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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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1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闽政办[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省属单位(包括:省属企业,即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即省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合理调整土地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省属单位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属单位向当地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资产处置初审申请。

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三)省属单位持经审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手续。

(四)省属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向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资本金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属单位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拟转让后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管理,包括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出租出借方式和价格。

第二章出租出借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主要指将闲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租赁。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主要指将不对外使用的资产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形式转交合作方使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3. 提供合理的出租出借方案和计划;4.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5. 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出租出借的程序和管理第七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按程序进行,包括以下环节:1. 确定出租出借的需求和计划;2. 制定出租出借的方案和条件;3. 公开招标或邀请合作方;4. 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5. 监督管理出租出借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备案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后续监督第九条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对出借方进行资质评估,并定期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出借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国有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出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买卖国有资产或转让给第三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闽政管综〔2012〕15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现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流程;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进场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一)土地、房产出租;(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四)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出售;(五)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

资产公开招租底价采用市场比较方式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资产出售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出租出借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利用和实现最大利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三、资产出租出借的程序与审批1. 出租出借资产的程序包括资产登记、评估、招租、签订合同等环节。

2. 资产出租出借需经过审批程序,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属地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3. 出租出借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还需经过上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资产评估1. 资产评估是资产出租出借的重要环节,需通过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2. 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五、资产出租出借合同1.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租出借期限、租金、承租人的使用要求等。

2. 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需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六、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与监督1. 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确保资产的安全利用和维护。

2. 相关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停职、撤职等。

2. 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在依法追究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追究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具体的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为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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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

省直各部门(单位)

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1年制定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5月5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层级管理,完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9号)和《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没有法人机构代码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履行资产处置职能,必须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按权限统一履行资产处置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和政府部门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调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9号)和《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没有法人机构代码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履行资产处置职能,必须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按权限统一履行资产处置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和政府部门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调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督查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职责。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住房补助、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接福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免费下载】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免费下载】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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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处置权限和程序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一)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

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

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三)审批。

省机关管理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批。

(四)处置。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

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

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处置的,应优先选取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

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处置申报资料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四)资产产权证明;(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五)意向性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四)资产产权证明;(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七)报废车辆的,省直在榕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单位上交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省直在榕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省直非在榕单位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

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四)资产产权证明;(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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