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准范本)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篇1甲方(区域合作牵头方):乙方(区域合作参与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的合作与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背景与目的泛珠三角区域具有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共同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二、合作内容与范围1. 知识产权合作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及运用信息。
2. 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协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合作,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4.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科技等融合,支持创新创业。
5. 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共同申报国家或地方重大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三、合作机制与措施1.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经费,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库,推动项目对接与合作。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 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合作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2.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订协议。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第1篇示例: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地区由中国的广东、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及中国南部的福建省组成。
这一地区拥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是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和发展,我们特制定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泛珠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此协议。
1.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
各方应共同尊重他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合作,促进技术交流。
各方应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3. 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发展。
各方应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远发展。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各方应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各方应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益。
3. 开展合作项目。
各方可以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项目,共同研发、生产和推广创新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
1. 建立合作机制。
各方应建立知识产权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举行会议和研讨,共同制定和落实知识产权合作计划。
2. 设立合作基金。
各方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合作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项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发展。
3. 成立合作机构。
各方可以成立知识产权合作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合作的具体工作,协调各方合作关系,推动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
1. 加强监督。
各方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合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定期评估。
各方应定期对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持续发展。
1. 权利。
各方有权享有知识产权合作的成果,并分享合作的利益。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篇1一、协议目的与原则为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合作范围与形式1. 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管理与运用。
2. 合作形式:各方通过定期交流、联合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研究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合作。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机制建设(1)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知识产权合作事宜。
(2)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2. 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合作(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提高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
(3)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解决各方知识产权争议。
3.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合作(1)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共享。
(2)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转化。
(3)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四、资源分享与保障措施1. 各方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向合作平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持。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救助机制,为合法权益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3.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形成多元化合作模式。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方式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协议到期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若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其他方,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X个月后终止。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协议签订方:一、协议目的为了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合作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在知识产权合作中,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 优势互补原则:各方发挥各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合作水平。
3. 务实高效原则: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注重务实高效,积极推动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工作,共同推动区域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 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推动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融合,加快知识产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实现。
3.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4.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5. 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共同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四、合作机制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合作进展情况,研究合作重大事项,提出合作发展建议。
2. 设立专项工作组:成立各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与推进。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资源,提高合作效率。
4. 开展联合活动:共同举办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影响力。
五、附则1. 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XX份,各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补充。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____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原则1. 《____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目的是加强泛珠角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创新和发展,并提升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 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互信互助和合作共赢。
第二章领域与方式第二条合作领域1. 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
2. 泛珠角地区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协议框架内自由选择参与的合作领域。
第三条合作方式1. 泛珠角地区各成员国在合作领域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交流、信息分享、政策研讨、人才培养和合作项目等。
2. 泛珠角地区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其他成员国开展双边、多边或集体合作。
第三章合作机制第四条泛珠角知识产权合作委员会1. 为了推动本协议的实施,成立泛珠角知识产权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
2. 合作委员会由泛珠角地区各成员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和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组成,每个成员国派遣一名代表。
3. 合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推动合作计划、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合作计划1. 合作委员会每年制定一份泛珠角知识产权合作计划(以下简称“合作计划”),明确合作的重点领域、具体任务和时间进度等。
2. 合作计划应充分考虑各成员国的需求和优势,鼓励创新合作模式和探索新的合作领域。
第六条合作项目1. 合作委员会根据合作计划的要求,组织开展一系列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合作、科研合作、培训交流等。
2. 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由各成员国自行商定,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来实施。
第七条合作成果的保护与利用1. 泛珠角地区各成员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确保合作成果在本地区得到合规的保护。
2. 合作委员会应鼓励成员国共享知识产权信息,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3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泛珠三角地区是中国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经济区域之一,其中包括广东、香港、澳门和近海的一些地区。
在这一地区,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给企业创新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加强泛珠三角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各地相关部门决定达成一项《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以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经济发展。
本协议的签署各方包括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其中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为协议的主要发起方和协调方。
协议内容如下: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各方将共同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执法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
各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和技术,促进跨境合作和技术交流。
三、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
各方将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
四、建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各方将建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为各方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国际合作。
各方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秩序。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进行续签。
