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场环保督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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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场环保督查要点

1 企业基本情况检查

确认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名称、所处地理位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开工、竣工、投运及验收时间,设计、建成及实际运行的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污泥处置方式及方法,收水范围、污水种类、排污去向等。运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1.1环境敏感区判断:场址是否已处于环境敏感区附近,查看厂外周边的环境状况。

1.2卫生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环评审批意见的要求。

1.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检查

1.3.1环评制度执行

是否已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审批手续,环评等级和环评审批手续应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设备等是否与环评报告或批复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报批手续。在建项目应当了解其进度,建成项目要核实其投产时间等。

1.3.2“三同时”制度执行

噪声、恶臭、污泥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按规定建设脱氮或脱氮除磷设施。

1.3.3试运行管理

投入试运行的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并得到批准;试运行期限符合审批要求,严禁长期以试运行名义运行;污染防治措施尤其是污泥处置措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3.4竣工环保验收

在批准的试运行期限内,是否申请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且手续齐全;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2 生产运行情况检查

2.1关键设备运行状况

参照《主要运行指标检查技术要点》(见附1),按照检查要求和工艺流程,现场检查各处理单元关键设备运行状况,确定实际处理能力和效果。

重点查看:超越管(溢流管)的铅封情况、管线走向、超越(溢流)时间;进出水自动采样器完好及使用情况;粗、细格栅单元运行状况;提升泵的额定流量、使用台数等运行情况;沉砂单元设备运行状况;生物处理单元运行情况,溶解氧是否正常,活性污泥颜色、浓度、沉降比是否正常;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情况,有无明显浮泥,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深度处理设施的过滤周期、反冲时间、反冲强度等运行情况;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排放;回流污泥泵、混合液回流泵、污泥脱水机房运行情况,污泥回流比、混合液回流比、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情况,污泥临时堆放状况及厂外处置方式(包括污泥去向、用途、用量、记录台帐等)。

2.2运行记录台帐情况

建有真实完整的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台帐(包括故障维修、不正常运行、停运、监测等)和减排档案,在线监测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认真查阅耗电量、药剂耗量、污泥产生量等管理记录,看是否在正常范围;抽查监测记录,验证其数据与减排报表是否一致。

2.3自动监控情况

进出水口装有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测装置,安装位置合适,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联网及运行正常、稳定,数据基本符合实际;运营单位有资质、并在有效期内,每季度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合格,现场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2万吨/日规模以上的污水处理厂须建有中控室,能实时监控进出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情况、滤池堵塞率、生化处理池的溶解氧浓度、氧化还原电位及污泥浓度等数据,能随机调阅至少一年的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运行正常、稳定。

2.4非正常运行报告备案情况

查阅设施或设备故障维修、不正常运行或停运等情况的记录,看是否按要求履行有关报告备案制度。在线监测装置故障期间,做到按要求及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

2.5规范操作运行情况

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按照设施维护检修规程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3 企业污染防治情况检查

3.1产污、治污及排污情况

根据厂区布局、工艺流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全部的生产单元,重点检查噪声、恶臭、污泥等产污节点、防污治污措施、排污口规范化、达标排污等情况。厂区应当采取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管线设置清晰,明确标识走向,收集渠道畅通。污泥压滤车间,反冲洗水配有循环池等设施,做到闭路循环。车间冲洗水能完全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维护及时,管理到位,并有制度和台帐。

3.3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厂区内外的固体废物(包括污泥)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要求。

污泥管理情况:应当严格对污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污泥应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车辆驶离压滤车间前,应清洗轮胎;运输车辆应当密封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洒落。

污泥场管理情况:要设置标识,有进出泥量记录,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淋、防扬散、防恶臭等措施,要防止地下水污染;防雨棚应超出堆场边界1米以上,堆场周围修建不低于1米的围墙;堆放量不得超出设计容量,严禁超容量贮存,对已超容的部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对位于地表水体附近且污染整治无望的污泥场要及时规范地进行封场。

渗滤液管理情况:厂区外的污泥场必须修建场外截洪沟、导流渠,场内不得有积水;若出现积水,应当增设导排设施,将积水引至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泥场应建有防渗功能的渗滤液收集装置,实现清污分流,渗滤液应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或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污泥利用处置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正常运营。

4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检查

4.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必须建立水质监测、污泥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台帐报表等比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尤其是减排报告制度和台帐,并将制度上墙。

4.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必须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明确的环境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比较健全的企业领导、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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