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3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用资产通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三条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三)无偿为主,节约资金;(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四)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事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沪财教[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审核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3.12•【字号】沪国资行[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沪国资行[2001]97号)各有关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于1996年开始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这对于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于1996年首次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历经四次年检已于2000年12月有效期届满。
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持续进行,今年将对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
由于本次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换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对象和范围1、对象:本次换发产权登记证的对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并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行政机关、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领有事业法人证书的全额和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事业单位)。
2、范围:本市已领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
尚未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补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的科技成1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2(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的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的科技成1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2(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
精心整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办理: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并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手续。
(四)公开处置。
市级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手续—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转)的,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46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责任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产权登记)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将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市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市级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应当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市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三)市政府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将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市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市级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应当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市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三)市政府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盖章后分别回复市政府机管局、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
第六条市级行政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市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二)《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拟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五)拟承租承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六)与拟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协议意向书;(七)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教[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各市级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现将这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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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管局进行审批。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授权,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如下:市级行政单位处置流动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车辆,以及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管局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市机管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一年一次),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机管局备案。
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市级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授权的审批权限内,可以根据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情况将资产处置审批权下放至下属事业单位,并于制发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任意分解资产处置批量,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上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制度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市财政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市财政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损失核销等处置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市级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除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己超过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市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按季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将有关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权限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者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批复文件处置国有资产,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当及时核销资产卡片、台账等相关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应当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及时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资产变动和处置收入上缴等资产管理情况在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或者记录,保障预算管理•体化系统中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化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七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在以下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二)不同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在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后,应分别报各自的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双方市级主管部门均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或者市机管局审批。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在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后,应分别报各自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双方市级主管部门均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或者市机管局审批。
(四)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至各区的,应当附接收方的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或者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接受资产的相关文件以及本市机构改革文件等有关材料,由划出方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者市机管局审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至中央单位的,应当附接收方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资产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家机构改革文件等有关材料,由划出方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者市机管局审批。
第十九条市级行政齐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无偿划转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或者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下同):(三)《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或者《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订的资产无偿划转意向性协议或者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调拨文件(清单);(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当提供编制、人事等市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等材料(因单位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的原因发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需要提供资产清查报告);(六)划入方单位或者机构的身份证明(如单位、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二十条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职或者业务开展的前提下,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除政府特定对外捐赠任务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一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对外捐赠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三)《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或者《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其中,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接受捐赠单位或者机构的身份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在获得批准后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当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收据(包括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凭证或者捐赠资产清单等)对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进行确认。
第三节转让第二十三条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等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以报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或者市级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