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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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 2、 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日期:2018-04-17 申报单位:[304036]广州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 序号 1 资产名称 海狮12座面 包车 合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资产编号 304036-531503000002 -规格型号 海狮 JT741UHF501 -计量 单 位 辆 -数量 1.0 1.0 购 入建 造日期 价值 账面原值 424000.0 424000.0 已提折扣 0.0 -账面净值 424000.0 424000.0 评估价值 0.0 0.0 到期报废 -处置形式 金额单位:元 申请处置原 因 到期报废 --
2002-06-19 --
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审计监察部门意见: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单位申报意见: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资产报废申请表(空白模板)

资产报废申请表(空白模板)

申请部门
资产报废申请表
编号:
部门资产管理员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报废物品名称
设备编号
价值 购置日期 保管人
报废原因
金额合计
大写:
申请部门意见(报废理由及处理意见):
小写:¥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残值处理办法:
年月日
备注:仪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先到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到维修主管部门报修,经专 业技术人员鉴定无法维修或已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设施,方可申请报废(经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 意见维修申请表应作为附件,随本报废申请表的一同上报审批)。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出资设立的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证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和登记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性质和用途划分为生产经营资产和经营管理资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第七条经营管理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人员住房、图书资料、办公设备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来源、归属、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评估报告第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方法和过程、评估的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签章确认。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产的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表填报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表填报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表填报说明一、编报范围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表》,包括封面、机构人员情况表、土地情况表、房屋及构筑物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流动资产情况表、在建工程情况表、资产盘盈、盘亏汇总表。

清查范围包括:①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③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编报内容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及在建工程。

需要说明的几点:1.工会资产中,由财政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本次清查范围,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不需要填报。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方法执行;2.行政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储存的财产物资,没有在行政事业单位账务中反映的,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3.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

三、说明事项(一)封面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

(二)机构人员情况表(附1-1表)本表反映单位年末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编办批复聘用人员”是指市编办正式下文批复,财政安排经费的单位聘用人员。

(三)土地情况表(附1-2表)1.本表反映的是以本单位名义已办理土地证并实际占用的土地,或虽未取得土地证但本单位实际拥有产权的土地。

土地证已上交国资委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由本单位实际占用的土地仍计入本单位资产。

2.“土地性质”根据本单位获得土地的方式选择填写。

3.权属证号指土地部门核发的证书编号,未取得产权证的不需填此栏。

4.“损溢类型”:资产已出售、划走或拆迁,单位未下账的填盘亏;单位已办理产权手续,未计入单位资产的填盘盈。

5.“盘亏单位处理意见”:按“申请核销、保留”选择填列。

申请核销指土地证已办理过户手续,在清查基准日前单位未下账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销;保留指继续保持现有盘亏状态。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全部内容。

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货币性资产损失;(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表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表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单位资产处置金额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本表应连同单位备案报告报财政征管分局备案。 2、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征管分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3、 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审计监察部门意见: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意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表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 序号 资 产 名 称 资 编 产 号 型 规 号 格 计 单 量 位 数量 购入建造 日 期 价 账面原值 已提折旧 账面净值 值 资产评估 评估价值 报告编号 处 形 置 式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申请处置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资产处置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也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等手续,按规定及时缴纳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报废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注意各地都会对资产处置按类别和原值分类审批,一类是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类是由财政部门审批。

遇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时,一般还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安阳明确: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备案。

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关键固定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处置程序第一步、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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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意见(签章)
年月日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意见(签章)
签批人:
年月日
财政业务科室意见(签章)
年月日
Hale Waihona Puke 备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
来源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建
账)日期
价值
处置
方式
备注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投资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单位
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签章)
年月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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