的监管力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平台成为了假冒伪劣商品交易的重要渠道。

2024年,我们加大了对线上平台的监管力度。

我们与各大电商平台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联合执法、举报奖励等方式,共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传播。

我们建立了假冒伪劣商品线索的实时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线上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关键领域的专项整治在2024年的执法打假工作中,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关键领域的专项整治。

我们针对食品、药品、婴幼儿用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点领域,加强了监管和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知名品牌和企业的保护,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提高了知名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2024年的执法打假工作中,我们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我们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我们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支持和培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伪劣商品在2024年的执法打假工作中,我们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伪劣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国质检监[2010]57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国质检监[201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食品(包括食品等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通过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着力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力争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机构(一)总局监督司负责国内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处室承担相关工作。

总局相关司局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打假举报和质量投诉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打假举报和质量投诉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打假举报和质量投诉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质检执函[2001]589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打假举报和质量投诉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1]589号2001年1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深入有效地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建立打假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并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公众对质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投诉的统一电话号码“12365”。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核配和使用“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是新形势下全国质检系统履行职能,狠抓源头,深入打假,确保安全,保国安民,带好队伍,树立新形象的一项标志性工作。

各省(区、市)局一定要高度重视,按总局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主要用于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受理企业和消费者对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和产品质量的投诉,打击制假、售假、贩假违法行为,受理对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等业务。

不可用于纯商业目的。

三、各省(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受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积极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协商“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开通事宜,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开通和使用特殊服务电话号码的规定。

四、各省(区、市)局在研究开通和使用“12365”特殊服务电话号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具有统一性和兼容性的接口,避免各自建立形成接口标准不一致、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所造成的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总局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统一组织协调,实现全国联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8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组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标识标注情况开展自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用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本辖区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其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生产者应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企业对标识标注自查的情况,应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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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打假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05]12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4.30
【实施日期】200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30日国质检执[200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国办发[2005]20号)的要求和总局2005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国质检办[2004]575号)的部署,今年执法打假工作要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重点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抓好深化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一是以小作坊、小企业、城乡结合部食品加
工者为重点,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检查加工现场等关键部位,查找违禁原料,依法严厉惩处。

二是组织质检机构,对苗头性的使用违禁原料制假势头进行监测,及早发现制假源头,主动应对,防止蔓延。

三是继续追查掺苏丹红食品,彻查添加源头,彻底销毁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及原料,防止含苏丹红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二)认真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要求,既加大力度查处无证生产,又严格监管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传统食品的小作坊。

一是6月底以前,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为重点,加大查处无证工作力度,对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对未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和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发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从重处罚。

对已获证企业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

年底以前确保全国大中城市和主要城镇基本上遏制上述7类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

二是对不向市场销售或销售范围局限在本村本乡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自给性季节性小作坊,各地方局要加强监管,按照既要便民又要管住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销售范围不向外扩大的前提下,通过与小作坊主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小作坊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并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办法,将日常管理责任委托给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三是下半年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查处行动。

(三)整顿食品加工业,整治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清理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要求,各地要向地方政府提出整顿食品加工业的意见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同时各地要根据食品加工企业“两查”结果,确定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重
点地域,督促有关市、县局提出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限期解决突出问题,省市加强督查督办。

整治区域性食品质量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结合辖区打假责任制一并落实。

既要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生产,又要坚持整治和服务并重,实施分类指导。

要引导名优企业做大做强,督促可规范发展的企业守法经营,限制和淘汰一批小作坊、小企业,促进尽快发展成为区域优势产业。

(四)组织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百千万行动”。

全国质检系统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和儿童食品为重点产品,由各省级局选定百区(县市城乡结合部)千点(村镇加工点)万户(小作坊和黑窝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百千万行动”是总的要求,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目。

行动的主要内容:
查找主要问题,制定整治方案。

全面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重点检查两证一照、质量保证条件、关键加工环节及原料仓库,查找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假冒包装标识等食品制假违法行为。

关闭曝光一批违法“黑户”。

对于无证照生产和制假的,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同时纳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停产整改一批质量保障能力差的企业。

因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且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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