各方将根据协议内容和具体情况进行合作,维护泛珠三角地区的知识产权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地区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承诺和努力。
只有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能建设一个创新、包容、和谐的经济环境,推动泛珠三角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合作事业,为地区和全球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地区和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
泛珠三角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对于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内各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
二、合作宗旨本合作协议书旨在遵循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优势,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高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合作范围(一)知识产权创造1、加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共同推动关键技术和核心领域的研发,提高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产出质量和数量。
2、建立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创新投入,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运用1、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和商业化,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2、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和有效配置。
3、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知识产权保护1、建立健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2、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区域内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3、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四)知识产权管理1、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和交流,提高区域内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2、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流通和利用。
3、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四、合作机制(一)建立合作协调机制成立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
协调小组由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各地区定期通报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政策法规变化、重大案件处理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本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本一、协议背景为了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内知识产权(以下简称“IP”)的保护与合作,增加合作伙伴的竞争力,各方本着友好、平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内容1. 目标和范围1.1 目标:本协议旨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水平,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势地区。
1.2 范围:本协议涵盖泛珠三角区域内任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作项目。
具体合作项目将根据各方需求确定,并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书。
2. 合作机制2.1 政府层面合作:各方政府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2 机构间合作:各方有关机构将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处理、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2.3 企业间合作: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内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包括技术转让、合作研发等形式。
3. 知识产权保护3.1 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
3.2 各方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促进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尊重。
3.3 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4.1 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将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和业务的互通互联。
4.2 各方鼓励企业间知识产权合作,支持技术转让、合作研发等形式,共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4.3 各方将通过组织知识产权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促进知识产权相关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5. 机制建设与推动5.1 泛珠三角区域将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由各方共同组织,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合作事宜,并制定发展规划。
5.2 各方政府将制定配套政策,提供必要支持与便利,推动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的建设与运营。
5.3 各方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的建设,形成多方合力。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正规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正规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泛珠角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促进创新、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保护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合作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各成员国在合作中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共享和交流知识和技术,促进共同发展。
2. 透明原则:各成员国应保持透明,分享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其他成员国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
3. 合作原则:各成员国在合作中应以创新和技术转移为导向,加强科技合作,通过共同研究、开发和商业化项目来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合作领域1. 知识产权保护:各成员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力度,共享和交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佳实践和经验。
2. 技术转移:各成员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合作,通过共同研究项目、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和转化。
3. 创新合作:通过共同组织创业大赛、创新基地和孵化器等方式促进创业和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在区域内合作和创新。
四、合作机制1. 泛珠角知识产权合作委员会:设立泛珠角知识产权合作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和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
2. 合作项目:协议成立后,各成员国可共同启动合作项目,包括共同研究、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等项目,合作项目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
3. 资金支持:各成员国可通过设立共同基金或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1. 涉及知识产权的合作项目,各成员国应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2. 各成员国间在合作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合理分享和利用。
3. 各成员国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协议执行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根据各成员国的需要进行续签。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应经各成员国协商达成一致,经各成员国批准后生效。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常用版(二篇)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常用版甲方:乙方: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第一条服务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的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2024年知识产权合同范本(三篇)
2024年知识产权合同范本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模板(六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模板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_____”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_____”系列产品时,以_____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拥有“_____‘产品及”_____“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
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_____“字样。
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有效期____年。
第九条: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经典版(二篇)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经典版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____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_____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_____,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_____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5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律师版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_____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2024年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常用版
2024年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常用版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____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_____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_____,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_____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五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____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_____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_____,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_____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2023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三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甲方:乙方: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
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合同范本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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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
作协议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193621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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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
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
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
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
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
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
作工作。
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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