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由香港无休映像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江湖》,主要反映黑道势力之间的血腥杀戮,主题阴暗消极,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经过内容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引进。
我国大陆地区该片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一律为违法文化产品。
据报,广东、福建极少数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内外勾结,走私或地下复制加工电影《江湖》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拟在近期通过地下发行网络进入内地市场。
这种走私盗版行为严重违反我国音像、电影管理法规,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严加防范,坚决打击电影《江湖》音像制品和拷贝的走私盗版活动,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二、各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音像、电影经营单位和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的防范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
三、积极发动和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音像、电影市场的动态监测。
一旦发现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立即收缴。
对经营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单位或个人、播映电影《江湖》的影剧院、录像厅等,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广东、福建等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海关等部门,高度警惕,第一时间打击电影《江湖》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力争拒违法产品于国门之外;同时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的为首分子,“把盗版者送上法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8]50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8.10
【实施日期】1998.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广社发字〔1998〕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广播电视治散治监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有效地遏制了散滥现象,初步确立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的新格局,特别是县一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合并工作有了较大的突破。
但是,应该看到治散治滥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落实力度不够的情况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1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
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
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
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
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
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打击力度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打击力度近日,国家版权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的打击力度,打击盗刷电影等行为,保护国家版权和文化产业发展。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盗版现象越来越普遍。
电影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盗录、传播盗版电影严重损害了制片方和演职人员的利益,也破坏了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的这一措施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将有效遏制盗版电影的传播,保护电影版权。
电影是文化的载体,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社会共识。
电影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需要得到版权保护。
因此,制片方和演职人员应该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版权意识教育,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技术手段一方面,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通过技术手段来打击盗版电影行为。
在蓝光光盘等数字化储存介质上,采取特殊的防盗技术,以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而在互联网方面,加强对盗版网站的监管和打击,加强技术火墙、代理伺服器、DNS解析等技术方面的管控,用技术手段尽可能地消除盗版电影传播的渠道。
另一方面,院线电影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技术手段,提高数字防盗技术的水平,防止录像质量的提升、数字模拟的突破等,避免院线电影盗录行为的发生。
推广正版电影在打击盗版的同时,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还应该积极推广正版电影,提高公众对正版电影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正版电影具有更高的质量、更好的观影体验,更值得观众付费观看。
同时,制片方可以在电影推广中加强合作,与多个渠道联合推出正版电影,提高市场份额,同时减少盗版电影的刺激。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打击盗录、传播盗版电影的现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兴盛。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文市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4日文市发(1994)14号)现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给文化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文化市场正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特别是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经营上,文化市场的发展拓宽了文化事业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态势,为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消费上,已形成多门类、多层次的立体文化消费结构,消费特点趋新求异。
目前,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书刊、美术、电影、文物、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九大门类。
文化市场的拓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时空,而能够在文化市场中不断选择新的消费热点,又是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效益上,文化市场除了娱乐审美功能、信息交流功能、教育认识功能以外,其经济功能也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一方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促进了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完善了文化单位自身的造血功能。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6•【文号】广发影字[2000]32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直属电影单位:为深化电影业改革,促进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宣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电总局文化部二000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电影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特提出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十四大以来电影改革进展情况(1)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电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发行模式被打破,各制片单位获得了自主发行权;符合国情的分帐制、院线制等发行放映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影视合流、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等改革试点,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片权限进一步放开,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电视单位获得了影片独立出口权;组建电影集团,探索了集约化发展道路;部分电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农村16毫米影片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农村电影发行、放映自主权的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放映体制,使得农村电影市场日趋活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
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影字[2015]5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影字【2015】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电影院线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在全体电影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电影市场连年保持高速增长。
国产影片数量、质量、影院建设、观影人次、票房和口碑均呈现良好态势。
在中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近期,影片刚刚上映即在影院被盗录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的侵权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影正在建立的投资回报良性循环体系,损害了投资者对中国电影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热
情,。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97]140号【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7.03.19【实施日期】199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电影公司:最近,据湖南、河南、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调查发现,一些县、市基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与走私贩私片商串通一气,非法引进、发行放映走私影片。
有的省每年非法流入的影片多达200部以上,其中包括充斥色情、暴力、凶杀内容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影片;有的省在一次打击行动中,就当场缴获走私影片12部之多;有的地方甚至公开为放映走私影片大造声势,以招徕观众,阻拦、谩骂、围攻和殴打查处走私影片的执法人员。
特别值得重视和警惕的是:个别地方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对非法放映这类影片熟视无睹,甚至亲自参与选、审走私片,为其发放通行证,致使走私影片活动有恃无恐,逐渐向有计划、有组织的网络化方向发展,有的地方已形成走私影片的犯罪团伙。
影片走私贩私活动,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格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对此,各地广播影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禁和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整顿治理电影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新出联[1993]3号
