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产购置预算。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与财务核算相互衔接,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二、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三、资产的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1、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状况,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3、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安排资产购置资金。
四、资产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1、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满意回答ph5044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概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管理与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国家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资产管理的原则1. 安全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浪费和滥用。
2. 效益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资产的效益性,追求资产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规范,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
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1.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行政事业单位应承担维护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责任,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2.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资产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维修等。
四、资产管理的内容1.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为资产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
2.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利用闲置或低效的国有资产,通过出售、租赁或转让等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
3. 资产维修: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4. 资产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机制,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资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1. 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加强人员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效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旨在保护和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 保护原则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保险和风险防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 合理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收益最大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经营和有效管理,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资产管理制度。
2. 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资产管理程序1. 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明确归属和使用情况。
2.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3.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闲置、报废、损坏或无效的国有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管理1. 资产评估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正确计量。
2. 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加强资金监督和内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评估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行政事业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国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确保读者对其了解和应用。
一、法规背景及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
该法规旨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六大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合理配置原则、公开透明原则、风险控制原则、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和依法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指导。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该法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资产评估、资产保管、资产增值和利润分配等方面。
法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把握。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保管和监管,妥善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法规明确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机制。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管理国有资产。
六、国有资产管理的创新与改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需要不断创新与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强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
从分类上看,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则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资产管理的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合理配置资产,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依据,同时预算安排也要充分考虑资产存量状况。
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的购置、处置等活动应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既要重视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合理配置要求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科学确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有效利用旨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安全完整强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保值增值则是通过科学管理和运营,使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减值,并尽可能实现增值。
三、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在配置资产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等因素。
对于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家财政和资产保值增值等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主要内容1. 一般规定《办法》第一章为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了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具体包括: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公平、公正等。
2. 资产管理机构《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其中包括: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资产管理规划、投资决策、资产评估等。
3. 资产管理流程《办法》第三章明确了资产管理的具体流程。
其中包括: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程序和权责明晰的原则,要求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行为。
4. 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第四章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的资产管理制度。
包括:明确了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5. 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第五章重点关注资产监督和评估工作。
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和职责,要求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监督。
6. 法律责任《办法》第六章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到的法律责任。
包括:规定了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
三、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
通过对该办法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其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强资产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增值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管理和社会效益管理,认真落实“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构、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重大决策的科学决策,防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和滥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市场导向。
政府强化自身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本价值评价、投资决策、资产流转等方面的导向作用。
(二)保值增值、效益优先。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强化投资决策和经营管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稳健运营。
(三)规范管理、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透明公开、信息公开。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情况,提高管理公开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调查,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受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管理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管理国有资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2. 尊重市场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产管理,推行审慎经营原则,增加资产的收益和价值。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法对内部和外部单位一视同仁,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专项利益。
4. 效益优先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为目标,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使用和保值增值。
三、资产管理内容1. 资产登记与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收入与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收支管理制度,对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资产使用与维护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国有资产,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长期稳定运行。
4. 资产评估与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并及时处置那些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处置能够带来更大收益的资产。
四、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对于已经存在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部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总结: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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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 满意回答ph5044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