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摘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利弊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利少弊多,按11%的增值税率来算税负并未减轻,对建筑业是利空来袭。然后从国家和企业管理等多个角度分析,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点与弊端分析
(一)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点
首先是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5%~65%,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其次是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原则是减轻
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但经测算大部分企业并不能减负)。
其三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改增后可避免重复纳税。在现行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
实际操作中很复杂而且操作成本很高,且容易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前是项目所在地纳税,营改增后是在注册地纳税。营改增后简化了纳税程序,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重复纳税。
16年工程合同开票税率
16年工程合同开票税率
我们要明确的是2016年全面推行的“营改增”政策。该政策实施后,建筑业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在具体操作中,工程项目的开票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纳税身份:首先需要确定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这直接关系到适用的税率。
2. 计算应税销售额: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扣除不含税金额,计算出应税销售额。
3. 确定税率:依据企业的纳税人身份,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率。
4. 计算税额:将应税销售额乘以对应的增值税率,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5. 开具发票:最后按照计算好的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给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标准的增值税率之外,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对于出口退(免)税的工程项目,其开票税率将会有所不同;而对于一些政府鼓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可能会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为了避免税务争议和风险,工程项目在进行开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开票流程。
- 保留好所有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备后续可能的税务审查。
- 及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适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策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案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其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举措备受关注。本文将重点介绍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营业税改革的必要性
1. 简化税制:营业税是一种繁琐的税种,改革后的增值税能够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减轻企业负担:原营业税对企业的税负较高,改革后的增值税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3. 促进消费:增值税通过抵扣环节内的税款,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多重税收,提升消费能力。
三、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1. 纳税人范围扩大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将扩大至所有应税行为的提供者,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
2. 税率调整
根据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将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点进行分类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3. 纳税申报与征收方式
改革后的增值税征收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的纳税需求。
4. 税收管理与监督
税收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增值税改革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税款的正常征收。
5. 优化税收政策
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将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四、实施方案的效益与挑战
1. 增加税收收入:通过扩大纳税人范围和调整税率,改革将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2. 降低企业成本:改革后的增值税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3. 推动经济发展:增值税改革将促进市场活力和消费能力提升,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 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税制法律框架的不完善以及一些企业对税制改革的适应能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
建造价发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
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思考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思考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据经济形势做出的一
项重要决策,旨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升级,目的在于深化结构性改革。“营改增”的实现,对于建筑业发展产生
了强烈的影响,本文就建筑业“营改增”的内涵及意义进行阐述,针
对当前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开展具体分析,并从优化指数流程、落
实合同管理、建立增值税台账等方面入手,提出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相关建议,旨在推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仅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建议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整体环境下,传统营业税征收方式下,重
复征税问题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与国家经济发展,“营改增”被提出,对于生产方式变更以及企业管理优化都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改
增值税整体形势下,建筑行业面临着特殊的发展形势,并逐渐暴露出
诸多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探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概述
(一)内涵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国家相关税收的重要指示,旨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调减营业税,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12年上海成为首个“营改增”试点,随后“营改增”范围持续扩大,建筑业“营改增”也得以实现。
(二)意义“营改增”的落实,对于建筑业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营改增”的落实,有效避免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传统征税方式下,建筑业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并在购买业务中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重复计税问题明显,而“营改增”的实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企业效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促进建筑业生产方式变更,更好地适应劳动力成本上涨现状,提升建筑业的生产力与竞争力,为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三,促进建筑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进项税额抵扣得以实现,促进建筑业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的优化。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43页PPT
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
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 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备注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 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4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三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3%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免征建筑材料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
一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
1
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建筑安装业发展迅速,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于xxxx年起,对建筑安装服务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本文将对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行具体介绍和分析。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
2.1 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建筑安装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然而,营业税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税率较高:建筑安装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相对偏高;
•税负过重:由于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计算,不考虑成本、利润等因素,导致营业税对企业的负担较重;
•容易发生重复征税:由于建筑安装服务业涉及多个环节,比如设计、施工,可能导致在不同环节重复征税。
2.2 增值税的优势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具有以下优势:
•分档征税: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劳务增值额计算税款,根据不同的税率分档征税,可以更好地考虑成本、利润等因素;
•减少重复征税:增值税采用的是逐级抵扣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在不同环节的重复征税。
因此,将建筑安装服务业的税收政策从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规范税收征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政策
3.1 税收征收主体
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3.2 税收征收对象
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对象为具有经济独立性、具备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3 税收计算方式
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增值税计算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以销售额减去购进成本、费用和税金之差为应纳税额。
