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分析“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并以此为重要内容,进行的一项税制改革。
在建筑业中,“营改增”后对税负有着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1. 增值税实际负担增加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计征的,而增值税是按照价值增加额计算的,往往比营业税高。
建筑业中,材料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环保、物流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建筑企业往往会面临到材料价格与基价之和高于客户可接受范围的情况。
增值税部分的比例相比营业税较高,企业之前承担的余地也相对较小。
2. 税负压力大由于增值税环节较多,企业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建筑业也不例外。
尤其是当前建筑行业的利润率相对较低,资金回收周期相对较长,一旦税负增加,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更大。
3. 税收成本增加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更多地面临税法律师、会计、税务代理等税收服务人员,以满足新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增加。
1. 降低成本就是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减少税收成本。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控制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要注重质量和价格,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采购成本。
(2)优化用工成本建筑业往往需要用工,企业可以优化用工成本,降低雇佣成本,节省用工人数。
(3)提高作业效率提高作业效率不仅能节省材料、用工和其他开支,还能降低税收成本。
鼓励技术进步、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设备管理是提高作业效率的有效途径。
2. 调整经营模式(1)走品牌化道路企业可以在行业中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以此吸引更多的客户。
这有助于企业从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更高的利润。
(2)外力引入建筑业可以引入外部资金,以此加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 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财务安全、风险控制,防止内部财务操作失控。
同时,可以加强内部人才资源和知识管理,发挥企业人力资源和知识管理的优势,提高经营效率和创新能力。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摘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利弊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利少弊多,按11%的增值税率来算税负并未减轻,对建筑业是利空来袭。
然后从国家和企业管理等多个角度分析,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点与弊端分析(一)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点首先是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5%~65%,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
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其次是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原则是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但经测算大部分企业并不能减负)。
其三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改增后可避免重复纳税。
在现行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复杂而且操作成本很高,且容易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复纳税。
营改增前是项目所在地纳税,营改增后是在注册地纳税。
营改增后简化了纳税程序,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重复纳税。
其四对于投资建设方来说,营改增后,甲方投资(建设方)可抵扣进项税,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按增值税率11%,投资建设方可降低投资成本9%。
(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弊端分析首先是对建筑企业规模影响。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一直稳步推进扩大试点,本文选其中的建筑业作为对象,以国务院改革减少重复征税的目的为原则,通过比较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比的现状和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提出企业和政府应对措施,旨在国家重大税收改革过程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及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制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一、引言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正式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预计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问答中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建筑业的作用及成本费用收入的纳税现状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的地位,除贡献gdp外,还创造了国民经济赖以高速发展的道路、桥梁、港口、码头、广场等基础设施,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建筑了大量住房和文体场馆,吸收了大量的社会富裕劳动力,历次国家经济刺激计划,无不是从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开始的,建筑业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长期以来,建筑业因大部分工作需要简单劳动力合机械施工,造成施工建筑企业数量多,起点低,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施工建筑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核算不完善,加上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惟一性,不是批量生产的特点,其使用的原材料品种多,数量杂,很难具备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使得施工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控制及税款缴纳方面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因很多基础项目处于远离城市的地方,为节约费用就近获取可用资源,导致施工所需的部分零星材料工具、砂石料、设备租赁、劳务外包等因利润微薄,供应商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他们因利润微薄,不愿意、也很难取得抵扣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按目前税率仅仅能够取得3%税率的发票;另一方面,部分施工建筑企业为降低材料价格,直接购买不含税商品,采用假发票核算成本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中国中央电视台2011年3月24日曝光审计署在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时发现,16家施工单位在砂石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业务中,使用虚开、冒名或伪造的发票1297张入账,金额合计3.24亿元。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一直以来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税收政策方面,建筑业一直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开始关注并逐步改变建筑业的税收政策。
其中,营改增是一项对于建筑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改革。
那么,究竟何时开始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呢?营改增(简称“营改增”)是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营业税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一直以来都受到建筑业从业者的诟病。
营业税收费基于销售额,且税率高达5-10%,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而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旨在降低营业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营改增的时间相对其他行业略有不同。
首先,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及征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城建、房建两大类建筑业务企业的销售额实行增值税计税。
这意味着,建筑业首次正式涉足增值税领域,成为了税制改革的受益者。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营改增还需要一定的过渡期。
为了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顺利转型,国家决定将建筑业的具体营改增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按照新税制(即增值税)进行申报。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建筑企业适应新税制,熟悉增值税相关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自2014年7月1日起,建筑业的营改增正式全面实施。
这意味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都必须按照增值税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更高的纳税额,因为增值税将按照销售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纳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安排合理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首先,分阶段实施营改增,给予了企业足够的过渡时间。
这使得企业可以逐步适应新税制,降低转型的风险和压力。
其次,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与其他行业相对有所差异,这是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劳务企业利税的影响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劳务企业利税的影响摘要: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是各相关行业、企业关注的焦点。
建筑业做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次“营改增”的改革行业对象,而建筑劳务企业又是建筑业中关键行业链条,其提供的劳务费服务一般占建筑开发成本的20%-30%之强。
“营改增”税制下,建筑劳务费是属于建筑业还是属于服务业,税率执行哪一档,如何计税,都将成为税改后建筑行业整体税负增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目前,对建筑业及建筑劳务企业如何实施“营改增”尚无具体规定。
本文结合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系列“营改增”文件及现行流转税文件,参考了上海等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试分析“营改增”税制下,建筑劳务业如采用不同税收方案对企业利税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劳务企业;税负;净利“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措施,是我国“调结构、稳增长”的一项长远发展策略,同时也是和国际税制接轨,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谐发展的需要。