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正文:---------------------------------------------------------------------------------------------------------------------------------------------------- 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新出联(1993)3号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音像出版发行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从快从严查处,坚决打击。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也明文指出,“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现就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问题通知如下:一、非法音像出版物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都属于非法音像出版物,其范围是:1、盗用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2、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3、以盗版方式制作的假冒合法音像出版物的装帧纸、音像带芯和其他复制品;4、收买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5、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和署非出版单位名称的音像出版物;6、使用被撤销或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制作的音像出版物;7、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加制的音像出版物;8、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境外的音像出版物;9、走私入境的音像出版物和盗制境外的音像出版物;10、由省级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音像出版物。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2]88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广发影字[2002]886号)为确保我国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管理规定》。
此外,广电总局对境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等方面,都颁布了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影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人员(包括各影视制作机构、表演院团、自由职业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拍摄电影、电视剧(含器材和场地的租用等)合同前必须查验其有效批文和证件:(一)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电影制片者不得在我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协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二)我国内地电影制片单位在内地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三)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凡与我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或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协作或合作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利于优秀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占领市场的有效机制,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
改革要坚持既提高微观运行的竞争力,又确保增强宏观管理控制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主渠道的骨干作用,增强对市场的影响力、辐射力。
二、继续坚持进口影片“统一进口,以进带出”,“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以考核国产影片发行、放映为前提,调整进口影片的供片机制,实行影片进口与发行分离。
组建中影集团影片进出口公司,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同时履行选片、初审、送审、合同洽谈、报关缴税、支付结算、影片供应、票房统计及市场监管等部分管理职能。
从每部进口分帐影片总票房收入中提取适当费用,用于扶持农村电影、儿童电影和科教电影的发展以及进出口影片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拓展国有主渠道,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
保留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新组建的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由电影系统内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
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第一年分别发行各自通过分配与竞价相结合获得的进口影片(原则上各50%),以后每年发行进口影片的节目数量取决于上一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尤其是推荐国产影片的发行业绩。
要认真贯彻执行进口影片与国产影片按比例发行的规定,积极支持国产影片的生产发行和放映。
四、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组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院线;鼓励有实力的院线跨省经营。
文化部关于打击非法电影拷贝加强电影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打击非法电影拷贝加强电影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文市发[1996]94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关于打击非法电影拷贝加强电影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94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近来,极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销售、放映走私电影拷贝,特别是销售、放映反动、淫秽、色情电影拷贝;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放映侵犯他人发行放映权的电影拷贝。
这些违法行为污染了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扰乱了电影市场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影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要求,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稳定、巩固和发展电影发行放映网络,建立繁荣有序的电影市场体系,大力扶持弘扬民族文化、反映时代精神、表现爱国主义的优秀国产故事片和科学技术教育影片的放映活动,以优秀的影片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严厉打击电影拷贝走私活动,特别是反动、淫秽、色情影片的走私活动。
坚决查处任何销售、放映走私影片的违法活动。
彻底收缴、销毁走私入境的电影拷贝。
三、坚持查处私自发行、放映从非法渠道购买或租赁的侵犯他人发行放映权的电影拷贝。
四、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销售、放映走私电影拷贝或侵犯他人发行放映权的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查处结果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违禁、走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违禁、走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文明电14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违禁、走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文明电14号2001年10月11日)按照《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音像市场整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01]34号)要求,文化部决定,从10月18日开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音像市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违禁、走私和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发现经营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的,要彻底清查并一律吊销许可证。
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查缴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非法音像制品当作重点,严密监控,坚决切断其传播渠道。
二、鉴于广东地区光盘走私活动仍十分猖獗,广东省各级文化音像行政部门要把查线索、挖窝点、打聚散地作为重点。
对查获的走私光盘的分销网络,要及时报请海关和公安部门立案,并报文化部,文化部部署有关地区协查。
同时要坚决堵住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利用合法审批手续掩盖走私行为的漏洞。
三、各级文化音像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扩大检查面(不低于音像经营单位总量的70%),同时要摸清打击重点,吊销一批违法经营者的许可证。
原则上谁发证、谁检查、谁查处。
上级部门要抽查下级部门的检查记录和处罚文书。
各地每两周要向文化部市场司上报查处情况(收缴数量和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名单)。
四、为便于各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10月22日《中国文化报》将刊发本通知所附查缴目录及近年发布的查缴目录。
也可到中国音像市场网()“查缴目录”栏查询。
2001年10月11日附件:一、非法录音制品系列(CD、MTV)唱销星(电视网站MTV);Xrcd2(假冒河北音像出版社、深圳音像出版社出版);2合1双CD;1+1精装双CD;No.1双碟精华;2VCD;一听倾情(假冒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滚石唱片(假冒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福建省长龙影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上华(假冒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天津音像公司出版);宇田授权原版发行;2001龙吟音乐(假冒四川音像出版社出版)。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1•【文号】文市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文市发[2001]10号)1999年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使走私影片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影市场环境有了一定的改观。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消费品,已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近年来国产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但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制作电影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国产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对电影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
为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维护我国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广电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文化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9)3号)精神,认真部署并安排好今年的打击走私影片工作。
