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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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兰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兰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购入时间
账面单价(元)
数量
总金额(元)
处置方式
处置金额合计(人民币):
申请处置理由:
技术鉴定意见:(单台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必须填写)
鉴定人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员意见(签字):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资产分管部门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资产处资产管理科审核意见(签字):
资产处分管资产管理副处长意见(签字):
资产处处长意见(签字):
资产处公章:
年月日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主任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填写及有关事项说明(精)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填写及有关事项说明(精)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填写及有关事项说明(统一表式详见松江区教育信息网- 网上办事- 表格下载<点右键另存到本机硬盘>)一、表式要求1、根据处置类型及金额情况选择正确表式:年内处置总额20万元以下且单项资产5万元以下的应选区教育局审批表,否则应选用国资委审批表(固定资产处置表Excell文件中含有两张表)。

2、属于国有资产划转的(在本区教育系统公办单位之间流转),应填写《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

3、顺序按资产编码,单页≤25行,分页时序号保持连续(不按大类分页),表头表尾等格式仍要完整。

4、书写要求字迹端正。

为便于对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删改、修正,尽可能采用电脑打印方式。

5、申报表A4纸大小一式四份,单位盖章(复印的应先复印后盖章),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名。

6、每份附件及说明放申报表后,一式四份应逐份分别装订(一式四份再用回形针或夹子夹好)。

7、房屋、汽车的处置,必须分开单独填报,且必须使用国资委审批表。

二、内容要求1、必须以资产账为依据,既要实事求是,又要防止填写时内容差错、遗漏。

2、内容完整,申报日期、资产名称及型号、购建年月、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处置形式及理由、合计数各栏等均不得漏填。

其中:申报日期请按实际上报日期填写,千元以上设备必须填写型号规格,购建年月应详至具体月份,各金额栏精确至角分(单价不能整除的四舍五入)。

3、处置形式:①报废--大多情况,包括校舍②核销--非实物资产、盘亏、失窃、差错调整③变卖--经批准先处置并取得变价收入的情况④捐赠。

4、处置理由:①房屋建筑物--拆除、拆除另建、部分拆除等②机械及电器设备--已损坏无法修复、经多次修理仍无法使用、重要配件市场上买不到、维修不经济等③学生课桌椅及办公家具--损坏严重无法使用、年久失修破损严重、校舍大修施工中损坏等④车辆--报废、变卖等⑤电脑--年久淘汰(6年以上)、维修不经济、经多次修理仍无法使用等⑥幼儿游艺设备及玩具--损坏严重不能安全使用、材料年久老化不能安全使用等。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B、近期财务报告C、资产处置意向书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

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产损失核销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及批复、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新设立企业章程、职代会决议、银行债权保全证明、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职工安置费用批复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资产处置报告模板

资产处置报告模板

关于我单位申请(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的函X 字〔20××〕××号××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XX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财资〔2013〕5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附件1)进行(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

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一、该项资产现状(详细描述资产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状况等),账面价值××元,净值××元(附件2);(评估值××元(附件3),按X财资〔2013〕5号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后出售、报废处置的,按照现行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办法进行评估后上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同时,我单位已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了该项资产处置申请。

二、该项资产处置方式和理由。

1、该项资产处置申请的理由。

2、该项资产处置已经主管部门××局审核(文件号)或市政府批准(文件号)。

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批(附件4)。

当否,请审批。

(公章)二○××年××月××日(联系人:办公电话:)附件:1、单位产权有关证明复印件(房地产证、确权书、行使证、政府划拨文件、交接协议等);2、有关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卡片或明细帐(复印件);3、市财政部门已同意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复印件),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原件);4、《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原件一式5份);5、其他资料(所属单位报告原件,汽车编办或交管部门解除定编的有关资料等)6、其他有关证明(报案回执、保险理赔资料、照片、图纸等)。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是省财政厅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职责的工作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六)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处置;(七)受理省级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报备.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三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对外捐赠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八条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一资产置换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五本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六置换协议;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第二十五条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篇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样本(正式发文格式)Xx单位关于申请处置XX的报告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单位现有xx等物品共计xx件,总价值xx元,因为...... 原因,需进行处置(捐赠、报废)。

特此报告。

附件1:XX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登记表Xx单位(盖章)时间XX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移交登记表(非工程类适用)移接交时间:年月日XX县XX局监制篇二:国有资产报废的请示XXXXXX〔2014〕号XXXXXXXXXXXXXXXXXX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XXXXXXXXXX: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国有资产XXXXXX、XXXXXX进行报废处置。

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一、该项资产信息(名称、数量如:XXX产品1台,账面原值XXX元,已折旧额XXX元,账面净值XXX元);评估值XXX元(经市财政局同意需要进行评估后出售、报废处置的,按照现行评估备案办法进行评估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该资产处置方式和理由(描述详细,理由充分)。

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单位审批。

特此请示,请批复。

— 1 —— 2 — XXXXXXXXXXXXXXXXXX 2014年12月10日XXXXXXXXXXXXXXXXXXX 2014年12月10日印— 3 —篇三: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XXXXXXXXXX局:我局20XX年XXX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盘点,发现部分固定资产已经失去其继续服务的应用功能,对照该批固定资产的采购时间(20XX年及以前年度购置的),入帐情况,均已达到了固定资产报废年限。

该批资产共计XX件,账面原值XXXX元,根据《XXXXXXXXXX局关于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XXXXXX[20XX]XX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对这批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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