税改纲领性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下称《试点方案》)中对相关行业主要税制做了安排,建筑业适用11%税率;计税方式上,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
从目前试行方案看来,至2012年底前,建筑业尚不会被纳入试点行业。
但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特别提到,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这表明“营改增”将加速推进、扩围,建筑业试行“营改增”只是箭在弦上,时间问题。
一、建筑劳务企业的特点《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所有建筑企业必须使用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即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采购材料,再另请劳务单位负责进行劳务施工,但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探讨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探讨[摘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即,本文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可行性出发,结合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难点,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材料来源方式、施工机械取得渠道,以及改征影响面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殖税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殖税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3)05-0115-01前言:增值税是当前税种中最具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税制设计,它采用多环节征税并且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进行计税,这就有效保证了企业避免重复征税。
因此,在结构性减税大背景下的中国税制改革,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合理完善企业纳税体制十分有必要。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展开必要的测算和分析,并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提出建议,为即将开展的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1.建筑业有其显著特点,增值税管理难度大建筑企业属于典型的矩阵制组织结构,流动性强,项目偏僻、分散,周期较短,周边环境差。
客观上导致项目管理难度大、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进项税和销项税与一般制造业有不同特点。
现行营业税一般由项目部向施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而项目部不是纳税主体。
这些势必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及其核算的难度。
2.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牵扯面较广、改征影响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涉及很多单位或国家管理部门,如运输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税务局、定额站等单位的利益或管理问题。
这些无疑也给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带来难题。
尤其涉及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问题,所有工程预算定额都需要重新编制调整,工作量大。
3.建筑业的材料来源方式较多,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如右上图):有的工程项目,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下同)调拨,砂、土、石及零星材料等由乙方(建筑企业,下同)自行购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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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梅地亚 两会新闻中心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如是答 记者问。
“根据五年总体规划,今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与此同时相应调减营业税,从 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 比如说在建筑安装领域是征营业税的,它的上游钢厂 、水泥厂是征增值税的,中间出现了断层,下一步要 把增值税扩大到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解决货物与劳务 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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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行价外 税,即由消费者承担税款,有增值才征税没增 值不征税。具体体现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先将含 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 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 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 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 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6、很多大型建筑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 设备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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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 8、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异地工程如何纳税?纳税地的变更对地方
财政利益影响比较大。当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纳税,工程在哪里就在哪里 纳税。但增值税却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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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66户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 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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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 ,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 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 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 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 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 ,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 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 、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 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怎么开票
建筑业营改增怎么开票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开法: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税率和征收率: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进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展企业投资,加强企业经营活力。
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入改革的总体布暑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营改增后使用和开具发票应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发票(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一般发票),其中: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金税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购发票和抄报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税控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购发票和抄报税。
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还将对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一般发票,用报税盘领购发票和抄报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 *十
一+ 一+
一 +
一+ -+
一 +
一+ 一+
- +
-+
・
为时限采用 不 同处理方 法 ,所 以在收到该财 政性资金
时 ,是否确认所得税暂 时I 生 差异 ,应分 以下2 种情况处
理: ①如果企业 收到 的财政性资 金在5 年( D6 o 个月 ) 内 全部支 出 ,则企业在 实际收到该 财政性 资金时应计人 “ 递延 收益” 科 目, 该事项会计处理 与税法一 致。② 如果 企业 收到 的资金 在5 年( 即6 O 个月) 内发生 的支 出有余 额, 又未缴 回有关部 门 , 反映在 “ 递延收益 ” 科 目中的余 额, 会计 上暂不确认 收入 , 税 法上应 在取得该资金第6 年 计人收入总额 , 所以在第6 年 应调增 应纳税 所得额 , 计算
财务人员的整体 素质 。 关键词 : 营业税 ; 增值税 ; 建筑行业
营业税是对在我 国境 内提供应税 劳务 、 转让 无形资 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 , 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 收 的一种税 。增值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 修理 修配劳 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 和个人就 其实现 的增 值 行螺旋式 的循环。从建筑业资金形态来看 , 具体可 以表 现为储存资金 、 生产资金 、 产品资金 等各种不 同形式 , 最 后 又回到新 的货币资金形态。从这个 角度来 说 , 建筑业 已经基本具备 了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的基本条件。 二、 营 改增对建筑行 业的影 响分析 1 . 对产 品造价 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赣人防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6 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人防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6〕20号)、江西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江西省范围内试行。
现就本《办法》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人防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人防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人防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人防工程项目。