切实将打击走私影片与打击盗版影片结合起来,重点打击盗版国产影片的非法音像制品。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影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走私和盗版影片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
配合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尤其是在放映重点推荐的国产优秀影片前后,要加强对市场的清理,坚决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05•【文号】文市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上海市、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放映走私影片的活动十分猖獗,它不仅冲击了国内电影市场,而且阻碍了民族电影的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维护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走私影片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大打击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维护电影市场正常秩序、强化电影市场监督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影市场的稽查管理工作。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的电影审查机构是国家唯一批准的电影片进口审查机构。
中国电影公司是唯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电影片进口的经营活动,均属走私行为。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停止其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影片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反规定,发行、放映非法影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日前,文化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为了进一步打击走私、盗版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严惩经营走私、盗版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不法经营者,规范音像市场秩序,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
一、音像市场限期禁入,是指在音像制品经营中因严重违法违规而受到取缔、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个人,自被处罚之日起,10年内禁止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二、文化部在中国音像电影网()中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实行二级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有关资料按照文化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上网提交到后台数据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查后提交上网。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纳入“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因从事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连锁、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被吊销许可证的个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八部门联合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
国家八部门联合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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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算机世界》2006年第28期
本报综合消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日前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
根据发布的公告,“反盗版百日行动”将重点整治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深挖制售盗版制品的非法印刷、复制、仓储窝点,查处参与音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严惩从事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不法分子。
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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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7]28号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正文:
----------------------------------------------------------------------------------------------------------------------------------------------------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象放映活动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文市发[1997]28号)
近来,一些地区的车站、码头、茶室、浴室等公共场所,以“免费服务”为名,公开放映走私、盗版的录象节目,甚至放映色情、淫秽的录像节目招徕顾客,以提高营业收入。
这些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严重影响了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干扰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以“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为幌子,实际是营业性的录像放映活动。
二、要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对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具备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禁止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的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各地要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文市发[1996]72号)要求,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进一步规范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秩序。
——结束——。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关于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的通知-_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关于走私影片
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的通知
正文:
----------------------------------------------------------------------------------------------------------------------------------------------------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
管理局关于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上海、西藏广播影视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广电总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精神。
经与中国电影资料馆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广电总局制定的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精神,依照文件要求,应及时将所有查获的走私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
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认真清点所查获走私影片节目品种、数量的基础上列出清单。
通过铁路运输将走私影片移交给中国电影资料馆,同时将货运票据(原始单据)邮寄至中国电影资料馆,铁路货运费用中国电影资料馆将如数退还,并寄回收到走私影片的收据。
三、联系方法:名称:中国电影资料馆邮编: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西天文慧园路3号联系人:冷传松王玮
电话:(010) 62254422-1007 1107 62241785(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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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89]788号
【发布部门】a04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89.10.20
【实施日期】198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
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1989年10月20日广发影字(1989)788号)
一个时期以来,在广东、海南、福建、广西等地一些城镇,出现了电影院、剧院公开张贴广告,售票放映港台及外国走私影片和来自其它非正常渠道的影片的情况,其中部分影片内容庸俗不堪,情趣十分低下,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据调查,这些走私影片系港台六、七十年代的老节目旧拷贝,由香港走私影片团伙偷运进口。
影剧院公开售票放映这类影片,有的以“特供片”、“窗口片”为名招徕观众,有的随意取消国产片放映,偷放走私片。
特别是广东、海南的一些电影发行部门对影剧院私自放映走私影片不仅制止不力,而且还私自进口在本地区发行放映。
一些进行走私影片活动的不法分子不择手段,非法牟取暴利。
有的通过拉拢在电影单位工作的亲戚、朋友放走私片;有的带着走私片串城走乡,引诱放映单位放映等。
目前这伙不法分子及其代理人在广东大肆活动之后,有的还向福建、海南、广西、湖南、贵州等地流窜放映,这股歪风必须坚决刹住。
关于影片的进口、发行和放映问题,一九八0年中央33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国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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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
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1]1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3.21
【实施日期】2001.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
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市发[2001]10号)
1999年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使走私影片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影市场环境有了一定的改观。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消费品,已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近年来国产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但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制作电影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
国产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对电影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
为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维护我国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广电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文化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