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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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参考一、固定资产报废(一)电子产品类报废1.正式红头文件一份。

注:主管部门或主管部所属单位红头文件均可(由所属单位报送红头文件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需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加盖公章3.《华新绿源(内蒙古)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废弃物回收确认书》一式三份。

注:确认书双方须盖公章、填写日期及经办人签字。

4.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数据。

(二)办公家具及一般通用设备报废1.正式红头文件一份。

注:主管部门或主管部所属单位红头文件均可(由所属单位报送红头文件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需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加盖公章。

3.《核实报告》一份。

注: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拟报废资产《核实报告》。

4.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车辆报废1、正式红头文件一份。

注:主管部门或主管部所属单位红头文件均可(由所属单位报送红头文件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牌照号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需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加盖公章。

3. 包头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包头市公务用车批准处置通知书》一式三份。

4.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一式三份。

5.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式三份6.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四)专业设备报废1.正式红头文件一份。

注:主管部门或主管部所属单位红头文件均可(由所属单位报送红头文件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注:需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加盖公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
效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单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增值,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合理决策,确保处置方案和方式科学合理。

第五章处置后事项
第十四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保护购买方、承接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销毁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应当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者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

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

其处置程序是:一、申报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四、处置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五、有关问题(一)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1、审批表(一式四份)2、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①、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②、土地提供使用证;③、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4、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5、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若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6、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二)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1、所需的评估资料按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的规定,资产处置主要需要有以下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处置→下达批复文件→调账。

其中,涉及评估的程序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对需拍卖、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通过上述的程序及需要报送的资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经济行为依据应该是“批复文件”,为此,在资产评估时,首先要取得该批复文件。

集慧在接受委托时,有部分单位根本没有取得批复文件,就要求我司对国有资产做资产评估,这将使我们面临后期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报废还需要取得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才能够进行报废资产评估。

两个重要资料:经济行为依据;资产状况判定依据。

2、价值类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废,大多数涉及不到“拆零变现”,所以不宜选择残余价值,应当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3、评估现场勘查现场勘察最主要的两项就是:资产的法律权属情况和资产现状。

其他的就是常规的调查内容,例如资产的使用信息(型号、厂家等)、采购合同、发票等。

另外,现场调查方式无外乎两种方式,抽样调查和逐项调查。

数量不多或者价值较大者,建议采用逐项调查方式,一是防范将来回收公司回收资产导致的表实不符状况可能产生的纠纷;二是切实掌握报废资产实际数量,合理区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和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4、评估方法以及询价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回收公司进行询价,那相当困难。

所以在进场的时候,最好要求回收公司的人员也在场,这样询价方便些。

国有资产处置大多数都是办公家具、电梯、车辆、锅炉、电子设备以及国企的机械设备等。

采用的基本公式就是可变现价值扣除清理费用。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任何项目都有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要高质量地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评估项目,在执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上文中的重点事项外,还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盘亏盘盈资产的情况。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深府办[2021]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方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予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接着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缘故,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要紧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一)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评估、审批、监督和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国有资产处置需制定书面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处置原因;2. 处置的方式、标的和价格;3. 处置的条件和限制;4. 处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5. 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租赁、拍卖等。

(二)选择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需求、处置效益等因素。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价(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受到严格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评价,分析处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第二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开、保密、效益。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财政部、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应当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归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1.1 背景: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2 目的: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现资产有效管理和合理处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2.1 国有资产管理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和出租的指导意见:指导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的程序、责任等方面。

2.3 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通知: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和要求。

三、资产处置流程及相关职责细化3.1 资产处置流程:a) 资产鉴定: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处置方式。

b) 处置方案拟定:编制详细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内容、方式、期限等。

c) 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处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d) 公开招标或协商谈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或协商谈判。

e) 签订合同:与处置方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f) 资产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将处置的资产移交给新的使用方。

g) 监督与检查: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h) 资产处置报告:编制资产处置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3.2 相关职责细化:a)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制定处置方案、审批程序等。

b)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提供评估报告。

c) 法务部门:负责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

d)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e) 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四、风险控制措施4.1 风险评估:对资产处置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资产处置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也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等手续,按规定及时缴纳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报废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注意各地都会对资产处置按类别和原值分类审批,一类是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类是由财政部门审批。

遇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时,一般还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安阳明确: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备案。

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关键固定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处置程序第一步、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与环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与环节

当要清除行政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时,就没那么简单了,只是把它们扔
到垃圾堆里。

不,整个过程都涉及了!行政机构需要认真审视他们想告别的资产。

这意味着检查他们目前的状况,找出他们的价值,确保
他们不会因为摆脱他们而触犯任何法律。

一旦所有事情都解决了资产处置大冒险的下一步就要开始了!
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拿出一个详细的计划来决
定我们要怎么做这个计划必须确切地阐明我们如何去除资产,以及何
时去完成。

它还必须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或道德问题。

一旦我们把计划都整理好了,就必须先看好,再由合适的负责人给绿灯,然后
我们才能开始清除这些东西。

处置过程的最终阶段是处置计划的实际执行。

这就需要严格遵循所有
法律和监管先决条件,执行规定的方法,以剥离国有资产。

行政机构
有义务认真维护处置程序的全面记录,超越所采用的方法、资产估值
以及任何相关细节。

通过坚定地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并遵守规定的程序,行政机构能够确保有效和合法地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处置计划编制、资产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处置过程监督等环节。

1.3 定义(1)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支配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股权等。

(2)国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转换、抵债、报废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行为。

(3)处置计划: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战略目标、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等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的文件。

(4)资产评估:指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过程。

(5)招标拍卖:指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2.1 处置计划编制2.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

2.1.2 处置计划应当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节点等,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2 资产评估2.2.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2.2.2 资产评估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2.3 招标拍卖2.3.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计划的要求,依法组织国有资产招标拍卖。

2.3.2 招标拍卖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市场化定价。

2.4 合同签订2.4.1 经招标拍卖确定中标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中标方签订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2.4.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法律合法性审核。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附件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处置单位点击发布公告。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点选资产处置
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

处置服务机构收到处置需求,3个工作日内联系处置单位。

非必要不得退回处置事项。

处置单位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核实处置事项
信息。

经批准可就近委托属地公共
资源交易机构或具备资质的
环保回收机构实施处置的事
项,处置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
求的处置机构,签订委托书。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
系统,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处置单位与处置服务机构签订《中央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
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如下:
一、资产处置申报批准
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拟处置报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由产权单位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由产权单位填报《拍卖机构资质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
由产权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四、资产评估
由产权单位与审核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委托其依据相关政策、运用适当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五、发布公告
由市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宣传
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宣传房地产现状及相关要求。

六、资产处置
根据购买意向人情况可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七、资产交割
由产权单位按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条款规定收取资产转让款项,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实地交割房地产。

八、交纳税费、上缴收入
由产权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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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

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

其处置程序是:
一、申报
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三、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四、处置
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五、有关问题
(一)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
1、审批表(一式四份)
2、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
①、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
②、土地提供使用证;
③、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
4、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若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6、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劵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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