人防工程老项目和其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参照我省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和依据以及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修订的,不改变现行人防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人防工程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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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探【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发展与渊源,然后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当前实情剖析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弊与障碍。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业税负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每年创造大量的产值与税收,并有效消化社会剩余劳动力,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营业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收。
尤其前一环节的营业额被累计流转到下一环节,重复征收的问题尤为突出。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对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革新。
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课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所产生的税收不连续、重复征税问题,为简化税制、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
虽然还未扩展到建筑业,但是作为同一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在交通运输业试点成功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将拭目可待。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发展与征收范围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货物的增值额征收的并由消费者或使用单位承担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增值税征税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对流转过程中征税,不流转不交易不征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作为一个年轻的税种,于1954年首创于资本主义法国,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它的范围迅速波及整个欧洲,风靡全球,但美国至今未采用增值税这一税种。
在我国,增值税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诞生的税种,虽然增值税开征的历史很短,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在少数试点地区征收,1994才在全国推行,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征收具有很长的历史,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 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税种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通用航空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等。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与联系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在于:1.增值税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即增值税征收额是根据销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而营业税没有进项抵扣的说法。
2.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增值税类产品及服务销售时,有含税与不含税销售价之说,原因是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款,而营业税为价内税,也就是税款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款中的一种税,但总体来说,所有的税款均是由消费者来买单。
增值税与营业税同为流转税,在其流转过程中征收,分别有自己的征收范围,但是同一征税对象,不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同一应税行为,征收了增值税就不用征收营业税,两税是互相排斥的。
营业税税率形式有两种:3%、5%的比例税率和5%~20%的弹性幅度税率。
但目前娱乐业各具体征税项目大都适用20%的税率征税,实质上变成了三档税负相差悬殊的比例税率。
在具体适用中,大落差的税率设计更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
增值税的税率设计比较简化,但是实际操作中也不简单,如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植物油及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又为17%,而小规模企业为3%,一般纳税人中有简易征税率为6%等等,而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却有好多特例出现。
其中税费适合哪一档不是专业人士还真是一下搞不清楚,而随着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后,增值税处理方式方法出现了更多的变数。
三、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分析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均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作为进项额来抵扣。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我们假设目前交通运输业改革的模式向建筑业推广,对2011年度某一建筑业经营状况进行流转税的变化分析,如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报测算(该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4828.4亿元、营业成本4247亿元、职工薪酬195亿元、新增固定资产58.4亿元、固定资产折旧75.3亿元、财务费用29亿元、管理费用111.4亿元、营业利润252.2亿元):年施工4828.4亿元营业额: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为144.9亿元,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
改革后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目前交通运输业试行的税率),即建筑业企业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11%)×11%=478.5亿元,公司全年主营业务成本为4247.0亿元,其中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为195亿元,2011年度新增固定资产58.4亿元(可抵扣进项约为8.6亿元),固定资产折旧为75.3亿元(假设新增部分进项均可抵扣并本年尚未折旧、上年度固定资产进项均不能进项抵扣)。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采用的钢材、水泥、石子、黄沙、混凝土、七通一平、设计勘探、外包等材料及费用中能取得增值税的发票的比例达到60%,可抵扣的进项税约346.7亿元[(4247-195-75.3)/1.17×17%×60%],则企业实际应付增值税约123.2亿元(478.5-346.7-8.6),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比原计征3%的营业税少征144.9-123.2=21.7亿元,也就是意味着流转税负率由原来的3%下降到2.6%左右,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建筑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如果建筑业实行增值税改革后,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的厂房的进项税也将可以抵扣,这将大大降低目前生产型企业的税负。
按照目前的设想如果税费改革能够全面推广,那么期间费用中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也将有一大部分可以有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产生,这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弊与障碍1、税改后的优点: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目前交纳增值税企业的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那么就更能有效降低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税款改革的执行障碍: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
那么,如果建筑业项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1%征税还是另设其他挡?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
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
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建筑行业所有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上的冲突。
如果改革后按照11%的税率执行,但是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征纳税率,也将引起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他们的税率是17%或13%,而建筑企业改革后同为缴纳增值税,而税率为11%)的不公平及不满,也将导致企业税收上的混乱。
3、税款归属及征管上的障碍: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建筑业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完全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因此减少其中的75%。
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也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分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这一次上海试点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
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
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但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很棘手,这也是很大的障碍。
4、税改的实际操作的障碍:而建筑业征税范中原材料石子、黄砂、黄泥等基本生产资料,其大部分来自天然,其进项既无发票,也很难定量定价,经济发达地区因资源过度开发而导致价格高涨,而欠发达地区原材料储量丰富而价格较低,原材料的价格差异很大。
还有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中一些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以6%或3%的税收征收率,他们在当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同时,将怎么来处理等等,这都为改革推进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如果控制不好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参考文献:[1]. 翟继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与案例精解,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年01月[2]. 李明主编,《新税制下建筑业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01月[3]. 贾康《税制改革:评析与展望》中国税务第330期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