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总局 、国家版 权局 关于 加强 知识 产权 质押 融 资与评 估管 理支 持 中小企 业 发展 的通知
(00 8月 1 21 年 2日)为 了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
2 6 中 经 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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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 企业 贷款 的 金融 债 。对 于风 险成 本计 量到 位 、资本 与拨 备充 足 、, 企 J 、
业金 融服 务 良好 的商业 银行 ,经监管 部 门认定 ,相 关监 管指标 可 做差 异化 考核 。根 据商 业银 行小 企业 贷款 的风 险 、成 本 和核 销等具 体情 况 ,对小 _ 八 业不 良贷款 比率 实 行差 异化 考核 ,适 当提高 小企 业不 良贷款 比率 容忍 度 。
中国银 监会 关于 支持 商业银 行 进一步 改进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的通 知 (0 1 5月 2 21 年 5日 银监 发 【0 l 9 )优先受 理和 审核 小企 业金 2 l】5 号 融 服务 市场 准人 事项 的有 关 申请 ,对 连续 两 年实现 小企 业 贷款投 放增 速 不 低于 全部 贷款 平 均增 速且风 险管 控 良好 的商业 银行 ,积 极支 持其 增设 分 支
权 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三、建立完善知识产 小 企 业股 权融 资 机 制 ,鼓 励 风 险投 资 和 私募 股 权 基金
权 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各地银监部门要指导和支 等 设 立 创业 投 资 企 业 ,积 极 发 展 中小 板 市 场 ,加 快发
持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机 构 创 新 授 信评 级 ,严 格授 信额 度 展创业板市场 ,建立和完 和信 贷政策 、可 以用 货币 等 金融 产 品。 二 、建 立健 全 中小 企业 金 融 服 务 的 多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08•【文号】广发社字[1995]346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
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以公司形式新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信部联电[2002]527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信部联电[2002]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移动电话用户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一位。
移动通信网络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冒用进网证、伪造进网标志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破坏了电信终端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阻碍了国家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高度重视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
在对本辖区内各类移动电话市场及移动电话的专卖店、专营店等进行调查模底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xx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x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广播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17•【文号】•【施行日期】1985.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发布)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
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
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
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6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2005.4.216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65号2005.5.96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32号2005.9.76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2005.10.186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2005.11.156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介单位委托收取广告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5〕第198号2005.12.216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99号2006.4.116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08号2006.6.86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17号2006.11.2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0号2006.11.24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1号2006.11.27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40号2007.2.27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61号2007.3.166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87号2007.4.1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2007.6.156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2007.7.256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2007.9.176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7〕211号2007.9.30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23号2007.10.23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2007.11.276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者未经委托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9号2008.1.86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5号2008.2.186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28号2008.2.206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2008.4.236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广告主及一次与多次广告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8〕89号2008.5.66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2号2008.10.8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2008.10.176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2008.11.19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1号2009.1.96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工商广字〔2009〕53号2009.3.136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2009.4.226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77号2009.9.1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送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193号2009.9.296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24号2010.1.28(九)食品安全监管部分6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2007.3.296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8〕227号2008.10.246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工商消字〔2008〕240号2008.11.216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3号2009.3.206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64号2009.3.236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2009.8.106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格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8号2009.8.126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号2009.8.286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83号2009.9.116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19号2009.10.286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海口市工商局抽样检验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等饮料事件情况的通报工商食字〔2010〕20号2010.1.206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51号2010.3.236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67号2010.4.26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71号2010.4.26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09号2010.5.28(十)商标注册管理部分6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296号1989.10.26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1995〕31号1995.2.28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1996.1.16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80号1996.3.25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1997.3.13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81号1999.4.56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1〕374号2001.12.21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2002 〕58号2002.3.156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177号2002.7.19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254号2002.10.216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3〕52号2003.4.226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3〕60号2003.5.166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2003.8.8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回复工商标字〔2003〕118号2003.9.186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4〕17号2004.2.106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21号2004.2.13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工商标函字〔2004〕45号2004.3.306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192号2004.11.246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商标法》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6〕174号2006.9.15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2007.1.246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08〕204号2008.9.21671.