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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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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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部分相关政策一、概念和征税范围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试点实施办法》)三、销售额扣除(一)业务处理1.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王骏:这一规定实质上对于回租业务采取按照利差来征税,保证了回租业务税基的在口径,若将其落实,肯定有利于降低回租业务出租人的税负。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王骏:从上述销售额规定,回租业务中回租本金并未纳入税基,或者说,本金并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具有下游抵扣功能的专票,而仅能根据需要开具普票。

2.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2013]106号文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理解

关于[2013]106号文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理解

关于106号文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理解∙税种:增值税∙来源:神州财税网∙日期:2014-03-11∙引用文档:法规(2)篇,知识(5)篇【正文】大中小近日看到浙江国税解答关于境外一家企业替境内企业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浙江国税的回答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浙江国税的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浙江国税认定“境外一家企业替境内企业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结论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此问题的关键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该如何理解?江苏国税在关于《应税服务》的解读中指出: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加“邮政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增加“邮政普遍服务、邮政
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
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方法计税。
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
或 (者三雇)主单提位供或应者税个服体务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四)财政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将“增值税税额”修改为“增 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我校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后相关业务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税率经厦门市国税局的认定,我校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各类横向科研经费来款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增值税附加费约为0.72%)。

二、减免增值税范围对于经厦门市科技局认定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横向科研业务(该项申请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办理),经由财务处向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1、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当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需要进行抵扣的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市科技局认定为技术贸易类合同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

以上信息非常重要,务必与对方核实,如果发现内容有误,必须于开票当月将发票退回财务处作废,否则无法重开。

2、原则上,增值税发票要在相应款项到帐后开具,并从到帐款项中扣缴相应税费。

3、如确有需要预借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厦门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及承诺函”,并用现金缴纳相应税费。

如果该横向合同已有前期来款,相应税费可从前期横向科研经费中扣缴。

4、预借增值税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相关款项按时、足额到账,如果因无法预见原因导致预借发票的款项无法划进学校账户,项目负责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将发票追回。

款项超过承诺期仍未划入学校账户且未能收回预借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厦门大学预借票据承诺函”中的一切后果。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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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一般纳税人 认定和计税 方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标准:年销售额 人民币500万 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收派服务等可 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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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政策重点介绍
新增
新增
• Levied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航空服务 or 港口码头服务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are not subject to VAT 代理报关服务
免税
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 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 扣,须做进项转出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 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
征税
向境外提供应 税服务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 税 与之相关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 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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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附件4
零税率、免税、征税的主要区别和考量
零税率
• • • •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 抵扣 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 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 (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者应缴纳增值税 •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013年8月1日后全国推广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稿

2013年8月1日后全国推广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 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 [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 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1、“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5、


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又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 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 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 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 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进 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 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 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 [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 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 10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 106号附件1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2013.1.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2013.1.9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 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 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 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 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推行营改增的四个有利于 一是 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二是 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三是 四是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三驾马车),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 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 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 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 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缺点
不利于鼓励投资
给以票扣税造成 困难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进口货物 三、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四、提供应税服务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 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 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设备租赁纳税地点和税率

设备租赁纳税地点和税率

设备租赁纳税地点和税率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将资产使⽤权让与承租⼈以获取租⾦的⾏为。

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节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

其纳税地点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我单位因历史原因变成了⼀般纳税⼈。

已经⼏年没有销售,现在是主营⼯程收⼊。

⽇前在⼯程地发⽣笔设备租赁业务。

请问我们该在公司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完税?“营改增”这块业务我们是否可以按⼩规模纳税⼈的税率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三⼗条规定,简易计税⽅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税〔2013〕106号⽂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规定,试点纳税⼈〔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有关政策(六)计税⽅法。

2.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营改增”应税服务,如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如果该设备属于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制的,发⽣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适⽤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如果该设备不属于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制的,不适⽤简易计税⽅法。

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2013年营改增后最新税率变化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 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 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三、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四、2013年8月营改增后税率变化表
【由普金网整理提供】。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

财税106号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一、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加了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并入陆路运输税目),试点办法相关内容也依此进行了调整。

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的税率均为11%。

二、应税服务注释除增加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以外,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如:1、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了“收派服务”税目,税率为6%,具体包括除邮政集团以外的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增加了“航天运输服务”;3、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增加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与“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5、设计服务中增加了“网游设计”;6、通用航空服务中增加了“航空培训”;7、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增加了“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8、咨询服务中增加了“翻译服务”;9、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延伸至“采矿、工程施工后”。

三、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批准设立的层级与部门、开具票据、收款去向。

四、新增加了五项免税政策,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部门代办的速递物流与金融保险业务、青藏铁路的运输服务。

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政策,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8年底,取消了区域限制,增加了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说明。

除“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外的其他三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5年底。

五、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差额扣除的方法和对扣除凭证的要求;增加了商务部授权批准企业享受优惠与扣除销售额的条件。

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
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 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 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 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备案资料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
案登记 表》
2、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营改增”优惠政策讲义
文件依据
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4 号
免税内容
技术转让
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
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 为。
免税内容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 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 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 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 同一张发票上。

财税税106与37(应税范围)对比

财税税106与37(应税范围)对比
财税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3]37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一、交通运输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 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 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 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 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
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
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
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
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 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 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
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 务的业务行为。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 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具财税2013年106号文的通知

具财税2013年106号文的通知

具财税2013年106号文的通知:国际货代服务
(一)调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106号文通过销售额可以扣除。

(二)调整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

本政策部分解决了前期国际货代矛盾集中的问题。

——仅适用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扣额条件:1:国际运输企业开出的发票(货代企业不行)需要有运输合同。

2发票要注明是国际运输费 2:这部分运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国内企业。

(三)以上内容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所以1月份开票要谨慎,看看收进来的发票是增票还是普票,再决定是否开票。

收进普票,否则全额交税。

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介绍

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介绍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标 签】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阅读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上海国税局、上海地税局就该政策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经比对梳理,财税[2013]106号文与现行政策主要变化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将“铁路运输”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铁路业单篇》) 二、将“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邮政业单篇》) 三、将“快递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快递业单篇》) 四、其他主要变化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1.第三十三条:增加“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断标准。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①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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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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