3.4 税率政策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但是根据66户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 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 ,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 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 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 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 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 ,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 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 、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 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6大类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
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
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 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 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 调查的业务活动。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的不同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
额、无形资产的转让额、不动产的销售额(可 统称为营业额)。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 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 据的。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析
、
1 7 % ,销 项 增值 税 税 率 为 1 1 % 。
2 、建筑企业 “ 营改增 ”的意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 理 的有利影响主要包括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生产方式转型、促进
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三个方面 。重复征税方面 ,以往我国对建筑 企
业和对 工程 成本原材料及施工设备等购 买业 务上 需要缴纳 增值
税, 还需按照计价收入的 3 % 征收营业税 , 这就造成了重复计税的 问题 ,营改增则避免 了这一 问题 。 此外还包括分包工程的税额抵 扣等 。在生产 方式转型方面 ,过去施工行业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企 业 ,技术含量较低,在劳动力成本上涨的现状之下, “ 营改增” 的出现刺激 了固定 资产更新及构建新施工设备, 就会促进建筑企 业 生产方式的变更 , 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 在财务管理水平上, 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 营业税缴 纳与企业管理水平 的好坏没有直 接关系,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业务进项税额可 以进行抵扣 ,这 就会使 建筑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使Biblioteka Baidu业对内部组织结构、采购管 理模式、 票证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 提高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 的影响 1 . 加大 了建筑企业税负 。 从理论上看,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 税负会减轻 ,例如 ,某企业营业含税CA . 为5 6 . 6 9亿元,其中专 项业务 1 . 9 4亿元 ,在进行专项业务扣除之 后,企业完成营业收 入为 5 4 . 7 5 亿元 。 按照营改增方案, 计算销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木 适用税率= 5 . 4 3 亿元,此外 ,企业发生劳务费、外购材料 、运输 等 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5 . 2 5亿元,因此,实际需要缴纳 的增 值税应为 5 . 4 3 — 5 . 2 5 = 0 . 1 8亿元 。但是 ,在实际发生 中,建筑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
(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3.23
•【文号】财税〔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
10%的变化
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
1.1印花税(地税)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
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探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发展与渊源,然后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当前实情剖析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弊与障碍。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每年创造大量的产值与税收,并有效消化社会剩余劳动力,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营业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收。尤其前一环节的营业额被累计流转到下一环节,重复征收的问题尤为突出。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对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革新。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课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所产生的税收不连续、重复征税问题,为简化税制、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虽然还未扩展到建筑业,但是作为同一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在交通运输业试点成功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将拭目可待。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发展与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货物的增值额征收的并由消费者或使用单位承担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增值税征税包括:1、销售或
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对流转过程中征税,不流转不交易不征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作为一个年轻的税种,于1954年首创于资本主义法国,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它的范围迅速波及整个欧洲,风靡全球,但美国至今未采用增值税这一税种。在我国,增值税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诞生的税种,虽然增值税开征的历史很短,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在少数试点地区征收,1994才在全国推行,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征收具有很长的历史,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 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税种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通用航空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
输业务征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等。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与联系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在于:1.增值税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即增值税征收额是根据销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而营业税没有进项抵扣的说法。2.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增值税类产品及服务销售时,有含税与不含税销售价之说,原因是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款,而营业税为价内税,也就是税款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款中的一种税,但总体来说,所有的税款均是由消费者来买单。增值税与营业税同为流转税,在其流转过程中征收,分别有自己的征收范围,但是同一征税对象,不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同一应税行为,征收了增值税就不用征收营业税,两税是互相排斥的。营业税税率形式有两种:3%、5%的比例税率和5%~20%
的弹性幅度税率。但目前娱乐业各具体征税项目大都适用20%的税率征税,实质上变成了三档税负相差悬殊的比例税率。在具体适用中,大落差的税率设计更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增值税的税率设计比较简化,但是实际操作中也不简单,如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植物油及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又为17%,而小规模企业为3%,一般纳税人中有简易征税率为6%等等,而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却有好多特例出现。其中税费适合哪一档不是专业人士还真是一下搞不清楚,而随着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后,增值税处理方式方法出现了更多的变数。
三、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分析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均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作为进项额来抵扣。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我们假设目前交通运输业改革的模式向建筑业推广,对2011年度某一建筑业经营状况进行流转税的变化分析,如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报测算(该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4828.4亿元、营业成本4247亿元、职工薪酬195亿元、新增固定资产58.4亿元、固定资产折旧75.3亿元、财务费用29亿元、管理费用111.4亿元、营业利润252.2亿元):年施工4828.4亿元营业额: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为144.9亿元,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改革后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目前交通运输业试行的税率),即建筑业企业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11%)×11%=478.5亿元,公司全年主营业务成本为4247.0亿元,其中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为195亿元,2011年度新增固定资产58.4亿元(可抵扣进项约为8.6亿元),固定资产折旧为75.3亿元(假设新增部分进项均可抵扣并本年尚未折旧、上年度固定资产进项均不能进项抵扣)。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采用的钢材、水泥、石子、黄沙、混凝土、七通一平、设计勘探、外包等材料及费用中能取得增值税的发票的比例达到60%,可抵扣的进项税约346.7亿元
[(4247-195-75.3)/1.17×17%×60%],则企业实际应付增值税约123.2亿元(478.5-346.7-8.6),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比原计征3%的营业税少征144.9-123.2=21.7亿元,也就是意味着流转税负率由原来的3%下降到2.6%左右,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建筑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如果建筑业实行增值税改革后,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的厂房的进项税也将可以抵扣,这将大大降低目前生产型企业的税负。按照目前的设想如果税费改革能够全面推广,那么期间费用中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也将有一大部分可以有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产生,这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弊与障碍
1、税改后的优点: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目前交纳增值税企业的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那么就更能有效降低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税款改革的执行障碍: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建筑业项目纳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