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2009.4.216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2009.8.126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2009.9.16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2009.11.96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的公告工商标字〔2010〕100号2010.5.11(十一)综合部分6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1991.5.306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1991.8.176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2〕第7号1992.1.96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3〕第297号1993.9.226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6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1996.7.196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71号1996.8.16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1997.4.146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88号1997.7.16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1998.9.4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时采取暂扣行政措施是否属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77号1998.11.306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是否应视为规章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302号1998.12.296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1999.7.286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1999.9.236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1999.11.46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送达方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142号2000.7.56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212号2000.9.216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93号2001.4.116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2001.9.56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66号2001.9.196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56号2002.3.126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2002.9.276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2002.10.296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听证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288号2002.12.317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117号2003.9.177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2〕第148号2003.12.307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能否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和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告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5〕第59号2005.4.207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2006.4.247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中石化石家庄石油分公司复议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171号2006.9.13。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二: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
一、国务院机构简称(括号内为规范化简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 Nhomakorabea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保总局)
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
5、国家海洋局 (海洋局)
6、国家测绘局 (测绘局)
7、国家邮政局 (邮政局)
8、国家文物局 (文物局)
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局)
10、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
上述单位在公文中使用时,可根据必要在前面加上“国家”或“中国”等前缀,如:国家审计署、中国银监会等。上市公司应使用其在二级市场挂牌交易的机构简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使用社会广为接受的简称或统称。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作者:————————————————————————————————日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自定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1kW,1kW<P≤10kW,10kW<P≤50kW,50kW<P≤150kW,150kW<P≤500kW,P>500kW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P≤25W, 25W<P≤1kW,
1kW<P≤3kW ,3kW<P≤10kW,P>10kW
4
模拟电视发射机
VHF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P≤30W,30W<P≤100W,100W<P≤300W,
300W<P≤1kW,1kW<P≤3kW,P>3kW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不区分功率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P≤30W,30W<P≤100W,100W<P≤300W,300W<P≤1kW,1kW<P≤3kW,P>3kW
GB/T12572-2008
4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2829-2002
4.4.4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工商消字[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以下简称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推进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调,要“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推进12315“五进”工作,扩大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促进消费纠纷和解,既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
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在消费者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畅通维权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消费维权理念,充分认识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努力把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174号2009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金信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已须臾离不开信息化。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工商业务的融合,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一体化步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公共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而且是今后必须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认识,明确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要求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
2003年总局提出“金信工程”建设任务以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得到快速发展。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在规范行政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同时,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和市场监管执法信息为基础,依托信息化建设的全国企业法人数据库是国家“经济户籍库”,是国家基础数据库的重要内容,其数据是实施政府信息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信息资源。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重点推进的电子政务关键业务之一,不仅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而且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
建国初,已开始发展广播网络。
80年代初,开始发展有线电视。
90年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现已建成有线电视传输网约225万公里。
1992年以来,有线电视每年以新增1000万户的速度发展,至1998年12月,全国有线电视用户已达7700多万,列世界第一位。
广播电视及其传输网络,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避免有线传输网络的重复建设,现就加强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制止重复建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等要求。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和广播电视部门可以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网的指示精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分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
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
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从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4.2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5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和》(国半发[2005121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司有关部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组成(一)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立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参加。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能(一)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
(二)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三)通报、沟通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五)分析广告业发展与监管形势,结合整治工作,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
各部门要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方式(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
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络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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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
告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1]247号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1.03.22
【实施日期】200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宇〔20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单位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的《接
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且只有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等少数特殊业务需要的单位,方可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而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报纸、期刊等传媒不断刊登家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介绍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其解码器的广告,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助长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家庭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在社会上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
为此,现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广告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