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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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逐渐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和经济发展。

由于之前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监督措施不够到位等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如资产流失、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措施,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在资产管理领域做好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国家财富的安全,还可以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0字】1.2 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指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我国国有资产规模庞大,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和滥用。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措施不够严格,存在监管漏洞和管理漏洞,容易产生腐败腐化现象。

再则,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复杂繁琐,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对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评估准确性不高、审计深度不够等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责任制不够健全,责任不清、责任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措施,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评估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引入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提高资产效益。

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措施、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评估和审计工作、建立监督责任制等措施,旨在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稳健运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深财行[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深财行〔2008〕14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我市也于2008年3月印发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但近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特别是在机动车辆的更新过程中,个别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拟更新车辆作废品处理,造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流失,在社会上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意识,杜绝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

自2007年8月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正式划归市财政部门后,我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35号、3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通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主管部门安排时间组织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学习,熟悉掌握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

同时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资产管理细则,以强化财经纪律意识,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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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
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
废止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青财统[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统[2008]2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

但发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促进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我市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一贯彻实施,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及时查漏补缺,进行账务调整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本次资产清查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清理、审计后,按资产清查、核实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并及时调账,完善资产管理。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结合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财资[2016]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浙政办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履行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当然也要认识到,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国家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和资源,其管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此,本文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几点思考。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提高国家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资源,只有加强其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而这些资产的流失和损失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只有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其管理的科学、规范和专业化。

4.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还需要加强其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其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和效率。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提高国家的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使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提高国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管理的有效和高效。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惠州仲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仲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仲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市财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惠财资﹝2016﹞17号)、区财政局《惠州仲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惠仲财资〔2014〕2号)以及区财政局、区监察与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惠仲财工﹝2014﹞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区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五条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区管委会或区财政部门对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区行政和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单位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与财务部门对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文/刘玉照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作为单位较为耐用以及物质保障重要的一部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金的提高使用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分析当下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资产管理还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解决办法,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资产安全固定资产作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一部分,对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发展以及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一直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不少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来规范管理,2015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这部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国正在转型期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据,也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事业单位面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因此,在我国社会发展改革的新时期,依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对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是指资产的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之上,而且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将其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因此,按照这样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就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但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资产尚未达到单位价值的标准,但是其耐用的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来进行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这样的标准,我国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资产占有率非常高,是单位各项工作开展的物质保障,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其固定资产管理,对事业单位自身发展提高具有促进作用,对节约资源,优化资产配置也意义重大。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各类固定资产通过报废程序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范围及权限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三)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年限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程序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在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宜;(二)各单位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类别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主页下载),拟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三)各单位须组织有本单位主管领导、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小组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将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四)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核),按程序发文报废处置或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废处置。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巩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成果,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政府行政职责、保障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要求。

省直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全过程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监管,努力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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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p style="mso-margin-top-alt:auto;margin-right:0.0pt;mso-margin-bottom-alt:auto;margin-left:0.0pt;text-indent:0.0pt;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80%;page-break-before:auto;mso-pagination:none;page-break-after:auto;mso-outline-level:body-text;mso-hyphenate:auto;layout-grid-mode:both;mso-layout-grid-align:auto;punctuation-trim:none;punctuation-wrap:hanging;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 ideograph-other;mso-line-break-override:none;mso-vertical-align-alt:auto;word-break:normal;direction:ltr">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p style="mso-margin-top-alt:auto;margin-right:0.0pt;mso-margin-bottom-alt:auto;margin-left:0.0pt;text-indent:0.0pt;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80%;page-break-before:auto;mso-pagination:none;page-break-after:auto;mso-outline-level:body-text;mso-hyphenate:auto;layout-grid-mode:both;mso-layout-grid-align:auto;punctuation-trim:none;punctuation-wrap:hanging;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 ideograph-other; mso-line-break-override:none;mso-vertical-align-alt:auto;word-break:normal;direction:ltr">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p style="mso-margin-top-alt:auto;margin-right:0.0pt;mso-margin-bottom-alt:auto;margin-left:0.0pt;text-indent:0.0pt;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180%;page-break-before:auto;mso-pagination:none;page-break-after:auto;mso-outline-level:body-text;mso-hyphenate:auto;layout-grid-mode:both;mso-layout-grid-align:auto;punctuation-trim:none;punctuation-wrap:hanging;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 ideograph-other; mso-line-break-override:none;mso-vertical-align-alt:auto;word-break:normal;direction:ltr">财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

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

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

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

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

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

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

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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